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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根本民事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5.5分,2015年本章分值为7分,题型主要为客观题,2011年案例分析题有2分的考点涉与本章“诉讼时效的中断”,2015年案例分析题有3分的考点涉与本章的“表见代理”。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题型2013年2014年2015年单选题3题3分5题5分1题1分多选题1题1.5分2题3分案例分析题3分合计4题4.5分5题5分3题7分本章教材的主要变更2016年教材的主要变更是:(1)对“无效民事行为”的内容进展了小幅调整;(2)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的内容进展了小幅调整。本章根本构造框架第一单元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民事行为包括有
2、效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考点1】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民事行为)(P17)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本质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实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背法律与社会公共利益。2.单方法律行为与多方法律行为(2012年单选题)单方法律行为,是指依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需他方的同意)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托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订立遗嘱等。【说明】订立遗嘱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签订赠与合同属于多方法律行为。【例题单
3、选题】下列法律行为中,须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样才能成立的是()。(2012年)A.甲免除乙对自己所负的债务B.甲将一枚钻石戒指赠与乙C.甲受权乙以甲的名义购置一套住房D.甲立下遗嘱,将个人全部财产遗赠给乙【答案】B【解析】(1)选项ACD: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依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2)选项B:赠与属于多方法律行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样而成立的法律行为)。【考点2】无效的民事行为(P18)(2013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1.无民事行为实力人(1)无民事行为实力人承受赠与、嘉奖、获得酬劳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2)无民事行为实力人可以施行某些与
4、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9岁的男孩从小卖部购置了1元的雪糕),该行为有效。(3)除上述情形外,无民事行为实力人独立施行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说明】无民事行为实力人虽然不能独立施行民事行为,但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扶植下完成法律行为。如在法定代理人扶植下,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或者买受人享受权利与履行义务。2.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2014年单选题)(1)合同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订立的纯获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干脆有效。除上述情形外,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说明】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相
5、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回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好心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第4章内容)(2)单方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不能独立施行的合同以外的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所订立的遗嘱),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3.欺诈(1)合同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2)单方民事行为因欺诈而施行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说明】欺诈的构成条件:(1)有详细的欺诈行为,欺诈人应具有意思表示实力,精神错乱中的行为人、无民事行为实力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不属于欺诈;
6、(2)欺诈人主观心理状态为有意;(3)受欺诈方作出了意思表示,假设受欺诈方没有作出意思表示,则欺诈没有成立;但是,假设受欺诈方作出了意思表示,则欺诈人是否通过欺诈获得利益,或使受欺诈方蒙受损失,对欺诈的构成不产生影响;(4)受欺诈方施行的民事行为与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假设欺诈方有欺诈行为,但是相对人并没有因此而陷入错误相识,则不构成欺诈,因此,“知假买假”不构成欺诈。4.胁迫(2013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1)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2)单方民事行为因胁迫而施行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
7、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说明】受胁迫方可以是相对人,也可以是相对人的亲友。受胁迫的客体可以是生命、安康、荣誉、声誉、财产等。5.乘人之危(1)合同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管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2)单方民事行为因乘人之危施行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说明】(1)考生应当区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主动提出”,还是“被动承受”:假设行为人没有利用当事人的危难境地迫使其作出与其不利的意思表示,而是由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主动作出意思表示,则不构成乘人之危;(2)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须严峻损害了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的利益。6.恶意串通恶意串通,不管其损
8、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7.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2014年单选题)【说明1】(1)违背法律的民事行为中的“法律”包括法律与行政法规,但不包括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规章,即民事行为不因违背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规章而无效;(2)此处的“法律”特指强迫性标准中的效力标准,即并非违背法律的行为一律无效。(2016年新增)【说明2】民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与社会公共利益,亦属无效。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通过合法的买卖、捐赠形式来到达隐匿财产、躲躲债务的目的,属于无效行为。【相关链接】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背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与法律、行政法规制止
9、经营规定的除外。【例题1单选题】甲欲低价购置乙保藏的一幅古画,乙不允。甲声称:若乙不售画,就公布其不雅视频,乙被迫与甲订立买卖合同。依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合同的效力为()。(2013年)A.无效B.效力待定C.有效D.可变更、可撤销【答案】D【解析】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例题2单选题】甲欠乙10万元未还,乙索债时,甲对乙称:若不免除债务,必以硫酸毁乙容貌,乙恐惊,遂表示免除其债务。依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债务免除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14年)A.有效B.可撤销C.效力待定D.无效【答案】D【解
10、析】因胁迫而施行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例题3单选题】甲向乙兜售毒品时,虽然供应了真实的毒品作为样品,但实际交付的却是面粉。下列关于该民事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14年)A.无效B.可变更、可撤销C.有效D.效力待定【答案】A【解析】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在本题中,合同中约定的标的物属于违法标的物,故不管实际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是否一样,该买卖合同都是无效的。【例题4单选题】小凡年满10周岁,精神安康,智力正常。他在学校门口的文具店看中一块橡皮,定价2元,于是用自己的零用钱将其买下,下列关于小凡购置橡皮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11、2014年)A.小但凡无民事行为实力人,其购置橡皮的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有效B.小但凡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其购置橡皮的行为有效C.小但凡无民事行为实力人,其购置橡皮的行为无效D.小但凡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其购置橡皮的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答案】B【解析】(1)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区分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订立的纯获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干脆有效,在本题中,小凡年满10周岁,精神安康,智力正常,是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其购置橡皮行为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干脆有效。【例题5单选题】依据合同法律制
12、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是()。A.因乘人之危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B.因乘人之危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C.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D.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答案】D【解析】(1)选项AB: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管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2)选项C: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撤销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3)选项D:恶意串通,损害别人利益的合同,不管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合同。【考点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P21)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1
13、)重大误会因重大误会而为的民事行为,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允显失公允的民事行为,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说明】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合同是否显失公允进展推断的时间点,应当是“订立合同之时”。合同订立之后发生的情势变更,导致显失公允的,不属于显失公允的民事行为。(3)乘人之危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管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因乘人之危施行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4)欺诈、胁迫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才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第一单元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考点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的民
14、事行为)(P21)2.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分(2015年单选题、2015年多选题)(1)法律效力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不管当事人是否主见,是否知道,也不管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从行为开场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定无效(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展补正)。(2)主见权利的主体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对无效民事行为确实认,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司法机关与仲裁机构可以在
15、诉讼中主动宣告其无效。(3)行为效果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成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歼灭。假设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仅仅要求变更民事行为的局部内容,并不要求将该行为撤销,则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照旧有效。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则视同无效民事行为,其效力溯与于行为的开场,即自行为开场时无效。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确定无效。(4)行使时间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疼惜。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确定无效,不存在此种限制。【例题1单选题】
16、依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15年)A.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自始无效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亦称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C.自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内当事人未撤销的,撤销权歼灭D.法官审理案件时觉察民事行为具有可撤销事由的,可依职权撤销【答案】A【解析】(1)选项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亦称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而非“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2)选项C: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歼灭;(3)选项D: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例题2多选题】依据民事法
17、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15年)A.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展补正B.其无效需以当事人主见为前提C.从行为开场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D.其无效须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答案】AC【解析】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不管当事人是否主见,是否知道,也不管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从行为开场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定无效(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展补正)。3.撤销权(1)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依撤销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
18、力,无须相对人同意)。(2)在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并非全部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说明】对于“重大误会”、“显失公允”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撤销权。(3)撤销权人变更或者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其撤销权是否成立。(4)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歼灭。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变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4.民事行为被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成立
19、之时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一旦被撤销,则视同无效民事行为,自行为开场时就没有法律效力。但是,没有法律效力不等于没有法律后果的产生。(2)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与被撤销后,将产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等法律后果。(3)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例如,双方当事人约定用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的条款接着有效。【相关链接】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故一方当事人就撤销合同之诉主见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恳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例题1多选题】乙公司以
20、国产牛肉为样品,伪称某国进口牛肉,与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后甲公司得知这一事实。此时恰逢某国流行疯牛病,某国进口牛肉滞销,国产牛肉价格上涨。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甲公司有权自知道样品为国产牛肉之日起一年内主见撤销该合同B.乙公司有权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一年内主见撤销该合同C.甲公司有权确定履行该合同,乙公司无权回绝履行D.在甲公司确定撤销该合同前,乙公司有权按约定向甲公司要求支付货款【答案】ACD【解析】(1)选项A: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甲公司)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歼灭;(2)选项B
2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甲公司才有权撤销,乙公司没有撤销权;(3)选项C: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在撤销前已经生效,甲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也可以不行使撤销权,而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4)选项D: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在被撤销前,合同有效,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例题2多选题】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2000年)A.不满十周岁的丫丫自己确定将压岁钱500元捐赠给渴望工程B.李某因相识上的错误为其儿子买回一双不能穿的鞋C.甲公司的业务员黄某自己得到乙企业赐予的回扣款1000元而代理甲公司向乙
22、企业购置了10吨劣质煤D.丙公司向丁公司转让一辆无牌照的走私车【答案】ACD【解析】(1)选项A:无民事行为实力人独立施行的民事行为,一般状况下无效,本题不属于“承受赠与、嘉奖、获得酬劳等纯获益的行为”或者“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2)选项B:李某只有在“重大误会”的状况下,才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该选项确定不属于无效民事行为;(3)选项C:恶意串通,损害别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4)选项D: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例题3单选题】下列情形中,属于有效法律行为的是()。(2012年)A.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
23、甲临终立下遗嘱:“我死后,我的全部财产归大姐”B.甲、乙双方约定,若乙将与甲有宿怨的丙殴伤,甲愿付乙酬金5000元C.甲因妻子病重,急需医药费,遂向乙筹款。乙提出,可按市场价买下甲的祖传清代青花瓷瓶,甲应允D.甲要求乙为其债务供应担保,乙回绝。甲向乙出示了自己驾驭的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据,并以检举相要挟,乙被迫为甲出具了担保函【答案】C【解析】(1)选项A: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不能独立施行的合同以外的单方民事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所订立的遗嘱),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2)选项B:一切与法律的强迫性或者制止性规定相抵触的、违背公序良俗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均属无效;(3)选项C:乙以“市场
24、价”买下该青花瓷瓶,并未损害甲的利益,不构成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4)选项D:因胁迫而施行的单方民事行为(出具担保函),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考点4】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P23)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1)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条件成就之后,法律行为开场“生效”。(2)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条件成就时,权利与义务则失去法律效力。【说明1】所附条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事务,也可以是人的行为(必需合法),但必需是将来有可能发生、有可能不发生的事实。【说明2】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值地阻挡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当
25、事人不正值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例题单选题】甲准备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假设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甲同意。乙回家后特别懊悔。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刚要将喜鹊赶走,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关于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A.合同尚未成立B.合同无效C.乙有权回绝履行该合同D.乙应当履行该合同【答案】C【解析】(1)甲乙之间的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2)假设乙恶意阻挡条件成立的(乙亲自动手把喜鹊打跑或者让自己的儿子把喜鹊打跑),应当
26、认定条件已经成立,合同生效,乙就应当履行该合同。在本题中,阻挡条件成立的行为并非乙所为,所附条件确实没有成立,合同不生效,乙当然有权回绝履行该合同。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附生效期限(延缓期限)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效力,待期限届至时,才发生法律效力。(2)附解除期限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在约定的期限到来时,该行为所确定的法律效力歼灭。【说明】所附的条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如孙某结婚之日),所附的期限可以是将来一个确定的日期(如2015年8月8日),也可以是一个不确定的日期(如孙某死亡之日),但无论是不是一个确定的期限,必定会到来。【例题1多选题】甲、乙签
27、订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假设甲父死亡,则甲将房屋出租给乙居住。下列对该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既未成立,也未生效B.已成立,但未生效C.是附条件的合同D.是附期限的合同【答案】BD【解析】(1)选项CD:所附的条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但所附的期限不管是不是确定的期限,必定会到来(死亡之日);(2)选项AB:该合同属于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该合同已经成立,但在甲父死亡之前,尚未生效。【例题2单选题】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2006年)A.显失公允的民事行为B.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C.所附条件尚未成就的附生效条件的民事行为D.因重大误
28、会而为的民事行为【答案】B【解析】(1)选项AD: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选项C:所附条件尚未成就,民事行为尚未生效,谈不上无效。【例题3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A.因乘人之危施行的单方民事行为B.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C.所附条件尚未成就的附生效条件民事行为D.因重大误会而施行的民事行为【答案】AB【解析】(1)选项A: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管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因乘人之危施行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2)选项C:所附条件尚未成就,民事行为只是不生效,谈不上无效;(3)选项D: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第二
29、单元 代理制度【考点1】代理的法律特征(P24)(2009年单选题)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施行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干脆由被代理人担当的一种法律制度。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说明1】代理人从事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类:(1)民事法律行为(例如订立合同);(2)民事诉讼行为;(3)某些财政、行政行为(例如代理专利申请、代理商标注册)。其中,后两种行为均包含“意思表示”的要素,事实上属于准民事法律行为。【说明2】并非全部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立遗嘱、结婚)以与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需由本人亲自施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2.代理
30、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施行民事法律行为【说明1】(1)托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托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2)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需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说明2】民法通则只成认以“被代理人”名义进展的代理,合同法则成认了隐名代理制度(受托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详细见第4章的托付合同)。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展意思表示【说明】(1)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与第三人,不属于代理;(2)由于“传递信息”不能独立地进展意思表示,不属于代理。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干脆归属于“被代理人”【说明】代理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区分:
31、(1)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而法定代表人与法人同属一个民事主体;(2)法定代表人施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法人施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而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只是其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例题单选题】下列行为中,不构成代理的是( )。(2009年)A.甲受公司托付,代为处理公司的民事诉讼纠纷B.乙受公司托付,以该公司名义与别人签订买卖合同C.丙受公司托付,代为申请专利D.丁受公司托付,代表公司在宴会上致辞【答案】D【解析】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选项B),也适用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如申请行为(选项C)
32、、申报行为、诉讼行为(选项A)。【考点2】托付代理(P25)1.由于托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受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因此,托付代理的被代理人在受权时必需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实力。2.托付代理中的受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3.托付受权为不要式行为,可以承受书面形式,也可以承受口头或者其他受权方式。4.受权托付书受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担当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000年单选题)【说明】受权托付书受权不明的,代理人“对外”担当连带责任后,在“内部”可以向被代理人追偿。【例题单选题】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被代理人出具的受权托付书受权不明的,应当由( )。(2000年)A.被代理人对第三人
33、担当民事责任,代理人不负责任B.代理人对第三人担当民事责任,被代理人不负责任C.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担当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D.先由代理人对第三人担当民事责任,代理人无法担当责任的,由被代理人担当责任【答案】C【考点3】狭义的无权代理(P27)【说明】无权代理的情形:(1)没有代理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1.合同的效力在无权代理状况下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2.本人(被代理人)的追认权(1)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担当民事责任。(2)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说明1】无权代
34、理成立后,被代理人已经开场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说明2】一旦本人回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就确定地转化为无效民事行为,由各方当事人依据过错程度担当法律责任。3.相对人(1)相对人的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回绝追认。【说明1】催告在性质上属于意思通知行为,不属于形成权。【说明2】无论相对人是否好心,均可行使催告权。(2)相对人的撤销权好心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说明1】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说明2】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1)只有“好心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2)撤销权的行使
35、必需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假设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好心相对人不能行使撤销权。【例题多选题】2010年6月5日,甲受权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得低于8000元。乙的好友丙欲以6000元的价格购置。乙遂对丙说:“大家都是好挚友,甲说最低要8000元,但我想6000元卖给你,他确定也会同意的。”乙遂以甲的名义以6000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该买卖行为无效B.乙是无权代理行为C.乙可以撤销该行为D.甲可以追认该行为【答案】BD【解析】(1)选项AB:乙超越代理权,构成无权代理,该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
36、同;(2)选项C:只有好心相对人才有撤销权,乙并非相对人,根本无撤销权,在本题中,丙属于恶意相对人,丙也不能行使撤销权;(3)选项D:被代理人甲有追认权。【考点4】表见代理(P27)(2001年案例分析题、2011年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2015年案例分析题)1.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信任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说明】合同的效力:(1)狭义的无权代理:效力待定的合同;(2)表见代理:合同有效。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代理人事实上无代理权;(2)相对人主观上为好心;(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信任无权代理人
37、具有代理权的情形;(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说明】相对人“有理由信任”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者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信任其有代理权;(2)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完毕,但施行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3.表见代理的效果(1)本人表见代理对于本人(被代理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展抗辩,主见代理行为无效。(2)相对人表见代理对于相对人来说,既可以主见其为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见其为表见代理。相对人假设主见狭义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好心相对
38、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被代理人不得基于表见代理而对相对人主见代理效果。相对人假设主见表见代理,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展抗辩,主见代理行为无效。【例题1多选题】甲公司托付业务员张某到某地选购一批等离子电视机,张某到该地后意外觉察当地乙公司的液晶电视机很畅销,就用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与空白合同书与乙公司签订了购置200台液晶电视机的合同,并约定货到付款。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乙公司有权基于狭义无权代理行使好心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B.乙公司基于狭义无权代理行使好心相对人的撤销权时,甲公司有权基于表见代理要求乙公司履行买卖合同C.乙公司
39、基于表见代理要求甲公司履行买卖合同时,甲公司可以以无权代理为由进展抗辩D.乙公司基于表见代理要求甲公司履行买卖合同时,甲公司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展抗辩【答案】AD【解析】(1)选项AB:相对人假设主见狭义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好心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被代理人不得基于表见代理而对相对人主见代理效果;(2)选项CD:相对人假设主见表见代理,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展抗辩,主见代理行为无效。【例题2单选题】甲是乙公司选购员,已离任。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甲离任的事实,但当甲持乙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洽购100吨白糖时,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买
40、卖合同。依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A.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无效C.丙公司有权在乙公司追认合同之前,行使撤销权D.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认合同,如乙公司在一个月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答案】A【解析】(1)选项AB:甲的行为构成狭义的无权代理(由于丙公司已被告知甲离任的事实,谈不上表见代理的问题),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而非无效合同);(2)选项C:只有“好心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在本题中,丙公司已经“知道”甲离任的事实,丙公司不能行使撤销权;(3)选项D: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回绝追认。【例题3单选题】2007年
41、3月,甲公司聘用乙为业务经理,托付其负责与丙公司的业务往来。2008年4月,甲公司将乙解聘,但未收回乙所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亦未通知丙公司。同年5月,乙以甲公司业务经理的身份,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下列关于该买卖合同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2011年)A.合同无效B.合同有效C.合同效力待定D.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答案】B【解析】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买卖合同有效。【例题4单选题】甲为乙公司业务员,负责某小区的订奶业务多年,每月月底在小区摆摊,更新订奶户并收取下月订奶款。2013年5月29日,甲从乙公司辞职。5月30日,甲仍照常前往小区摆摊
42、收取订奶款,订奶户不知内情,按例交款,甲亦如常开出盖有乙公司公章的订奶款收据,之后甲下落不明。依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3年)A.甲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应由乙公司向订奶户担当损害赔偿责任后,再向甲追偿B.甲的行为构成狭义无权代理,应由甲向订奶户担当损害赔偿责任C.甲的行为与乙公司无关,应由甲向订奶户担当合同履行义务D.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应由乙公司向订奶户担当合同履行义务【答案】D【解析】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信任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二单元 代理制度【考点5】代理权的滥用(P26)(2
43、015年多选题)1.自己代理(代理别人与自己进展民事活动)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展同一民事行为)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说明1】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担当民事责任,第三人与代理人负连带责任。【说明2】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原则上发生无权代理的效果,因为这些行为使得代理人不能最大限度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违背代理制度“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初衷。无权代理人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无效,所为的多方民事行为在经被代理人追认后生效。当然,好心的相对人也可以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主见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使得该民事行为不发生效力。【案例】
44、甲受乙的托付买入一台机器设备(受权价格为80100万元),同时甲又受丙的托付卖出一台机器设备(受权价格为80100万元)。假设甲分别以乙、丙的名义签订了90万元的买卖合同,则甲的行为(双方代理)属于滥用代理权。因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可以独立地进展意思表示,甲代理双方当事人进展同一民事行为时,很难“同时”满意两个托付方的最大利益。在本案中,甲的行为(双方代理)原则上发生无权代理的效果,其所为的多方民事行为(分别以乙、丙的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只有经被代理人(乙、丙)追认后才能生效。【例题多选题】乙公司有个塔吊,甲与乙公司签订了代理合同,甲代理乙公司将该塔吊出售。甲的下列状况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有()
45、。(2015年)A.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把塔吊卖给自己B.与丁恶意串通,将塔吊低价卖给丁,损害了乙的利益C.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卖出,甲以丙的名义买入D.代理权被收回后,甲仍以乙的名义把塔吊卖出【答案】ABC【解析】(1)滥用代理权包括:自己代理(选项A)、双方代理(选项C)、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选项B);(2)选项D:属于无权代理。第三单元 诉讼时效制度【考点1】诉讼时效的根本理论(P28)1.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债权恳求权”不行使达确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迫力疼惜的制度。(1)起诉权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胜诉
46、权债权人起诉后,假设债务人主见诉讼时效的抗辩,人民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状况下,应驳回其诉讼恳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说明1】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展释明与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展裁判。【说明2】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可以证明对方当事人的恳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3)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歼灭实体权利(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歼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展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诉讼时效具
47、有强迫性,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或限制。2.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2009年单选题)(1)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恳求权”,其他恳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说明1】全部权人基于其全部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返复原物的权利(物上恳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说明2】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故一方当事人就撤销合同之诉主见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撤销合同的诉讼不涉与债权恳求权)。(2)对下列债权恳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支付存款本金与利息恳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恳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恳求权;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恳求权。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2011年单选题)【说明】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