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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学问点具体版第一讲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一,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1, 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 与解;2, 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3, 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二,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与效力1, 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2, 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3, 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4, 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三, 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恳求(主见)与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分。四, 诉的种类(确认之诉, 给付之诉, 变更之诉)1, 确认之诉原
2、告恳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主动的确认之诉与消极的确认之诉。2, 给付之诉给付财物之诉与给付行为之诉(主动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3, 变更之诉(形成之诉)原告要求变更或歼灭其与被告之间肯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五, 反诉(构成要件,与反对的区分)1, 构成要件(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恳求。(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4)程序同一:程序必需属于同一种类。(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
3、诉讼恳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 诉讼恳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恳求基于相同事实。第二讲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 当事人诉讼地位同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分)二,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1, 同等原则(常态)2, 对等原则(报复)三, 辩论原则1, 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与执行程序2, 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3, 包括口头辩论与书面辩论四, 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1, 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 非讼程序与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2, 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3, 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与程序性处分4, 处分必需依法处分,诚信处分五, 民事诉讼诚恳信用原则六, 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
4、对公)七, 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第三讲 民事诉讼基本制度(贯穿始终)一, 合议制度(合议制+独任制)1, 独任制的适用范围(1)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洁民事案件(2)部分特殊程序案件:适用特殊程序审理的非重大, 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 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实力, 限制民事行为实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4)督促程序二, 回避制度(适用对象,方式,法定事由,确定权,法律效力)三, 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是例外)实行一审终审的特殊情形:1,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 裁定2,
5、 适用特殊程序,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3, 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4, 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5, 大多数裁定6, 小额诉讼程序第四讲 主管与管辖(重者恒重)一, 法院的主管范围二, 级别管辖(基层法院,中院,高院,最高院的第一审案件)1,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除法律规定由中级, 高级与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他均应由基层法院管辖2,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1)重大涉外的案件(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院确定有中院管辖的案件3,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 最高人民法
6、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能“想管谁就管谁”)(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三, 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 协议管辖)5, 一般地域管辖(1)通常规定:原告就被告(2)特殊规定:被告就原告6, 特殊地域管辖(1)合同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2)侵权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3)公司诉讼的地域管辖7, 专属管辖(1)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3)继承遗产纠纷提起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居处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8, 协议管辖四, 裁定管辖(指定管辖,
7、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1, 指定管辖:三种情形2, 移动管辖:受理后, 无到有, 限一次(纠错程序)3, 管辖权转移:上向下移+下向上移五, 管辖权异议与应诉管辖1,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1)主体条件:通常状况下,管辖权异议由被告提出(2)时间条件:管辖权异议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3)异议的对象: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2, 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方式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留意: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 不得再审3, 应诉管辖第五讲 当事人(主体)一, 诉讼权利实力与诉讼行为实力二, 当事人适格(正值当事人)三, 当事人的确定:原告与被告四, 共
8、同诉讼(一般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五, 民事公益诉讼1, 原告主体资格:法律规定的机关与有关组织留意:公民个人不能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2, 适用范围及案件类型 六, 诉讼第三人(有独三,无独三都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1, 有独三2, 无独三3, 第三人撤销权之诉七, 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托付代理人)留意:假如授权托付书中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不产生特殊授权的效力。第六讲 民事诉讼协助与保障制度一, 期间1, 区分法定期间与制定期间,可变期间与不行变期间的概念2期间的计算与顺延二, 送达(干脆送达, 留置送达, 电子送达, 托付送达, 邮寄送达, 转交送达, 公告送达)三, 保全
9、(诉前保全, 诉讼中保全, 执行前保全)四, 先予执行(适用范围, 适用条件)1, 适用范围(1)追索赡养费, 抚养费, 抚育费, 抚恤金, 医疗费用的案件(2)追索劳动酬劳的案件(3)因紧急状况须要先予执行的案件:须要马上停止侵害,解除阻碍;须要马上制止某种行为的;追索复原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须要马上返还社会保险金, 社会救助金的;不马上返还款项的,将严峻影响权利人生活与生产经营的。第七讲 法院调解一, 法院调解的原则(自愿合法)二, 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1, 不得适用调解的情形(1)适用特殊程序,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2)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
10、解的案件(3)执行案件:执行程序不适用调解,但允许执行与解2, 应当调解的情形(1)离婚案件(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几类应当先行调解的案件三, 法院调解的程序1, 法院调解的时间(1)诉前调解(2)审前调解(3)庭审调解2, 调解方式3, 调解范围可以超出诉讼恳求,法院可以准许四, 调解协议与调解书1, 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爱护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 他人合法权益,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2, 不须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1)调解与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其他不须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留意: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讲
11、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必考点)一, 证据资格(客观性, 关联性 , 合法性)二, 证据的法定种类当事人陈述,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三, 证据的学理分类1, 本证与反证 2, 干脆证据与间接证据3,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四, 证明对象与免证事实五, 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1, 证明责任(1)前提:真伪不明(2)主体:当事人,法院不担当证明责任(3)对案件的同一事实,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4)证明责任由谁担当由法律与司法说明预先规定,在诉讼中不存在证明责任在原被告之间转移的问题。2, 证明责任的安排原则:(1)一般原则:谁主见,谁举证(不能供应证据
12、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见的事实主见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担当不利的后果)(2)合同纠纷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安排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担当举证责任(3)一般侵权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安排(原告证明侵权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后果,过错;被告对免责, 减责事由担当举证责任)3, 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标准为原则, 解除合理怀疑为例外适用解除合理怀疑标准的情形:(1)当事人对欺诈, 胁迫, 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2)当事人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第九讲 一般程序(基本程序)一, 一般程序的各阶段1, 起诉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干脆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
13、(3)有具体的诉讼恳求与事实, 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 法院对起诉的审查与受理二, 撤诉与缺席判决1, 撤诉:依申请撤诉+依撤诉处理(1)申请撤诉的条件须是当事人自愿提出时间:法庭辩论终结前方式:须书面申请撤诉不得损害国家, 集体或他人的利益(2)按撤诉处理的法定情形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原告, 有独三, 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值理由拒不到庭的;原告, 有独三, 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2, 缺席判决(1)适用对象(2)适用缺席判决的主要情形三, 延期审理, 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1, 延期审理(确定)2, 诉讼中止(裁定)3,
14、诉讼终结第十讲 简易程序(重点)一, 简易程序1, 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2)发回重审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3)特殊程序案件, 公示催告程序, 督促程序(4)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5)涉及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6)第三人撤销之诉(7)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二, 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不得上诉+可以再审)1, 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1)人身关系, 财产确权纠纷(2)涉外民事纠纷(3)学问产权纠纷(4)须要评估, 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 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5)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2, 管辖: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留意:当事人对小额诉
15、讼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马上生效第十一讲 二审程序一,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提起条件,程序,)1, 提起上诉的条件(1)有合格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 裁定(3)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判决15日,裁定10日)(4)上诉状必需书面2, 提起上诉的程序应当向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干脆向二审法院上诉二, 上诉的撤回1, 申请撤回上诉的条件(1)主体:被上诉人无此权限(2)当事人仅享有撤回上诉的申请权,是否准许撤回,法院享有最终裁定权留意: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 他人合法权益
16、的,不应准许2, 撤回上诉:不同时间(A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之后不能再次上诉;但是判决是否生效需取决于其他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是否上诉B二审期间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许后,若无其他上诉人,一审判决即生效)3, 二审中撤回起诉(A其他当事人同意,且B不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 他人合法权益;满意AB条件的,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留意:二审中撤回起诉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三, 上诉案件的审理1, 二审:事实审+法律审2, 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二审不开庭审理的条件:a经过阅卷, 调查与询问当事人;且没有提出新的事实, 证据或理由,且合议庭认为不须要开庭审理3
17、, 应当组成合议庭,不适用陪审制四, 二审案件的裁判1,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裁定(1)干脆维持a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b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判决对判决,裁定对裁定)(2)订正瑕疵后维持:判决, 裁定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额,第二审法院可以在判决, 裁定中订正瑕疵后,依法予以维持2, 依法改判, 撤销或者变更(有错必改)(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以判决的方式依法改判(2)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以裁定的方式撤销或者变更(3)原判决认定基本领实不清,可以查清事实后
18、改判3,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原判决认定基本领实不清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2)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峻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 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留意:原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4, 二审程序审限与裁判效力(1)针对判决上诉的案件: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特殊状况延长(本院院长批准)(2)针对裁定上诉的案件: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特殊状况延长(本院院长批准)(3)二审裁判的效力:不得再次上诉+禁止重复起诉+执行力保障第十二讲 再审程序一, 性质二, 对象及适用范围(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
19、解书)三, 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及方式(法院启动,当事人申请,检察机关启动再审)四, 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1, 再审案件的审理法院(1)法院自行启动再审本院自行确定启动再审:本院审理上级法院启动的再审:该上级法院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2)检察机关启动再审原则:有接受抗诉的法院再审,即原生效裁判的上级法院,属于上级法院提审可以交下级法院审理的五种法定情形:事实与证据问题(3)因当事人申请而启动的再审原则:由中级以上的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法选择基层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或双方均为公民)最高法院或高级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交由其他法院再审,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再审2, 再审中撤
20、回起诉;一撤究竟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的,且不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第十三讲 非诉程序一, 特殊程序(一)概述(二)选民资格案件(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案件(时间条件, 主体条件, 申请方式:须以书面方式提出, 法律后果)(四)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实力, 限制民事行为实力案件(五)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六)确认调解协议效力1, 主体要求:双方当事人本人或者符合民诉法第58条规定的代理人共同申请。2, 管辖法院: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21、或者人民法院3, 申请时限: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4, 申请方式:书面或口头形式+材料提交5, 审查内容:协议的达成是否形式+材料提交6, 审查方式: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对案件进行核实(七)实现担保物权案件1, 申请权人: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恳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2, 管辖法院: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3, 审查主体: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二, 督促程序1, 申请支付令的条件2, 督促程序的程序设置(1)管辖:债务人居处地基层法院(不受债权金额限制)(2)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3)审级制度:
22、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不得申请再审。3, 支付令的法律效力(1)督促债务人在限期内(15日内)清偿债务的效力:支付令一经制作发出即具有督促效力(2)强制执行力:15日异议期满债务人没有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被驳回,支付令方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效力。4, 对支付令的异议(1)债务人应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出(2)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异议无效;或者债务人向受理支付令申请的法院起诉(3)法院须对当事人的书面异议进行审查,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作出终止督促程序的裁定,支付令自行失效。(4)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对该裁定不得上诉;支付令自行失效。三, 公示催告程序1, 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23、(1)程序性质:非讼程序(2)法院审理的二阶段性:公示催告阶段+除权判决阶段(3)审判组织形式: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4)管辖与审级:基层法院管辖+一审终审+不得再审2, 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3, 公示催告阶段(1)法院对申请的审查与处理: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符合受理条件:发出停止支付通知+公示催告公告(不得少于60日)(2)申报权利与审查申报权利的期间:公示催告期间或除权判决作出前4, 除权判决阶段(1)条件: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或申报被驳回申请人申请作出除权判决时间限制: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1个
24、月内提出申请(2)效力:除权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相关权利凭证失去效力。除权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得上诉。第十四讲 执行程序一, 概述(不是解纷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不适用调解)1, 民事审判程序并不是执行程序的前提;执行程序也不是审判程序的接着2,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二, 执行依据与执行管辖1, 依据: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三, 执行程序的启动(申请执行为原则,移送执行为补充)四, 执行行为异议1, 执行行为异议的提出主体: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2, 异议理由: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3, 形式与程序:以书面形式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异议4, 处理方式:法
25、院应在15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5, 救济机制: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6, 执行行为异议的审查与复议期间,原则上均不停止执行五, 执行与解1, 执行与解协议的效力(1)无强制执行力:只能由当事人自动履行,而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执行与解协议具有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效力2, 申请复原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1)复原执行的法定情形: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与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 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与解协议(2)已经履行完毕的与解协议,当事人一方又反悔而申请复原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假如在履行执行与
26、解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了争议,则应另行起诉。留意:法院不得依职权复原执行,只能依当事人申请而复原。复原后的执行依据是原生效法律文书,而不是执行与解协议。第十五讲 仲裁程序及制度一, 仲裁协议(形式与内容, 效力, 效力确认)1, 形式与内容2, 效力3,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1)确认机构:仲裁委员会与法院(法院确认优先)(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而后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法院不予受理。二, 仲裁的司法监督(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 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2, 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留意比较: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与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第 1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