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学习培训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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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法学习培训讲义 公务员法共18章,107条,基本内容可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管理的基础性规定,包括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 基本原则,公务员的范围, 条件, 义务与权利, 职务与级别,公务员主管部门以与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等;二是关于公务员管理各个环节的基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包括录用, 考核, 职务任免, 职务升降, 嘉奖, 处分, 培训, 沟通回避, 工资福利保险, 退休, 申诉控告, 职位聘任等等。这些内容既有实体性规定,也有程序性规定,还有许多制度预留空间。体现了四个机制:新陈代谢机制, 竞争择优机制, 权益保障机制, 监督约束机制。完善了公务员制度的功能,公务员

2、法规定公务员制度具有六种功能:选拔配置功能, 更新功能, 监控功能, 保障功能, 开发功能, 激励功能。公务员法以暂行条例为基础,保持了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也有一些新的发展和特点。公务员法立法中的主要制度创新,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创新公务员分类制度,在分类的基础上重新设计公务员的职务, 职级,从而为公务员职务管理的其它环节奠定一个新的基础。二是通过创设聘任制与任期制,创新公务员队伍的更新制度,优化公务员队伍的新陈代谢功能。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帮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而对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则是公务员法立法中对公务员更新机制最大的变革。三是从法律地位上,确认将竞争上岗与公开选拔

3、作为晋升方式之一,通过优化工资制度,创新了公务员激励制度。这是对传统委任制的重要改革。另外,还扩大了公务员的范围。因此,公务员法与暂行条例比较,有五个新的发展:扩大了范围;明确了分类管理的方向;增加了职务与职级制度的激励功能;明确规定了职位聘任制度;把近几年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功阅历写进了公务员法。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比探讨分析 第一章 总 则公务员法第一章总则共10条11款,条例共5条5款,本法增加5条6款。总则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立法目的和依据,在第一条;二是范围,主要体现在第二条和第三条;三是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主要体现在第四条;四是公务员管理应当遵循的原

4、则,主要体现在第五至第九条;五是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主要体现在第十条。这些内容的确定和规范,为以下各章具体条文的设计确定了指导原则和理论前提。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 义务与权利一, 条文变更:第二章“共3条24项,条例第二章“义务与权利”共2条16项,本法增加了公务员应当具有的7项条件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从原来的8项增至9项,并在条例的基础上,对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的规定,以时代发展和国情须要的要求标准作了更高, 更严谨地表述。二, 要点提示:(一), 弄清三个概念:1, 公务员的条件是指担当公务员应当具有的资格。应当留意的是,公务员法对于公务员条件的规定只是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最低要求,并不意

5、味着符合这些条件的公民都可以进入公务员队伍。一个公民要成为公务员,除符合公务员法明确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要符合其他法律法规以与相应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并必需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或者选举, 调任等法定程序。 2, 公务员的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公务员必需作出确定行为或不得作出确定行为的约束和强制。公务员义务的含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务员的义务以公务员的身份为前提。这是公务员义务主体方面的特征,也是将公务员的义务与其他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区分开来的根本标记。离开了这一前提,就不再是“公务员的义务”了。(2).公务员必需作出确定的行为或不得作出确定的行为,即具有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如公务员有“依据规

6、定的权限和程序细致履行职责”的义务,就要求公务员主动地依法履行职责,而不能消极应付,而且履行职责时不能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3).这种义务是对公务员的约束。公务员是行使公共权力,执行公务的人员,对其手中驾驭的权力假如不作出规范加以严格限制,就可能被滥用。所以,必需严格规定公务员的义务。(4).公务员义务具有强制性。公务员凡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就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与“道德义务”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性不同。义务的结果必定发生法律上的责任,有责任,才可以依据其产生法律上的制裁。因此,公务员的义务与责任是相伴随的。公务员法既规定了公务员的义务,又规定了公务员的纪律。公务员的义务与纪律既有联系又

7、有区分。公务员义务与纪律的联系在于:二者都是为公务员所规定的,任何公务员都必需遵守的行为准则,都具有国家强制力,违反了义务或纪律的公务员都会受到相应的惩处,都需担当相应的责任。公务员义务与纪律的具体内容虽然不同,但分别是对公务员“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规范,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公务员义务与纪律的区分表现在:首先,公务员义务主要是从正面提出的公务员“必需为”的要求,公务中对于这些要求必需圆满做到才能够成为一个合格的公务员;而公务员的纪律是从反面提出的, 公务员“不得为”的要求,是从消极的, 否定的角度对公务员的行为的约束;前者更多的是从宏观的角度作出的规定,而后者更多是从微观的角度对公务员的

8、行为提出的细致的要求。其次,公务员的义务,由于是从宏观的角度对公务员的行为作出的规范,因此,其具体内容必定比较抽象与概括;而公务员的纪律是从微观的角度对公务员的行为提出的细致的要求,因此,其内容必定比较具体,以便于具有较强的操作性。3, 公务员的权利,是指法律对公务员在履行职责, 行使权利, 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可以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依据权利的内容,公务员权利可以有以下分类:(1).身份方面的权利。主要有:身份保障权,即非因法定事由, 非经法定程序,不被撤职, 降职, 辞退或者处分;辞职权,即公务员依法自愿辞去公职,离开公务员队伍的权利;退休权,即公务员达到了

9、退休条件,可依法退休,离开公务员系统。(2).职务方面的权利。主要有:工作条件要求权,即公务员有权要求机关供应其工作与职务必需的工作条件;参加培训权,公务员有权要求接受职业培训。(3).经济方面的权利。主要有:获得工作酬劳权,即公务员有权获得工作酬劳,如工资, 津贴, 补贴与奖金等;享受福利, 保障待遇权,即公务员可依据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保障待遇,获得相关的保障。(4).政治方面的权利。即法律规定的公务员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公务员政治方面的权利首先是基于公民身份而享有的。但是由于公务员特殊的角色,外国公务员法往往对公务员的政治权利作出确定的限制。例如,有的国家禁止公务员参加政治活动,有的

10、国家要求公务员在参加政治活动时实行克制的看法等。我国公务员没有这种限制。我国公务员除享受公民的选举权, 被选举权之外,还有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指责, 建议的权利,还可以依据职务和工作须要具有参加有关会议, 阅看内部文件的权利。(5).其他权利。如休假权, 晋升权, 申诉权, 控告权等。 (二), 关于义务在前权利在后,与宪法规定公民的权利, 义务的依次不一样的问题。应当说义务和权利,谁前谁后并不变更本质。但义务在前,有利于提示公务员要首先想到自己必需履行的义务,与中共党章的义务在前, 权利在后一样。(三), 关于条件中的年龄无上限, 学历无下限的问题。有人提出,在公务员条件中的第十一条第六

11、项规定“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实力”,而没有明确学历要求。公务员法是总章程,不便于一一具体规定不同职位类别, 不同层次公务员的学历要求。公务员有综合管理类,还有专业技术类, 行政执法类,聘任制公务员里既有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也有帮助性职位人员,他们在学历要求上不会完全一样;就机关层次来说,省级以上要求高一些,乡镇要求就低一些。最低学历条件的要求,在未出台新规定前,仍执行现行规定,比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规定领导职务“一般应当具有高校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 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高校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再比如,录用公务员一般要求大专以上学历,有的单位和专业

12、对学历要求得更高一些,而偏远地区和少数民族报考者,有的经批准学历可以放宽到中学, 中专。关于年龄,法只规定了年满18周岁,无上限规定,是不是不要上限?对在通过录用渠道进入机关的人员而言,考虑到人才成长规律和机关用人成本,一般仍按现行规定,报考人员年龄不超过周岁。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一, 条文变更与特点(一), 针对现行职务与级别设置中存在的突出问题1.公务员职务序列过于单一,缺乏符合各类公务员成长规律的多样化的职务序列。公务员内部没有依据职位的性质和特点进行分类,全部的公务员都适用一套职务序列,实行一种管理方法。公务员不管从事什么工作,大家都往领导职务挤。2.晋升渠道单一,“职务本位”现象突出

13、。现行制度下,公务员的成长发展, 物质待遇的改善主要靠职务晋升,但是机关中的高层次职务特殊是高层次的领导职务是极其有限的,依靠职务晋升来提高公务员的待遇,难以调动广袤公务员的主动性。从全国来看,92的公务员职务层次在科级职务以下,县乡两级公务员占全国公务员的58。本章对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进行了重新设置:主要有两点:一是从实际管理须要动身,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变更单一化职务设置,为公务员供应多样化的职业发展阶梯;二是重新定位级别功能,在职务晋升之外为公务员确立一条级别晋升的渠道,从而健全和强化激励机制。二, 要点提示:理解本章内容,主要把握以下三点:一是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位类别

14、划分的依据标准,综合管理类, 专业技术类, 行政执法类三类职位的特点,各单位进行职位设置的依据与要求。二是职务设置的主要内容,包括职务序列设置的依据和有关职务类型, 职务层次, 职务名称的规定。三是级别设置的主要内容,包括级别内涵, 作用, 级别确定与晋升的依据,职务与级别对应的原则。下面重点说明四点:(一)关于职位类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制度,在国外属于分类制度的范畴。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设置,既可以建立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又可以建立在品位分类的基础上。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是两种基本的公务员分类方式。职位分类通常是依据职位的工作性质, 责任轻重, 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等进行分类。品位分类是以“人

15、”为中心的分类,侧重人的资格条件;职位分类是以“事”为中心的分类,侧重职位的职务, 职责与职权。品位分类相对简洁,利于吸取教化程度较高的优秀人才,便于公务员流淌;缺陷是不利于公务员的专业化发展。职位分类按职位的要求择人,利于公务员的专业化发展;缺陷是灵敏性不足,不利于人才流淌。两种分类方式近年来有相互兼容的发展趋势。职位分类制度的作用和意义在于两点:一是为职务设置供应基础。职位类别的划分是职务设置的前提,职务设置是职位类别划分的结果。我国原来的公务员制度中正是因为没有职位类别的划分,才导致职务序列设置的单一化。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划分职位类别,是设置多样化的职务序列的必要条件。二是为各项管理供

16、应依据。职位分类不仅是为了解决公务员职业发展问题,更重要的是为了公务员的各项管理供应依据,为实施公务员分类管理供应前提。职位设置中关于任职资格条件与工作职责的规定,为录用, 考核, 职务升降, 培训, 职位聘任供应了客观标准。职位类别的划分,为职务序列分类设置, 录用考试分类, 培训分类, 考核分类, 工资制度分类等管理奠定了一个基本前提。对此,公务员法中第二十八条规定: “公务员录用考试实行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依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实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第六十条规定,机关“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等等。职位分类制度在工作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划分职位类别,二是职位

17、设置。关于公务员职位类别的划分,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我国在综合管理类之外增设了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同时又规定国务院可以依据须要适时增设职位类别。1, 所谓专业技术类职位。是指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供应专业技术支持和技术手段保障的职位。与其他类别职位相比,有三个特征:一是具有只对专业技术本身负责的纯技术性;二是与其他职位相比具有不行替代性;三是技术权威性。这种权威性体现在技术层面上,为行政领导的决策供应参考和支持,最终的行政决策权仍属于行政领导。依据上述特征,专业技术类职位首先体现为行业的特有的技术岗位,如公安部门的法医鉴定, 痕迹检验, 理化检验, 影像技术

18、, 声纹检验,国家平安部门的特种技术, 特种翻译等职位。其次,还包括一些社会通用性专业的技术岗位,如特地从事工程技术, 化验技术工作的职位。须要指出的是,机关工作大多须要确定的专业学问,许多职位还须要确定的专业技术学问,但并不是须要专业学问的职位都是专业技术职位,专业技术职位与须要专业学问的职位,不是一个概念。因此对专业技术职位的设置应从严限制,其设置类别, 层次, 规模数量经主管部门审批,避开形成全民皆师的混乱局面。2, 所谓行政执法类职位。是指政府部门中干脆履行监管,惩处,强制, 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其特点有:一是纯粹的执行性,只有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权而无说明权,不具有探讨, 制定和说

19、明法律, 法规, 政策的职责,这一点与综合类职位的区分尤为明显;二是现场强制性,依照法律法规现场干脆对具体的管理对象进行监管惩处和稽查。行政执法类职位主要集中在公安, 海关, 税务, 工商, 质检药监, 环保等政府部门,且只存在于这些政府部门中的基层单位。划分行政执法类职位,有利于基层执法公务员供应职业发展空间,激励他们安心在基层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在我国,基层一线行政执法队伍将近200万,是社会管理与市场监管职能的干脆履行者,是政府形象的窗口,是老百姓接触最多的公务员群体。基层执法部门的机构规格低,绝大多数处于科级以下,但公务员队伍的基数较其他部门要大得多,这就导致了一线执法公务员队伍的职业发

20、展空间狭小。依据统计,70左右的基层一线执法公务员只有办事员和科员两个职业发展台阶,有人兢兢业业工作一辈子也难以得到晋升。长此以往,必定会影响基层一线执法公务员的主动性。设置行政执法类职位,还有利于加强对一线执法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执法岗位职责,严格其任职资格条件,可以更好地规范执法行为,更好地提高一线行政执法队伍的专业化水准,更好地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度。3, 所谓综合管理类职位。综合管理类职位则是指机关中除行政执法类职位, 专业技术类职位以外的履行综合管理以与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这类职位数量最大,是公务员职位的主体。综合管理类职位具体从事规划, 询问, 决策, 组织, 指挥,

21、协调, 监督与机关内部管理工作。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分类制度,坚持既要满足分类管理须要,又要简便宜行,易于操作的原则。公务员的类别不宜过多,分类标准宜粗不宜细。坚持动态原则,随着职能调整, 工作内容的变更而变更,也随着各类别配套管理措施的完善,实行动态管理,成熟一类, 规范一类, 推广一类。为了适应分类管理将来发展的须要,第十四条第二款还规定,“国务院依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须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但要严格限制,按程序审批。关于职位设置。职位设置是指对机关职能进行逐层分解的基础上,依据编制限额等要素确定具体职位的工作。这是职位分类在机关中的具体实施和落实。职位设置为公

22、务员的录用, 晋升, 沟通等其他管理环节供应基础与前提。在我国,作为某一个具体的机关在进行职位设置之前,必需首先确定机关职能, 规格, 编制限额, 职数以与结构比例,这项工作在我国属于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但它是职位设置的前提与限定因素。职位设置是编制管理与公务员管理的连接点。职位设置的最终要求,一是明确各个具体职位的工作职责,明确具体工作任务,落实岗位责任;二是确定任职资格条件,明确具备何种资格的人才能负该职位的职责。前者是明确须要干什么,后者是明确须要什么人来干。职位设置工作最终要制定职位说明书,职位说明书是说明每一个职位的工作内容, 职责, 工作标准, 任职资格条件与有关事项的综合性书面文件

23、。(二)关于职务类型。依据标准不同,可以将公务员职务区分为不同的职务类型。对西方国家来说,依据职位类别,特殊是依据职系,可以将公务员职务区分为若干个职务序列。在分类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假如职位类别包括多个职系,有多少职系就有多少职务序列。如英国1971年公务员职位分为10个类别,18个职系,18个职务序列,由此形成18种职务类型。我国公务员分类制度没有职系的划分,只有职位类别的划分,这是与西方分类制度的一个区分。我们是依据“职位类别”与“是否担当领导职责”这两个标准来区分职务类型的。公务员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依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既然公务员职位类别区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

24、类,行政执法类,法官, 检察官类,就应当设置综合管理类职务序列,专业技术类职务序列,行政执法类职务序列,法官, 检察官类职务序列。因此依据职位类别划分的标准将形成四种公务员职务类型。若国务院将来再增加职位类别,则相应再增加职务类型。比如,假如增加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类,则应相应增加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职务序列。依据公务员是否担当领导职责,将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两大类型。领导职务负有领导职责,而非领导职务不负有领导职责。其中,较高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可扶植同级领导职务公务员工作,经授权可以负责或协调某一方面的工作。领导职务层次共有10个,从国家级正职到科级副职。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

25、务序列有8个职务,目前实践中有的名称与公务员法中规定的名称不尽一样,公务员法实施后,职务名称也应和公务员法的规定一样起来。(三)关于职数与结构比例。第十八条规定:“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 规格, 编制限额, 职数以与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这里的职数以与结构比例问题,是我们必需严格把关的。按有关文件规定,机关中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都是有职数限制的,非领导职务还有比例限制。比如,国务院各部门的巡察员和副巡察员职数,不得超过该部门司局级领导职数的三分之一。(1+5文件)(四)关于公务员的级别。公务员法第十九条对公务员的级别作了原则性规定。级别

26、设置与职务对应关系比较困难,法中不宜表述,将在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中加以明确。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的级别为15级,并确定了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在实际工作中反映出级别的数量太少,加上级别仅在确定级别工资时才起作用,其功能比较弱。在正在探讨的职级工资制文件中,初步有两点设想:一是增加级别设置数,增大晋升空间,并向低职务层次倾斜;二是扩大级别的功能,不仅与工资待遇挂钩,而且还有条件地与其他生活待遇挂钩,使基层一些晋升职务空间小的公务员通过晋升级别改善和供应待遇。针对公务员职业发展渠道过于单一化的弊端,公务员法增加了职务和级别的功能。下一步配套文件将从两个方面着手强化职务和级别的功能:一要从实际管

27、理须要动身,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变更单一化职务设置,为公务员供应多样化的职务序列;二要重新定位级别功能(级别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确定工资与其他待遇的重要依据。关于“其他待遇”,包括政治待遇, 工作待遇, 生活待遇等,但至于哪些待遇主要依据职务,哪些待遇依据级别,则依据职务与级别的功能,作另行确定。二是平衡比较各类职务序列的标尺-多种职务序列一个级别序列,级别在此成为平衡比较各类公务员职务序列的统一标尺。以职务层次为横轴,以级别为纵轴构成的“坐标系”,可以标识不同类别, 不同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在科层组织中所处的位置。级别的设置,一是合理增加数量;二是“一职数级,上下交叉”;三是向基层倾斜。

28、针对基层公务员职务晋升台阶相对较少,职业发展空间相对较小的问题。在级别设置中给基层公务员更多的发展空间。就是在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上,职务层次越低,与级别的交叉对应幅度越大),这样在职务晋升之外为公务员确立一条级别晋升的渠道,从而健全和强化激励机制,这也是建立健全职务与级别制度的根本目的。 (1+5文件有两个是关于职务与级别的)从各国级别制度来看,绝大部分国家各类职务序列对应同一级别序列。就实行品位制度的国家来说,除英国外,多数国家的各类公务员职务序列有一个统一的级别序列。如韩国, 法国, 德国, 意大利, 新加坡等。韩国各类公务员对应9个级别,德国各类公务员对应16个级别。实行职位分类的国家

29、,除日本, 加拿大以外,一种状况是级别序列是统一的。如美国各类公务员对应18个级别,泰国各类公务员对应11个级别。另一个状况是级别设置不统一。如日本各类公务员的级别在4至12个之间,如行政类(一)分为11个级别,税务类分为9个级别。我国设置统一的级别序列,作为平衡比较各类职务序列的标尺。 第四章 录 用一, 条文变更与特点:录用是进入公务员队伍最重要的入口“门户”,因此自推行公务员制度以来,对录用始终进行严格管理,坚持“凡进必考”。(一), 变更:本章规定了录用的规范, 组织权限, 报考条件和录用程序等内容。公务员法第四章“录用”共12条16款3项,条例第四章“录用”共7条11款5项,本法增加

30、5条5款。1, 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与条例第十三条相比较,考录公务员的范围与应遵循的原则基本一样,本法将条例“严格考核”更改为“严格考察”,将“依据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更改为“同等竞争, 择优录用”,将该条第二款表述更改为“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看”。 2, 公务员法第二十二条与条例相比较,重点在于增加了“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体现了本法合理下放公务员考录的组织权限的特点。 3, 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与条例第十五条相比较,本法把报考公务员资格条件明确并具体化了,并增加了不得录用为

31、公务员的具体对象的规定,从正反两个方面在法律上完整体现公务员的条件。 4, 公务员法第二十五条与条例第十四条相比较,本法对条例的表述作了修改,更加明确录用公务员必需符合编制限额内有职位空缺的条件。5, 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与条例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相比较,本法共用7条10款对公务员考录程序进行了详尽明确地规定,本法的这些规定一方面基于条例的有关规定要求,另一方面总结吸取了我国多年来公务员考录的实践阅历,使公务员考录程序更加完善, 具体和明确。综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按本法进行公务员招考录用公务员要经过八个方面的主要程序:发布招考公告, 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 进

32、行公开考试, 进行报考资格的复审, 考察和体检, 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批准并办理录用手续, 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一年的试用考察。上述主要程序充分体现了本法强调落实公务员招考录用的原则和公务员职位的共公性,突出了在公务员的管理过程中要严把“进口”关,必需加大“凡进必考”的力度。(二), 本法与条例相比较,体现三大特点:一是强调加大“凡进必考”的力度;二是强调落实公务员考录原则,充分体现公务员职位的公共性;三是体现合理下放公务员考录组织的权限。 二, 要点提示(这里重点说明三个内容):(一)关于录用的基本方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录用担当主任科员以下与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33、实行公开考试, 严格考察, 同等竞争, 择优录用的方法。”这样规定,将“考试录用”确定为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基本制度,也就是“凡进必考”。同时,第二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看。”这是从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的实际动身,作出的特殊规定。原委如何照看,须在实践中接着探究。从总体上讲,无非在两个方面,一是用确定比例的职位面对少数民族考生招考;二是降低录用合格分数线。依据这一规定,今后各级党政机关录用人员,一律实行考试录用的方法,而且有一套严格的程序,任何机关不得违法进人。(二)关于录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权限依据公务员法第二十

34、二条规定,公务员录用工作分别由中心和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即由中心和省级组织部门, 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目前实行的也是这种模式。今后招考时,仍维护现在的做法。须要指出,录用主管部门和公务员主管部门不尽相同。录用主管部门包括中心公务员主管部门,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也就是说,有权组织录用考试的公务员主管部门一般包括两级,经授权可以包括三级。依据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县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不能组织录用考试,无权审批录用人员名单。这主要是出于对确保录用工作质量,充分体现公开, 同等, 竞争,

35、 择优原则的考虑。(三)关于特殊职位的录用第三十一条规定:“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接受其他测评方法。”比如说,平安部门的一些涉密职位,招考时可以不面对社会公告,拟录用公务员也不进行公示;再如,招考高级翻译职位人员时,还要对报考人员的外语口语, 听力等方面的实力进行特地的测评。另外,考试录用还须要明确的几个问题:1, 适用范围问题。考试录用的具体适用对象是,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包括办事员, 科员, 副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四个职务层次。“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是适应职位分类制度而确定的,包括担当专业技术类, 行政执法类等职务序列中相当于主任

36、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此,公务员法规定录用适用于“担当主任科员以下与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目前一些县, 乡机关中存在“股长”, “副股长”,这不属于公务员法中规定的领导职务,因而,县, 乡机关补充担当“股长”, “副股长”的人员,不能干脆从机关外调任,一般应从公务员队伍内部选拔,如确需从外部补充,应当适用考试录用。2, 机关录用公务员,必需同时符合两个招考条件:(1)必需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2)必需有相应的职位空缺3, 报考的条件由三块构成:报考的基本条件(第十一条)。报考的消极条件(第二十四条)。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包括年龄条件, 学历条件, 专业条件, 政治条件等

37、,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行能在公务员法里一一列举,所以,法律授权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依照公务员法与有关法律作出规定。另一方面,对报考条件的限制涉与公民的权利,不能随意限制。为了防止各招录单位限制过多,所以公务员法规定,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必需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规定。须要指出的是,对招录机关和录用主管部门来说,凡是符合基本条件和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人员,在担当公务员方面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在报考条件中,不得规定性别, 家庭出身等卑视条件。)4, 考试内容要体现职位要求。随着职位分类制度的不断深化,职位类别的科学划分,今后在考试内容的设置中会加大体现职位特点的比重。5, 录用前公示制。拟录用人

38、员名单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通过网络等适当形式,依据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七天)。第五章 考 核一, 条文变更与特点:本章共5条,规定了考核的内容, 种类, 程序, 等次以与考核运用等。与条例第五章“考核”相比较,本法共5条7款,比条例简2条2款。本章“考核”充分吸取了条例相关内容,并把多年公务员考核实践中的好做法和阅历纳入了本章内容。二, 要点提示:一是在考核结果等次的划分上,增加了“基本称职”等次,使考核结果在划分上形成客观合理的定性空间,为公务员的考核戒免工作注入了以人为本的思想成份。二是规定了分类考核的原则。考核对象不同,考核的标准和方法也有所不同。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39、由主管领导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机关负责人或者由其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以体现机关管理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对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与其组织部门负责。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实行年度考核的方式进行,对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实行届中届末考核的方式进行。在实际工作中,对专业技术类,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考核,也应实行与考核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有所不同的考核标准和考核方法。譬如,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进行考核时,应充分考虑其与基层干脆联系特点,征求执法相对人的意见,以检验其服务效果,评价其工作业绩。三是考核内容上,公务员法在总结我国实行公务员考核制度阅历,吸取党政领导干部考察成功做法的

40、基础上,明确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依据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 能, 勤, 绩, 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使公务员的考核内容依法得到规范和完善。(世界上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国家对于考核内容问题都很重视,都试图制定出符合本国国情与须要,能够全面, 精确地评价公务员的考核内容。美国的考核项目是依据公务员所执行的工作来设计的,即先依据工作制定标准,以公务员完成工作的状况来确定考核结果的凹凸,主要考核内容是工作数量, 工作质量和工作适应实力等三项。而英国考核项目的设计则偏重于对人的条件的评价,考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对工作表现的评估;二是分析各种实力的凹凸,包括工作学问, 工作看法, 人格状况, 推断

41、实力, 监督实力, 责任心, 牢靠性, 适应性, 个人道德等十多项内容,要求对公务员是否胜任现职与有无晋升的潜能作出评估。法国从身体适应性, 特地学问, 守时值勤状况, 整齐状, 工作实力, 合作精神, 服务精神, 主动性, 工作效率, 工作方法, 洞察力, 组织力, 指挥监督力和考察力等14项内容进行考核。日本的考核项目,是兼顾工作与人的条件而设计的,主要包括勤务实绩, 性格, 实力, 业务适应性四方面。每方面又包括若干项,内容比较全面。总的来说,一个国家对于考核内容的设计,与这个国家的考核目的, 价值观念, 人事管理传统等关系密切。例如美国留意从完成工作的状况来考核人员,这与这个国家留意好

42、用, 强调专专用的人事管理原则不无关系。英国留意对人的条件的评价,这与这个国家留意培育通才的传统不无关系。)第六章 职务任免一, 条文变更与特点:(一), 变更:公务员法第六章“职务任免”与条例第九章“职务任免”相比较,本法共5条6款,条例共6条7款11项,本法简1条1款11 项。本章规定了任免的方式, 任免的情形, 任职要求以与兼职等内容。公务员职务的任用方式有三种,即选任, 委任和聘任。选任, 委任是公务员职务的主要任用方式,绝大多数公务员是通过这两种方式予以任用的。本章不涉与聘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问题,而由后面专章进行阐述。(二), 本章与条例第九章比较主要有四个不同点: 首先,从过去的

43、阅历和现实须要动身,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增加了选任制这一公务员任用方式。由于本法对公务员的范围界定扩大,由选举产生的而并非是以委任方式任命产生的领导划进了公务员队伍。其次,本法将条例中“聘任制”放到了第十六章“职位聘任”的内容中,同时,在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增加了领导成员职务按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三,本法从执行法律条款效果动身(避开法律条文执行中的相抵),把条例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中“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 “国家公务员担当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由国家另行规定”的内容作了删除。(关于最高任职年龄问题,基于以下考虑,公务员法不再就此作出规定:(1)大多数公务员从事一般业务

44、工作,阅历的积累和工作的稳定是极其重要的,除了必需,应激励其在本职岗位上努力工作,不须要对其担当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作出限制。(2)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最高任职年龄问题,也要区分,换届时如何规定,要从当时的实际状况动身,制定具体政策规定,不宜“一刀切”。这样将更具灵敏性和实效性。(3)至于机构改革时,为了推动改革的实施,确定确定的年龄界限,则是特殊状况下的特殊政策和手段,而且每次机构改革遇到的状况也不一样,解决的方法也不相同,更要视具体状况而定,也不宜在公务员法作出规定。)第四,本章在公务员职务任免的设计上着重以加强和改善职务管理,突出了职务管理的肃穆性和增加公务员队伍活力。二, 要点提示:

45、(一)关于选任制人员身份问题。大家知道,对公务员的管理,分为身份管理和职务管理两个方面。这里强调的公务员身份,与广泛提倡的淡化身份界限, 人尽其才, 才尽其用,是两个概念。明确公务员身份,是为了区分于其他人员,实施有针对性的管理。实行身份管理,有两个环节特殊重要,即公务员身份的取得和失去。依据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取得公务员身份有多种途径,比如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进入公务员队伍, 从机关外调入公务员队伍, 聘用担当公务员职务等;丢失公务员身份的状况,有调离机关, 辞职(含辞去公职), 被辞退, 被开除, 聘任制公务员被解除聘用合同等。概括地说就是,进入公务员队伍即取得公务员身份,离开公务员队伍即失去

46、公务员身份。这里说的选任制公务员身份问题,主要是指选举担当公务员职务之前不具有公务员身份,在任职后的公务员身份问题。这些人员在任期内履行担当的职务,应当具有公务员身份,并依据公务员的有关制度进行管理。任期届满或者被罢免, 被撤职的,其职务即终止,这种状况下是否接着保留公务员身份,须要看其是否担当其他公务员职务。假如在选任职务免除后,被支配担当委任制职务,或者被聘用担当有关职务,则公务员身份接着保留;假如选任职务免除,不再担当其他任何公务员职务,则不保留其公务员身份。从严格意义上说,公务员法所设计的职务任免制度,主要应是规范委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从数量上说,绝大多数公务员都是通过委任的形式获得公务员职务的,选任, 聘任的公务员只占很小部分。另外,选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在任免方式, 程序等方面都由其他法律作出规定,公务员法不应再重复规定。而且选任制职务的任免,通俗地讲,往往是只见“内容”,不见“形式”,即没有常规人事管理中的任免手续。聘任制公务员是通过合同获得职务,其职务任免相对要简洁得多。这样,了解公务员的职务任免,重点就要放在委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上。(二)关于任职的前提条件。第四十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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