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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纠纷举证责任分配一览表主张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建立由劳动者证明“用工之日”,即入职时间。(1)用人单位否认存在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材料证明不存在劳动关系;(2)用人单位主张的“用工之日”与劳动者主张的不一致的,应当举出其自身因管理员工掌握的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等证据证明入职时间。主张二倍工资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签订、补签、续签了合同、举证证明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举证证明因劳动者原因未签订、续签劳动合同等事实。未足额发放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由劳动者举证
2、证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具体数额。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足额发放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主张克扣、拖欠工资(1)用人单位应举证证明两年内的工资等报酬支付情况。(2)用人单位减发劳动者工资等报酬的,应举证证明原因及依据;(3)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等报酬的,应举证证明延期支付的原因、与劳动者、工会的协商事实。加班工资原则:由劳动者举证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1)例外: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的考勤、工资表能够证明加班事实的,由用人单位提交考勤、工资表。(2)用人单位主张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由用人单位举证。高温津贴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工作场所温度及高温津贴发放与否。提成、年终奖、补贴
3、、津贴、婚假、丧假、病假、非因工死亡等待遇的发放原则:由劳动者一方举证证明存在这类待遇、计算方式及具体数额或相关事实发生。例外:用人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发放的员工手册或签订的合同内有明确规定或约定的,由用人单位举证为何不发。离职原因(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赔偿金)劳动者主动辞职的:由劳动者举证证明辞职原因。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的:用人单位作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决定的,由用人单位证明其决定的合法性。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纪或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需要举证证明:(1)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事实;(2)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订程序及内容合法并已向职工公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哪方提
4、出,就由哪方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成就举证。主张返还押金由劳动者举证证明用人单位收取了押金。主张工伤待遇劳动者就举证证明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工伤住院治疗起止时间及费用、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交通费、食宿费、康复器具费用;用人单位否认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主张“三期”待遇劳动者举证证明存在“三期”的事实、起止时间以及是否存在晚育、难产、领取独生子女证等事实;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规的,由用人单位举证。主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待遇由劳动者举证证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事实、工作年限。主张年休假由劳动者举证证明工作年限。由用人单位举证劳动者已休部分或全部年休假。主
5、张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或违约金由劳动者举证证明有竞业限制协议及经济补偿计算方式。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存在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违反协议的事实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转自华律网原文作者于洋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是劳动双方不可避免的问题,劳动者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提不出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其主张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劳动关系的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劳动关系主体在平等下掩盖着的不平等的地位关系,如何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地位,合理分配证明责任,使得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负担适当的举证义务,实现争议处理的公平正义。同时结合劳动领域证明责任的
6、分配原则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具体应用.结合劳动争议实践,就我国劳动争议中的分配原则提出完善建议。关键词: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倒置目录摘要一、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概念及一般原则1(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及种类1(二)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概念1(三)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1二、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及法律规定2(一)劳动者就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的举证责任2(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4(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4三、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及法律规定5(一)用人单位应当就其掌管的和其作为的承担举证责
7、任5(二)用人单位应当就由用人单位履行的积极义务承担举证责任5四、我国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定的不足及完善7(一)相关法律规定实践操作还存在困难7(二)对现行劳动争议举证分配提出完善的建议8参考文献9一、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概念及一般原则(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及种类1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劳动权利义务的享受与履行产生的矛盾而引起的劳动纠纷。劳动争议的种类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发生
8、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二)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概念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提不出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其主张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如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就需要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无法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请求就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举证责任是纠纷解决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举证责任的承担者,即由谁提供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二是如果不能举出充足的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由谁承担后果的问题。(三)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劳动争议案件的处
9、理,法律规定了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由于劳动仲裁程序不属于诉讼法领域的范畴,过去的劳动仲裁程序适用劳动部颁布的劳动仲裁规则,并参照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进行。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总则中明确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为主,有限举证责任倒置为辅的原则。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任何原则都有例外,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需要考虑当事人举证的能力,以及举证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出于强势地位,劳动者普遍处于弱势地位,很多证据都在用人单位的掌控之中,如各种劳动人事资料都是用人单位在保管,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无法获得这些证据材料。因为劳动法和民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分别调整劳动关
10、系和民事关系;民事关系的主体平等性和劳动关系主体在平等下掩盖着的不平等有着本质区别,所以为了维护正义和公平,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不能直接适用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举证责任的规则包括一般规则、举证责任倒置和特殊规则。所谓举证的一般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具体是指在争议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就其主张必须有依据,这种依据除法定无须举证的情形外一般表现为证据。在劳动争议中具体内容为: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时,申请人或原告应就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及相关的请求事项如工资金额等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
11、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就此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主张一方所主张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则,是指由于法律规定的预定性和滞后性,导致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具体规定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在此情况下由裁决机构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确定的举证责任承担的方式。当然也有无需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况,一般表现为在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裁决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
12、,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的;对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的;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免除举证责任。二、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及法律规定(一)劳动者就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的举证责任。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争议中,主张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劳动关系的确定是
13、处理劳动争议的前题。一般情况下,谁提出申诉,谁要承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在实践中,出现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时常会由劳动者填写职位申请表等材料,此材料由用人单位保存,录用后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劳动者任何书面的材料。劳动者在提起申诉时没有任何的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者难以举证,从而面临败诉的风险。适用“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能否解决此问题是值得探讨的。3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劳动者可以提供的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主要由以下证据材料:(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该证明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可以取得)
14、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各种奖励证明;(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入门证、通行证、工作卡、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劳动者身份的证件,向劳动者颁发的职工手册、培训手册等资料;(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劳动者主张劳动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劳动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应当就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的期限、岗位、报酬水平等条款)承担举证责任。包括劳动者主张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情况下对劳动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
15、任;再次,应当举证证明被告的消极行为的存在或积极行为使劳动者的权利受到损害及损失等,比如劳动者应当证明自己被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辞退了,对辞退事实起码是要举证的。最后,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比如劳动者如实说明用人单位所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的证明、已经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法竞业限制和服务期的情形)的证明。当然,如果证明劳动者履行了劳动合同义务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届时发生争议时可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但劳动者在能掌握这些证据的情况下最好自己搜集、保存一些证据,劳动者拒不提供或不积极提供自己应当提供而且能够提供的证据的,很可能承担败诉的
16、责任。因此即便是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但从仲裁或诉讼策略角度,也应提交,防止用人单位提供伪证。(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工作时间、工资支付等变动与劳动合同约定不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不一致而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需要对以下事项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中,加班时间的计算和加班费密切相关,直接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利益相联系。加班时间多少的举证责任分配在解决争议中至关重要。劳动者可以提供诸如加班通知、考勤表、交接班记录、工资条
17、或证人证言等可以证明其加班的证据,劳动者提交的相关证据只要可以证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实,即应视为其完成了对加班事实存在举证责任的完成,而对于由用人单位掌握的、能够证明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劳动者应举证证明该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在劳动者完成该举证责任后则用人单位即应当提供,如不提供,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由此可知,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完善的劳动规章制度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考勤制度。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而发生争议,劳动者应当提供拖欠工资凭证,休息休假和加班工资的证明材料,工资支付凭证或记
18、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银行工资存折。如果因工致伤的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表,工伤补助金,医疗期和医疗费用的证明材料。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2003)第14条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而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应当举证证明被告的消极行为的存在或积极行为使劳动者的权利受到损害及损失等,比如:劳动者应当证明自己被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辞退了,对辞退事实起码是
19、要举证的。劳动者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的证明材料,被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通知或证明书等。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的,劳动者提供用人单位强迫劳动的证明、违章的证明。三、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及法律规定在劳资纠纷中只有一小部分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仲裁,极大多数是劳动者提出,其原因还是在劳动关系中作为资方的用人单位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和管理劳动者的优势,其往往处于强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地位明显不平衡,劳动者的权利时刻处于被侵犯和剥
20、夺的危险之中。为了平衡劳资双方的权利,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平和诚信原则,越来越多地在劳动争议中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一)用人单位应当就其掌管的和其作为的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就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用人单位单方面行动或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和规章依据、决定的程序、决定文件的通知送达、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等必要事项负举证责任。在工资拖欠案件中,劳动者只需要举证证明其已履行劳动义务即可,而对用人单位未付工资的事实不应当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这表
21、明,用人单位有义务保存已支付工资的证据,而劳动者一般不可能掌握未支付工资的证据,在劳动者提出已履行劳动义务的证据并提出追索拖欠工资的主张时,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已支付工资,就应当认定未支付工资的事实并支持劳动者的主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同时用人单位作为用工主体方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劳动保护提供等情况和材料,劳动者一般无法取得和提供,因此对用人单位提供证据又作出了特别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2、这一规定再次明确和扩大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减轻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可以说是我国劳动者权利保障的又一次重大进步。“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属于概括性的规定,充分拓展了对劳动者权利保护的空间,而在实践中,对什么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在理解上往往容易发生冲突,也给裁判者留下了较大自由裁量权。(二)用人单位应当就用人单位履行的积极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劳动合同法第八条,人力资源招聘公告以及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的相关证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23、职工名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考勤记录、工作量记录;劳务派遣协议书、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证明文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证明文件、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支付证明文件、为劳动者缴纳五险一金的证明文件、代扣代缴证明文件;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劳动者过错责任认定文件、劳动者考核文件、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不符合录用标准的证明等等;劳动合同、企业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
24、、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的证据。用人单位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的证据;解除劳动合同事先通知工会、听取工会意见的证据,裁员程序履行适当的文件;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卫生物品发放记录、安全防护措施的考核记录以及女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管理记录、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的文件;其他与劳动争议事项相关由用人单位掌管的相关法律文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后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依法解除
25、劳动合同的应当举证证明以下事项:(1)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企业岗位职责制度及考核制度已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2)规章制度的内容已经公示或者告知了劳动者;(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4)事先将理由通知了工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研究了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并充分听取了工会的意见;(5)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6)用人单位依法发放了经济补偿金。
26、如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结束后才正式通知劳动者试工期间不合格的,应当按照上述要求举证。如果属于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举证事项主要为:(1)录用条件的内容及已经向劳动者明示的举证,如证明招录公告、劳动者签署的岗位说明书或劳动合同关于录用条件和职责标准方面约定的内容;(2)涉及依据相关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依法履行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讨论、协商确定并公示或告知的义务方面的证据;(3)被试用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4)已经在试用期内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包括证据)告知劳动者的证据;(5)单方面解
27、除合同应当依法向工会履行程序方面的证据。四、我国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定的不足及完善(一)相关法律规定实践操作还存在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目前的现实情况是,虽然有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但仍然还是有很多企业每月既不向劳动者发放工资支付清单、也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有关的社会保险,更不用说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以致劳动者处于一种“天生”的弱势群体地位。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劳动者根本无法举证证明自己的工资标准。现
28、在的用人单位为了不让劳动者手中握有工资的证据,根本就不会作出任何书面性质的决定。另外,司法解释仅仅规定减少劳动报酬的举证责任,那么原本劳动者的工资数额是多少的举证责任由谁来承担却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既然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那就应当自己提供证据证明加班事实是否存在,或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但是这种举证分配原则却掩盖了这样一个重要的事实,那就是:在我国长期存在供大于
29、求的劳动力市场的现实中,“买方垄断”客观存在,劳动者始终处于市场的弱势地位。应当承认,克扣劳动者加班费,在很多企业来说都是常态,敢为加班费维权者,少之又少。现实下,让劳动者承担加班费举证责任,无疑加大了他们的维权难度。职工通过索要加班“证据”维权有可能面临“走人”的危险,除非不想在本单位干了。所以劳动者是没有几个敢站出来维权的。(二)对现行劳动争议举证分配提出完善的建议目前规定并不能涵盖劳动争议案件中所涉及的全部举证责任分配,无规定的适用兜底性条款加以补充或有法律规定分配举证责任。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也保护用人单位合理行使其管理权、奖惩权、配置权,应对劳动争议这一特殊情形制订
30、更加详细具体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如增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加班工资时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举证的前提是“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也就是说劳动者还是要先举证“用人单位掌握了证据”,问题是,许多劳动者根本无从知晓用人单位有无掌握证据,就是知道了,也无法举证说明他们掌握了证据,这样一来,让用人单位举证的愿望容易成为泡影,而劳动者追索加班费的行为也可能难以成功。在现行的司法实践中,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都会要求劳动者提供初始的加班证据,但是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属于被管理或隶属地位,而记录加班的证据一般由用人单位掌握、控制,劳动者一般很难取得。在这种情况下,要求
31、劳动者举证其确实存在加班事实,确有难度。应当规定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证明劳动者并未加班或虽加班但用人单位已支付加班工资的工资发放清单等证据材料。劳动者则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确实加班或用人单位加班工资支付不足。但劳动者诉称加班,用人单位不认可,又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单位确无加班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在工资拖欠案件中,劳动者只需要举证证明其已履行劳动义务即可,而对用人单位未支付工资的事实不应当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有义务保存已支付工资的证据,而劳动者一般不可能掌握未支付工资的证据,在劳动者提出已履行劳动义务的证据并提出追索拖欠工资的主张时,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
32、供证据证明已支付劳动者工资,就应当认定未支付工资的事实并支持劳动者的主张。在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时亦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关的举证责任。决定经济补偿金的多少涉及到两个因素,第一个因素是劳动者离职之前十二个的平均工资,如果用人单位通过银行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提供其工资收入情况。但对于用人单位以现金形式直接支付劳动者工资之情形的,劳动者往往无法提供其工资收入的证明。因用人单位负有保存已支付工资凭据的义务,故不论引起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原因为何,用人单位均应提供其发放劳动者工资的相关证据。第二个因素,劳动者进入劳动单位起始工作时间的问题,由于相关的职工花名册和录用手
33、续都被用人单位掌握,劳动者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起始的工作时间,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虽然得到经济补偿金,但是由于起始工作年限于实际起始工作年限的不一致,劳动者得到的全额的经济补偿金,我认为,如果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起始工作年限主张不一致时,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向用人单位释明要求其提供职工花名册和相应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提供,按照劳动者主张的起始工作时间计算经济补偿金。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用
34、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本文简单阐述了劳动争议中双方举证责任的规则,列举了劳动争议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举证责任分配进行了分析,最后对几种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希望对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有所帮助。劳动法举证责任倒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特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
35、位负举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者劳动者直系亲属对于是否构成工伤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又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再次明确和扩大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减轻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对于有待证明的事实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包含两方面的内容:证据由谁提出;应该举证的人没有举证的不利
36、法律后果。举证责任的分担是指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间的分配,即确定争议双方各自应就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我国对于举证责任分担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于一些特殊案件,则通过“举证责任的转移”来达到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的目的。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转移”主要是指对于一些本应由劳动者承担的举证责任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2.因用人单位作出减少劳动报酬的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3.因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动争议诉讼仲裁中的举证责任风险提示:举证责任
37、是指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其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谁主张谁举证”是民法上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举证责任并不完全依照民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是规定了一部分举证责任必须是由用人单位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是,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
38、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关于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一方对劳动关系的成立存在举证责任,例如应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或就工资领取、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工作管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劳动者已能够举证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证明劳动关系可提供的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
39、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对于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进行举证。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证。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的,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劳动者应对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加班事实一旦成立,关于加班时间的举证责任应转移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已经劳动者确认的电子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用人单位的电子考勤
40、记录应予采信;用人单位不能就加班具体时间举证的,应采信劳动者主张的时间,但劳动者主张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应作出相应的调整。用人单位考勤记录虽无劳动者签名,但有其他证据(如工资支付资料等)相佐证的,可作为认定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证据。(6)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之日两年内的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在申请劳动仲裁前已向用人单位主张过权利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首次主张权利之日两年内的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一方应当对劳动关系的解除或者终止承担举证责任。风险级别:风险规避措施:办理项目重点注意事项劳
41、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规则(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2)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3)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或者法院应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4)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或者法院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
42、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不及时举证的法律后果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争议案件中加班事实的证明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对存在加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1)能证明加班的直接证据,比如加班申请单的保存、考勤表的留存。(2)证明加班的间接证据的搜集,比如录像、证人、出差时酒店、机票记录。(3)如果有其它证据证明单位有考勤制度,则将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推向单位。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被辞退时劳动者证据留存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者违法解除赔偿金的,应当对劳动关系的解除承担
43、举证责任:(1)用人单位出具的辞退文件。(2)如果单位口头辞退未出具书面通知书,录音、录像、证人、电子邮件等证据予以证明。(3)如果单位单方辞退,但劳动者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辞退,在单位没有出具正式书面辞退通知书之前,应继续提供劳动。否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自动离职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如何举证用人单位在任何情况下解除或者终止员工劳动关系,都应制作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书材料并送达员工。用人单位在员工自动离职引起的劳动纠纷中应当收集并出示下述证据:(1)员工自动离职(旷工)的事实根据;(2)企业依法制定的规定制度;(3)依法制定的规定制度已经公示或告知员工;(4)单位依规章制度作
44、出了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决定;(5)该员工“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相关材料;(6)其它可以证明用人单位依法行使相关权利的资料。劳动争议案件中事实劳动关系的举证劳动者主张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对劳动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以下凭证可以作为证据:(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社保的记录;(2)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身份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典型案例:劳动还真承担举证责任 电子邮件证明劳动关系王某于2011年7月10日应聘到上海一家外资
45、企业做人事工作,公司老总是德国人。到公司上班一个多月了,公司始终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后来王某向一些老员工了解后才知道,这家公司是不和员工签合同的,尤其是外地员工,而上海的员工也并不是所有的都签,只是签了两三个人。7月11日,公司领导嘱咐王某招一名技术助理,原因是现在的那个技术助理已怀孕,可能不能胜任此工作,准备把她给辞退。因为知道企业辞退怀孕女工是不合法的,加上公司此前种种不合法行为,王某觉得不得不考虑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于是向一个律师朋友进行了咨询。朋友告诉她:“如果现在还想继续做下去,不和公司起冲突,那么先不吭声,但要收集能证明你在此公司工作的证据,到你不想做的时候,你可以向有关部
46、门申请仲裁,讨回你应该得到的东西。”但是问题是王某找不到有关证据,因为公司既没有考勤卡,也不给工资单。唯一能证明的就是公司员工每天要收到老总在德国发出的E-mail。因为公司的办公方式是:如果员工有什么工作任务,老总会直接向他发出电子信件,因此公司职员的电子信箱几乎每天都会收到老总的信件。2011年9月7日,王某与公司发生了劳动争议,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请。但是公司认为与王某根本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不承认她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王某在仲裁过程中向仲裁庭出示了公司老总发给她的电子邮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认为王某出示的公司老总给其安排工作的电子邮件可以
47、作为证据,因此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文章来源:高峰法律依据:劳动争议案件办案规则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十八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第十九条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二十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与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同时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