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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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学问产权法可以被看成是在学问产权人的垄断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一种利益安排, 法律选择和整合。学问产权法本身是作为平衡学问产权人的垄断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而做出的制度设计,旨在激励学问创建和对学问产品需求的社会利益之间实现志向的平衡。学问产权人的私权利益及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平衡,是学问产权法律制度的基石。这种利益平衡机制在学问产权法上具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关键词:学问产权法利益平衡专有性公共利益在学问产权法中,存在着学问产权人对学问产品的专有权利及社会公众对学问产品的合法需求之间的冲突,须要对具有公共商品和私人商品双重属性的学问产品的运用, 安排和利益共享做出合理的支配,以实现学问产权法的

2、公允正义价值目标。正是在此意义上,笔者提出利益平衡论可以作为建立学问产权法的理论根底。一“在法的创制过程中,相识各种社会利益是法的创制活动的起点对各种利益作出取舍和协调,是法的创制的关键。1作为协调学问产权人的利益及学问产品中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的学问产权法更不例外。从“利益的角度考察,可以将学问产权法看成是在学问产权人的垄断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一种利益安排, 法律选择和整合。学问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是国家平衡学问产权人的专有利益或者说垄断利益及社会公众接近学问和信息的公众利益以及在此根底之上的更广泛的促进科技, 文化和经济开展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支配。毋庸指出,人类社会的创建性活动在

3、很早即已存在。进入阶级社会以来,智力创建者和运用者之间的冲突和冲突始终存在。随着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开展,这种冲突和冲突表现愈来愈猛烈,在客观上提出了以有效的方式加以协调的须要,于是学问产权法在几百年前诞生了。这种制度,一开场就是作为协调和平衡学问创建者和运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作为平衡学问创建者的专有利益或者说垄断利益及公共利益的制度支配而出现的。学问产权法是一种激励学问创建,促进科技, 经济开展和文化进步的重要法律制度。社会的开展须要丰富多样的学问产品。给予学问产品的创建者对学问产品的专有权是激励学问产品生产的重要法律机制。无论是从学问产权的劳动理论还是经济学理论2等视角看,学问产权这种私权

4、的授予和爱护具有充分的正值性。然而,学问产权法这种产权制度的运行是有代价的,这表现为专有权的授予限制了学问和信息的自由流淌。为此,须要在学问专有权和学问共享权之间进展利益平衡,以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的整体福利。在几百年的学问产权立法设计和司法实践中,人们渐渐发觉,利益平衡原那么作为一项根本的指导原那么起着实质性的作用。国外有关著作权, 专利, 商标和商业隐私的案件,无不说明学问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原那么通3过司法实践得到了开展,回过头来又明确地用于指导司法实践和立法的修改及完善。国内外有关学术观点那么说明,国内外学者对学问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原那么及机制越来越达成共识。在学问产权法的整个历史发4展过程中

5、,利益平衡始终是学问产权法开展的主旋律。学问产权在历史上总的趋势是不断扩张,这种扩张的背后即是利益平衡机制在起作用。在当代的学问产权立法和学问产权国际公约中,利益平衡依旧是学问产权法上永恒的主题。如及贸易有关的学问产权协议TRIPS协议明文规定应当促进权利及义务之间的平衡。世界学问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学问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WPPT序言局部那么将“保持作者的权利表演者, 唱片制作者的权利及广袤公众的利益尤其是教化, 探讨和获得信息的利益之间的平衡作为公约的重要目的。这可以说是国际上对学问产权法利益平衡原那么达成共识的标记。二在学问产权法的利益平衡的总体框架中,学问产权人利益及公共利益

6、的平衡,构成了利益平衡的核心内容,也是本文主见以利益平衡建立学问产权法理论根底的主线。法律是利益关系的调整器,学问产权法也不例外。由于在学问产权法中存在着不同的利益主体,学问产权法须要在这些利益主体的利益之间进展协调,特殊是在学问产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之间进展协调及平衡。这是因为,在学问产权法调整的利益关系中,学问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及在此根底之上的更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是这种利益关系的核心,而基于学问产权的法定专有性,学问产权人的专有利益及社会公众接近学问产权人的学问产品的利益是冲突和冲突的学问产权干脆表现为对他人在法律有特殊规定状况之外未经许可运用行为的制止。学问产权法的根本目的是促

7、进国家经济, 科技和文化的开展及社会的进步。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学问产权法不行能只对学问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及在此根底之上的更广泛的公共利益这两种冲突的利益之一加以爱护,而必需本着既有利于刺激学问产品的创建又有利于学问产品被公众接近, 利用, 传播的原那么做出详细的制度支配。为此,就必需在学问产权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实现平衡。学问产权法本身是作为平衡学问产权人的垄断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而做出的制度设计,旨在激励学问创建和对学问产品需求的社会利益之间实现志向的平衡。学问产权人的私权利益及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平衡,是学问产权法律制度的基石。学问产权是一种具有很强公共利益性质的私权也说明,须要在

8、学问产权法中的个人利益特殊是学问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维持一种平衡和协调的关系。学问产权法通过平衡学问产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促进了学问产权法公允, 正义社会目标的实现。同时,利益平衡也是学问产权法的价值目标。学问产权法本着这一原那么,充分考虑学问产权人及社会公众的合理权益,协调两者间的关系,是实现既激励学问创建又促进公众对学问产品接近的关键。学问产权法也只有在对利益平衡目标的不断追求中,才能实现对社会资源最合理的配置。由于在学问产权法中,激励学问创建及确保公众对学问产品的合法需求是学问产权法中的一个主要冲突,通过透析学问产权的私权属性, 公共利益以及学问产权的立法目标探

9、讨学问产权法中学问产权人的利益及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问题变得很重要。这种平衡反映了学问产权法是一种激励学问创建特殊是智力创建的机制和协调, 平衡利益关系的调整机制。从这种平衡中,可以对学问产权法的整个制度框架做出完整的相识,特殊是学问产权法的目的, 价值构造及制度设计原那么。利益平衡在实质上反映了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公正和适当的安排。通过分析学问产权法利益平衡原理以及学问产权特地法律中著作权人的利益, 专利权人的利益, 商标权人的利益, 商业隐私权人的利益及相应的公共利益的平衡问题,可以发觉学问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主要表达为学问产权立法设计上对学问产权人的权利和利益及社会公众的权利和利益,在兼顾

10、公允及效率的状况下做出公正的, 适度的, 合理的划分。这种划分是确立学问产权专有领域和学问产权公有领域的适当, 合理的界限。进一步说,从学问产权法的整个制度看,利益平衡要求授予的学问产权不仅仅应当“充分而有效,而且应当“适度及合理。解决学问产权爱护的充分及有效,是发挥学问产权法激励机制的前提。学问产权法作为一种标准学问产品归属, 市场流转, 利用的法律制度,其干脆目的是充分爱护学问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学问产权概念本身也表达了对学问产权这种法定垄断权的依法确认和爱护。但是,这只是学问产权的利益天平的一面。另一面即是学问产权爱护的“适度和合理的问题。依据法理学原理,权利作为利益的法律化,是法律设定

11、的在肯定范围内的自由。这说明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这种边界是权利人及其他任何人利益的分界限或者说平衡点。在学问产权法中,同样存在这一平衡点。详细表达在学问产权法的标准要求上那么是对学问产权的适当而合理的爱护。学问产权爱护的适度和合理要求对学问产权的爱护既不能过度,也不能爱护严峻缺乏,而是应当维持一种适当的爱护水准。从学问产权本身的权利配置看,适度和合理要求学问产权人的权利设置既保障了激励学问创建的须要,又使得学问产权的授予不至于成为社会公众接近学问和信息的障碍。私权爱护是学问产权利益平衡的前提,“适度和合理爱护的要求那么使学问产权的私权爱护受到利益平衡原那么的制约,即学问产权人的私权爱护不能超

12、越学问产权法须要保障的利益平衡目标。不仅如此,从经济学分析的角度看,这种权利设置及作为学问产权法的替代机制的其他制度相比,学问产权法在总的社会效用上, 在增进社会的总的福利上,应当是具有最正确效果的。也就是说,学问产权法在激励对学问创建的利益及学问产权垄断权对社会公众利用学问和信息限制的社会本钱之间相比,其取得的社会净利益仍旧大于允许学问产品被自由运用的“社会全部权环境下的对学问产品运用的利益。虽然要精确地“计算现行的学问产权法界定的专有权范围是否代表了在激励和接近之间的志向的平衡是很困难的,这却并不意味着不存在这样一种平衡。三从平衡的性质上看,它既表现为一种过程也表现为一种状态。在从利益平衡

13、角度谛视和认知学问产权法时,也须要相识到平衡的这一性质。学问产权法作为一种过程的平衡表现的是一种动态平衡。由于志向的平衡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对这种状况的不断追求就是学问产权法不断完善的过程。由于学问产权人及公共利益的平衡都有肯定的环境和条件,一旦这种环境和条件被变更,原有的平衡状况将被打破, 原有的对学问产权的限制就会变得不适当,这就须要在新的环境和条件下重构利益平衡机制,照实行对学问产权限制的反限制来重新协调学问产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本文探讨的学问产权法之利益平衡本身也是一种状态,是一种静态的平衡。作为一种状态,它表现为学问产权法在对学问产品权益安排, 权利义务关系总体上的和谐协

14、调。就作为一种状态的平衡来说,学问产权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以及在此根底之上的更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表达为一系列情势,并详细反映在学问产权法制度设计中。详细地说,作为状况的平衡主要表达为:一是学问产权的有限专有及最终进入公有领域的平衡。这种平衡表达于学问产权爱护期限或者说有效期的限制。学问产权特地法律规定学问产权具有有限的爱护期,其目的在于防止学问产权私权永久性地被个人占有,使学问产品来源于社会而最终又回来于社会,使社会公众最终能够不受任何限制地自由获得学问和信息。正如DavidNimmer在剖析著作权公共利益问题时所指出的一样:依据著作权法的传统的公共利益原理,代表公有领域的作品成为人类的继

15、承物的一局部,并且著作权只是在通向更大利益的道路中报偿作者的一个临时的站台。5可以说,学问产权的时间限制是实现学问产权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平衡的一种重要制度机制。美国国会报告即探讨过在确定著作权的适当的期限上的激励及接近之间的平衡机制。6二是学问产权的权能均衡。权能均衡是指“各行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之种类, 数量处于一种相对的平衡状态。7本文所称的学问产权是一个类称,它是由一系列专有权构成的一个权利系统。学问产权每一个权能的设立,都须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 文化, 科技开展状况。并且,每增加一个学问产权的权能,须要在这一权能层次上实现相应的权利及义务的平衡, 权利全部人的专有权及受权利人限制

16、的社会公众的合法需求的平衡。学问产权的扩张,无不表达了这一状况。8学问产权的权能均衡,一般地说须要防止两种状况:一是社会开展出现了运用学问产品的新的方式,而这种方式严峻地影响到学问产权人的利益,学问产权法却没有刚好增加新的权能;二是盲目追求学问产权的扩张,使肯定时期授予学问产权的权能太多,以致引起学问产权人及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冲突。三是学问产权的权利行使方式的平衡。这种平衡也是学问产权法涉及利益平衡的最广泛和关键的内容。该平衡表达在学问产权人方面就是,学问产权人在行使自己的专有权时,以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为前提。学问产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社会公众也应当保障权利的正常行使

17、。但是,权利的行使不能因此影响到公众对学问和信息的正常利用。如商标的爱护范围在传统上通过通用化原那么, 描述性原那么等受到限制,这将商标爱护范围限制为商业性质的, 市场交易领域。在不是这些领域的运用范围时,商标权人原那么上不能干预。就著作权行使来说,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能阻挡他人为学术探讨, 教化等目的运用其著作权作品。就专利权的行使来说,专利权人也不得垄断技术排斥他人对技术的正常接近和运用。四须要指出的是,在从利益平衡角度“解读学问产权法时,有可能会存在这样一种相识,即平衡总是及不平衡相伴,及不平衡构成一对冲突;而且平衡只是一种短暂的和相对的平衡,不平衡才是学问产权利益关系状态的特征。应当看

18、到,从平衡及不平衡这对冲突来看,在以利益平衡作为学问产权法的基石时,并没有否认不平衡的现实性。主见平衡,正是因为存在不平衡失衡。在存在失衡状况时,才有必要实现平衡。尽管基于平衡是短暂的现象和状态而可能随时被打破,却不能因为这种“短暂的平衡而否认平衡的价值原有的平衡被打破后,会在新的环境下形成新的平衡。另外,平衡的相对性也说明平衡是有条件的。平衡的条件性对探讨学问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有重要意义。正是因为利益平衡有条件限制,为了实现学问产权法的利益平衡目标,就须要创立并维持平衡的一套学问产权法律制度,作为实现“利益权利协调机制的平衡条件。像学问产权制度中的权利归属制度, 权利限制制度, 权利有限爱护期

19、制度, 权利许可和转让制度, 权利救济制度等就是表达。没有这些制度保障,或者这些制度之一局部不太完善,学问产权法的有条件的利益平衡就难以实现。学问产权法的开展也正是在利益平衡及不平衡的冲突中开展的,而总体上是趋向于平衡的。特殊是学问产权法及技术的开展, 社会的进步有极大的关系。随着技术的开展和社会的进步,作为学问产权法基石的利益平衡状态会产生相应的变更。这种变更的一个趋向就是原来的学问产权法的利益格局被打破,致使原有的平衡状态走向失衡状态。为了使学问产权法在新的环境下接着协调学问产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关系,以产生志向的社会效用,这就须要对爱护学问产权的法律制度进展调整,重新规制学问产权人的权利义

20、务。也只有这样才能使之接着成为激励学问创建和扩散, 促进文化进步和经济开展的制度。这里所说的调整和重新规制,一般表达为学问产权立法的修改和完善。从这里也可以理解到,为何及其他的法律制度相比,学问产权法的修改比拟频繁。另外,对学问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及原理的探讨,一般是以学问产权的几部特地法律即著作权法, 专利法, 商标法和商业隐私法为例剖析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 技术的开展,能够纳入学问产权客体的范围在不断扩大。像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计算机软件, 生物技术创建等,迄今为止已经在学问产权法体系中占据“一席之地。这样就提出了上述四部学问产权特地法以外的学问产权法,是否也同时适用本文分析的利益平

21、衡原理,以及新出现的客体是否也适用学问产权法的一般利益平衡原理的问题。应当说,本文探讨的学问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原理,原那么上是同样适合于其他学问产权法的,只是在不同的学问产权法中,权利人的利益及公共利益的表现各不一样。一般地说,属于其他创作性成果类别的,像计算机软件,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植物新品种,其立法爱护在利益平衡机制上更接近于专利法, 著作权法在智力创建者的权利和公众接近, 利用这些智力成果的权利及在此根底上的更广泛的促进学问, 信息, 技术, 思想的广泛传播和运用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而属于其他标识性类别的,像厂商名称, 货源标记, 原产地名称之类,其立法爱护在利益平衡机制上更接近于商

22、标法识别标记权人的权利及消费者利益, 竞争厂商的利益及在此根底上的促进有效竞争, 维护公允竞争秩序的公共利益的平衡。从这里不难理解为何像计算机软件爱护法律, 集成电路爱护法律和植物品种爱护法律规定了类似于专利法或著作权法的内容,特殊是对专有权利的确保和对权利的适当限制,而像厂商名称, 货源标记, 原产地名称之类的爱护法律那么在注意对这些名称或标记权利人爱护的同时更注意防止名称或标记被混淆而导致消费者受损和竞争秩序的混乱,从而维护了在爱护广袤消费者和有效竞争根底之上更广泛的公共利益。五本文须要指出,学问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原那么和机制总是针对特定的历史环境和条件的。这是由于利益平衡作为平衡的范畴,它

23、也总是相对的而不是肯定的。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科技, 经济和文化开展的环境中,肯定时期学问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在价值取向上相对来说有所侧重。例如,开展中国家经济, 技术和文化开展比拟落后,及兴盛国家的学问产权法相比,在利益平衡的天平上可能更加倾向于公众接近和运用学问及信息的利益。在学问产权法上表现为对学问产权爱护水平略低,而对专有权的限制较多。随着开展中国家经济, 科技和文化的开展,这种利益的天平那么有向权利人倾斜的趋势,当然这及在学问产权国际化影响下不断加强对学问产权的爱护也有肯定关系。总的来说,尽管利益平衡在不同的学问产权法中表现不一,在不同国家不同开展阶段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它作为建构学问产权法律制度框架的一个重要原那么和机制是毋庸质疑的。正是在此义上,本文将其视为建立学问产权法的理论根底。冯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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