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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合同及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大陆法学者根本上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者协议。英美法学者大都认为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是同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样的协议。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同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以设立, 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样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样的协议。第三节 合同关系合同的相对性主要包含如下几方面的内容:所谓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 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当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合同
2、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见合同上的权利。违反合同的责任的相对性,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当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状况下,债务人仍应债权人承当违约责任。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当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国家或第三人承当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同的当事人,其他人因不是合同的主体,所以债务人不应对其承当违约责任。第四节 合同的分类一,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所谓双务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有的义务;所谓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意义有以下几点:1.是
3、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2.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3.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二, 有偿合同及无偿合同依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得某种利益,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及无偿合同。区分有如下意义:1.义务的内容不同。2.主体要求不同。四, 诺成合同及实践合同诺成:承诺那成立;实践:交付标的物。第二章 合同法的根本原那么 第一节 合同自愿原那么合同自愿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 选择相对人, 确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 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合同自愿原那么是合同法最根本的原那么。确立合同自愿原那么是激励交易, 开展市场经济所必需实行的法律措施。不仅为市场经济供应了必
4、不行少的原那么,而且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奠定了充分敬重主体和自由和权利的新的法治原那么。第二节 醇厚信用原那么醇厚信用原那么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醇厚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躲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该原那么在大陆法国家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那么或“帝王规那么。在合同法中,醇厚信用原那么具体表达为:1.合同订立阶段依循诚信原那么。2.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应依循诚信原那么。3.合同的履行应依循诚信原那么。4.合同终止以后应遵循保密和忠实的义务。5.合同的说明应依循诚信原那么。第三章 合同的成立 第一节 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合同的成立必需具备如下条件:第一,存在双方或
5、多方订约当事人。第二,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第三,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第二节 要约一, 要约的概念和要件要约又称发盘, 出盘, 发价或报价等。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如下:第一,要约是由具有订约实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第二,要约必需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第三,要约必需向要约人渴望及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第四,要约的内容必需具有确定。二, 要约邀请一要约邀请的概念及其及要约的区分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它是指渴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依据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1.依法律规定作
6、出区分。2.依据当事人意愿来作出区分。3.依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4.依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二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三, 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要约的拘束力。一个要约假如符合确定的构成要件,就会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确定的效力。关于要约的法律效力,有以下几点须要留意:一要约开场生效的时间英美:发信主义大陆:到达二要约的存续期间完全由要约人确定。假如没有明确规定该要约的存续期间,那么:1口头要约的,须立刻作出承诺,否那么要约失效;2以书面形式的,应当是合理时间内。包括三项内容: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作出承诺所必要的时间;承诺通
7、知到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间。三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首先,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其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第三,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四, 要约的失效一,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三节 承诺一, 承诺的概念和要件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需具备以下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1.承诺必需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需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3.承诺的内容必需及要约的内容一样。4.承诺的方式必需符合要约的要求。二, 确定承诺生效的标准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三, 承诺拖延
8、和承诺撤回一承诺拖延所谓承诺拖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二承诺撤回所谓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四, 关于确认书和合同的实际成立一确认书及其性质确认书是承诺的重要组成局部,是推断是否作出承诺的要素。二合同的实际成立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接受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接受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承受的,合同成立。五,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一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确定的。二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地就是合同成立地。第四节 缔约过失责任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
9、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反依据醇厚信用原那么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任利益的损失,那么应承当民事责任。缔约过失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此种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第二,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据醇厚信用原那么所产生的义务。第三,造成了另一方信任利益的损失。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间进展磋商。2.成心隐瞒及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供应虚假状况。3.泄露或不正值地运用商业隐私。4.其他违反醇厚信用原那么的行为。第四章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第二节 合同权利及合同义务一, 合同权利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对此,宜从以下
10、角度把握:一合同债权是请求权二合同债权是给付受领权三合同债权是相对权四合同债权具有同等性五合同债权具有请求力, 执行力, 依法自力实现, 处分权能和保持力二, 合同义务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第三节 合同的形式一, 合同形式概述总的来说,在我国,合同形式分为约定形式及法定形式,法律兼采要式及不要式的原那么。二,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三, 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合同的形式。四, 推定形式当事人未用语言, 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承受该要约,做出确定或指定的行为作承诺,合同成立。第五章 合同的效力 第
11、一节 合同生效及合同成立一, 合同生效的概念和内容所谓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确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二, 合同的成立及生效的区分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缔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的成立只是解决了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意的问题,并不意味着已经成立的合同都 能产生法律拘束力。换言之,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假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仍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见,合同成立后并不是当然生效的,合同是否生效,主要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的不成立和合同的无效的区分主要表现在:1.两者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不同。2.从合同说明的方法的运用来看
12、,由于合同的成立主要表达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规定有遗漏或不明确而当事人又不否认合同存在的状况下,应当允许法院通过合同说明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确定合同的具体内容。3.合同不成立是指当事人没有达成合意,常常在内容上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合同即使未成立,但当事人已经作出履行,那么可以认为当事人通过实际履行行为达成了合意。4.在合同不成立的状况下,假如当事人未就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在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请求,而自愿承受合同的拘束,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必主动审查合同是否已经成立。5.从法律后果上看,合同的不成立和合同的无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13、第二节 合同的生效要件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实力二, 意思表示真实三,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四, 合同必需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第三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一, 附条件的合同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确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确定合同的效力发生或歼灭的依据。在附条件的合同中,条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但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需具备以下要求:1.条件必需是将来发生的事实,过去的, 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否那么是毫无意义的。2.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这就是说,条件在将来是否发生,当事人是不能确定的。3.条件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4.条件必需合法。5.条件
14、不得及合同的主要内容相冲突。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生效条件,也称为延缓条件;一类是解除条件,也称为歼灭条件。二, 附期限的合同所谓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确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生效的发生或歼灭的依据。期限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生效期限,又称为延缓期限或始期,它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来时才发生。二是终止期限,也称为解除期限, 终期,它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来时歼灭。第四节 效力待定的合同一, 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概念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成认才能生效。效力待定的合同不
15、同于其他合同的最大特点在于:此类合同须经权利人的成认才能生效。二, 合同的主体不合格一无行为实力人所订立的合同无民事行为实力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合同,不能独立订立合同,否那么,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但无行为实力人订立纯获法律上的利益的合同,无需其法定代理人追认便可以生效。二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实施某些及其年龄, 智力和安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但如是纯获利益的合同或及其年龄, 智力, 安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假
16、如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的事先同意,独立实施其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那么要区分两种状况处理:1假如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实施的是单方民事行为,如抛弃财产,那么行为当然无效;2假如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实施的是双方民事行为,如及他人订立合同,那么及其发生关系的相对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催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成认这些行为。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三, 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一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是指无权代理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简言之,是指欠缺代理权的代理。无权代理主要有四种状况:1.根本无权代理;2.授
17、权行为无效的代理;3.超越代理权范围进展的代理;4.代理权歼灭以后的代理。二本人的成认权本人是否作出成认,是本人所享有的权利。三相对人的撤回权和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四对善意相对人的爱惜所谓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有使相对人信任其有代理权的状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见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如下: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2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 无过失。3无权代理人及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本身并不具有无效和应被
18、撤销的内容。五代表行为不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理人, 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因此,代表行为不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四, 无权处分行为所谓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无处分权人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第二,此种合同必需经过权利人追认。第三,假如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权利,也可导致无权分行为有效。第五节 无效合同一, 无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
19、会公共利益,因此应确认为无效。无效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无效合同的违法性。2.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3.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二, 无效合同的范围一欺诈一方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成心实施某种欺诈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如下:第一,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成心。第二,欺诈方实施欺诈行为。第三,被欺诈的一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第四,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了意思表示。所谓胁迫是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干脆施加损害相威逼,使对方产生恐惊并因此而订立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应符合以下几个要件:第一,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成心
20、。第二,胁迫者实施了胁迫行为。第三,受胁迫者因胁迫而订立了合同。第四,胁迫行为是非法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 集体或第三者利益这种合同特点主要包括:第一,当事人出于恶意。第二,当事人之间相互串通。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第六节 可撤销的合同一, 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可撤销合同,又称为可撤销, 可变更合同,它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其法律特征表现在:1.可撤销的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重大误会而使其表示出来的意思及其真实意思不符。2.
21、必需要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合同。3.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是有效的。4.可撤销合同在民法通那么称为可变更, 可撤销的合同,也就是说对此类合同,撤销权人有权请求予以撤销,也可以不要求撤销,而仅要求变更合同内容。二, 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的行使不确定必需通过诉讼的方式。假如对撤销问题,双方发生争议,那么必需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裁决。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期限为一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开场计算。三, 可撤销合同的种类一因重大误会订立的合同重大误会的构成要件是:1.必需是表意人因为误会作出了意思表示。2.必需是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会,在法律上,
22、一般的误会并不都能使合同撤销。3.误会是由误会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他人的欺瞒或不正值影响造成的。4.误会是误会的一方的非成心的行为。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允的显失公允的合同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状况紧迫或缺乏阅历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允的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这种合同在订立时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允。第二,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如标的的价款明显大大超出了市场上同类物品的价格或同类劳务的酬劳标准等。第三,受害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缺乏阅历或状况紧迫。关于显失公允的客观要件,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客观要件。二是主观要件。又分为:第一,利用优势。第二,
23、未履行订约过程所应尽的告知等义务。第三,利用对方没有阅历或轻率。三因欺诈, 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四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犯难境况或者紧迫须要,强迫对方承受某种明显不公允的条件并作出违反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的合同具有如下特征:第一,一方乘对方危难或急迫之际逼迫对方。第二,受害人出于危难或急迫而订立了合同。第三,不法行为人所取得的利益超出了法律允许的限度。第七节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以后,将溯及既往,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就是无效的,而不是从确认合同无效之时起无效。一, 返还财产应留意以下几点:第一,从返还财产的目的来看,返还财产旨在使财产关系复原到合同订立前的状
24、态,而不是使当事人处于合同被履行后的状态。第二,返还财产的对象仅限于原物及因原物所生产的慈息。第三,一方行使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原那么上不应当考虑对方是否具有过错的问题。第四,在当事人人一方成心违法的状况下,应实行单方返还的方法。二, 赔偿损失合同无效后的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是:第一,损害事实的存在。第二,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第三,过错及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合同的履行概述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 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的实现。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原那么合同履行的原那么,是当事人在履行合同债务时应遵循地根本准那么。一, 适当履行原那么又称正确履行
25、原那么或全面履行原那么,是指当事人依据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 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 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那么。二, 协作履行原那么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醇厚信用原那么要求对方当事人扶植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那么。三, 经济合理原那么经济合理原那么要求在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本钱,取得最正确的合同利益。四, 情事变更原那么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行责于双方当事人的缘由发生了不行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根底丢失或动摇,假设接着维护合同原有效力那么显失公允,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那么。情事变更的适用条件:一须有情事
26、变更的事实。二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三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行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行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的。四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行预见的。五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允。情事变更原那么的效力表达在两个方面:一变更合同,使合同履行公允合理。二解除合同。第七章 合同的保全 第一节 合同保全的概念和特征所谓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削减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爱惜其债权。其主要特征在于:第一,合同的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那么的例外。第二,合同的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第三,合同的保全是根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
27、代位权或撤销权。第二节 债权人的代位权一, 代位权的概念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特点是:第一,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见权利,因此债权人的债权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第二,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可见,债权人并不是债务人的代理人,代位权也不同于代理权。第三,代位权是债权人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是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债务。第四,代位权的行使必需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代位权不是诉讼上的权利,而是一种实体上的权利。二, 代位权行使的要件第一
28、,债权人及债务人之间必需有合法的债权债务的存在。第二,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第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第四,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第五,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京戏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三, 代位权的行使及效力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应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能代债务人行使权利,而不能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债权人及不得请求债务人的债务人干脆向自己履行义务,而只能请求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义务。一对债权人的效力一方面,债权人对因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必要费用,有权债务人予以返还。另一方面,假如债务人的债
29、务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拒绝受领,那么债权人有权代债务人受领。但在承受以后,应当将财产返还给债务人,不能独占该财产并用该财产充抵自己的债权。二对债务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的干脆效果应归属于债务人。三对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权利,一般不影响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权利。第三节 债权人的撤销权一, 撤销权的概念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二, 撤销权行使的构成要件撤销权的行使必需符合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所谓客观要件,是指债务人实施了确定的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的行为,才能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具体包括:第
30、一,放弃到期债权。第二,无偿转让财产。第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所谓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人及第三人具有恶意。这里,由法院推定第三人有恶意,第三人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没有恶意。三, 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的行使必需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关于撤销权的行使还应留意以下问题:第一,依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第二,关于撤销之诉中的被告。第三,撤销权必需在确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的效力表达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那么该行为自始无效。第二,对相对人和受益人的效力。假如相对人或
31、受益人在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且支付了确定的代价,那么就不应撤销债务人及相对之间的民事行为,因而也不发生返还问题。第三,对其他债权人的效力。在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以后,对某一债权人取回了的财产或利益,应作为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一般债权人对这些财产应同等受偿。第八章 合同的解除 第一节 合同解除的概述一, 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歼灭的行为,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具有以下法律性质:一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二合同解除必需具备解除的条件三合同解除原那么上必需有解除行为四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
32、歼灭解除:1.单方:1法定;2约定事前,任何一方都可行使2.双方:事后协议二, 解除及有关制度的区分一解除及终止二解除及撤销三解除及附解除条件三, 合同解除的类型一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二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第二节 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法规定的一般法定解除条件大致有四大类型:一是协议解除的条件;二是约定解除的条件;三是不行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四是违约行为。一, 协议解除的条件二, 约定解除的条件三, 不行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四, 拖延履行五, 拒绝履行六, 不完全履行七, 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第三节 合同解除的程序一, 协议解除的程序是指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程序。其特
33、点是:合同的解除取决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样,而不是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须要有解除权,完全是以一个新的合同解除原合同。二,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必需以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为前提。行使解除权的程序适用于不行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 当事人一方违约和约定解除等场合。解除权和行使也有确定期限。其期限是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歼灭。三, 法院裁决的程序指在适用情事变更原那么解除合同时,由法院裁决合同解除的程序。第四节 合同解除的效力一, 合同解除及溯及力我国通说认为合同解除无溯及力。对违约解除有无溯及力的状况分析:一非接着性合同的解除原那么上有溯及力二接着性合同的解除原
34、那么上无溯及力二, 合同解除及复原原状三, 尚未履行的债务免除及不当得利返还四, 合同解除及赔偿损失其一,协议解除可以及赔偿损失并存。其二,合同因不行抗力造成不能履行而解除,有时可以及赔偿损失并存。其三,违约解除可以及赔偿损失并存。第九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一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概述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缘由大致有三类:一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例如免除及合意解除;二是基于合同目的歼灭,例如不能履行, 清偿及混淆等;三是基于法律的干脆规定。第二节 清偿一, 清偿概述清偿,是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二, 代为清偿代为清偿必需符合以下条件:1.依合同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2.债权人及
35、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但该约定必需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那么无效。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特别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值理由。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需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三, 清偿费用清偿费用,是指清偿所须要的必要费用。四, 清偿的抵充清偿的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缺乏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确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清偿的抵充必需具备以下要件:1.必需是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2.数宗债务的种类一样。3.必需是债务人的给付缺乏以清偿全部债务,但至少是足以清偿一宗债务,否那么,债权人可以拒绝其为一部清偿,也不发生抵充
36、问题。清偿抵充的方法可分为三种:1合同的抵充。2清偿人指定的抵充。3法定抵充。第三节 抵销一, 抵销概述抵销,是指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及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歼灭。抵销依其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及合意抵销两种。抵销的功能,一是节约给付的交换,降低交易本钱;二是确保债权的效力。二, 抵销的要件一必需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互享债权。二双方互负债务,必需其给付种类一样。标的物种类, 品质不一样的,经双方协商一样,也可以抵销。三必需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无论是否已届清偿期,也无论是否附有期限或解除条件,均可抵销。四必需
37、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三, 抵销的方法抵销为单独法律行为,应适用法律关于法律行为及意思表示的规定。抵销的意思表示,不得附有条件或期限。四, 抵销的效力抵销使双方债权依据抵销数额而歼灭。抵销使双方债权溯及到得为抵销时歼灭。第四节 提存一, 提存的概述提存及债权人的关系为私法关系,他们及提存部门的关系为公法关系。二, 提存的缘由一债权人无正值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或者丢失行为实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三, 提存的主体提存的主体,又称提存的当事人,包括提存人, 债权人提存受领人和提存部门。四, 提存的标的提存的标的,为债务人依约定应当交付的标的物。五, 提存的方法六, 提存的效
38、力一债务人及债权人之间的效力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歼灭。提存物在提存期间的孳息归提存受领人全部,标的物风险也归提存受领人承当。二提存人及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提存部门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不适宜保管的,提存部门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三债权人及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第五节 免除一, 免除概说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其全部或局部债权,从而全部或局部歼灭合同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二, 免除的方法免除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以意思表示为之。免除意思表示作出,即不得撤回。三, 免除的效力免除发生债务确定歼灭的效力。第六节 混淆一, 混淆概述混淆,是指债权人和债务同归一人,致合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歼灭的事实。二, 混淆的成立债权债务的混淆,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其随包括概括承受及特定承受二种。概括承受是发生混淆的主要缘由。三, 混淆的效力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因混淆而确定地歼灭,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一节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违约责任,也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当的责任。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1.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3.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4.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5.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