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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吴永新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内容,是司法公正的根底。举证责任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应遵循的规章制度。举证制度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局部,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无不是围绕诉讼证据来进展的。法官在审理详细的案件时,原那么上须要处理两件事情:断定事实真相和应用法律于此被断定的事实。法律应用涉及对实体法的说明,也就是说,法官考虑就其所断定的事实适用何种法律的问题。断定事实是通过民事诉讼法中所允许的证据手段来进展的。在德国的司法实践中,断定事实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在大多数的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不是对法律应用,而是对详细事实过程存在争议。当双方当事人对详细事实过程存在争
2、议的时候,理论上法官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依职权查明事实真相,另一种是依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诉和所供应的证据断定事实。德国民事诉遵循所谓的处分原那么(Dispositonmaxime)和争论原那么(Verhandlungsmaxime)。处分原那么,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是诉讼程序的主人,他们来确定和支配争议对象 。 详细来说,处分原那么有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由当事人双方来确定,是否启动司法程序。 当事人双方通过他们向法庭提出的恳求来确定法庭审理和判决的范围。依据德国民法典第308条第1款的规定,法庭无权判给当事人其没有恳求的权力。 当事人双方在诉讼程序中同样有权支配争议对象,比方:可以通过
3、撤诉来完毕司法程序。争论原那么,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作为法庭判决根底的事实原那么上是必需由当事人双方供应的 。详细来说也有三方面的内容: 由当事人确定,那些事实材料呈递给法庭。法庭判决的根底仅仅是那些由当事人供应的事实 。 法庭对无争议事实无需进展审查,可以作为判决依据 。依据德国民法典第138条第3款的规定,没有明确争论的事实被视为成认。 由当事人来确定,是否供应证据,法庭仅仅在当事人恳求的状况下取证 。从这两项原那么也可以看出,法庭不是依职权,而是依据当事人的陈诉和所供应的证据断定事实,因为当事人是诉讼程序的主人,他们来确定诉讼程序的范围和对象。因此,当事人的陈诉和供应的证据就成为法庭的判决
4、依据。在这一点上,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存在明显的不同。刑事诉讼程序是由官方,即检察院启动的(Offizialmaxime),法院依职权对事实真相进展调查(Untersuchungsgrundsaz),因为刑事案件往往涉及公众利益。及此相反,民事案件往往只涉及个体利益,因此也应由个体对其诉讼负责。这两项原那么是实体法上“个体独立原那么在程序法中的表达。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这样的状况,依据当事人的陈诉和供应的证据,法庭无法断定事实真相。比方:张三在法院控告李四,要求其归还所借的300元人民币。张三宣称,在2006年2月11日借给李四300元,两个月后归还。李四说,他于当日在酒吧碰见张三,得
5、悉其刚刚中奖。张三在欢乐之余,送给他300元。双方同时称,当时王五也在场。法庭通过王五的证词无法断定,此300元的交付是基于借款合同还是基于赠及合同发生的,因为王五虽然望见张三给李四300元,但是并没有听清他们的谈话。假如此金钱交付是基于借款合同,那么李四就有义务还钱;假如是基于赠及合同,那么李四就不必还钱。在此种无法断定事实的状况下,法院不得以待查事实不明为由,拒肯定该案作出裁判。假如不能对此作出判决,就恒久不能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法实现审判的目的。在此就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在这种状况下,法院如何对该案进展裁判。德国司法实践是通过安排举证责任(Beweislast)来解决这种“无法证明的
6、状况。举证责任确定,在无法断定对判决具有确定意义的事实的状况下,谁承当败诉的不利后果。如前面的例子,假如由张三来承当举证责任,那么他必需供应存在借款合同的证明,假如张三提不出可使法院信服的证明,那么他就承当败诉的后果。及此相反,假如由李四承当举证责任,那么他就必需供应存在赠及合同的证明。举证责任可分为主观举证责任和客观举证责任。主观举证责任是指,假如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对须要证明的事实没有提出证明,那么他就要承当败诉的后果。客观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供应证据以后,假如没有使法官对要件事实形成内心确信,就要承当败诉的不利后果。因此主观举证责任是关于当事人是否履行了举证义务的问题,而客观举证责任是关
7、于所供应的证据是否令法庭信服的问题 。举证责任是和前文提到的处分原那么和争论原那么相一样的。依据此两项原那么,当事人是诉讼程序的主人,他们确定诉讼程序的范围和对象。及此权力相适应,他们也必需承当对其所确定的诉讼程序的对象和范围供应证明的义务。假如当事人不能履行此义务,就应当承当后果。因此,举证责任是处分原那么和争论原那么的必定结果。由举证责任的概念和作用可以看出,举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特殊是举证责任的安排更具有特殊的意义。举证责任的安排是指,在详细的状况下,由谁来承当举证责任的问题。举证责任安排的根本原那么是,双方当事人就对其有利的法律构成要件承当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原告必需
8、就支持其主见的全部法律构成要件供应证明。被告承当抗辩的举证责任。原告承当“抗辩的抗辩的举证责任 。例如:张三要求李四交付货款。那么他就要对在他们之间存在一个买卖合同供应证明。假如李四宣称,他在缔结合同的时候还是未成年人因为依据德国民法典的第107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律行为无效那么他事实上是提出抗辩,就此他应当供应证明。现在,张三又宣称,虽然李四当时是未成年人,但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已经事后同意了此合同的缔结依据德国民法典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未成年人无效的法律行为可以通过其法定代理人事后的认同有效。在此,张三事实上是提出了“抗辩的抗辩,那么,他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任何根本原那么总是和例外相伴随的
9、,举证责任安排的根本原那么当然也不例外。德国法律和司法实践对上诉根本原那么就一些特殊的状况作出了特殊的规定。概括起来分为两大类:举证责任的减轻(Minderung der Beweislast)和举证责任的倒置(Umkehr der Beweislast)。 举证责任的减轻举证责任的减轻,一方面源于法定推想(gesetzliche Vermutung),一方面源于事实推想(tatsaechliche Vermutung)。所谓事实推想是指,一个事实的存在可以依据另一个没有争议或已经证明白的事实依据一般的生活经验和通常事物的开展被推想出来 。例如:张三要求李四赔偿损失,因为他在李四房屋前的冰雪路
10、面上摔断了左臂。李四没有在此冰雪路面上撒沙子。李四的邻居说,李四从没有履行过他的撒沙义务。依据德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居民在雪停后有义务在其门前的路面上撒沙,即所说的撒沙义务。谁没有履行此项义务,就必需依据德国民法典的第823条第2款的规定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张三为了实现其主见,就必需依据举证责任安排根本原那么对如下法律构成要件供应证明:李四没有履行撒沙义务;其摔倒正是因为路滑造成的;李四对没有履行撒沙义务负有责任。概括来说,张三对义务损害,因果关系和过错负有举证责任。然而,张三的举证责任依据事实推想在此被减轻了:他只须就义务损害供应详细的证明,而因果关系和过错在此被推想断定了。因为李四没有履
11、行撒沙的义务,那么,依据一般的生活经验和通常事物的开展可以推想张三正是由于路滑而摔倒的。同时也可以推想李四对没有履行撒沙义务负有责任。当然事实推想也仅仅是一种推想。李四可以对此抗辩。然而,他的抗辩不能停留在纯粹的否认和疑心上。假如李四仅仅宣称,张三不是由于路滑而摔倒的,这还不能推翻此事实推想。李四必需陈诉有悖于通常生活经验的另一种异样事物的开展并提出证明,例如:张三当天喝醉了,走路摇摇摆晃,在到达李四房屋门前已经屡次在撒过沙的路面上摔倒。因此张三仅仅是由于喝醉了,而不是由于路滑而摔倒。再比方,李四就其过错陈诉如下:他在结冰前,由于心脏病突发而被送进了医院,因此他不能履行撒沙义务。在此须要指出的
12、是,事实推想仅仅导致举证责任的减轻,它不是举证责任倒置。因此,李四无须证明,张三正是由于喝醉了才摔倒的。对损失和义务损害的因果关系张三仍旧负有举证责任。李四仅仅须要指出并证明另一种异样事物开展的可能性即可动摇从前的推想。至于张三究竟是由于喝醉还是由于路滑才摔倒的,是张三须要澄清和证明的问题。事实推想在侵权法中,特殊是在涉及到因果关系和过错的时候,具有重要的意义。德国联邦法院在大量侵权案件中,正是通过事实推想来判决的。在此试举一例德国联邦法院的判决(BGH NJW 1983, 1308):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原告在骑摩托车时和被告的汽车相撞,在此过程中摔伤了头部。原告没有依据规定戴头盔。德国联
13、邦法院认为,依据一般的生活经验,原告的头部受伤正是由于没有戴头盔造成的。举证责任的减轻还可以依据法律而产生,即所说的法定推想。法定推想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假如存在一个特定的事实,那么,另外的一个事实的存在被推想断定了。例如:依据德国民法典第1006条第1款的规定,动产的占有者被推定为此动产的全部者。假设张三和李四就一辆汽车的全部权发生争议,假如张三是该辆汽车的占有者,那么,就依法律推断他拥有该辆汽车的全部权。李四可以依据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292条的规定,推翻此法定推想。他必需陈诉和证明,张三在获得该辆汽车的占有时,并没有同时获得全部权。假如通过李四的陈诉和证明,该法定推想被推翻的话,那么,张三
14、就必需陈诉和证明,他是如何获得该辆汽车的全部权的。由此可以看出,法定推想也是举证责任的减轻,而不是举证责任倒置,因为张三仍旧对是否存在全部权负有举证责任,只是此举证责任依法律而减轻了。 举证责任的倒置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见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承当举证责任,而改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当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一方面源于法律规定,一方面源于风险领域归属。源于风险领域归属的举证责任倒置是指,依据举证责任安排根本原那么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处于事务的风险领域之外,对须要证明的事实无法获知,而另一方当事人却处于该风险领域之内,并
15、可获知该事实。也就是说,事物的开展仅仅在一方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的领域内绽开的 。请看下面的案例:被告人于2000年在萨尔布吕肯从原告那里租了一套住房,起租日9月1日。被告人从9月1日起首先对此住房进展了多种装修,自己并没有马上进住。9月2日夜里,此住房发生了水灾,缘由是此住房的水龙头没有被关上。此水灾不仅给此住房造成了损失,还殃及了楼下的住房。然而事后却不能确定,是谁没有关闭此水龙头,因为不仅被告人和原告有此住房的钥匙,前住户也有。依据举证责任安排的根本原那么,在租房合同中应当房东负有举证义务,假如他向房客索赔的话。也就是说,房东必需证明,房客损害了合同义务。但是在租房合同中有其特殊性,因
16、为一般来讲,是房客对住房拥有单独的运用权,不经房客允许,房东很难得悉房客在房内干什么。终归是房客住在房内,发生了什么事应当房客比房东更清晰。因此在租房合同中适用相反的原那么,即:房客有举证义务。可是这一相反的举证责任原那么却不适用本案,因为除了房客即被告人以外,房东和前房客都有此住房的钥匙。举证责任倒置原那么的根底,即房客对住房有单独的支配权,在此并不存在。因此在本案中适用一般性的举证责任原那么:房东即原告负有举证义务。源于风险领域归属的举证责任倒置,是公正和利益合理安排的必定结果。特殊是在侵权法领域更有其重要意义。由于以产品责任, 公害侵权, 侵扰学问产权等为内容的现代技术型侵权纠纷具有技术
17、性, 隐藏性等特点,作为案件事实重要证据的技术资料, 生产工艺等往往为加害人所垄断,假如仍按举证责任安排根本原那么处理,就会造成受害人因客观上的举证困难而影响诉讼公正和效率。因此,对于按一般原那么应由受害人负责举证的一些事实,尤其是侵权行为及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事实及是否存在过错的事实,干脆由加害人承当真伪不明时的败诉风险及相应的首先举证的责任。随着现代化的开展及科技进步,各种事故损害赔偿, 公害责任急剧开展,新型危急事项日益增多,因此在证据法上,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作用渐渐扩张,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而举证责任倒置的运用不仅关系到诉讼中权利实现的问题,更关系到实体权利的实现,不管在证据法上还
18、是实体法中均有重要的意义。德国联邦法院在大量的判例中,应用了源于风险领域归属的举证责任倒置规那么,特殊是在由于产品质量,环境污染和医疗事故所引起的争议中。下面试举两例:案例1(瓶子爆炸案) :一个3岁的孩子由于汽水玻璃瓶子爆炸而严峻受伤。汽水玻璃瓶爆炸的缘由,是因为在玻璃瓶子上有裂纹。该孩子的法定代理人要求汽水厂赔偿损失。但是,在此不能确定,是否该裂纹是汽水厂造成的。造成瓶子的裂纹有多种缘由:可能是瓶子生产商供应了有裂纹的瓶子;可能是汽水厂在填充汽水时,造成了瓶子的裂纹;也可能是在运输途中产生的。依据举证责任安排的根本原那么,原告应当证明,瓶子的裂纹是由汽水厂造成的并且其有过错。德国联邦法院认
19、为,在该案件中,汽水厂对因果关系和过错负有举证责任。因为原告很难得悉被告的生产流程和质量监控体系,而被告却应熟知其生产过程。被告必需保证,质量合格的产品进入市场。因此,被告必需证明,裂纹仅仅是在产品出厂之后产生的。案例2(化铁炉案) :被告经营一座化铁炉,其污染气体排放值没有超标。尽管如此,原告在旁边停车场停放的汽车油漆和玻璃严峻受损。原告因此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依据举证责任安排的根本原理,原告应当就被告的侵权行为, 因果关系和过错负有举证义务。和上面所述一样,德国联邦法院认为,在此举证责任倒置的规那么适用,因为原告不行能证明,是否污染气体排放值超标。相反,被告必需通过定期的监控,证明其气体排放
20、值没有超标。在有些状况下,法律明确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比方:德国民法典第345, 362条。从德国法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鉴于证据问题是民事诉讼中的主要问题,举证责任原那么就不仅仅只在证据缺乏的状况下具有重要意义,它还在某种程度上左右着整个司法诉讼程序。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总是要考虑,应向谁索要证据以及怎样取证。 德国法的举证责任原那么是从法律构成要件为动身点的。这有其合理性。因为谁依据法律主见权力,就必需为法律所规定的前提条件供应证据。同时,法律还必需维护它的公正性。当依据法律要件说要求一方当事人供应证据,明显有悖公正的尺度,就必需允许例外出现。源于风险领域归属的举证责任原那么和事实推想,正是基于这样一种思想。 举证责任问题不是德国法所特有的问题。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内容。任何国家的民事诉讼法都避不开举证责任问题。鉴于德国法关于举证责任的原那么已经形成了完善的体系,它应当对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