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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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 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关于打造 新材料科创高地促进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开展的政策意见关于加快软件产业高质量开展的实施意见等政策要 求,落实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要求,加快 构建首台(套)产品大规模市场应用生态系统,特制定本 工作指南。第二条本工作指南适用于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产 品工程化攻关、认定和奖励、推广应用等各环节。第三条 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产品包括首台(套) 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首台(套)装备是指 企业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尚未

2、取得重 大市场业绩的装备产品,包括成套设备、整机设备及核心 部件、控制系统、基础材料、软件系统等。首台(套)装 备分为成套装备、整机装备和关键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 是指企业通过自主研制、引进吸收等方式拥有专利或者其 他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或者打破市场垄断, 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的新材料。首版次软件是指企业通 过自主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其功能或者性能有重大突破, 在该领域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或者打破市场垄断,拥有自主(三)首版次软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国际、国内和省内首版次软件予以 奖励。第二十一条 对浙江省首台(套)产品的单位和主要完 成人颁发荣誉证书,并作为主要完成人考核、晋升、提级 和

3、职称聘用的重要依据。第四章推广应用第二十二条 每年动态调整并发布浙江省首台(套) 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省推广应用指导目 录),作为省级部门和地方政府落实首台(套)推广应 用政策的依据。同一产品纳入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时 间不超过3年。新纳入目录的产品技术性能优于已有产品 的,已有产品退出目录。第二十三条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包括首台(套)保 险补偿、应用奖励和政策联动支持等。同一首台(套)产 品不得同时享受首台(套)产品应用奖励和保险补偿政 策。第二十四条省财政对投保首台(套)产品按照实际投保 费率最高不超过2%,国际、国内和省内首台(套)产品首 年度实际保费的90%、80%和70%给

4、予保险补偿,并从次年 度开始逐年递减10%。年度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最多可连续支持3年。其中:(一)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1 .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有效期内起保的装备产品, 在装备正式交付用户使用、保单正式生效并全额交付保费 后可申请补贴,同一装备由装备研制企业集中统一申报。 续保工程应保持连续投俣并已获得省财政补贴,如不连续 的那么按新投保工程提交相关材料,保费补贴标准较上一次 递减10%o2 .申报保险补偿的产品包括:(1)首次使用的前3台 (套)重大成套装备;(2)首批次装备:用户首次使用的 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原那么上间隔时 间不超过3个月)、同批生产的装备

5、产品(原那么上投保数 量不超过50台、投保装备总价不超过2000万元);(3) 首年度投保装备:用户在首年度内购买使用的同品种、同 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原那么上间隔时间不超过12 个月)、同批生产的装备产品(原那么上投保数量不低于50 台、投保装备总价不超过1000万元)。3 .首年度关键零部件保险责任限额应当不低于装备价值 的2倍,首台(套)装备、首批次装备和首年度小型关键 装备保险责任限额应不低于装备价值。4 .申报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如 通过中间方(包括销售商、融资租赁公司、农业合作社 等)到最终用户使用的,需同时提供交付最终用户的相关证明材料。首台(套)装备

6、所有权仍保存在生产企业关联 企业的不得申报。5 .已获国家保费补贴的重大装备,省级首台(套)保险 补贴资金不再给予支持。(二)首批次新材料保险保费补偿1 .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中符合浙江省重点新材料 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要求的重点首批次新材料,在 有效期内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险,在产品正式 交付用户使用、保单正式生效并全额交付保费后可申请补 贴。2 .申报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新材料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 用,用户单位为关联企业及贸易商的不得提出保费补贴申 请。申报保费补贴的投保产品累计销售合同金额原那么上不 低于50万元。3 .已获得国家保费补贴的首批次新材料或已享受过保险 补偿政策的首台(

7、套)装备用材料,省级首台(套)保险 补贴资金不再给予支持。首批次新材料应用奖励与保险补 偿不得同时享受。第二十五条企业通过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系统 申报保险补偿,各地经信局会同财政、银保监部门对企业 申报材料进行在线审查后联合行文报送省经信厅。省属企 业集团本级直接报送省经信厅。省经信厅、浙江银保监局 共同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会同省财政厅拟定保费补贴比 例及额度。经审核确定后,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 信厅在次年省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中下达拨付,各市、 县(市、区)原那么上应在上级财政资金到账30日内将资金 拨付到相关企业,鼓励“企业码”直接兑付。第二十六条在装备、新材料重点领域先行开展

8、首台 (套)产品应用奖励试点。(一)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条件1 .用户企业购置应用智能装备(数控机床、机器人)、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等2个标志性产业链首台(套)装备(前三套装备或者首批次装备)且总价超过1000万元,并 实现首台(套)装备工程化质量提升。其中,首批次装备 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生 产、同批签订合同(原那么上间隔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装 备产品。2 .申报首台(套)装备交付用户的时间应在首台(套) 装备认定之日到退出推广应用目录时间之间。(二)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标准省财政按国际、国内和省内类别分别给予生产企业首台 (套)装备总价20%、10%和5%的一次

9、性奖励,最高分别不 超过5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主要用于首台(套) 装备的推广应用。(三)首批次新材料应用奖励条件1 .符合应用奖励试点重点领域(先进半导体、新能源、 碳达峰碳中和),至申报截止日之前一个年度内累计销售 并实际交付产品货值到达1000万元以上的国际和国内重点 首批次新材料,可申请应用奖励。2 .用于首台(套)装备的新材料,且已享受过省级首台 (套)装备认定、应用奖励的,不再重复支持。(四)首批次新材料应用奖励标准1 .符合条件的国际重点首批次新材料,按不超过首年度 累计销售并实现交付应用产品货值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 最高不超过500万元;2 .符合条件的国内重点

10、首批次新材料,按不超过首年度 累计销售并实现应用产品货值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 不超过200万元。第二十七条企业通过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系统申 报应用奖励,各地经信局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 行在线审查后联合行文报送省经信厅。省属企业集团本级 直接报送省经信厅。省经信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会同 省财政厅拟定补贴比例及额度。经审核确定后,奖励资金 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厅在次年省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 中下达拨付。第二十八条省开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等按照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和部门职责,细化招投标评分规 那么、工作流程等,落实首台(套)产品招投标支持政策。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11、、省卫生健康委、省 医保局、省药监局按照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和部门 职责,细化政府采购和国有企业工作流程等,落实政府采 购和国有企业支持首台(套)产品政策。第三十条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省地方 金融监管局等部门按照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和部门 职责,落实金融服务支持首台(套)产品政策。第三十一条 省级有关部门在工程立项、招标投标等方 面及投资技改、智能制造、智能化改造、产业链协同创新 和科技研发等工程中,对购置使用首台(套)产品的,同 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第三十二条 对以设备投资额为标准计算政府补助、奖 励资金的工程,地方可对企业购置或者融资租赁的首台 (套)产品按照其总价

12、或者租赁费加计50%计算设备投资 额。对符合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 录的工业企业产品,在实现首台(套)销售后,市县可视 情给予奖励。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在省制造业高质量开展领导小组统筹协调 下,对贯彻落实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 程的意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两年内不得推荐参加首 台(套)工程化攻关、认定和推广应用相关工作。(一)对于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首台(套) 产品认定的单位,经调查属实,由省经信厅撤销首台(套)产品认定,省财政厅收回奖励资金;(二)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三)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13、构成走私 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分,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受到行政处分的;(四)发生重大平安、环保、质量事故,或存在司法、 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第三十五条加强财政资金监管,规范保险行业秩序, 对骗取财政资金的保险机构及企业,依法予以处理,实行 失信联合惩戒。第六章附那么第三十六条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展地方首台(套)产 品认定奖励、保险补偿和推广应用等工作。宁波市首台 (套)相关工作由当地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并报省经信厅审核确定,相关资金由当地安排。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浙江 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方法(浙经 信技术(2010) 520号)同

14、时废止。第三十八条本工作指南由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和浙江 银保监局共同负责解释。知识产权,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首次销售的同名称、 同一版本号的软件产品。第四条省制造业高质量开展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省首 台(套)产品工作,推动落实相关工作和政策举措。省直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工 作。第五条 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突出系统集成,强化纵 向联动、横向协同,建设贯通工作各环节、畅通各部门的 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系统,推进首台(套)工作的 数字化和便利化。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为在浙江省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管理规范、正常经营、信用记录良好,在省内 建有研发机构和生产基

15、地的企业。第二章工程化攻关第七条 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工程 是指以开发填补国内空白的重大短板装备、重点新材料、 关键软件,产业链供应链“补链、强链”关键产品为目 标,目前尚处于研发或工程化攻关阶段,能在一到两年内 实现不少于一项工程化应用或重大工程工程配套的工程。 工程完成后的产品预期技术水平在同类产品中应到达国内 领先及以上水平,或到达国家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 导目录产品指标要求。第八条申报企业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原那么上 要求建有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鼓励申报企业整合产 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协同创新。第九条 根据产业“十四五”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方

16、向 确定并发布年度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工程重点领 域。第十条企业通过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系统提交 工程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申报材料,各地经信局审 核并择优推荐。省属企业集团本级直接报送省经信厅。省 经信厅组织工程初审、专家评审,确定重点工程和一般项 目,公示后发布。第十一条 各地经信局负责指导和推进当地首台(套) 产品工程化攻关工程,及时报送工程完成情况和实施中的 重大问题。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的项 目,优先纳入产业链协同创新工程目录。首台(套)产品 工程化攻关重点工程完成并实现一项以上工程化应用或重 大工程工程配套的,各地应优先推荐首台(套)产品认 定。第

17、十三条 企业尚有正在实施的首台(套)产品工程化 攻关工程的不得新申报工程化攻关工程。第三章认定和奖励第十四条 首台(套)装备认定分为评价认定和标准认 定两种方式。(一)基本条件:1 .申报企业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原那么上要求建 有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2 .申报装备应符合浙江省高端装备制造业开展“十四 五”规划有关领域或全省装备制造业年度工作重点等要 求。3 .申报装备通过国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行政许可以及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和检验检 测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 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 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18、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 认证。医疗器械产品应同时提供产品技术要求和全性能检 测报告。4 .申报企业应提供近两年重大工程应用或产业化应用等 初步市场业绩证明。(二)申报评价认定的装备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同时,还 应满足以下要求:1 .申报装备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 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重大突破。企业依法拥有申报装备 的自主知识产权,或者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2 .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装备分为国际、国内和省内 首台(套)产品三个档次。申报装备应在近两年通过省级 及以上部门、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鉴定(验收),技 术水平到达国内

19、领先及以上水平,其中申报国内首台(套)应到达国际先进及以上水平,申报国际首台(套) 应到达国际领先水平。申报装备应提供国家一级查新资质 机构出具的近两年的产品查新报告。(三)申报标准认定的装备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同时,还 应到达年度浙江省首台(套)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指标清 单有关要求,并能提供检测检验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证明材料。第十五条首批次新材料认定分为目录认定和推荐认定 两种方式,并实行目录认定为主,推荐认定为辅的原那么。 首批次新材料分国际、国内和省内首批次三档,申报首批 次新材料应提供国家一级查新资质机构出具的近两年的产 品查新报告。(一)基本条件:1 .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新材

20、料产品在技术参 数和性能等方面有重大突破,产品的技术指标到达国际领 先、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2 .采用目录认定方式的,产品须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或浙江省重点 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要求。不在上述目录中 的产品,可以采用推荐认定方式,由本领域院士或本领域3 个以上正高级职称专家书面推荐。3 .满足新材料技术成熟度等级划分及定义中定义的 技术成熟度等级7-9级要求,并实现首次商业化销售。4 .产品及相关技术性能指标通过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认可机构、中国新材料测试评价联盟检测机构成员或 用户单位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属于国家特种许可 要求的产品,必

21、须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 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 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二)国际、国内首批次新材料附加条件1 .国际首批次新材料:技术水平国际领先或技术水平国 际先进且打破国际垄断、实现对国际一流企业产品同准水 平进口替代,具有主要应用领域国际、国内知名用户单位 或重点工程商业化销售业绩。2 .国内首批次新材料:技术水平国内领先或打破国际垄 断、可以实现降准进口替代,具有主要应用领域国内知名 用户单位或重点工程商业化销售业绩。第十六条首版次软件认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基本条件:1 .申报单位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 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

22、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和人才支 撑。2 .产品类别属于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工具软件 等基础软件产品;研发设计、生产控制、业务管理等工业 软件产品;面向行业的应用软件产品;网络与边界平安、 工控平安、平安测试评估与服务产品等网络平安类软件产 品;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软件产 品范围内的软件产品。3 .申报软件产品具备自主知识产权,获得软件著作权 (产品申报首版次认定时间距产品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时 间不超过2年,申报单位须为著作权人第一作者)。4 .申报软件产品为首次正式发布并进行销售,尚未取得 重大市场业绩,具有良好市场推广应用前景。5 .申报软件产品功能、性能等指标应通过具

23、有CNAS和 CMA资质认证的省级及以上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6 .申报软件产品研发投入在100万元以上。7 .申报软件产品未获得任何省级及以上首版次补助、支 持和认定。(二)符合以下条件的软件产品可优先认定:1 .基于国产软硬件生态系统的软件产品。2 .申报软件产品功能或性能有重大突破,具有技术领先 优势或者打破市场垄断,填补国内空白。3 .申报软件产品拥有相关专利或在研发过程中推动了有 关标准制定。第十七条存在如下情形的产品不予认定:1 .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属于产业结构调整 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的。2 .节能降耗、污染排放和资源节约指标未到达国内先进 水平的,碳排放强度未到

24、达行业先进水平的。3 .质量不稳定或出现质量问题在用户中造成较大影响 的。4 .近三年相关产品已获得过首台(套)产品认定,且申 报产品无重大技术突破的。第十八条首台(套)产品认定实行网上集中申报,同 一产品只能申报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或首版次 软件其中一类。企业通过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系统 申报材料,各地经信局审核并择优推荐。省属企业集团本 级直接报送省经信厅。省经信厅组织工程初审、专家评 审,确定认定档次,商省财政厅拟定年度资金补助规模, 公示后发布。第十九条 国防科工相关产品需在首台(套)提升工程 数字化系统提交脱密脱敏材料的同时,通过地方军民融合 主管机构向省委军民融合办报送

25、涉密纸质材料。第二十条省财政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符合相应条件的首 台(套)产品奖励。(一)首台(套)装备:1 .按照国际、国内和省内首台(套)产品三个档次,分 别给予200万元40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和50万元 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 .标准认定的首台(套)产品、获得国家保险补偿的首 台(套)产品或者经认定符合国家首台(套)产品推广应 用指导目录要求的产品,及评价认定的零部件首台(套) 装备不享受省级认定奖励。(二)首批次新材料:近两年内实现首次销售,首次销售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 10万元且首次销售以来一个年度内累计销售并实际交付产 品货值到达500万元以上、符合首批次认定奖励重点领域 (关键战略新材料或前沿新材料)的国际、国内重点首批 次新材料,可通过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系统申报认 定奖励。其中:符合条件的国际重点首批次新材料一次性 奖励200万元,符合条件的国内重点首批次新材料一次性 奖励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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