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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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解决学问产权权利冲突在学问产权权利冲突的解决程序中, 如何划分行政程序( 行政处理) 及民事程序( 民事处理) 的界限, 在当前学问产权案件的审判中仍是争议较大和困扰颇多的重要问题。发生冲突的学问产权要么是经由行政授权程序产生的, 要么已经进入行政授权程序, 如何确定这些冲突( 纠纷) 的法律属性,进而确定是依据行政程序处理还是民事司法处理, 以及民事司法介入哪些权利冲突, 对此均不乏争议。尽管理论界和实务部门提出一系列解决学问产权权利冲突的规那么和路径, 但好像尚未清楚地归纳出令人信服的划分民事司法及行政程序之间的法律界限的一般性标准, 而科学合理的划分标准应当为现行做法供应有劝服力的说明

2、, 对当前存在的问题给出恰如其分的答复, 并科学地指导将来的相应法律实践。为此, 本文试图对于解决学问产权权利冲突中民事司法及行政处理的一般性划分标准进展探讨。一, 民事程序及行政程序介入标准模糊性的缘由分析现行法律, 理论和实务已规定或者归纳了解决学问产权权利冲突的实体规那么, 如爱护在先权利, 醇厚信用和维护公允竞争, 有关法律也规定了解决冲突的程序规那么。但是, 主要是由于以下两个缘由, 如何处理权利冲突解决过程中民事程序及行政程序的关系, 仍旧存在悬而未决或者易引起争议的问题, 使得进一步界定两种程序的关系成为必要。( 一) 在民事权利及行政程序错综困难的交织中并未搭建民事司法及行政授

3、权( 及其后续程序) 的法律桥梁学问产权权利冲突的解决程序之所以困难, 重要的缘由是, 主要的学问产权都是通过行政程序授予的, 这就确定了原来属于私权的学问产权却及行政程序结下了不解之缘, 学问产权权利冲突的解决相应地及行政程序难分难舍。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看, 解决学问产权权利冲突的规那么根本上都是行政程序中适用的规那么。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以下简称为商标法) 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及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三十一条规定“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也不得以不正值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运用并有肯定影响的商标,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

4、标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 商标全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恳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 闻名商标全部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这些爱护在先权的规那么都是商标授权或其后续程序中适用的规那么。即便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关于“ 商标全部人认为他人将其闻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 可能欺瞒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会的, 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的规定, 也仅仅是一种行政处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得“ 及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以及专利法实施细那么第

5、六十五条第三款关于“ 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及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恳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但是未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确定或权及专利无效程序解决权利冲突的规那么。这些法律, 行政法规对于司法是否适用这些规定, 至少并未作出干脆的明确规定。换言之, 就其涉及的权利冲突规那么而言, 这些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针对的都是行政授权及其后续程序中的权利冲突, 并未涉及司法程序中处理的相关权利冲突, 因而并未涉及司法处理。即使司法处理中适用一样或者类似的实体规那么, 也多是依据这些规定的法律精神进展的推论。有关学问产权法律尽管着重规定了解决学问产权权利冲突的行政程序或者行政途

6、径, 而对于权利冲突的司法处理语焉不详, 但这并不当然意味着具有排斥民事诉讼途径的初衷。这是由两种处理途径的法律属性和法律要求所确定的。依据依法行政和行政法定原那么的要求, 通过行政程序解决学问产权权利冲突须要法律的特殊规定, 否那么行政机关即无章可循。依据法官不得因法无明文规定, 法律规定不明确或不完备而拒绝裁判的处理民事争议的固有法治原那么, 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构成民事争议的权利冲突却具有非法定性, 属于法官的固有权力和职责。有关学问产权法律对行政程序的特地规定或许给人留下好像排斥民事诉讼的假象, 但民事诉讼的非法定性确定了不能像对待实行法定主义的行政程序那样, 去对待不实行法定主义的民

7、事诉讼。只要有民事争议的存在, 就应当有民事救济, 民事救济及民事争议是如影随形的, 不须要法律刻意去作明文规定, 因此, 即便有关学问产权法律未作特殊规定, 也并不阻碍适用民事法律程序的一般规定。经行政程序产生的民事权利在性质上归根结底还是民事权利, 在民事权利取得和行使中发生的冲突本质上仍旧是民事争议, 依据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争议也就有固有的自然根底。但是, 相关的学问产权法律, 行政法规并未干脆规定学问产权权利冲突的民事司法处理规那么和程序, 更未涉及行政处理及民事司法处理的关系, 以至于实践中对于如何对待两种处理的关系, 哪些领域可由司法介入, 行政程序对于民事司法是否具有排斥性等, 难

8、免会产生模糊相识。( 二) 解决学问产权权利冲突的法律程序属于“不完全的程序在法律生活中, 为形成肯定的法律结果或者法律状态, 有必要履行特定的活动过程, 这就是所谓的“ 法律程序。假如把重心放在实体正义上, 程序就可能被赐予次要意义。但是,不同的法律程序往往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这已是法律生活的常识。这就要求考虑程序自身的存在理由( 程序的独立价值) , 并区分符合正义及不符合正义的程序。这种在程序的层次上考虑的正义, 就是程序的正义。解决权利冲突的法律规那么既涉及实体规那么, 如爱护在先权, 醇厚信用和维护公允竞争的原那么, 又涉及程序规那么( 特殊是行政程序规那么) , 两种规那么的设

9、计又干脆涉及如何使权利冲突的处理更为妥当, 而两种规那么的关系可以通过实体正义及程序正义的关系进展分析。美国哲学家罗尔斯关于程序正义的闻名分类, 可以为我们分析实体正义及程序正义的关系供应很好的视角。他将程序正义分为如下三种类型。第一种称为“ 纯粹的程序正义, 指的是对于什么是符合正义的结果并不存在任何标准( 或者说无法进展推断) , 而只存在肯定的程序规那么。罗尔斯指出:“ 在纯粹程序正义中, 不存在对正值结果的独立标准, 而是存在一种正确的或公允的程序, 这种程序假设被人们恰当地遵守, 其结果也会是正确的或公允的, 无论它们可能会是一些什么样的结果。 1例如, 赌博不须要任何技术, 只要严

10、格遵守程序规那么, 得到什么样的结果均被认为是正义的。换言之, 只要其规那么并不有利于某个特定的参与者, 是否符合正义就只取决于程序, 而不取决于结果。在这种状况下, 结果的正义没有单独的衡量标准, 遵守公允的程序所达成的结果, 就被认为是公允的结果 2。正如罗尔斯所说,“纯粹程序正义的一个明确特征是: 确定正值结果的程序必需实际地被执行, 因为在这些情形中没有任何独立的, 参照它即可知道一个确定的结果是否正义的标准 3。第二种称为“ 完全的程序正义(或者翻译为“ 完善的程序正义), 是指在程序之外存在着确定结果是否符合正义的某种标准, 且同时也存在使满意这个标准的结果得以实现的程序的状况。例

11、如, 把蛋糕完全均等地分给数人的状况, 到达均分的结果才符合正义, 且存在实现均分的程序。这就是动手切蛋糕的人最终领取自己的一份。为使自己的蛋糕尽可能多一些, 他会尽最大努力均分蛋糕, 均分的结果由此实现, 因而这样的程序符合正义。正如罗尔斯所说, 完善的程序正义有两个特征:“ 首先, 对什么是公允的安排有一个独立的标准, 一个脱离随后要进展的程序来确定并先于它的标准。其次, 设计一种保证到达预期结果的程序是可能的。 4第三种称为“ 不完全的程序正义“( 不完善的程序正义), 即虽然在程序之外存在着衡量正义的客观标准, 但百分之百地使满意该标准的结果得以实现的程序, 却不存在。例如, 刑事诉讼

12、中的真实就是程序之外的标准, 但无论如何精致地设计程序, 认定无辜的人有罪或者相反的结果, 均难以防止 5。罗尔斯关于程序正义的分类, 明显就是关于程序正义及实体正义的关系的三种类型的划分。虽然罗尔斯立足于程序正义划分, 但他事实上那么是划分了程序正义及实体正义的关系的三种情形。这也说明, 程序正义原来就是及实体正义相比照的, 程序正义必需及通过程序实现的结果的实体正义联系起来考虑。既然法律程序是实现实体权利义务的方式或者过程, 就法律程序及实体权利义务的对应关系而言, 程序的正义无非就是罗尔斯概括的三种状况。就法律现象而言, 由于社会生活及及其相应的法律关系的困难性,“纯粹的程序正义比拟少见

13、,“完全的程序正义几乎不存在(或者说仅是一种志向状态), 而比拟常见的却是“ 不完全的程序正义。至少在“ 不完全的程序正义中, 程序设计得好坏干脆影响着实体正义的实现程度, 但无论如何设计程序, 均不能完全地实现实体正义, 因而最好的程序只能是最能接近实体正义的程序。究其缘由, 诚如波斯纳所说,“法律不同于科学, 它缺乏无法辩驳的客观的方法来确定其命题的 真实性。这就确定了程序的设定具有很强的主观色调和较大的敏捷性, 也即如何设计程序必定具有很强的评价色调和权衡余地。何况, 我们并不具有在任何时候都能满意肯定标准的相识实力和手段, 使程序正义及实体正义完全到达一样只能是一种志向, 我们只能尽量

14、追求不能完全到达的境界。设计和实施好法律程序。实体正义是否最大化, 乃是衡量设计或者实施程序的好坏的标尺。当然, 应然及实然之间总会有这样那样的距离, 这既警醒我们时刻防止以不适当甚至滥用的程序妨害实现实体正义, 也激励我们尽可能选择能更好实现实体正义的上好程序。就解决学问产权权利冲突的规那么而言, 我们不管如何进展设计, 均不行能百分之百地保证明体结果的完备无缺, 从而使这些规那么不行防止地落入“ 不完全的程序正义之列。由于具有这种程序正义的属性, 行政程序及民事程序的关系不管如何设计, 均难免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问题, 均难免会遇到一系列两难的选择。在一些程序的设计中, 之所以面临不同的路

15、径选择和发生猛烈的争辩, 缘由大体如此。例如, 两个注册商标在运用中产生了市场混淆, 倘假设只能由商标授权机关进展处理, 其好处是有利于处理程序和执法标准的统一, 其缺点是效率较低; 倘假设除行政程序外还允许司法处理, 其好处是便于刚好处理, 效率较高, 而缺点那么是分散的法院有时难以有效地保证执法标准的统一, 甚至有人指出这会破坏我国高度集中的商标授权制度。利弊之间, 全在权衡。这种程序正义的属性, 确定了处理方式或者处理结果往往是“ 没有最好, 只有更好。选择都是相对的, 充其量是利益衡量后两害相权取其轻或者两利相权取其大的结果, 而不行能是天经地义或者完备无缺的结果。这就要求在选择时尽其

16、可能兴利除弊。程序正义及实体正义的关系的相对性, 既使得我们在设计程序或者路径时可以具有不拘一格的敏捷性, 又使得我们对程序的设计和实施时常感到不行捉摸。立法者或者司法者选择不同的处理路径和程序都是基于不同的取向! 路径程序的不同当然会影响实体处理结果。在存在处理学问产权权利冲突的不同路径和程序的状况下, 无论实行哪一种路径或程序均可能有其自身的道理或者正值性, 当然也存在其相应的局限性。学问产权权利冲突的解决程序或者途径不是单一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我们在选择路径和程序时必需防止肯定化和简洁化, 不能简洁地认为此种程序肯定应中选择而另一种程序肯定错误, 而应当允许依据状况的变更而变更选择。就

17、司法而言, 除非法律有不允许作其他选择的规定, 我们在设计和实施民事救济的路径和程序时可以依据详细状况,依据调整社会关系的须要, 审判时机的成熟程度进展审时度势的把握, 设计和选择。二, 依据民事关系及行政关系的法律属性确定一般性的区分标准( 一) 构成行政程序的一局部而应当依据行政程序处理的情形倘假设依据有关学问产权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有关学问产权权利冲突的解决属于行政程序的组成局部, 那么处理这种权利冲突就成为行政程序应当考虑的范围, 成为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法定因素。尽管这种冲突涉及他人的民事权利, 但对民事权利的推断成为行政程序的构成要素, 不能形成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 应当纳入行

18、政程序和行政处理, 而不宜再由民事司法介入。在详细行政行为作出之后, 利害关系人可以寻求司法审查, 但此时即归入行政争议的范畴。法院对于此类著作权侵权纠纷为何不予受理 这就是考虑了此类商标授权程序中的著作权纠纷属于行政程序的组成局部, 不宜纳入民事诉讼范畴。首先, 商标局注册商标的行为是需依申请而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 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是行政程序的组成局部。即便申请注册的商标运用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该申请行为因成为行政程序的一局部, 而仍旧区分于通常的商业运用行为, 不同于侵权行为意义上的运用行为。因此, 这种运用行为不能产生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 只能产生行政法律关系 6。其次, 在

19、行政程序之中, 商标法已特殊设置了对在先权利的爱护性规定。初审公告的主要目的就是爱护在先权利, 即初审公告的程序是爱护在先权的程序, 公告行为属于爱护在先权的行政行为。倘假设初审公告的申请商标涉嫌侵扰在先权, 权利人可以据此获得救济。再次, 司法救济时机不成熟。既然这种“ 疑似侵扰著作权的权利冲突已成为行政程序的必要组成局部, 倘假设将申请行为作为民事行为对待, 并作为民事审判的对象, 那么这就意味着将行政程序的一个环节( 申请行为) 单独作为民事司法的对象, 而民事裁判的结果必定无异于为行政处理预先供应法律意见(“ 参谋意见) , 这会使行政程序的正常进展受到干扰, 甚至使行政程序形同虚设,

20、 有悖法律设置行政程序的目的。总之, 一般地说, 对于构成行政程序组成局部的权利冲突, 不再另行由民事司法程序介入, 可以防止民事司法权不适当地介入行政法律关系, 划清民事司法及行政处理的界限, 防止民事司法处理行政争议, 而在行政程序完成之后再赐予司法审查救济, 既可以理顺法律救济之间的关系, 节约法律资源, 又利于维护执法标准的统一性。( 二) 民事司法程序及行政程序相互独立而并行不悖的情形行政授权及其后续程序涉及的很多权利冲突同时构成独立或者相对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的, 即使对民事争议的处理或许对相关行政程序产生影响, 也并不因为这种影响而阻碍民事司法救济的存在。这种情形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

21、进展理解。第一, 在这种状况下, 权利冲突涉及的民事关系的独立性是允许供应独立的民事救济的前提和根底, 也是民事司法程序的“ 放矢之“ 的。民事司法程序针对的对象仍旧是民事法律关系, 它本身不是行政程序中的构成要素。这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通常是由侵权行为或者合同产生的。例如, 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形( 绘画) 注册为商标, 并在商业中运用。在这种状况下, 是否应当注册商标问题, 属于商标授权及其后续程序解决的问题; 其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形用作商标( 即运用该商标的行为) , 构成侵扰著作权行为, 也即运用商标的行为在运用人( 商标权人) 及著作权人之间产生独立的民事侵权关系, 可以纳入民事救

22、济的范围。从当前司法实践看, 法院审理的很多学问产权权利冲突案件都属于这种类型。如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采招网信息科技不正值竞争纠纷案。原告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9 年12 月3 日, 经营国内招标及投标效劳等业务, 利用 chinabidding .cn 网站发布网络广告。2001 年4 月12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原告的“ 中国选购及招标网网站名称予以公告, 该网站对应的域名为“ chinabidding .cn。2002 年4 月11 日和2004 年4 月11 日北京通信管理局先后为原告颁发“ 电信及信息效劳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告北京采招网信息科技成立于2004 年3

23、 月15 日, 经营因特网信息效劳业务。2004 年11 月18 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被告的“ 选购网招标网站名称予以公告, 网站对应的域名为“ cnbidding .cn。2004 年11 月30 日, 原告就被告注册“ 选购招标网网站名称被公告一事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异议, 恳求其驳回被告的申请, 但未获该局支持。2004 年12 月18 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被告的网站名称备案登记。原告知称, 其“ 中国选购及招标网系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唯一一家发布依法必需招标工程公告的网站, 在业内具有肯定影响力, 且常被业内外简称为“ 选购及招标网, 而被告申请的“ 选购招标网

24、明显及原告的“ 中国选购及招标网在名称上是近似的, 足以造成他人误会, 具有搭便车牟利的动机, 恳求将备案登记予以撤销等。被告认为, 原告恳求法院判令撤销“ 选购招标网网站名称,这是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之间的行政纠纷, 且原告网站名称中的“ 中国, “ 选购, “ 网这样的通用名词, 不存在学问产权。该案一审判决认为,“本案为不正值竞争纠纷案, 应适用我国反不正值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原告以被告的 选购招标网 网站名称存在名称上的相像性, 足以造成他人的误会, 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值竞争为由, 向本院提起诉讼, 该诉讼属于民事诉讼, 被告关于本案是原告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之间的行政纠纷的主见

25、, 本院不予接受 7。那么, 本案原告及被告之间的纠纷是否属于不正值竞争民事纠纷 这就要依据两者关系的法律属性进展认定。首先, 就原告和被告因网站的运用行为发生的纠纷而言, 原告恳求制止被告运用其备案登记的网站乃属于民事纠纷。其次, 就备案登记网站的行为而言, 倘假设无另外的特殊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网站名称的行为属于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 由此引发的恳求撤销备案登记行为的纠纷, 属于行政纠纷。换言之, 就本案而言, 原告针对被告的运用行为而恳求停顿其运用备案登记的网站的纠纷, 或者恳求法院判令被告撤销其网站名称, 均涉及原告及被告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属于同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

26、纷; 恳求法院干脆撤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的网站名称, 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利害关系人之间因详细行政行为所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 它超出了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 属于行政纠纷, 不属于民事诉讼解决的问题。可见, 尽管该案涉及的民事争议及行政争议亲密相关, 但有关民事法律关系及行政法律关系是相互独立的, 即原告及被告之间的网站名称运用冲突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为民事关系, 而原告倘假设因存在这种冲突而及网站备案登记的详细行政行为产生利害关系, 那么在原告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之间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第二, 民事审判的结果往往对相关的行政授权及其后续程序产生影响。在学问产权权利冲突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先于

27、行政程序而存在的状况下, 民事裁判的结果往往对行政处理产生影响, 甚至可以预决行政程序的结果。特殊是在有些状况下, 民事争议的解决甚至是行政处理的前提和根底。例如,注册商标已经协议转让, 并经商标局核准的, 倘假设转让人及受让人因转让协议的效力发生争议, 法院对该协议效力的民事判决, 就成为当事人能否申请商标局撤销核准转让行为的根底。而且, 商标局在核准商标转让时, 并不审查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 只审查转让协议的有无) , 这使得申请撤销商标转让核准行为, 必需以转让协议的民事救济程序为前提。司法实践中有人认为法院对于这种商标转让纠纷不应受理, 而应由商标局在核准程序中审查。事实上, 首先是商

28、标法未将审查商标转让协议的效力纳入审查范围, 而且即便行政程序中可以审查协议的效力, 也并不解除对该协议的民事司法处理, 因为这种协议的争议属于典型的和独立的民事争议, 法院的民事处理及行政处理并不冲突 8。第三, 民事程序和行政程序的处理方式或者处理程序不同。两种程序的立足点是不同的, 即民事程序立足于合同, 侵权等民事关系, 行政程序立足于行政授权或其后续程序须要考虑的因素( 即便是涉及民事权利的因素) , 并在这些因素的根底上作出行政处理。在这种状况下, 不管涉及学问产权权利冲突的民事案件及相关的行政授权或其后续程序有何亲密关系, 法院的裁判仅针对相应的民事关系(民事侵权行为或者合同)

29、, 而对行政处理的效力不予干脆推断或者涉及。民事司法旨在确立因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停顿侵害, 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行政程序通常解决行政授权问题( 如撤销经行政程序授予的学问产权) , 两者的对象和使命是不同的, 具有相互独立性, 可以并行不悖地存在。此外, 允许民事程序的介入, 还可能有其特殊的救济意义。例如,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已经注册的商标,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三十一条规定的, 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 商标全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恳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闻名商标全部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至少从理论上说, 商标超过恳求裁

30、定撤销期限的, 虽无法寻求行政救济, 但倘假设未超过诉讼时效, 仍旧可以获得追究民事侵权责任的救济, 即通过民事程序仍旧可以责令停顿运用侵权的注册商标。总之, 无论权利冲突涉及的民事关系及行政处理有什么样的关联( 不管是产生实际影响, 给出预决性后果还是供应行政确定的根底) , 只要其具有相对独立性, 就可以依据民事诉讼供应救济。在构成民事争议的状况下, 法院不应退避三舍, 而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况且, 裁决民事争议是法院的特长, 民事争议的后裁决可以为行政程序的顺当处理奠定更好的根底。(三) 法律, 行政法规有明文规定的情形法律, 行政法规对于学问产权权利冲突涉及的民事司法及行政程序有明文规定

31、的, 当然应当依据其规定办理。例如,既然专利法实施细那么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了“ 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及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恳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但是未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确定或者判决的, 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那么对于外观设计及在先权利的冲突, 只能由民事司法判决( 或者其他行政处理) 先行确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权对外观设计专利是否侵扰在先权作出推断。(四) 经行政程序授予的不同权利之间冲突的解决问题经行政程序授予的民事权利仍属于民事权利, 因这些民事权利行使的冲突所产生的争议, 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争议。依据民事诉讼非法定性原那么, 除法律, 行政

32、法规另有规定外, 这种民事争议可以纳入民事诉讼的范围。如当前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之间的权利冲突, 企业名称之间因运用发生的权利冲突, 外观设计专利及在先权之间的冲突, 均纳入了民事诉讼的范围。再如, 商标注册人不标准运用其注册商标, 致使及他人注册商标相冲突( 引起市场混淆) , 亦可以依据民事争议进展处理。当然, 对于民事司法的介入是有一个相识过程的, 前些年有些法院曾认为, 在涉及行政授权的权利冲突中, 行政处理及民事处理有排斥关系, 民事司法不介入行使行政程序授予的权利而引起争议。例如, 在原告蜜雪儿开发股份诉被告蜜雪儿服饰( 北京) ( 以下简称北京蜜雪儿) 侵扰商标专用权, 不

33、正值竞争纠纷案中, 法院指出:“ 原告还指控被告为了到达不正值竞争的目的, 在北京不当登记带有 蜜雪儿字样的企业名称, 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要求判令被告停顿运用 蜜雪儿的企业名称。本院认为, 被告的名称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批准的, 虽该企业名称中的 蜜雪儿及原告的注册商标一样, 也的确会给一般消费者造成混淆, 但如何调整这种关系, 目前法无规定, 且对企业名称登记的异议不属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范围, 原告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恳求。 9在原告辽宁省沈阳市小土豆餐饮诉北京东北小土豆餐饮侵扰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值竞争纠纷案中, 原告依据其在先注册的“ 小土豆效劳商标, 认为被告运用含有“ 小土豆字样的

34、企业名称和字号, 构成不正值竞争,恳求法院责令被告改正具有不正值竞争意图的商号。法院以企业名称的登记及管理不在人民法院审判职权范围之内为由, 驳回了原告的该项诉讼恳求 10。近年, 随着类似争议的增多和当事人对民事司法处理需求的增加, 人们对于因权利行使行为发生的争议的法律属性以及民事司法及行政处理的界限等, 都有了更深刻的相识, 转而以权利行使引起的争议为根底确定相关争议的受理和裁判问题。这种转变当然是对民事争议不具有法定性, 法院不得拒绝裁判民事争议的现代法治原那么的回来。总之, 至少从现行学问产权法律规定的精神看, 对于由行政程序授予的学问产权相互之间的冲突, 通常可以从民事和行政两个渠

35、道获得救济。其中, 民事救济立足于学问产权的运用行为, 即尽管相应的学问产权是法律授予的, 但倘假设在行使学问产权时滥用学问产权而侵害他人的学问产权( 如突出或者以其他不标准方式运用自己的注册商标, 使得及他人企业字号或者注册商标相混淆) 11, 或者构成不正值竞争( 如将他人注册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 引起市场混淆) , 那么就形成了独立的民事诉讼诉因, 受害人可以对于构成侵权的运用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可以通过民事责任裁判制裁该运用行为 12。同样, 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从行政授权或者行政管理的角度, 处理相应的权利冲突。( 五) 为何不能援用违法阻却事由法谚曰:“ 合法行为不构成侵权。( A

36、ctus legis neminifacit injuriam.) 13这句话的本意是, 合法行为并非不会给他人造成损害, 而是即便给他人造成损害, 也不能认定其构成侵权行为, 否那么合法行为者也就无从行为了。有些行为虽然有违法或者侵权的外观, 但因其本身具有合法性, 而不被认定为违法或者侵权。这就涉及合法行为的违法阻却问题。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原那么上具有违法性, 但在具有某些特定事由时, 可以阻却其违法性。这种使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不构成违法的事由, 在法理上被称为违法阻却事由, 阻却违法事由或者违法性阻却事由。违法阻却事由是法律领域的共同现象。例如, 在民事侵权中, 公权力( 职权) 或者私

37、权利的行使, 受害人的同意, 正值防卫和紧急避险等, 均可以构成违法阻却事由 14。例如, 医生经患者或其亲属同意摘除患者的病变器官, 不构成对患者身体权的侵害; 为行使相邻权给邻人造成的不便或者阻碍, 不构成侵权。在刑法上, 有些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违法性要件而又被解除在外, 这种状况就是违法阻却事由, 如正值防卫, 紧急避险以及其他正值行为( 如职权行为, 行使权利行为) , 均可以阻却犯罪的构成 15。法律之所以成认违法阻却事由的存在, 都有相应的理由。就违法阻却事由的本质而言, 在法学理论上有多种界说。有些是实现国家所成认的共同生活目的的适当手段, 这就是所谓的目的说。有些是牺牲价

38、值低的利益以挽救价值高的利益, 这是所谓的优越利益说或者法益衡量说。还有人试图综合目的说和优越利益说而提出行为的社会正值性说, 即行为处于历史形成的社会伦理秩序之内, 为该秩序所允许, 也即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因不具备实质的违法性而阻却其违法性。此外, 学者们还对违法阻却事由进展了各种分类, 如“ 第一是针对危急通过自我爱护和在危难中的救助, 有正值防卫和紧急避险; 第二是形式的权利, 权限的行使, 有强制权, 惩戒权, 被害人的承诺; 第三是面对公共福利的生活利益的促进, 有促进有益于一般社会的设施, 促进危难中救助邻人的福利和安康, 消退苦恼等 16。在学问产权权利冲突所涉及的法律领域, 发

39、生冲突的学问产权往往都是合法的学问产权, 至少在消退行政授权之前处于合法状态, 但违法阻却事由的适用有其局限性。例如, 在外观设计及在先权发生冲突的状况下, 行使该权利的行为即为合法行为, 即便及在先的合法权益相冲突, 法院或者行政机关也因有违法阻却事由而不宜在其他场合判定其侵权。但是,依据专利法实施细那么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精神, 即使该专利权已经依法定程序授予而又未宣告无效, 法院和其他行政主管机关仍旧可以判定其构成侵权并干脆予以处理, 无需考虑其是否已被宣告无效, 而并未适用违法阻却理论。那么, 行使合法的学问产权的行为为何不能完全防止其违法性为何不能适用违法阻却事由在学问产权权利冲突的处理中, 之所以限制或者不适用违法阻却事由, 乃是因为在这种状况下, 法院裁判侵权是基于权利人非法或者不正值的权利行使行为, 这种权利行使行为已超出了合法行为的界限, 不再受违法阻却事由这一法律屏障的爱护。当然, 还可能有其他一些利益权衡的考虑或者深层的缘由。例如, 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未经实质审查, 而在发生权利冲突时由法院或者其他行政主管机关推断是否构成侵扰在先权, 有利于发挥其专业优势, 故行政法规实行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不构成侵扰在先权的违法阻却事由的看法。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询问,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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