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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用法律学问问答一、 婚姻家庭篇(1-15页)(1-15问)二、 赡养继承篇(16-34页)(16-39问)三、 损害赔偿篇(35-45页)(40-56问)四、 劳动务工篇(46-49页)(57-62问)五、 合同借贷篇(50-65页)(63-81问)六、 消费权益篇(66-71页)(82-87问)七、 典型案例篇(72-76页)(88-92问)婚姻家庭篇1、问:离婚的有效法律形式有哪些?答:离婚的有效法律形式有如下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这是关于协议离婚的规定。协议离婚应由申请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向一方当事人常住
2、 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填写离婚申请表,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系夫妻双方自愿,申请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载明双方自愿 离婚的意思表示,并且对家庭共同财产和子女的抚养与债务分担达成协议,婚姻登记机关进展审查询问后,对于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诉讼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展调解或干脆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这是关于诉讼离婚的规定。诉讼离婚是指 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对子女的抚养、教化、医疗费等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离婚诉讼当事人可向人 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人
3、民法院受理后一般实行两种方式解决:一是调解离婚,是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调解下,就财产分割、子女培育等问题达成一样, 人民法院批准其离婚并制作离婚民事调解书,作为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法律文书。二是判决离婚,是指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形下,就离婚案件的详细状况对夫妻共 同财产和子女培育等作出离婚判决。2、问:如何办理协议离婚?答:办理协议离婚登记,应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下列五个条件:(1)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需是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假设是非法同居、事实婚姻当事人,均无条件提出登记离婚。因此,凡无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登记离婚申请人,婚姻登记机关均不受理。(2) 申请
4、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实力人。所谓完全民事行为实力,是指能对离婚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担当民事责任的实力,民法通则规定,年满十八周 岁、精神状况正常、能完全区分其行为与其后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的人。凡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实力的,只能由其代理人按诉讼离婚的方式提出,解决 婚姻关系问题。(3)离婚申请书是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担当法律后果。登记离婚最重要的条件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这种自愿的行为是解除一切外界的阻挠、干预,完全发自内心的自愿行为。因此,双方必需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陈述理由。(4)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就家庭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与子女的抚养或对生
5、活困难一方的扶植达成协议,并自觉履行这种承诺。(5)双方必需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提出登记离婚申请。离婚,是家庭婚姻关系发生重大变更的法律行为,它涉与到离婚当事人的各种权利,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动,不得请人代理、代替,以到达确实维护当事人的一切利益的目的。依 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 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与对子女抚养、财产与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样的意见。3、问:哪些情形下可以判决准予离婚?答: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
6、由有关部门进展调解或干脆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展调解;如感情确已裂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2)施行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裂开的情形。那么,如何认定感情裂开呢?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裂开的若干详细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裂开作为区分 的界限。推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裂开,应当从婚姻根底、婚后感情、离婚缘由、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
7、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讯实 践阅历,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裂开。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判决准予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制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缘由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瞒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
8、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与别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化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指责教化、处分,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峻损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3)受对方的虐待、
9、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化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4)因其他缘由导致夫妻感情确已裂开的。4、问:夫妻一方离家出走,杳无音信,另一方想离婚该怎么办?答: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后,应准予离婚。”所以夫妻一方离家出走,杳无音信满二年,另一方想离婚,可以按 宣告失踪程序宣告其失踪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假设对方杳无音信满四年,另一方想离婚,可以根据宣告死亡程序宣告死亡后,两人的婚姻关系自然歼灭。5、问:在女方怀孕期间,男方能提出离婚吗?答: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10、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 婚恳求的,不在此限。”根据上述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应当劝服男方撤回诉讼。假设 男方坚决要求离婚,不愿撤回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做出不受理案件确实定并通知男方。这是婚姻法为了疼惜妇女、胎儿和婴儿的利益所作的特别规定。但这一限 制有两点例外:(1)假设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不受此限制。因为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往往都是无法接着忍受男方精神上和 身体上的熬煎。如不与时受理离婚,可能会损害妇女、胎儿和婴儿的利益。所以,假设在此期间女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至于是否准许离婚,还要经过审
11、 理后再行确定。(2)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恳求的,不受此限制。“确有必要”主要是指以下几种状况:女方婚后 与别人发生性关系而导致怀孕,使女方丧失疼惜的必要。例如:女方在婚前或婚后与别人通奸而怀孕的,其事实女方自己成认或经查明属实的,法院应当受理;女方 婚后卖淫的,卖淫是一种违法行为,法律不予疼惜;女方婚后与别人非法同居或重婚而怀孕的,非法同居或重婚是违法行为,妨害了婚姻关系的存续,法律也不予保 护。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的生命受到女方的威逼或者合法权益遭到女方严峻损害的。女方对婴儿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女方婚后与别人通奸、卖淫患有性病,不宜生育的。女方
12、在此期间下落不明的。6、问:配偶患有精神病的,可以提出离婚吗?答: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法定提出离婚的理由第五项中指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裂开的情形”,是指前四项法定理由以外的其他理由,如因配偶患有精神病,导致夫妻感情裂开,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假设理由成立,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离婚。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以下三种状况:(1)婚前曾患过精神病,婚后因受某种刺激复发;(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后因某种强刺激或外伤造成精神病;(3)因精神病遗传而在婚后患精神病。因婚前患过精神病或因家族有精神病遗传患精神病,不管是否隐瞒,均不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理由。婚姻法规定的“感情确已裂开”的缘由
13、是由配偶患有精神病所致,离婚的理由是可以成立的。因配偶患有精神病而提起离婚诉讼的,应首先解决好精神病病人的监护人、生活起居等问题,绝不能因离婚而造成社会的不稳定。离婚,是处理、解决夫妻身份问题,必需由本人亲自进展,其别人是不能代为行使的,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别状况,也应当敬重其权利,假设是间歇性精神病,应当 在其精神正常的时间进展诉讼,假设是无诉讼实力或者是限制行为实力的精神病人,应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代为诉讼。7、问:离婚后,子女随男方还是女方生活?答: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安康成长”的原则来确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
14、,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吵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详细状况判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根据婚姻法与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详细意见规定,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安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动身,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实力和抚养条件等详细状况妥当解决。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还可以根据子女的年龄分两种状况来确定: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若干详细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假设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
15、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峻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缘由,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安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状况判决。假设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缘由丧失生育实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变更生活环境对子女安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的,而另一
16、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峻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安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根本一样,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实力扶植子女照看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假设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吵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疼惜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番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8、问:夫妻一方患病,可否要求另一方支付医疗费或生活费用?李梅枚经过几年的恋爱长跑,最终和吴均走进了婚姻殿堂。不久生育了子女。
17、吴均在外地打工,李梅枚自己在家开了一个小卖部卖日常生活用品以补贴生活,日子过得 其乐融融。但天有不测风云,2000年,李梅枚被诊断为患有糖尿病。李梅枚将小卖部停开,便开场四处寻医问药,将其全部的积蓄渐渐花光。吴均开场对此并没 有什么意见,但因为治疗花费问题双方冲突不断加深。2001年吴均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李梅枚病情渐渐加重,须要更多的钱治疗,而李梅枚劳 动实力受到很大限制,没有多少收入。此时的吴均对妻子却不闻不问,并将自己的工资收起来不让李梅枚花费。为了治病,李梅枚将吴均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医 疗费用和生活费用。李梅枚的恳求是否合法?答: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
18、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须要扶植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李梅枚身患糖尿病,身体虚弱,丧失了确定的劳动实力,没有什么生活来源,作为丈夫的吴均应当对病妻依法履行扶养义务。因此,李梅枚要求吴均担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的恳求是合法的,应根据详细的状况予以支持。9、问:妻子可否在丈夫提起的离婚诉讼期间要求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陆 某与郝某于2001年登记结婚,陆某在农村务农,郝某在一家乡镇企业上班。婚后,郝某觉察陆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郝某于是带陆某屡次到医院治病,但都不理 想。2006年4月,郝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陆某离婚。5月1日,陆某回到娘家居住,但陆某再次犯病,被送进
19、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5000元,郝某在这次治 疗中没有出现,也没有支付任何费用。在法院判决离婚前,陆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郝某支付这次看病的医疗费、生活费5000元。陆某的恳求是否合法?答:法律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当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须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尽管郝某已经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但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前,郝某与陆某照旧是夫妻关系。由于陆某在发病期间,既无固定收入又无生活来源,作为丈夫的 郝某理应为其主动治疗,但却没有支付任何费用。因此,陆某在医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可以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要求郝某支付确定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10、问:夫妻离婚后
20、,能否以子女变更姓名为由拒付抚养费?2005年,赵梁与妻子李英离婚,女儿赵雪随李英共同生活,赵梁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一年后,李英将女儿赵雪改名为李雪。赵梁得知后,认为不经过他的同意就改女儿的姓,所以,不再支付抚养费。赵梁以女儿改姓为由回绝支付抚养费的理由是否合法?答: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退,赵梁虽与妻子离了婚,但对女儿赵雪仍有抚养义务。同时,法律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原妻子离婚后,不 与他协商擅自改女儿的姓,做法是不妥的。但是,女儿改姓,其父女关系并没有变更。因此,赵梁是不能以此为由回绝支付女儿的抚养费的。11、问:一次性付清抚养费后还可要求增加吗?10 年前,
21、我与丈夫朱某感情裂开而协议离婚,年仅4岁的女儿随我一起生活,按协议朱某一次性付清了孩子的抚养费。转瞬间,孩子上初中了,各种开支增加了不少, 当时朱某所付的抚养费早已用完,而我已下岗,无实力单独担当孩子的生活费用。为此,我和女儿找到朱某,要求他增加抚养费,但朱某以他已一次性付清为由回绝 了我们的要求。请问,在一次性付清了抚养费后,子女还可以要求增加吗?答:我国婚姻法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化费的协议或 判决,不阻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 体意见也指出: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
22、母有给付实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缺乏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程度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须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值理由要求增加的。根据以上规定,子女抚养费在必要时可以增加,朱某拒不同意增加,你的女儿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12、问:解除婚约时是否有权要求对方返还索要的彩礼?答: 在生活中,结婚索要彩礼现象照旧存在,因彩礼引起的纠纷也不断增多。我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制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预婚姻自由的行为。禁 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俗称订婚。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男女双方自愿订立的婚约没有法律上
23、的约束力。男 女双方可以订婚,也可以不订婚,已经订婚的男女双方可以根据当时订立的婚姻而登记结婚,也可以向对方宣布解除婚约,并且无须经得对方同意。但是,婚约解除 后,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先提出解除婚约,任何一方都有权要求对方返还索要的彩礼。假设对方不予返还索要的彩礼,可以向对方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不过,一般状况下,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一般的衣物等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缺乏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对于男女双方互赠 的照片,一方坚持要求退还的,应当劝服对方,尽量返还。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 问题的说明(二)中明确规定:“当事人
24、恳求返还根据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假设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13、问: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留意哪些原则?答:离婚,既是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也是夫妻财产关系的完毕。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详细状况,根据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据此,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留意三点:(1)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将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严格
25、区分。(2)从程序上讲,财产分割应先由双方协商,只有协商不成法院再作判决。(3) 明确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一是男女同等,即不管夫妻双方是否均有收入,其收入是否有悬殊,在离婚分割时夫妻原则上平均分割。二是疼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 原则。即夫妻离婚在分割共同财产时要对女方以与抚养子女的一方赐予照看。三是照看困难一方和无过错一方利益原则。即对离婚后生活会出现困难的一方,以与在 离婚过程中没有法律和道德过错的一方,分割财产时应多分。四是有利于消费生活和财产价值的发挥原则,当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财物,不能或不宜进展实际分割时, 应当疼惜物品的运用价值,一方得到实物,对他方应进展经济补偿。五是不得违背社会共同
26、利益和别人的合法权益,即对国家、集体和别人全部的财物不得分割,同 时,财产分割时不得躲躲债务。14、问:离婚时债务如何清偿?答:离婚时假设有债务,应区分债 务的种类而确定清偿责任。假设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债务,例如为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治疗疾病、购置共同财产等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均有归还责 任,在离婚时以共同财产清偿。假设共同财产足以清偿的,详细归还方式、归还责任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假设是夫妻一方所欠债务,例如一方进展经 营活动所欠债务,而该项经营的收益未用于家庭生活,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由本人负责归还。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 务,应当共
27、同归还。共同财产缺乏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全部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 自全部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全部的财产清偿。离婚开场时即应约定债务的清偿原则、清偿方式与各自应 清偿的数额,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离婚后双方即应根据协议或判决履行归还责任。离婚后,假设觉察一方伪造债务而致使另一方财产上遭遇了损失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15、问: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当保存哪些证据?答:家庭暴力以加害行为人连续性以与操作的隐藏性为主要特征。有些受害者因缺乏屡次累积的伤情原始记
28、录和法医鉴定根据,致使民事调解和诉讼困难,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得不到与时疼惜。为防止这一状况的出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并恳求他们开具验伤通知书,到指定的医院验伤,或到 司法鉴定机构做鉴定。在验伤鉴定后应保存好医院的诊断证明和鉴定结论,假设是通过屡次的验伤或鉴定,应将每一次的医院诊断证明和司法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保 存好,无论是略微伤还是重伤,留下这些证据有利于今后有关部门处理此事。施暴者用的凶器、木棒、铁棍或其他紧急物品,上面留有施暴者或受害人的痕迹如血迹、指纹等,可以作为证据与时向公安机关供应。赡养继承篇16、问: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可否要求养子女支付在抚
29、养期间的生活费、教化费等费用?李大娘,现年70岁,她和丈夫没有生育孩子。30多年前,李大娘夫妇抱回一男孩回家抚养,唤名为李三。经李大娘细心照看,李三长大成人。李三19岁时,李大 娘夫妇为给儿子成亲,倾其全部,东挪西凑,盖了一幢两层的楼房。李三成亲后常因家务琐事和婆媳关系,与李大娘发生争吵。在李大娘丈夫去世后,李三更是变本 加厉,对老母亲的生活起居不管不问,为此村邻与乡干部屡次做工作都无济于事。2004年,李大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李三的收养关系,并要求李三支 付在其抚养期间的生活费、教化费与其他各项开支8万元。对李大娘的诉讼恳求法院是否会予以支持?答:根据法律规定,养父母与 成年养子女关
30、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经审查,假设互相关系确实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法院对于解除收养关系的恳求 当然会予以支持。而且法律也规定,假设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实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 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化费。根据本案的状况,李大娘要求解除与李三的收养关系可以予以 支持,对于李大娘要求支付其在抚养期间的生活费、教化费等费用也应当予以支持。17、问:子女对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是否应尽赡养义务?文山与梅丽于1966年结婚,婚后生育儿女:文娟、
31、文秀。四年后,文山因盗窃罪,被依法判刑14年,女儿随母亲梅丽生活。文山服完刑后,回到家里,开场与梅 丽生活。此时文娟、文秀已开场独立生活,几年后相继出嫁。2004年,梅丽去世,留下了文山孤独一人。现已60多岁的文山体弱多病,而且无经济收入,生活 特别困难。于是他要求女儿尽赡养义务。文娟、文秀认为,文山虽为自己的亲生父亲,但他并未对她们尽抚养教化的责任,根据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他们有权拒 绝赡养父亲。文娟、文秀的行为合法吗?答: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法定的义务。父母对子女不管抚养或者教化 多少都不能成为子女不尽赡养义务或者尽多少义务的条件。本案中,父亲文山客观上因坐牢未尽到一个
32、父亲抚养教化子女所应尽的责任,但并非在主观上遗弃和虐待 她们。如今父亲文山已体弱多病,生活特别困难,作为其亲生子女依法应尽赡养义务。18、问:母亲改嫁后,原子女是否应对母亲尽赡养义务?肖 某,现年70岁。1955年,肖某和赵某结婚,两人均为农夫。婚后生一子一女。后因感情不和,肖某和赵某经法院判决离婚。1994年,肖某与村民于某结 婚,未再生育。肖某常年有病在身,于某为肖某治病已债台高筑。今年,肖某旧病复发,几万元的医疗费让于某无法负担。于是肖某渴望自己的原子女能支付一局部 医药费。然而,却被自己的子女一样回绝,并且遭到辱骂。他们认为,既然母亲抛弃子女嫁给了于某,应当由于某扶养,他们也因此没有了
33、赡养的义务。肖某已嫁给 别人,其原子女是否还应对肖某尽赡养的义务?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 动实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婚姻法同时规定,子女应当敬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预父母再婚以与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更而终止。在本案中,肖某虽然已经另嫁给了于某,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之间具有互相扶助的义务,事实上,作为肖某的丈夫尽了自己的扶 助义务,只是由于自己经济有困难,无法再支付肖某的医疗费用,在这种状况下,作为肖某的亲生子女自然应当赡养自己的父母。19、问:儿子可否因与父母签订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而不
34、再负担赡养义务?刘 大伯和李大嫂是夫妻,生育了一子二女,生活在农村的刘大伯和李大嫂含辛茹苦地将三个子女抚养成人。十五年前,老两口因为儿子婚事的问题发生了猛烈的冲突, 父母猛烈反对儿子和同村的一女孩结婚,由于儿子不从,夫妻俩竟提出要求断绝父子关系。后经村委会干部主持调解,双方签订了一份脱离父子关系的协议,协议约 定:双方同意断绝父子关系,儿子无权继承父母的财产,也不用负赡养的义务,此后发生任何事情双方毫无瓜葛,各自负责。从今,刘大伯、李大嫂与儿子形同陌路 人。现刘大伯和李大嫂年事已高,丧失了劳动实力,也无经济来源,生活特别困难,遇到生病更是雪上加霜,间或两个女孩给点补贴但不够用,而此时其儿子经济
35、相 当富有。当刘大伯要求儿子尽点赡养义务时,儿子以双方已断绝父子关系回绝赡养。本案中,刘大伯、李大嫂之子是否因“断绝”了父子关系而不再有赡养义务?答:刘大伯虽与儿子签订了“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但这一协议没有法律根据,是无效的协议。刘大伯与儿子之间的父子血缘关系并不因该协议而解除,作为儿子当然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故刘大伯之子回绝尽赡养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当然,刘大伯与李大嫂的二个女儿也是有赡养义务的。20、问:赡养义务可以免除或转让吗?我 有一儿一女,几年前,他们之间签订了一份协议,我由儿子来赡养,全部财产也归儿子继承,女儿不继承财产、也不担当赡养义务。当时,我同意了这份协议。可天 有不测风云,
36、儿子在做生意时被别人骗了,生活陷入逆境。而我已70多岁了,体弱多病。儿子一家对赡养我显得力不从心了。无奈之下,我只得要求女儿担当局部 生活费和医疗费等,但女儿却说已通过签订协议把赡养义务转让给了哥哥,并且我也同意了,所以她不用负担我的生活所需。请问:这份赡养协议是否有效?我女儿 还应当担当义务吗?答:你儿女间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你女儿应当担当赡养你的义务。我国婚姻法 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化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实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同
37、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 理由,回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由此可知,赡养父母是每一位子女的责任与义务,不行以通过协议免 除或转让,也不行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回绝履行赡养义务,无劳动实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利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你可义正词严地要求你女儿付给你生活费和医疗费,担当赡养义务。当然,因为你儿女间所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你女儿在履行了赡养义务后,也有财产继承权。21、问:儿子死亡,孙子女是否有赡养的义务?韩 大爷是海南某村村民,现已年逾八旬。生有一个儿子韩珠,无闺女。韩珠生有两子
38、,分别为韩大、韩二,均已成家立业。韩珠生前特别孝敬父母,韩大爷的吃穿住行 都被儿子照看得无微不至。去年四月份,韩珠因意外得病身亡,对于韩大爷的赡养问题,两个孙子纷纷予以回绝,认为父亲韩珠已死,他们无赡养爷爷的义务,拒韩 大爷于门外。作为孙子的韩大和韩二是否有赡养爷爷的义务呢?答:婚姻法规定,有负担实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本案中,作为韩大爷惟一的子女韩珠已经先韩大爷死亡,没有其他的赡养义务人,因此,作为韩大爷孙子的韩大和韩二当然具有赡养义务。韩大和韩二认为作为孙子没有赡养义务的相识是错误的。在韩大或者韩二不尽赡养义务的状况下,韩大爷
39、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两孙子担当赡养义务。22、问:入赘后可否不再负担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周 某夫妇是某村农夫,都是七十多岁的老人。夫妇两人已无劳动实力,还常常有病,生活只能依靠子女负担。夫妇二人生育了三子一女,都已成家单过。其中次子周二 于1995年与邻县的赵某某结婚,并入赘到赵家。2005年周某夫妇将子女召集,商讨赡养事宜,其他几个子女都表示情愿赡养父母,但次子周二认为,当地农 村有“入赘儿子不分家庭财产,也无须赡养父母”的风俗,故认为自己是可以不赡养父母的。周二能否以当地风俗习惯拒确定父母尽赡养义务?答: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这是法定的义务,也是不附带条件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
40、实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当地虽有入 赘不赡养这样的农村风俗,但是农村风俗习惯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因此周二的这种相识和说法是错误的,应予以指责指正。23、问:遗弃的亲生子女被别人收养后,还是否有赡养亲生父母的义务?侯 水水是一名农村妇女,20岁的时候,与同村的另一农夫张大山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名为张君。张君2岁,张大山因车祸意外身亡。第二年,侯水水因不堪家庭的重 负和贫困,将张君送到邻居家玩耍后,借机与一来本地打工的男子私奔,从今,毫无消息。由于张君没有其他近亲属,经其所在村委会同意,本村张伍依法收养了张 君。现张君也成为了两个孩子的父亲。张君始终对母亲侯水水抛弃自己的做法耿
41、耿于怀。2002年,侯水水后来的丈夫去世,其与再婚后所生子女特别不好,现已 70多岁的她难以维持生计,于是就找到了张君,要求其尽赡养义务。遭到回绝后,侯水水便将张君告上法庭,要求张君履行赡养义务。张君对于从小就抛弃自己的 母亲是否有赡养义务?答: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与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退。本案中,母亲侯水水不堪贫困,躲避抚养义务,竟将两岁的亲生儿子予以遗弃,致使张君成为孤儿。后来张君由同村的张伍依法收养,这样,张君就与张伍形成了父子的关系,而与其亲生母亲侯水水的母子关系则因收
42、养关系的成立依法被解除,所以,张君无须再对侯水水尽赡养义务。24、问:继承从何时开场?答: 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场。”这也就是说,假设被继承人的死亡未经证明,或者失踪的被继承人未经法院判决宣告死亡,则不能视为继 承已经开场。由于继承是以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为开场时间的,因此,假设被继承人是自然死亡,那么其自然死亡的时间(一般以医院死亡诊断书或户口簿上的死亡 登记为准),就是继承开场的时间;假设被继承人系宣告死亡,那么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之日,就是继承开场的时间。25、问:什么是遗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可继承的遗产有哪些?答: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
43、财产。留意以下几点:(一)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其精确的时间界限是“死亡时”,死亡前不成为遗产。(二)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的合法财产。非法财产不属遗产。(三)遗产是被继承人个人全部的财产。不享有全部权的财产,如租借、承包的财产不属于遗产。(四)遗产包括财产和财产权利。房屋、文物是财产,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也包括在内。那么,原委哪些财产可以作为遗产呢?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范围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家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和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全部的消费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它
44、合法财产。26、问: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答: 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全部即国家全部。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全部的以外,属于集体全部;宅基地和自留 地、自留山,属于集体全部。”根据法律规定,公民运用的宅基地,全部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公民的自留山、自留地,全部权属于集体。而国家与集体全部的土地 是可以依法确定由个人运用的。即公民对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等,有依法运用的权利。因为遗产必需是公民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所以,公民是不能将自留山、 自留地、宅基地作为遗产继承的,而只亨有运用权。农夫经营的自留地、自留山的收益,如种的庄稼、果木、药材等,
45、则为农夫个人全部。农夫去世后,这些收益可 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另外,因为我国农夫运用的自留地、自留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是按家庭人口、劳动实力以农户为单位支配的,一般不作过多调整,以保持其稳定性。家庭个别成员死亡,并不阻碍农户其他成员对自留山、自留地的经营权和运用权。但并不是继承,只是家庭共同生活人接着经营和运用。宅 基地为居民、村民各户运用,包括屋基地和院落地,长期不变。宅基地的全部权和公民私房的运用权是分别的,宅基地的全部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私房的全部权属于 私房产权人。宅基地的运用权不属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公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运用权也就随着房屋而转移给新的全部人。这也只是详细执行国
46、家的行政法规, 而不是继承的结果。27、问: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方式有哪几种?答: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法定继承,一种是遗嘱继承。此外,还有遗赠扶养协议。公民死后,假设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的,财产继承应按遗嘱的内容执行。只有在下列状况下,才能按法定继承方式进展:(一)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或者遗嘱全部无效;(二)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遗赠受领人放弃受领;(三)遗嘱继承人、遗赠受领人先于遗嘱人死亡;(四)遗嘱未加处分的遗产;(五)遗嘱局部无效,无效局部所涉与遗产。28、问:继承人按什么依次继承遗产?答: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根据下列依次继承。第一依次:配偶、子女、父母。第二依次:兄弟姐妹、祖父母
47、、外祖父母。继承开场后,由第一依次继承人 继承,第二依次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依次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依次继承人继承。”同时,婚姻法还对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的外延进展了规定,“本法所说的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 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继承依次,就是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 先后次序,就是在全部的法定继承人中,根据血缘和婚姻关系的亲疏,以与经济生活中互相依靠程度划出继承的不同依次。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两个继承依次即第一顺 序
48、继承和第二依次继承。以血缘关系最近的同一亲等的人即父母、子女、配偶为第一依次;血缘关系较第一依次稍远的同一亲等的人如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为第二依次。只有没有第一依次继承人或者第一依次继承人放弃或丧失了继承权的,才能由第二依次继承人继承。同一依次的继承人,不管有多少,应同时继承,不 再有先后次序之分。在法定继承中,没有第一依次继承人继承的有两种状况。一是没有第一依次继承人或者第一依次继承人已全部死亡;二是第一依次继承人全部放弃了继承权或者丧失了继承权。这两种状况,不管发生哪一种,有第二依次继承人的应由第二依次继承人继承。29、问:未诞生胎儿能否继承遗产?答: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存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还未诞生,被继承人死亡,在分割遗产时应保存胎儿的继承份额。这是因为被继承人死 亡,担当抚育子女的责任、义务也随之消逝,但胎儿是须要抚育的,保存胎儿的继承份额,可以最大限度地满意其成长须要,减轻生存压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 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应当为胎儿保存的遗产份额没有保存的,应当从继承人继承遗产中扣回,”也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