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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公文处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 范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学校公文是学校党政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 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 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策,发布规章制度, 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 重要工具。第三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 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 精简高效、平安保密的原那么。第五条党委办公室和学校办公室是学校公文处理的 管理机构,主管学校的公文处理工作
2、,并对学校各单位的公 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校内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 位公文处理工作。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六条 学校适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 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及时对产生和办理完毕的公 文及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归档范围具体参照大学各部 门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第七章公文管理第二十七条学校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文管理制度, 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第二十八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遵守保守国家秘密 法及有关保密法规,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平安。
3、第二十九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单位、上级机 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 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第三十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 复印机关证明章,并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存。第三十一条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批准, 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 记手续,确保不丧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 密公文。第三十二条 单位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 单位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10 -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单位应当催促其将 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
4、交、清退。第八章附那么第三十三条学校各独立法人单位的收发文办理可参 照本方法执行。第三十四条本方法由党委办公室和学校办公室负责 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年*月*日 学校办公室发布的大学公文处理方法停止执行。11(二)决定。(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各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 项。(四)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 知的事项。(五)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方法。(六)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5、七)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 神和告知重要情况。(A)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 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请示事项。(十一)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十二)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七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 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 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
6、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 注份号。(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 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 “秘密”和保密期限。(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 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 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 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 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
7、、事由和文种组成。(A)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 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 称。(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 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 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
8、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 类型机关统称。(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 日期。(+A)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第八条学校各类公文格式均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 式国家标准执行。第九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 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第十条 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 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第四章行文规那么第十一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 和可操作性。第十二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 般不得越级行文和请示问题。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 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第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的行文关系,根据各自
9、隶属关系 和职权范围确定。(一)党委办公室和学校办公室根据授权可以向各部门 (单位)行文。学校其它二级单位不能制发文件式公文。(二)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工作职责可以向各单 位、各党总支(分党委、直属党支部)行文。中国教育工会 大学委员会和共青团大学委员会根据各自所属群团组织内 的有关规定行文。(三)各部门(单位)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函的形 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就日常具体工作 安排等向各有关单位的办公室发布通知。根据学校党委和行 政的工作部署安排,可以党委办公室或学校办公室名义转 发、转批公文。因特殊情况确需向学校各单位正式行文的, 应当报经学校党委或行政批准,并在文中注明
10、经学校党委或 行政同意。第十四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那么:(一)原那么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其 他相关的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二)学校各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应当经学校党委、行政同意,以学校党委或行政的名义行文, 不得以本单位名义越级向学校主管单位行文。(三)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 中夹带请示事项。(四)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单 位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单位负责人个 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第十五条学校内设机构除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外 不得对外正式行文。第五章公文拟制第十六条公
11、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 序。第十七条公文起草应做到:(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 确表达发文单位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 措施和方法切实可行。(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 述准确,文字精炼。(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六)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 必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七)各单位应加强对公文起草工作的重视,单位负责 人应主动参与重要公文起草并认真审稿后报党委办公室或 学校办公室发文。第十八条各办文单位要认真
12、填写公文撰制单(文件稿 纸),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视公文内容分 别提交党委办公室或学校办公室审核。凡以各职能部门名义 制发的公文,由各部门参照本方法处理,重要工作应请示分 管校领导。第十九条 公文的内容涉及到几个单位的,以主办单位 为主撰文,相关单位会签。第二十条 以学校党政名义行文的公文文稿签发前,应 当由党委办公室或学校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 策;是否完整准确表达发文单位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 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方法是否切实可行。(三)涉及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
13、协 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 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 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第二十一条党委办公室或学校办公室经审核不宜发 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 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 报送。第二十二条凡以学校党委、行政或学校党政领导名义 制发的公文,业务性的专项问题,由主管该项工作的校领导 签发;综合性的、重大的问题或以学校党委或行政名义制发 的上行文由学校主要领导签发。属于日常工作例行性的问题 可由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负责人
14、根据授权签发。第六章公文办理第二十三条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 归档。第二十四条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一)签收。校外来文由党委办公室或学校办公室公文 处理人员签收,并注明签收时间。各有关单位、个人代为接 收的,应及时送交党委办公室或学校办公室处理。(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 载。(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 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那么,文种、格 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是 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 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四)传阅。根据领导批
15、示和工作需要,党委办公室或 学校办公室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 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五)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 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学 校党政领导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 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 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 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六)催办。党委办公室或学校办公室要及时了解掌握 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催促承办部门(单位)按期办结。紧 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 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第二十五条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一)复核。已经发文单位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 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 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 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