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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平安使用管理方法2021年修订发文日期2021年07月11日有效范围北京市 发文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时效性现行有效生效日期2021-07-11所属分类军事法规 ( 军事法规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平安使用管理方法2021年修订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2021年7月11日2004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2号令公布根据2021年7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36号令修改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平安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第二
2、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平安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市地下空间平安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那么。人民防空工程平安使用责任由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被许可使用人承当。普通地下室平安使用责任由普通地下室所有权人承当。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效劳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当普通地下室平安使用责任。第四条 利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地下空间的被许可使用人、所有权人及受托管理人以下统称“平安使用责任人应当保证地下空间符合以下条件
3、:一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检查合格。二房屋建筑平安,不存在危险构件。三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四通风良好,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地下空间平时使用必需的新风量,以及相应的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等设置符合设计标准要求。五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六按规定设置和配备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第五条 地下空间的平安使用责任人利用地下空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制定落实治安、消防、卫生、建筑等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二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提供应他人使用的
4、,与使用人签订地下空间平安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人对地下空间的平安使用义务,并对使用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展监视;发现使用人违反平安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平安使用义务的,及时制止、纠正,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三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使用。四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工程的主体构造或者撤除地下空间工程的设备设施。五平安出口和疏散通道符合平安标准。平安出口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门向疏散方向开启。六在地下空间的入口处设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立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使用标志牌。七建立平安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保障平安设施正常使
5、用。八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消除。九依法及时报告火灾、传染病疫情等突发性事件。十不得将地下空间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十一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平安使用的管理规定。第六条 地下空间的使用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履行地下空间平安使用责任书中的平安使用义务和本方法第五条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的规定。二根据不同的使用性质,保证地下空间在使用中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行业的卫生标准。三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消防、卫生要求;进展装饰、装修等施工作业期间,不得投入使用。四不得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做燃料。
6、五保障平安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有人时不得上锁。六不得在地下空间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不得在地下空间内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七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平安技术规定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敷设用电线路;制止超负荷用电。八不得在地下空间内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九地下空间内所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核定人数的具体方法和标准,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立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十对从业人员进展平安教育,并制定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一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平安使用的管理规定。第七条 利用地下空间从事旅店业,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居住场所的,地下空间的平安使用责任人
7、、使用人除应当遵守本方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房间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二不得设置上下床。三配备有效的防灭病媒生物设施、消毒设施和垃圾、废弃物的存放专用设施。第八条 地下空间的平安使用应当符合本市有关房屋建筑使用平安管理、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标准、标准。地下空间用于出租的,应当按照本市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制止将违法建立的地下空间出租,制止将规划用途为非居住用途的地下空间出租居住。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立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平安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负责对地下空间内平安
8、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视管理。规划、公安、卫生、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平安监管职责,负责地下空间平安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十条 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那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平安使用的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地下空间平安使用巡查和考核制度。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并监视人民防空、建立房屋、平安生产、规划、公安、卫生、工商、文化等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或者专职人员对本辖区内地下空间的行政执法工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本辖区内地下空间平安使用的巡视制度,定期清查本辖区内地下空间的使用情况;发现违法使用地下空间或者地下空
9、间存在事故隐患的,及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十二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总体规划,各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总体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区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规划,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后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优先满足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需要,居住区内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优先满足居住区配套效劳和社区效劳的需要。第十三条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规划,并依法申请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申请进展审查时,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进展查验,确保其符合平
10、安使用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应当明确人民防空工程及其设施设备使用的范围。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有效期为1年,期限届满,被许可使用人可以申请延期使用许可,对按照规定使用的申请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准许延期。第十四条 使用普通地下室,应当符合规划确定的使用用途,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第十五条 使用普通地下室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装饰装修及使用前应当向普通地下室所在地区县建立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办理普通地下室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使用人对使用用途、范围和期限的说明。二产权登记证明或者所有权人共同决定使用普通地下室的证明。三按规划用途使用的,提
11、交规划文件;规划用途不明确的,提交规划部门对使用用途确认的文件;改变规划用途的,提交规划部门变更规划文件。四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证明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通风系统和空调系统卫生检测合格证明。五依法须经消防平安检查方可投入使用、营业的,提交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平安检查合格证明。六进展构造改造的,提交房屋平安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构造平安鉴定报告。七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使用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建立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备案。备案情况发生变更的,使用人应当在30日内向建立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第十六条 利用地下空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取得相关证照的,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证照时,
12、应当核实地下空间使用许可或者备案的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相关证照。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立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所管理的地下空间的数量、位置、面积、产权人和管理单位等根本情况的记录档案。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立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记录档案提供应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使用。第十八条 平安生产、人民防空、建立房屋、公安、卫生、工商、文化等负有地下空间平安使用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地下空间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进展监视检查时,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地下空间进展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13、;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当责令有关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顿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平安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第十九条 地下空间存在构造平安问题的,负责地下空间综合管理工作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平安鉴定机构进展鉴定,经鉴定应当停顿使用的,责令使用人停顿使用、搬出地下空间;使用人拒不搬出,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平安,为预防突发事件的
14、发生,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搬出,并妥善安置。地下空间不具备通风系统和空调系统,或者通风系统和空调系统存在卫生平安问题,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顿使用的,负责地下空间综合管理工作部门应当责令居住使用人搬出,居住使用人拒不搬出,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平安,为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搬出,并妥善安置。地下空间使用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经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责令停顿使用,违法行为人拒不执行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强制执行。第二十条 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由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区县人民防空主管
15、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未经批准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三擅自改变批准使用用途的;四擅自改造人民防空工程、撤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平安和防空效能的。第二十一条 地下空间平安使用责任人违反本方法第五条规定,不履行平安管理义务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以下规定处分:一违反本方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立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方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立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方法第五条第十项规定的,由区县公安机关处1000元罚款。
16、第二十二条 地下空间的使用人违反本方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地下空间的使用人违反本方法第六条第九项规定,地下空间容纳的人员超过核定人数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立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其中对作为文化娱乐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撤消营业执照。第二十三条 地下空间平安使用责任人、使用人违反本方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对设置旅馆的,由区县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
17、款;对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居住场所的,由区县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五条规定,出租、使用普通地下室未依法向建立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由建立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 建立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由建立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立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处分。第二十六条 本方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LexisNexis-法律法规/Legislation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平安使用管理方法2021年修订2021 LexisNexis, a division of Reed Elsevier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