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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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自建房平安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 关于开展自建房平安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全面消除自建房安 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和社会大局稳定, 按照国家、省、市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 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平安生产重要论述和关于湖南长 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 至上,进一步树牢平安开展理念,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持 区负总责、乡镇实施、村、社区网格化落实,按照“地毯式、 全方位、无死角”总体要求和“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 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

2、负责”的原那么,全面开展全区 城乡自建房平安专项整治,依法依规彻查自建房平安隐患。 组织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平安的经营性自建房快 查快改、立查立改,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动实 施分类整治,严控增量、消化存量,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 全面完成城乡自建房平安隐患整治,健全完善城乡自建房安 全管理长效机制,为我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开展创造平安稳 定的社会环境。二、工作目标整顿;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对严重危及公共平安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故意隐瞒房屋 平安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5.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房屋平安管理队伍建设,进

3、一步 明确和强化乡镇和有关部门房屋平安管理职责,充实基层监 管力量。依托乡镇规划建设办公室、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 务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平安监管。按照“谁审批谁 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那么,落实用地、规划、建设、 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平安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催促房 屋产权人(使用人)落实房屋平安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 房屋平安闭环管理。加强房屋平安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 鉴定机构必须对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完善房屋 质量平安强制性标准,研究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 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加快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和 城镇房屋平安管理相关法规,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完善

4、城 乡房屋平安管理制度体系。四、责任落实(一)区政府履行主体责任,成立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 长的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对辖区内自建房平安专项整 治工作的组织实施、进度安排、任务落地、资金落实、技术 服务、催促指导、工作保障、制度建设负总责。(二)各乡镇、村、社区履行实施责任,制定工作方案, 充实监管力量,加强自建房平安专项整治的政策、资金、人 员保障。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建立组织机构和工作专班, 定期分析研判,推开工作落实。(三)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指导责任,按照“谁 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那么,强化本行业房屋安 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对主管领域范围内的自建房安 全隐患排查整

5、治工作进行全程指导、服务和监管。(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村、社区履行网格化落实和 排查整治的具体责任,配齐规划建设办公室专职管理人员, 建立日常巡查工作机制,组织对辖区内城乡自建房平安隐患 进行全面排查,按照隐患清单、整治清单和整治台账,催促 整治,对账销号,闭环管理,对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上 报。(五)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是房屋平安的第一责任人, 履行首要责任,定期开展房屋平安检查,自觉接受乡镇人民 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检查,提供真实的房屋建设资料, 对照整治清单,按要求完成整治。五、时间安排(一)重点排查(2022年6月-9月中旬)。开展经营性自建房排查“百日行动”,同步开展房屋平安鉴

6、定和隐患整 治,及时消除重大风险隐患。(二)重点鉴定(2022年6月-12月)o完成所有经营 性自建房的房屋平安鉴定,出具鉴定报告,针对性地提出整 治措施。(三)重点整治(2022年6月-2024年5月)。基本完 成经营性自建房平安隐患整治,健全完善城乡自建房用地、 规划、建设、用作经营等方面的长效管理机制。(四)全面排查(2022年9月下旬-2023年6月)。力 争完成经营性自建房之外的其他自建房平安隐患排查,相关 信息及时录入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五)全面整治(2022年9月下旬-2025年5月)。完 成全区城乡自建房平安隐患整治,进一步健全城乡自建房建 设地方性法规、管理

7、制度和标准规范,实现全省城乡自建房 数据化管理。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区人民政府统筹领导全区自建房 平安专项整治工作,以区城乡房屋平安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 导小组为基础,结合本次专项整治要求,调整相关部门和人 员,成立由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和副区长任副组长,分 管住建的副区长负责日常工作,宣传、统战、编办、教育、 公安、民政、司法、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信、住建、 城管、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旅、卫体、应急、 市场监管、审批服务管理、体育、能源、消防救援等相关部 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区自建房平安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 体负责工作协调、组织推动、工作保障和催促指导。领导小 组办

8、公室设在区住建局,全面统筹推动相关工作落实,推进 部门信息共享。区住建局牵头,成立工作专班,工作专班由 区住建局分管副局长任主任,抽调专人承当自建房平安专项 整治日常工作。(二)明确部门职责。区直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 方案要求,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平安、管业务必须管安 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平安”原那么,将自建房平安纳入行业 平安监管范畴,强化监管和指导。区住建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 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指导排查自建房结构平安 问题、改变承重结构装修的使用平安问题、自建房是否使用 有毒易燃建筑装饰材料及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的平安问 题、经营性自建房的平安鉴定情况

9、,负责房屋市政领域工程 工程施工人员集中租住自建房平安管理,完善城镇房屋、农 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 机制,负责制定自建房相关管理机制。负责对自建房依法拆 除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负责对违反城市户外广告和 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制定自建房相关 管理机制。区应急局负责房屋平安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 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平安管理,负责制 定自建房相关管理机制。区委宣传部负责多渠道广泛宣传自建房平安专项整治 工作的重要意义。区委统战部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平安管理,负责制定 自建房相关管理机制。区财政局负责自建房平安专项整治工作经费保

10、障。区教育局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 培训机构的自建房平安管理,指导加强学校和学生校外自主 租住自建房、由教育部门主管的校外集中活动场所的平安管 理,负责制定自建房相关管理机制。区公安分局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 证复核检查工作,用作民爆企业及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 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平安管理,负责自建房整治期间的维稳工 作;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自建房依法依规用地和选址安 全,积极协调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对城市自建房屋加建、改建、 扩建、改变用途行为的审批和排查整治,对违反城市规划建 设等行为、违法用地(不含农村宅基地)建设行为严查严管, 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地质灾

11、害风险排查整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建筑和装饰装 修材料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排查经营性自建房无照 经营情况,排查主管范围内的经营许可办理情况以及电梯等 特种设备的使用平安问题。区农业农村局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工作 的指导和监督。区消防救援大队具体负责指导生产经营租住类房屋消 防平安管理,负责依法加强属于消防平安重点单位的自建房 消防平安管理,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 公安派出所等基层力量排查经营性自建房的消防设施是否 按要求配置和正常使用的消防平安问题,平安疏散通道和安 全出口畅通的消防平安问题。区民政局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平安 管理

12、,负责制定自建房相关管理机制。区司法局负责有关方面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普法宣传,强 化法治保障。区商务局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 全管理,负责制定自建房相关管理机制。区文旅局负责指导用作影院、剧场等文化和旅游公共设 施的自建房和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自建房平安管理,负 责制定自建房相关管理机制。区卫体局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平安管 理,负责制定自建房相关管理机制;负责指导体育系统内的 体育场馆和经体育部门备案的体育经营活动场所的自建房 平安监管,负责制定自建房相关管理机制。区工信局负责指导国有企业厂区内经营性自建房的安 全监管工作,负责制定自建房相关管理机制;区行政审批局负

13、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注 册信息的共享推送,推动将房屋平安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 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条件,负责房屋建设等与审批 有关的相关手续办理。区交通局、水利局、能源局负责指导行业领域内工程项 目施工人员集中租住自建房平安管理,负责制定自建房相关 管理机制。(三)落实资金和技术保障。区财政局将城乡自建房安 全管理相关经费纳入区政府预算,保障排查人员培训、房屋 平安鉴定、技术服务、日常办公等工作,将房屋平安管理信 息化建设统筹纳入各级政务信息化工程给予经费保障。区政 府要组织发动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 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广泛参与自 建房平

14、安专项整治工作,强化技术保障。区政府要采取政府 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排查、鉴定工作,规范 对相关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出具虚假报告的要严肃追责。(四)强化督导考核。区自建房平安专项整治工作领导 小组组织对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百日行动”等专项整 治工作开展督导评估,定期通报各地工作推进情况,年底对 各相关成员单位和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工作情况进行考 核评价。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内专项整治 工作的催促、检查、指导、问责力度,对自建房平安专项整 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 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 干部要严肃问责。发现

15、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 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置。各 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于6月24日前,将各自工作方案 报送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自2022年6月起,区领导小组各 相关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于每月24日前,向区领导小组办公 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五)做好工作衔接。自建房平安专项整治工作要与全 区城乡房屋平安隐患排查整治、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等工 作紧密衔接,做好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对已录入城市数字 房产数据库的城市自建房信息,核实相关情况后录入国家城 镇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对本次专项整治中,发现前期已 排查录入的农村自建房信息出现变化的,及时在国家农村房 屋综合管

16、理信息平台内更新。(六)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 媒体,多渠道广泛宣传自建房平安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 深入开展房屋平安科普教育,引导群众不断增强房屋平安意 识。要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 、邮箱,及时处理群众反映 强烈的突出问题,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一经查实,予以 奖励。要及时了解群众思想动态,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 作,赢得群众理解和支持,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 患。对全区所有城乡自建房平安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消除自 建房平安隐患;完善全区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 平台,实现城乡自建房数据化管理;健全完善城乡自建房相 关地方性法规、制度、标准规范,形成自建房平安管

17、理长效 机制。到2022年9月中旬,完成经营性自建房平安专项整治 “百日行动”,重点排查3层及以上、6米以上跨度、结构形 式复杂、加建改建扩建、人员密集等重点经营性自建房的安 全隐患,同步开展房屋平安鉴定和隐患整治,及时消除重大 风险隐患。到2023年6月底,力争完成其他自建房平安隐患排查, 摸清城乡自建房基本情况,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城镇房屋、农 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到2024年5月底,基本完成经营性自建房平安隐患整 治。到2025年5月底,完成全部自建房平安隐患整治,健 全完善城乡自建房平安管理长效机制,实现全区城乡自建房 数据化管理。三、主要任务(一)全面排查摸底。乡镇人民政府、各行业主

18、管部门 要统筹各方力量,在前期开展城乡房屋平安隐患排查整治工 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查缺补漏、突出重点,全面摸排本行政 区域内所有城乡自建房平安现状。1 .排查范围。对全区所有城乡自建房进行全面排查。前 期已开展城乡房屋平安隐患排查整治的自建住房,按原工作 安排继续推进;用作经营场所、人员密集的经营性自建房, 再次进行逐户逐幢排查,建立完善房屋信息档案。同时,重点排查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安置区、学校医 院周边、工业园区等区域的经营性自建房。重点排查乡镇政 府驻地村、乡镇范围内的农村社区、大型厂矿企业周边等区 域的经营性自建房。2 .排查内容。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自建 房结构平安性、经营

19、平安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等内容。(1)房屋基本情况。排查自建房建设地点、产权人(使 用人)、房屋用途、土地性质、所在区域、建筑层数及面积、 建造年代、设计建造方式、结构类型等。(2)房屋平安情况。选址平安,主要排查自建房是否 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场地周边是否存在平安隐患、边坡是 否稳定等;结构平安,主要排查自建房是否有设计图,设计 图是否由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设计,是否由具有资质的专业 施工单位或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建设,地基基础、上部 结构和预制板房是否存在平安隐患;使用平安,主要排查自 建房是否年久失修、改变承重结构装修,各类外装修及外挂 保温层、装饰线条、广告牌匾、贴面是否有脱落危险,

20、电梯 等特种设备是否符合平安要求等;建筑材料平安,主要排查 自建房是否使用有毒易燃建筑装饰材料,是否使用不合格的 建筑材料等。(3)经营场所平安情况。对经营性自建房,要同时排 查相关经营许可办理情况,房屋平安鉴定情况,以及消防设 施是否按要求配置并且能正常使用,平安疏散通道和平安出 口是否畅通,电气、燃气设备安装使用及线路管路敷设维护 是否符合要求,餐饮场所是否违规使用瓶装液化气等情况。(4)房屋合法合规情况。排查自建房用地、规划、建 设、消防、设施设备等相关手续办理和违规改扩建、违规改 变房屋用途、违法审批等情况。3 .排查路径。一是:按照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安置区、 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

21、、其他地区的路径排查。二是:按 照乡镇政府驻地村、乡镇范围内的农村社区、大型厂矿企业 周边、一般村的路径排查。三是:排查人员在网格内依照排 查路径,有序开展全面排查,逐房填写信息采集表,建立“一 户一档”“一房一档”,录入国家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 理信息平台。4 .排查方式。乡镇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发动房 屋产权人(使用人)开展自查,领导组要组织相关部门和乡 镇开展核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抽调专业技 术人员全程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村、社区要组织专人, 会同技术人员和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按照网格化排查、 清单化管理的要求,对城乡所有自建房全面开展拉网式、地 毯式排查,

22、重点加大对经营性自建房和违法建设、违规经营 活动的核查力度,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二)开展“百日行动二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 2022年5月份紧急开展全区自建房平安隐患排查整治的基础 上,集中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平安专项整治“百日行动”,重 点排查3层及以上、6米以上跨度、结构形式复杂、加建改 建扩建、人员密集等容易造成重大平安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 风险隐患,确保管控到位。要制定“百日行动”实施计划, 明确行动目标,确定时间表、路线图,逐级压实责任,尽快 取得明显进展,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要组织专业技术 力量对经营性自建房平安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平安鉴定,根 据风险程度实施分类整治。相关部门

23、要依据职责,规范利用 自建房开展的各类经营活动,对经营场所存在严重平安隐患、 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 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三)精准整治隐患。乡镇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 要加强对自建房平安隐患鉴定、整治、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村、社区要按照整治清单台账,边查边 改、立查立改、压茬推进、分类实施。1 .初步判定。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社区组织排查人员和 专业技术人员,依据XX省城乡房屋平安隐患排查技术导那么(试行),对自建房平安状况作出初步判定,区分平安、 般平安隐患和严重平安隐患。对经营性自建房,初步判定存在严重平安隐患的,应当 立即依法

24、清人、停用、封房,由专业机构进行房屋平安鉴定; 初步判定不存在严重平安隐患的,直接履行下一步鉴定程序。对自建住房等其他自建房,初步判定平安的,建立房屋 平安档案;初步判定存在一般平安隐患的,列出隐患清单; 初步判定存在严重平安隐患的,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 边群众,提出进一步鉴定的建议。2 .平安鉴定。对所有用作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必须由具 备资格能力的专业机构进行房屋平安鉴定,出具合法、真实、 整体性的鉴定报告。对初步判定存在严重平安隐患的其他自建房,由专业机 构进行房屋平安鉴定,针对存在的平安隐患,分类提出整治 清单。3 .建立台帐。区、乡、村三级要根据初步判定和房屋安 全鉴定结果,对照隐

25、患清单、整治清单,分级建立整治台账, 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4 .分类整治。对存在平安隐患的自建房,要对照“两清 单一台账”,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时限。对 重点隐患要立查立改,确保及时消除平安隐患。经营性自建 房必须按照鉴定提出的整治要求实施整治,在未完成整治验收前,一律不得用于经营或其他人员聚集活动。要实施分类整治,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平安 的,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 排险,该撤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撤除;对存在设计 施工缺陷的自建房,要采取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 对一般平安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限期整治。对因 建房

26、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要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 避让搬迁等措施。5 .验收销号。区政府要规范自建房平安隐患整治验收程 序,实施分级验收,对验收合格的予以销号。经营性自建房 隐患整治,由区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其他自建房隐患整治, 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四)加强平安管理。强化自建房平安隐患管控,在增 量管控方面由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凡建必批、凡建必管、 凡用必鉴“,严控增量风险;在存量管控方面由各部门健全 完善相应管理机制,及时消除隐患,形成自建房平安闭环管 理体系。1.严控增量风险。新建自建房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坚 决杜绝平安隐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新建自建房,必须严 格落实XX省农村宅基

27、地审批管理方法(试行)XX省农 村自建房规划管理方法(试行)XX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 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方法(试行)XX省农村自建 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方法(试行)农村宅基地自建住房技 术指南(标准)相关规定。城镇开发边界以内的所有新建房屋、农村3层及以上新 建房屋、新建或改建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 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平安、消防强制性标准。 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 产权人(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必 须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平安鉴定合格证明。2、消除存量风险。对既有房屋平安隐患,各相关部门 要针对主管领域内的自建房,建立健

28、全自建房抓落实工作管 理机制,形成全区自建房平安专项整治抓落实网络体系,扎 实开展平安隐患排查整治。(1)农村自建房宅基地审批管理机制;(2)自建房用地、规划管理机制;(3)自建房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机制;(4)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机制;(5)自建房消防平安管理机制;(6)学校和学生校外自主租住自建房管理机制;(7)自建房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管理机制;(8)自建房用作养老机构管理机制;(9)自建房用作文化和旅游公共设施机制;(10)自建房用作旅馆管理机制;(11)自建房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机制;(12)交通、房屋市政、水利、能源、通信等工程工程 施工人员租住自建房管理机制;(13)自建房平安

29、管理经费保障机制。3 .强化日常巡查。落实乡镇、村、社区属地责任,发挥 城管、村(社区)“两委”、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各乡镇 要建立自建房平安巡查机制,健全房屋平安管理员和网格化 动态管理制度,对自建房建筑活动、使用平安等情况开展日 常巡查,对发现的平安隐患要催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及 时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 处置。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定期开展房屋平安检查,发 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坚决杜绝房屋平安重特大事 故发生。4 .清查整治违法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 和违法违规审批的房屋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 规划、建设等手续擅自建房,未按照许可规定建房,违规加 层、改扩建、住宅改门店、改变承重结构装修,擅自改变房 屋用途,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 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对存在严重平安隐患的违法建设的自建房,以及违法违 规加建、改建、扩建危及公共平安的违建局部,坚决依法予 以撤除;对违法建筑内的违规经营活动,坚决依法予以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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