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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施工企业特种(专用)设备平安使用管理规定第一节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平安使用,保障人身和财 产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平安法、建设工 程平安生产管理方法、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方法等法律法 规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务院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 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 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范围是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蒸 汽、压缩空气、液化气、管道)、工业气瓶(溶解乙焕气瓶、 液化石油气瓶、氧气瓶、二氧化碳气瓶、氮气瓶、氮气瓶)、 起重机械及现场其它特种机械等。第二节人员职责第四条 企业特种设备管理人员
2、职责1、拟定特种设备平安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传达并贯彻有关部门下达的各项平安指令。3、对特种设备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4、催促检查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计划的实施。5、组织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平安教育。6、解决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提出的问题,如不能解决应 及时向企业领导报告。第五条 使用特种设备单位管理人员职责1、传达并贯彻企业及平安部门下达的各项平安指令。2、协助拟订特种设备平安管理制度。3、对特种设备平安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4、制订本单位特种设备及其平安附件的定期保养、定 期检测及检修计划的实施。5、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并做好相关记录。6、解决操作人员提出问
3、题,如不能解决应及时向单位 领导及平安部门报告。7、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运行记录、检查记录、检修记 录、修理、更改记录的使用档案。第三节使用与管理第六条必须使用有生产合格证或平安认可证的特种设 备。对特种设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登记和检验。第七条 新增或XX装的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到 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注册登记, 并将平安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 以投入正式使用。第八条 企业须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制定包括技术档 案管理、平安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 措施等内容的特种设备平安使用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技 术档案的完整、准确。第九
4、条特种设备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 可能影响其平安技术性能或停止使用一年以上时,再次使用 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隐患。第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 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 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第十一条 在用的特种设备必须对其进行日常的维修 保养。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无特 种设备维修保养人员的,须委托具有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 的单位,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月检、日检等常规检 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
5、行。检 查应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第十三条特种设备实行平安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 必须按期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及时更换平安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平安检验作品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第十四条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寿命期限要求的特种设 备,应当按照相应要求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 理应当向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注销。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 防止灾害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平安监 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第十六条在有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除执行本规定有关要求之外,还必须符合防爆平安技术要求。第四
6、节特种设备平安管理档案第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 全管理档案(包括平安管理台帐和设备技术档案),并指定 专人负责相关档案的建立和保存。第十八条特种设备平安管理档案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平安技术规范、技术标 准;2、有关管理制度、平安操作规程;3、平安管理台账;4、特种设备(含平安附件)平安技术档案、作业人员 管理档案;5、隐患管理台帐及有关整改确认资料;6、平安工作会议记录;7、平安管理体系实施的其它相关工作见证资料。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种类,建立管理 台账。特种设备台账,应及时维护更新,确保为最新状态。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台账内容包括:
7、设备名称、设备位 号(或内部编号)、注册登记信息(注册代码、使用证号)、 设备主要参数(额定参数、压力、介质、尺寸、制造单位、 产品编号等)、检验信息(平安状况等级、下次检验日期等)、 使用状态情况等。第二十一条 作业人员台账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 资格证号、持证工程等。第二十二条平安附件台账内容包括:制造单位、出厂 编号、规格型号、安装位置、安装位置处、最高允许工作压 力、工作压力、校验单位、校验报告编号、下次校验日期等。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平安技术档案应做到: 一机一档。平安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的有关文件和资料;2、自行检查和定期检验的记录与
8、报告;3、日常使用状况记录;4、日常维护保养记录;5、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6、平安附件、平安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 属仪器仪表的制造质量证明书、日常维护保养和校验记录。7、设备使用登记资料(注册登记表和使用证等)。第二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建立作业人员平安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作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2、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原 件及复印件);3、作业人员岗位平安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记录;4、作业人员工作情况考核记录。第二十五条平安技术档案应长期保存,设备报废后方 可销毁。平安管理档案的保存期由使用单位根据需要确定, 但不得少于2年。第五节特种设备的停用、报废、迁移管理第
9、二十六条已报停的特种设备不准继续使用。第二十七条 停用一个月以上(包括一个月),使用部门 应向平安部门提出申请,并落实停用期间维护保养措施。第二十八条 使用部门对报停设备应切断电源,做好相 关的标识。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 修价值,或者超过平安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使用部位应 当及时予以报废。第三十条压力容器、起重机械、机动车辆需停用、报 废、迁移的,应向企业特种设备管理部门提出,对设备办理 相关报废手续。第三十一条如需转让特种设备,购买方需继续使用时, 必须办理过户手续。第三十二条 如已办理停用手续的特种设备,购买方需 继续使用的,需对设备进行重新检验,经技监局重新检
10、验合 格后,方可办理过户手续。第三十三条已报废的特种设备,须要求金属回收公司 或相关单位出具特种设备的回收证明及设备破坏性处理证 明。第六节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认真开展隐患自查。 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执行隐患 排查治理和整改监督责任制度,第三十五条对在日常检查、检验检测机构定期检验和 平安监察中发现的特种设备隐患,使用单位应及时整改,并 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督查。第三十六条 对已经发现的特种设备事故隐患,使用单 位应当指定部门或人员负责隐患治理工作。第三十七条消除隐患后,有关部门和人员应进行检查 (验)确认,并在有关书面检查材料上签字。对于平安监察 机
11、构或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的问题,使用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将 整改情况报相关平安监察或检验检测机构确认。第三十八条 对于因生产等原因不能(或难以)及时整 治的隐患,使用单位应进行风险评估,对重大隐患,必须及 时予以消除。其它严重程度的,应当制定监控方案,落实监 控措施、监控责任、整改期限。隐患监控时发生事故的,由 使用单位负责。第三十九条对难以消除的隐患或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 成严重影响的重大隐患,应书面报告当地政府和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协助消除。第四十条对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 修价值,或超过特种设备设计使用年限,或经检验检测不合 格又无法消除平安隐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 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第四H一条隐患整改和确认的相关资料应及时存入安 全管理档案。第七节附那么第四十二条 本方法如与国家、地方强制性标准有不符 合的或者不全面的,遵守国家和地方强制性标准。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