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条例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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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展监测, 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 预报状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视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贵州省消费者权益爱护条例(2006年11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爱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安康开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消费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须要购置, 运用商品或者承受效劳,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爱护。法律,

2、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消费者供应商品或者效劳的生产者, 销售者, 效劳者(以下统称为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爱护实行经营者自律, 社会监视和国家爱护相结合的原那么。经营者及消费者进展交易,应当遵循自愿, 同等, 公允, 诚信的原那么。第四条本条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级消费者协会依法爱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关行业组织应当督促本行业经营者依法经营, 加强自律,制定的行业标准不得含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

3、法权益的行为进展监视。群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扬,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展舆论监视。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六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供应合格的商品和效劳。第七条消费者在购置, 运用商品或者承受效劳时,有权了解商品或者效劳的真实状况及交易条件。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供应商品的价格, 产地, 生产者, 用途, 性能, 规格, 等级, 主要成分, 生产日期, 有效期限, 检验合格证, 运用说明, 购货发票, 售后效劳等相关信息, 凭证。有权要求经营者供应效劳的内容, 规格, 费用, 标准, 形式, 检验检测报告, 修理效劳记录, 发票等相关信息, 凭证。第八条消费者在购置, 运用商

4、品或者承受效劳时,其人格尊严, 民族风俗习惯有权得到敬重。第九条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检举, 投诉, 申诉, 提起诉讼,有权获知处理结果。第十条消费者在购置, 运用商品或者承受效劳时,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 承当其他法律责任。第十一条消费者在商品交易市场, 展销会, 租赁柜台等场所购置商品或者承受效劳,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效劳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主办者, 举办者, 柜台出租者要求赔偿。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二条经营者供应商品或者效劳,应当履行法律, 法规规定的义务。经营者及消费者有约定或者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依据约定

5、或者承诺履行,但约定或者承诺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有损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除外。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对商品或者效劳作虚假宣扬或者在业务宣扬和推广中设置消费陷阱,欺诈消费者。经营者通过播送, 电视, 报刊, 互联网, 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供应效劳的,所作的宣扬说明应当及其销售的商品或者供应的效劳相一样。第十四条经营者拟订的格式合同, 商业广告, 店堂告示, 效劳指南, 购物凭证, 互联网页面等含有以下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一)增加消费者的义务或者让消费者承当应当由经营者承当的义务;(二)解除, 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 解除合同的权利;(三)解除, 限制消费者依法恳求支付违约金, 损害赔偿的权利;(

6、四)解除, 限制消费者依法选择调解, 申诉或者提起诉讼解决争议的权利;(五)减轻, 免除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当的民事责任;(六)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允, 不合理的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者应当依法在经营场所悬挂营业执照和其他行政许可证照。商品交易市场主办者, 展销会举办者, 场地和柜台供应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监视投诉机构的 , 地址,督促商品交易市场内的经营者, 参展者, 场地和柜台的运用者悬挂营业执照和其他行政许可证照。经营者通过播送, 电视, 报刊, 互联网, 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供应效劳的,应当将经营者名称, 经营场所, 经营范围, 营业执照号码, 购置条件, 联系方式等告知消费

7、者。第十六条经营者不得违反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 供应效劳,不得擅自增加效劳工程或者附加其他条件。经营者无正值理由,不得拒绝或者延误向消费者供应商品或者效劳。经营者不得设定最低消费数额,不得以消费者购置商品或者承受效劳的数量, 用途等为由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运用合格的计量器具,以法定计量单位作为结算标准,保证计量结果精确。经营者不得将包装物计入商品的净含量,不得短缺数量,不得拒绝消费者复核计量结果。第十八条经营者供应商品或者效劳应当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精确。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以外强制加价销售商品或者供应效劳,不得收取任何标价外的费用。第十九条经营者供应商品或者效劳应

8、当向消费者出具发票,须要保修的商品供应保修凭证,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不得以收据, 保修凭证等代替发票。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供应平安的消费环境,其经营场地, 效劳设施, 店堂装潢, 商品陈设等应当符合保障人身, 财产平安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 财产平安的,应当设置警示标记,并实行相应的防范措施。经营者在经营场所采纳的平安监控措施,不得侵害消费者的隐私权。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发觉其供应的商品或者效劳存在严峻缺陷,即使正确运用商品或者承受效劳仍旧可能对人身, 财产平安造成危害的,应当马上停顿销售商品或者供应效劳,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并通过群众传播媒介, 店堂告示或者其他方式刚好,

9、 有效地告知消费者,召回该商品或者对已供应的效劳实行补救措施。商品召回或者效劳补救的费用由经营者承当。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和省的规定或者及消费者的约定,承当包修, 包换, 包退(以下简称“三包)或者其他责任。商品在包修责任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运用的,经营者应当承当更换或者退货的责任,并不得收取折旧费及其他费用。经营者承当包换责任的,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一样型号, 规格的商品;经营者无一样型号, 规格商品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经营者不得收取折旧费及其他费用。经营者承当包退责任的,应当一次退清货款,不得收取折旧费及其他费用。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 更换, 重作, 退货,

10、补足商品数量, 退还货款和效劳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应当依据法律, 法规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成心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前款所称成心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包括以下情形:(一)经营者自接到消费者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或者有关行政部门, 消费者协会处理争议的通知之日起5日内不作答复;(二)经营者在承诺履行义务后5日内或者在消费者同意的期限内不履行承诺义务;(三)经营者逾期未履行有关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理确定或者消费者协会作出的调解协议。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以促销方式供应奖品, 赠品或者免费效劳等的,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当的修理, 更换, 重作, 补足商品数量, 赔偿损失等责任。第二十五条经营者供应商品或者

11、效劳时,不得要求消费者供应及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将消费者的姓名, 性别, 职业, 年龄,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学历, 联系方式, 婚姻状况, 工作单位, 收入和财产状况, 指纹, 血型, 病史等个人信息及其家庭的有关信息向第三人披露或者用于其他用途。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节特殊规定第二十六条从事供电, 供水, 供气, 通信, 邮政, 有线电视, 城市公共客运, 殡葬等公用事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供应的商品和效劳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没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依法核定的收费工程和标准,并依据公示的工程和标准收

12、费,不得强制收取预付款,不得擅自增加收费工程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经营者供应有偿效劳时,应当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不得强制收费。经营者运用的计量器具必需经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对计量器具及有关设备应当定期检查维护。经营者不得限定消费者在其指定的经营场所购置商品或者承受效劳。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供应诊疗效劳,因运用不合格药品, 不合格医疗器械或者违反医疗管理法律, 法规和诊疗技术标准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当民事责任。构成医疗事故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给患者运用及诊疗护理无干脆关系的药品或者进展无干脆关系的检查, 检验。医疗机构供应诊疗护理效劳应当明示效劳

13、内容和收费工程, 标准,依据依法核定的标准收费,并向患者出具载明收费明细工程, 标准及金额的清单, 收据或者发票。不得独立, 分解工程收费或者提高标准收费,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法维护患者在承受医疗效劳中的知情权, 隐私权。对患者或者其直系亲属, 监护人查阅, 复印处方笺, 住院志, 医嘱单, 检验检查报告, 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等病历资料供应便利;未经患者或者其直系亲属, 监护人同意,不得公开患者病情。第二十八条美容, 美发, 保健业经营者应当运用符合标准的效劳用品,保证效劳平安和效劳质量,并事先向消费者明示或者及消费者约定美容, 美发, 保健效果,告知消费

14、者考前须知。达不到约定效果的,应当依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重作或者退还已收取的费用;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法承当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食品经营者不得经营有毒, 有害, 变质以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运用有毒, 有害物质对食品进展保鲜, 抛光, 着色, 熏烤等加工处理和包装。从事餐饮, 消遣业的经营者,供应的食品和效劳应当符合卫生, 平安要求;不符合卫生, 平安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经营者应当明示其供应食品和效劳的价格,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 饮料饮用,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第三十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明示商品房的精确地址, 建筑构造

15、, 建筑面积, 套内面积和共用分摊建筑面积, 装饰标准, 外部环境, 公用设施, 计价方式, 付款方式, 交付日期, 产权办理等状况。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一)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事实或者供应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二)将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运用;(三)运用的建筑, 装饰材料造成室内环境污染指数严峻超标;(四)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未经买受人同意将该房屋抵押, 出卖给第三人或者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或者出卖的事实再次出售。经营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承当违约责任,消费者要求退房的,应当退房:(一)擅自变更规划, 设计,导致商品房质量, 面积, 构造, 朝向,

16、 楼层, 交付时间等及合同约定不符;(二)商品房外部环境以及其他配套设施及经营者的承诺不相符;(三)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为买受人办妥房屋, 土地权属手续。经营者应当履行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房屋修理义务。在包修责任期内,房屋出现渗漏, 开裂等质量缺陷,经营者应当承当修理, 更换, 赔偿损失等责任,因消费者装修或者运用不当造成的除外。第三十一条住宅装修经营者应当及消费者书面约定装修的工程, 标准, 价格, 数量, 质量, 期限等内容,并保证装修质量,按时完工。由经营者供应装饰材料的,应当书面约定装饰材料的名称, 规格, 等级, 价格, 数量等,装饰材料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没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当符合

17、双方约定。经营者违反约定的,应当承当违约责任;必需返工的,应当在重新约定的时限内完成返工,返工费用由经营者承当。第三十二条物业管理经营者应当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承受住宅区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监视,不得损害业主利益。业主大会有权依据规定选择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未依据合同约定供应效劳的,业主大会有权依法解除合同。第三十三条从事非公益性或者非学历教化培训效劳的经营者,应当在招生简章, 招生广告中照实告知课程设置, 师资状况, 学习, 培训地点, 教学设施, 收费工程及标准等信息。经营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在受教化或者其监护人提出退学要求之日起10日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并依法承当赔偿责任;(一

18、)不具备合法资格招收受教化者;(二)在招生简章, 招生广告中作虚假宣扬;(三)以虚构的保证就业等承诺诱使受教化者承受教化;(四)支配不具备相应老师资格的人员从事教学活动;(五)不供应能保障人身平安和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 教学设备和设施;(六)以不正值手段迫使受教化者终止学业。经营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工程的,应当在受教化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退学要求之日起10日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受教化者或者其监护人未要求退学的,应当退还多收取的费用。第三十四条从事保险业的经营者应当照实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经营者和保险经纪人在保险活动中,不得有强制, 欺诈, 隐瞒, 诱导等行为。经营者

19、应当依据法律, 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不得成心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第三十五条从事旅游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及消费者签订旅游合同,约定供应的效劳工程和收费标准,并依据合同约定的日程, 等级标准, 价格等供应效劳,不得降低标准,不得强制, 误导消费者购置商品或者承受效劳。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转团, 并团,不得变更合同约定的旅游线路, 旅游时间, 巡游景点, 交通工具, 食宿等级, 收费标准等内容,不得增加或者削减效劳工程或者降低效劳标准。第三十六条从事马路客运业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据依法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依据客票载明的时间, 班次和车型运输消费者。无正值理由不得拒载, 绕道,

20、变更线路, 中途停运或者更换车辆。不得超载, 中途加价, 中途甩客。从事航空, 铁路运输, 水路运输的经营者致使消费者不能准时动身或者正点到达的,应当刚好告知消费者并依据有关规定妥当处理。第三十七条从事修理, 加工效劳的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供应效劳,按期交货,保证质量。供应效劳时,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修理, 加工所须要的零部件, 材料, 价格, 期限等状况,经消费者同意,出具载明加工或者修理商品的名称, 数量, 工程, 费用, 交货日期等内容的凭证后,再作修理, 加工。经营者不得偷换零部件或者更换不须要更换的零部件,不得虚列修理工程或者谎称更换零部件。经营者对修理的部位应当予以包

21、修,包修责任期不得少于30日;经营者承诺包修责任期多于30日的,从其承诺。包修责任期自商品修复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第三十八条从事洗染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据及消费者约定的洗染质量, 方式, 价格, 时限, 详细要求等供应效劳,可以书面约定洗染物的价值及赔偿标准。造成洗染物遗失, 损坏, 串染色, 污染, 变形等情形的,经营者应当退还收取的费用并承当赔偿责任。第三十九条从事摄影, 冲印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据及消费者约定的质量, 数量, 价格, 时间等供应效劳,并将全部照片, 底片, 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拍摄, 冲印的照片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依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费用或者免费重作。经营者造成消费者胶卷

22、, 底片损坏或者丢失的,应当退还消费者冲印费用,并依据损坏或者丢失胶卷, 底片价格的10倍予以赔偿。经营者造成消费者数据资料损坏或者丢失的,应当退还消费者冲印, 制作费用,并按冲印, 制作费用的3至5倍予以赔偿。消费者及经营者对具有特殊价值的胶卷, 底片, 数据资料事先达成保价冲印, 制作约定的,保价费不得超过保价额的1%;经营者供应的效劳不符合约定要求的,按约定的保价额赔偿消费者损失。第四十条人才, 劳务, 婚姻, 留学, 房屋等中介效劳经营者,应当及消费者约定效劳内容, 费用, 违约责任等,不得向消费者供应虚假信息,不得以欺诈, 胁迫等手段从事中介效劳,不得向消费者收取约定以外的费用。经营

23、者未依据约定供应效劳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当退还效劳费用并依法承当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从事惊险性消遣工程的经营者,应当具有保障消费者人身平安的技术条件, 效劳设备, 必要的救援设施和人员,并制定应急预案。第四章行政爱护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爱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爱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 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消费者合法权益爱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刚好公布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爱护的信息,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成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嘉奖。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定和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协会,

24、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意见;依法须要听证的,应当听证。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经营者的监视管理,实行措施爱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对消费者反映经营者交易行为, 商品和效劳质量问题的意见,应当刚好调查处理;应当受理消费者申诉,刚好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消费者的申诉涉及两个以上行政部门管理范围的,消费者可以选定其中一个行政部门申诉。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时,依法行使以下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 证人,并要求供应证明材料或者及违法行为有关

25、的其他资料;(二)查阅, 复制, 拘留及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 发票, 账册, 文件, 广告宣扬品和其他资料;(三)检查及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 财物,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商品的来源和数量;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封存或者拘留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及工具。其他行政部门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的职权,对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展查处。第四十六条除国家制定的“三包商品书目外,省有关行政部门可以制定本省的“三包商品书目及“三包期限,制定时,应当听取消费者协会, 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意见。第四十七条经营者未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实行相应措施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经营者马上停顿销售或者

26、效劳,责令经营者召回已售出的商品和对已供应的效劳实行补救措施。因经营者责任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经营者负责修理, 重作, 更换, 退货并依法赔偿损失。第五章消费者组织第四十八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效劳进展社会监视的爱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成立消费者协会,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消费者协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区域内设立消费者组织,在村, 社区建立消费者投诉站,在集贸市场, 商业网点, 企业设立消费者联络站,便利消费者投诉, 询问。县级以上消费者协会由有关行政部门和社会团体, 行业组织, 新闻媒体

27、, 消费者代表等组成。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消费者协会履行法定职能所需的编制, 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消费者协会开展工作,供应必要的工作经费。第五十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以下职能:(一)宣扬爱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 法规,帮助有关行政部门探讨和制定爱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政策, 措施;(二)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人民政府, 有关行政部门反映, 查询,提出建议;(三)征求和收集消费者意见,对商品和效劳的质量, 价格, 售后效劳等进展调查, 分析,向消费者供应消费信息和询问效劳;(四)参及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效劳质量, 价格, 平安, 卫生, 计量等进展监视检查;(五)受理消费者的投

28、诉,对投诉事项进展调查, 调解,就投诉涉及的商品和效劳质量问题,可以提请法定鉴定机构鉴定;(六)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群众传播媒介告知消费者或者挂牌警示,并建议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查处;(七)支持消费者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设区的市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可以对商品和效劳的质量进展检测比拟,并向社会公布结果。第五十一条消费者协会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效劳,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举荐商品和效劳。第六章争议的解决第五十二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及经营者协商和解;(二)恳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

29、行政部门申诉;(四)依据及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三条消费者协会应当在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确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确定受理的,应当在30日内进展调解。因故不能调解,确需延长期限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其他解决途径。第五十四条有关行政部门收到消费者的申诉或者消费者协会转交的投诉,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确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确定受理的,应当在60日内作出处理确定,并书面告知申诉人或者消费者协会。第五十五条仲裁机构可以在消费者协会设立消费

30、争议仲裁办事机构,简便, 快捷地处理消费纠纷。第五十六条因商品或者效劳质量发生争议须要鉴定, 检验, 检测的,消费者及经营者可以约定由具有资质的机构进展鉴定, 检验, 检测;双方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由受理申诉, 投诉的有关行政部门, 消费者协会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展鉴定, 检验, 检测;鉴定, 检验, 检测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书面结论。鉴定, 检验, 检测费由经营者垫付,消费者供应等额担保。鉴定, 检验, 检测费用依据双方过错责任承当。不能鉴定, 检验, 检测的,经营者应当供应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供应的,由经营者承当责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

31、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还消费者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已付购房款1倍的损失。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不向消费者告知应当告知的有关事项;(二)设定最低消费数额;(三)强迫消费者购置商品或者承受效劳;(四)短缺商品数量或者将包装物计入作为商品的净含量;(五)不供应购货或者效劳凭证;(六)未在危及消费者人身, 财产平安的场所设置警示标记或者实行防范措

32、施;(七)不履行商品召回义务;(八)未经消费者同意,向第三人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九)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第六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返还消费者购置商品或者承受效劳的费用,并支付消费者购置商品或者承受效劳费用1倍的赔偿金:(一)销售掺杂, 掺假,以假充真, 以旧充新, 以次充好, 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商品;(二)实行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值手段销售重量缺乏的商品;(三)销售的商品是“处理品, “残次品, “等外品却未予标明或者谎称是正品;(四)以虚假的“清仓价, “甩卖价, “最低价, “实惠价或者其他欺瞒性价格销售商品;(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 商品标准, 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

33、者供应效劳;(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或者标记销售商品或者供应效劳;(七)采纳雇用他人等方式进展欺瞒性的销售诱导;(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九)利用播送, 电视, 电影, 报刊, 互联网等群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手段对商品或者效劳作虚假宣扬;(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十一)利用邮购, 电视购物, 网上购物等方式骗取价款而不供应或者不按约定供应商品或者效劳的;(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 “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十三)实行其他欺诈手段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六十一条经营者供应商品或者效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停顿侵害,赔礼愧疚, 复原名誉, 消退影响,赔偿消费者2000元以上的精

34、神损害抚慰金,并承当其他民事责任。(一)羞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二)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者携带的物品;(三)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四)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处分。第六十三条经营者以威逼, 殴打, 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阻挠有关行政部门, 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第六十四条有关行政部门, 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收受贿赂,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赐予赔偿。第八章附那么第六十五条农夫购置, 运用干脆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1994年9月28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爱护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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