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坍塌损失4千万!判决监理承担10%责任!施工承担25%责任!勘察承担5%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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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坑坍塌损失4千万!判决监理承当10%责任!施工承担25%责任!勘察承当5%责任基坑坍塌损失4千万!判决监理承当10%责任!施工承当25%责任!勘察承当5%责任云南某工程在基坑施工的过程中,导致毗邻的派出所办公楼及某小区10栋房屋出现地基下沉、开裂等受损情况,同时,造成周边8户住户房屋局部受损,造 成经济损失约4000万元。这个案件在2018年经过了司法程序一审和二审判决,根据专家组的专家咨询意见,专家组认为参建的本案六被告对造成白马东区 10栋房屋受损均有过错。不知道是幸运还是不幸。建设单位因为未审先建等原因承当了主要责任。另外基坑设计单位提供的两套图纸让图审单位躲过一劫。:终判决勘察、图审

2、、监测单位不承当责任,但基坑设计单位承当5%责任被判赔 偿约170万,另外施工单位承当25%责任,建设单位承当60%责任,监理单位承 担10%责任。但这个案件中各方的套路我们都非常的熟悉。值得好好学习研究, 防止犯下类似的错误,否那么,能不能像本案中参建单位这么幸运都是两说了。根 据云南省住建厅、昆明市住建局、西山区住建局等单位组织的专家对白马东区房 屋受损的原因及参建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专家组对参加单位提交的资 料审阅分析后,最后形成专家咨询意见。一,原因分析I、10栋房屋发生地基沉降、开裂、房屋倾斜等受损情况是广电公司进行西山 区城中村5号片区改造工程深基坑开挖施工导致的。2、某工

3、程深基坑开挖施工过程中,基坑出现局部截水帷幕失效(引起基坑坑壁大量粉细砂和圆砾、砾砂等透水层内的地下水流失)、局部支护结构失效(部分支护桩断裂、局部锚索锚固力下降、锚索锚固失效)等情况是造成基坑周边10栋房屋发生地基沉降、开裂、房屋倾斜等受损情况的主要原因。二,深基坑工程参建单位存在的问题专家组认为参建的本案六被告对造成白马东区10栋房屋受损均有过错。基坑支护工程勘察单位(1)勘查未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建筑基坑支护 技术规程(JGJ-2012 )、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JGJ/T87-2012)等规范和规定要求,针对本基坑开展有效、详实的专项 勘查工作。取

4、样数量缺乏,未针对基坑场地内压缩层土体的物理力学性能 指标进行取样,未开展基坑场地内压缩层土体的物理力学性能试验;在补 堪过程中,42个钻孔无一取样孔,补充勘察意义不大。所提相应土层物理 力学性能参数依据不够充分。(2)对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基础形式及埋深等周边环境情况调查不够充分。(3)对基坑勘察报告和补充勘察报告前置审查意见未做出实质性相应和回 复。图审单位作为勘察报告前置审查单位:对勘察单位关于勘察报告前置审查的回复跟踪、落实、把控存在问题。在 勘察单位对基坑勘察报告和补充勘察报告前置审查未做出实质性相应和回 复后,并未进行有效管控和把控。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图设计单位:(1)在同一时间分别提

5、供了两份支护结构不同的施工图,一份的支护结构 为“排桩+内锚段扩孔压力分散型锚索+局部角撑”,另一份的支护结构为“排桩+普通拉力型锚索+局部角撑”。其中提交施工图审查单位(图审单位)的施工图是“排桩+内锚段扩孔压力 分散型锚索+局部角撑”,而交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方)的施工图 是“排桩+普通拉力型锚索+局部角撑”。在实际施工中,施工单位按未经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的“排桩+普通拉力型 锚索+局部角撑”施工图进行施工。(2)设计单位未按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 建设管理的通知(昆明建201020号)文件规定“必须严格按照审查过 的深基坑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

6、的要求进行施工”开展 工作。(3)设计文件中无基坑开挖图,基坑支护设计依据不够充分。(4)在设计单位提交的基坑支护施工图中,未明确标注对截水帷幕止水桩 的垂直度专门要求。按设计施工图和现行施工图规范,长螺旋搅拌止水帷 幕咬合桩(长螺旋搅拌桩与支护桩咬合形成止水帷幕)开叉难以防止。事 实上,本基坑工程截水帷幕假设要成功,那么止水桩的垂直度需高于国家相关 的规范。(5)将本应由设计单位主持的“基坑渗水控制及止水结构补强”、“基坑 阳角部位加固”、“支护桩断裂及处置”等涉及基坑工程平安的重大设计 变更,交由施工单位设计完成,不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规定的要求。监理公司(1)监理公司未按施工图开展监

7、理工作。在收到经施工图审查单位(图审 单位)审查的施工图后,仍无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按未经审 查的“排桩+普通拉力型锚索+局部角撑”施工图进行施工后,仅在所收图 纸上做标注,未及时向工程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汇报建设单 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按审查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的行为。(2)监理公司未能有效催促施工单位按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含图纸)进 行施工;未能有效催促施工单位、第三方检测单位按建筑基坑工程监测 技术规范(GB50497-2009)规定开展全面的施工监测,未有效催促施工 单位、第三方监测对基坑地下水位、深层土体水平位移、基坑邻近重要建 (构)筑物(地铁)和管线等开展监测

8、,未有效催促施工单位在基坑开挖 线外侧设置回灌以控制地下水位平衡。(3)在2012年8月发现基坑支护存在局部失效后,仅向建设单位发出关 于基坑存在局部失效的监理工作备忘录,在建设单位没有任何反应的情况 下,不做出有效、果断的决策,未及时向工程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 关部门汇报建设单位的行为。(4)监理公司未按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 建设管理的通知(昆明建201020号)文件规定“必须根据规范、勘察 报告、评审意见、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等有关资料文件,结合深基坑工程 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监理实施细那么,明确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做到100% 旁站,对周边环境变形的允许值、预

9、警值发出预警通报,对放啊率、法规、 规范和标准所规定需要检验检测的工程必须跟踪监督检查,做好相关记录, 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开展工作。即监理单位没有全面彻底履行好工程现场监理职责,对与支护桩护壁泥浆 制备、锚索成孔等关键工序、2012年12月基坑支护桩断裂、基坑局部反压 回填等基坑抢险工序,未能做到100%旁站。(5)监理公司未按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 建设管理的通知(昆明建201020号)文件规定“监理单位必须及时掌 握监测数据,深基坑工程出现险情或发生事故时,须立即向属地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开展工作。西山区城中村5号改造工程深基坑 施工造成白马东

10、区10栋房屋发生地基沉降、开裂、房屋倾斜后,监理公司 未立即向工程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6)监理单位关于隐蔽工程记录混乱且与施工单位不一致。(7)在2011 年西山区城中村5号片区改造工程深基坑开挖施工导致周边派出所办公室 受损,2012年8月发现基坑存在局部失效、2012年12月基坑支护桩断裂 后,未采取果断措施,未能及时发出停工令;在2013年3月5日深基坑开 挖施工导致白马东区10栋房屋发生地基沉降、开裂、房屋倾斜等受损期间, 未主持召开过监理例会。施工方作为施工单位:(1)在施工前对基坑周边环境(含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网)的调查不够 全面彻底深入,在基坑开挖、支护可能对

11、周边建构筑物(含周边建构筑物、 地下管网)造成影响方面的准备缺乏。(2)施工单位在基坑开挖和支护措施中未全面按施工组织设计和安 全专项施工方案开展有效的施工,即施工单位未及时在基坑开挖线外侧 设置回灌井及时回灌以控制地下水位平衡。(3)施工单位未按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 建设管理的通知(昆明建201020号)文件规定“必须严格按照审查过 的深基坑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开展 工作。(4)施工单位未按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 建设管理的通知(昆明建201020号)文件规定“施工过程中涉及重大 的勘察设计、施工方案变更必须报

12、建设单位重新组织专家评审,评审意见 和修改后的方案必须报平安监管部门备案”开展工作,及施工单位在接收 到“排桩+普通拉力型锚索+局部角撑”施工图,仍按原定“排桩+内锚段扩 孔压力分散型锚索+局部角撑”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平安专项施工方案 进行施工,导致锚索施工依据与现场验收不符;也未针对“排桩+普通拉力 型锚索+局部角撑”的设计方案编制相应的平安专项施工方案,报建设单位 重新组织专家评审,并将评审意见和修改后党的方案报平安建监管部门备 案。(5)施工单位明知按设计施工图和现行施工技术规范,长螺旋搅拌止水帷 幕咬合桩(长螺旋搅拌桩和支护桩咬合形成止水帷幕)开叉难以防止、可 能存在基坑截水帷幕局部失效

13、的情况下,未采取措施。(6)施工单位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混乱且与监理单位不一致。(7)施工单位未按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 建设管理的通知(昆明建201020号)文件规定“必须制定防范深基坑 垮塌事故的应急预案发生深基坑开挖围护工程垮塌事故或严重威胁周边设 施、构建筑物平安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必须 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开展,防止次生事故,并立即向属地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严禁拖延或隐瞒不报”开展工作。2011年西山区城中村5号片区改造工程深基坑开挖施工导致周边派出所办 公室受损、2012年12月基坑支护桩断裂、2013年2月至4月白马东区

14、10 栋房屋发生大面积地基沉降、开裂、房屋倾斜等重大险情后,施工单位并 未立即向工程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质检站作为第三方监测单位:(1)未按建筑基坑工程检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以及与建设单 位签订的第三方监测工作合同的规定,开展全面的第三方监测工作。即未 于2011年及时开展第三方监测,而是2011年3月份才开始监测。(2)未按建筑基坑工程检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的规定开展全 面的第三方监测工作。在监测报告显示基坑支护结构锚索拉力不断急剧下 降的情况下,并未向建设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提供任何警示性文书提醒材 料。建设单位:(1)未审先建。于2011

15、年9月20日开始支护桩施工,2011年9月17日 至9月23日期间即已施工了 84颗止水桩,而基坑支护设计施工图于2011 年10月10日才通过审查。(2)设计单位提供两份支护结构不同的施工图,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并未发 现并制止施工单位按未经审查的施工图进行施工。(3)未严格履行合同,造成第三方监测单位随意安排基坑第三方平安监测 开始时段,导致第三方监测工作严重滞后。(4)在2012年8月收到监理单位关于基坑存在局部失稳的监理备忘录后, 并未给出任何回复,不顾工程平安。建设单位未按昆明市住建局关于进 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昆明建201020号)文件规定“必 须制定防范深基坑垮塌事故的

16、应急预案。发生深基坑开挖围护工程垮塌事 故或严重威胁周边设施、构建筑物平安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施工、 建设、监理单位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开展,防止次生事故,并立 即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严禁拖延或隐瞒不报开展 工作。在2011年施工单位提出西山区城中村5号片区改造工程深基坑开挖 施工导致周边派出所办公室受损,基坑周边回灌井无法施工,2012年12月 基坑支护桩断裂,2013年3月至4月深基坑开挖施工导致白马东区10栋房 屋发生地基沉降、开裂、房屋倾斜等重大险情后,建设单位并未立即向工 程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三,法院判决第一、关于地勘院是否有过错,应否承

17、当相应责任的问题 本院认为,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 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规定的时间提供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 并对其负责,是勘察人的义务。本案,广电公司与地勘院签订建设工程 勘察合同,约定地勘院应对勘察现场或附近的建筑物、环境可能造成的 不良影响进行评估,提出合理的降低或者防止不良的措施,报发包人评估。 从地勘院出具勘察报告及补充勘察报告内容是完备的,勘察报告对基坑周 围的环境条件、设计和施工方案要考虑工程环境以及对周围建筑的影响, 基坑开挖建议采用桩+内支撑支护方案与深层搅拌止水帷幕联合支护,确保 周邻建筑及道路管线、管网的平安等均以明确,并要求引起重

18、视,但在地 勘院勘察报告审查通过之前,广电公司就已经开始基坑施工,施工过程中 基坑支护失效,导致地基下沉周边房屋受损与地勘院勘察报告无关,地勘院不应承当赔偿责任。第二、关于安泰中心是否有过错,应否承当相应赔偿责任问题本院认为,国务院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列第十一条:”建设单位 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 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的规定。本案, 安泰中心作为勘察报告(施工图)前置审查单位,两次向广电公司出具云 施审AT2012-055 ( 1)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审查意见:“勘 察报告经审查基本符合相关规定,报告尚有缺

19、乏之处,经补充、修改后可 供设计使用”。广电公司提交的勘察报告经安泰中心审查未通过,要求广 电公司补充修改后可供设计使用,但广电公司未作回复,施工图设计文件 未经审查批准的,广电公司使用未经审查批准的图纸施工,未审先建,对 造成损害后果,安泰中心没有过错不应承当赔偿责任。第三、关于二勘院是否有过错,应否承当赔偿责任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 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平安标准的要求”的规定。本 案,二勘院作为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图设计单位,对设计的施工图质量必须 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平安标准是其法定的义务,二勘院在同一时间分别 提供了两份支护结构不

20、同的施工图,其中提交施工图审查单位(安泰中心) 的施工图是一套,而提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中铁公司)施工图是另一 套。设计文件中无基坑开挖图、基坑支付设计不够充分。二勘院不能提交 证据证实为何在同一时间分别提供了两份支护结构不同的施工图。同时、 二勘院将本应由设计单位主持的“基坑渗水控制及止水结构补强”、“基 坑阳角部位加固”、“支护桩断裂及处置”等涉及基坑工程平安的重大设 计变更,交由施工单位设计完成,不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规定的要 求,二勘院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应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四、关于监理公司是否有过错,应否承当赔偿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建筑法第三十五条

21、:“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工程或者不按照 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监理公司应当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施工图进行监理是其法定的义务。专家 咨询意见明确监理未按施工图开展监理工作,在发现建设单位、设计单 位和施工单位按未经审查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后,仅在所收图纸上做标注, 未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在2012年8月发现基坑支护存在局部失 效后,仅向建设单位发出关于基坑存在局部失效的监理工作备忘录,在建 设单位没有任何反应的情况下,不做出有效、果断的决策,未及时向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汇报,也未及时发出停工令,监理公司对损害后

22、果的发生有 过错, 应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五、关于中铁公司是否有过错,应否承当赔偿责任的问题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尊守 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及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起维护平安、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 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 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起平安防护 措施”及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 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 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过失的

23、,应当及时提 出意见和建议”的规定。中铁公司作为施工单位,确保其施工的基坑周边建筑物的稳定和平安是其 法定义务,其在明知建设单位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开工建设, 使用未经审查批准的图纸施工,专家咨询意见,明确中铁公司作为深 基坑开挖的施工单位,在基坑开挖、支护可能对周边建构筑物造成影响方 面的准备缺乏,在基坑出现局部截水帷幕失效,局部支护结构失效,未及 时在基坑开挖线外侧设置回灌井及时回灌以控制地下水位平衡,导致损害 后果的发生,中铁公司有过错应承当次要的赔偿责任。中铁公司认为,在大观派出所的沉降到达预警值后,其向广电公司两次发 函要求停工,但广电公司回函继续施工,并承诺一切责任由广电

24、公司承当, 中铁公司不应承当赔偿责任。本院认为,从中铁公司提交的2011年11月30日广电公司给中铁公司的工 作联系函内容:“关于你部提出的西侧派出所部位采取停工等紧急措施 的事宜,现回复如下:该部位继续开展施工支护桩和止水桩,如有问题我 司负责”及2011年12月17日工作联系函内容“关于派出所沉降的回 复,该部位工作继续施工”。该两份工作联系函上有广电公司工程经理“陈昌润”的签名及“广电 公司工程经理部”印章,广电公司对该两份工作联系函的真实性不予 认可,并申请对陈昌润的签名及工程经理部的印章进行鉴定,庭审后,广 电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以签名及印章难以取样为由撤回鉴定申请,广 电公

25、司应承当举证据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该两份工作联系函,本院予 以米信。证明在施工起初大观派出所办公室房屋出现沉降的情况后,中铁公司向广 电公司发函要求停工,但广电公司回函继续施工,并承诺一切责任由广电 公司承当,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广电公司应承当主要责任。中铁公司作 为施工方明知沉降到达预警值后继续施工的危害性,在广电公司回函不同 意停工的情况下,并未向有关部门汇报,仍然继续施工,直至2012年12 月3日,2013年4月19日,西山区住建局两次向中铁公司下发停工通知, 中铁公司才停止施工,故中铁公司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当次要责任。第六、关于质检站是否有过错,应否承当赔偿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201

26、1年10月11日广电公司与质检站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广电公司委托质检站对基坑支护工程及上部主体结构沉降进行监测,质检 站作为第三方监测单位,其监测的目的是提供警示性材料数据供广电公司, 从质检站监测报告看,在2011年10月20日质检站采用六种监测手段进行 监测,2011年11月9日大观派出所沉降到达报警值,之后,其他栋房屋陆 续到达报警值,质检站已及时提供数据给广电公司,广电公司当庭认可收 到质检站的检测报告,质检站已履行监测提供警示材料数据的义务,质检 站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当赔偿责任。第七、关于广电公司是否有过错,应否承当赔偿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27、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及建设部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列第十 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 用”的规定。本案,第一、广电公司作为建设方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 况下即要求施工方开工建设,广电公司以专家咨询意见为依据要求六 被告按比例承当赔偿责任,专家咨询意见明确广电公司作为建设方, 施工图未经审查批准,未审先建,于2011年9月20日开始支护桩施工,2011年9月17日至9月23日期间即已施工了 84颗止水桩

28、,而基坑支护设 计施工图于2011年10月10日才通过审查。在设计单位提供两份支护结构 不同的施工图,广电公司管理人员并未发现,也并制止施工单位按未经审 查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大观派出所办公室房屋出现沉降的情 况下,中铁公司向广电公司发函要求停工,但广电公司回函继续施工,并 承诺一切责任由广电公司承当,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广电公司应承当主 要责任,广电公司主张其应承当的是行政责任,而非民事责任。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当行政责 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依法承当侵权责任”,故广电公司依法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广电公司主张要求二勘院、监理公司、中铁公司承当责任有相应的 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其要求地勘院、安泰中心、质检站承当赔偿责 任,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由二勘院承当5%为1684899. 64元;由监理公司承当10%为3369799. 27元;由中铁公司承当25%为8424498. 18元,由广电公司自行承当60%为20218795. 64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云民初90号原告:云南广电房地产开发。被告:中铁建设集团。被告:云南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被告:云南省安泰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心。被告:云南地质工程第二勘察院。被告:云南开展建设监理。被告:云南建筑工程质量检验站。大二雪港通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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