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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讲 建立工程法律制度 课程名称建筑法规授课日期授课班级授课地点教学目的与要求理解建筑工程法律制度,理解建立师的根本状况。教学设计(方法、教具、手段、内容)一、概述;二、建立师的执业要求;三、建立师的根本条件;四、建立师的职业范围。重点难点与解决方法课外作业参考资料课后总结任课老师 贾宪涛 2011年3 月 16 日 教研室主任 年 月 日第一讲 建立工程法律制度一、概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建筑业安康有序的开展,离不开标准有效的法律环境。工程工程建立的组织施行过程,实际是在肯定的法律环境下,围围着如何履行建立工程合同(以施工合同为主)的一系列行为的总和。建立师作为工程工程管理
2、团队的核心,必需具备较高程度的合同管理实力,熟识建立领域的法律法规,这是确保工程工程管理目的依法、依约实现的必定要求,也是承包商爱护其合法权益的客观须要。更为紧迫的是,我国参加WTO后,中国建筑承包商不仅要接着面对国内的剧烈竞争,还将面临来自跨国承包商巨头在更高层面上的竞争。而前者与后者的差距更多地表达在合同管理程度和法律意识方面,假如不能与时有效地缩小这种差距,那么中国承包商无疑将在剧烈的竞争中处于下风,甚至被淘汰出局。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本次一级建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把“建立工程合同与合同管理”、“建立工程法规与相关学问”纳入到要求建立师应当驾驭的学问体系中。“建立工程法律制度”设置于
3、综合考试科目“建立工程法规与相关学问”中,共有学问点22个,其中要求驾驭的有14条,熟识的有4条,理解的有4条。在学习大纲这局部内容时,要求学员通过学习形成两个学问体系:第一,要求一级建立师充分驾驭我国建立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与合同管理的根本要求,并在此根底上形成一个清楚完好的合同学问体系;第二,要求一级建立师充分驾驭我国建立领域的法律法规与相关学问,并在此根底上初步形成一个清楚完好的法律学问体系。这两个学问体系不是互相独立的,而是互相联络的。合同始终依存于肯定的法律环境,而法律则通过合同调整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建立合同和法律这两大学问体系,是进步工程工程管理人员合同管理程度和法律意识,进
4、而实现工程工程管理程度实现质的飞跃的必定要求。二、建立师的执业要求(1)建立师执业前提建立师经注册后,方有资格以建立师名义担当建立工程工程施工的工程经理与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获得建立师执业资格,未经注册的,不得以建立师名义从事建立工程施工工程的管理工作。(2)建立师执业根本要求建立师在工作中,必需严格遵遵守法律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遵守职业道德。(3)建立师执业分类建立师执业划分为14个专业:房屋建筑工程、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与城市轨道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注
5、册建立师应在相应的岗位上执业。同时激励和提倡注册建立师“一师多岗”,从事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三 建立师的根本条件(1)一级建立师应具备的执业技术实力1)具有肯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程度,并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学问;2)可以娴熟驾驭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立强迫性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3)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理论阅历和资格,有较强的施工组织实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平安消费;4)有肯定的外语程度。(2)二级建立师应具备的执业技术实力l)理解工程建立的法律、法规、工程建立强迫性标准与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2)具有肯定的施工管理专业学问;3)具有肯定的施工管理理论
6、阅历和资格,有肯定的施工组织实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平安消费;4)建立师必需承受接着教化,更新学问,不断进步业务程度。四、建立师的执业范围(1)担当建立工程工程施工的工程经理;(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第 2讲 驾驭民事法律与工程建立相关的主要内容 课程名称建筑法规授课日期授课班级授课地点教学目的与要求了驾驭民事法律与工程建立相关的主要内容教学设计(方法、教具、手段、内容)一、工程建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五、诉讼时效二、工程建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六、债权三、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 七、物权四、代理法律规定。 八、学问产权
7、重点难点与解决方法课外作业参考资料课后总结任课老师 贾宪涛 2011年3 月 16 日 教研室主任 年 月 日第二讲 驾驭民事法律与工程建立相关的主要内容一、工程建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熟记,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由于三个要素的内涵不同,则组成不同的法律关系,诸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等等。工程建立法律关系也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所组成。(1)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指参与或管理、监视建立活动,受建立工程法律标准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担当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1
8、)国家机关我国的国家机关分为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是司法机关。国家权利机关,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其常务委员会。国家权利机关参与工程建立法律关系的职能是审查批准国家建立支配和国家预决算,制定和公布建立法律,监视检查国家各项建立法律的执行。行政机关,是按照国家宪法和法律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它包括国务院与其所属各部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其职能部门。2)社会组织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组织一般应为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实力和民事行为实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担当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必需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
9、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可以独立担当民事责任法人包括企事业单位、政党、人民团体、协会组织等!。3)自然人自然人也可以成为工程建立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建立企业工作人员(建筑工人、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人员等)同企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即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2)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担当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在通常状况下,主体都是为了某一客体,彼此才设立肯定的权利、义务,从而产生法律关系,这里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即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学理论上,一般客体分为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宝。法律关系客体也不外乎四类。1)表现为财的客体财一般指资金与
10、各种有价证券。在法律关系中表现为财的客体主要是建立资金,如根本建立贷款合同的标的,即肯定数量的货币。2)表现为物的客体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可为人们限制的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消费资料和消费资料。3)表现为行为的客体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4)表现为非物质财宝的客体法律意义上的非物质财宝是指人们脑力劳动的成果或智力方面的创作,也称智力成果。(3)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1)权利 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有权进展各种活动。权利主体可要求其他主体作出肯定的行为或抑制肯定的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权利,因其他主体的行为而使权利不能实现时有权要求国家机关加以爱护并予以制裁。2)
11、义务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必需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担当应负的责任。义务和权利是互相对应的,相应主体应自觉履行建立义务,义务主体假如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就要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二、 工程建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1)法律关系的产生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肯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某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了合同,主体双方就产生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此时,受法律标准调整的法律关系即告产生。(2)法律关系的变更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发生变更。1)主体变更 主体变更,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数目增多或削减,也可以是主体变更。在合同中,客体不变,相应权利义务也不变,此时主体变更也称为合
12、同转让熟记!。2)客体变更 客体变更,是指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发生变更。客体变更可以是其范围变更,也可以是其性质变更。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变更,必定导致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即内容的变更。(3)法律关系的终止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1)自然终止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某类法律关系所标准的权利义务顺当得到履行,获得了各自的利益,从而使该法律关系到达结束。2)协议终止法律关系协议终止,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某类工程建立法律关系标准的权利义务,致使该法律关系归于终止。3)违约终止法律关系违约终止,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行抗力,致使
13、某类法律关系标准的权利不能实现。法律关系只有在肯定的状况下才能产生,同样这种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歼灭也由肯定状况确定的。这种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歼灭的状况,即是人们通常称之为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即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歼灭的缘由。法律事实按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为根据分为两类。1)事务事务是指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法律事实,包括自然事务、社会事务、意外事务。2)行为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包括主动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三、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实力和行为实力民事权利实力是指可以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民事行为实力是指通过自己
14、行为获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律行为主体只有获得了相应的民事权利实力和行为实力以后作出的民事行为法律才能认可。(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就是说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表示与其内在的真实意志相一样。(3)行为内容合法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行为内容合法表现为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行为内容合法首先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或制止性标准相抵触。其次,行为内容合法还包括行为人施行的民事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行为形式合法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也就是行为人进展意思表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所采纳的形式分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凡属要式的民事法
15、律行为,必需采纳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则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皆为合法。四、代理的法律规定(1)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施行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担当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在代理关系中,通常涉与三个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2)代理的种类代理有托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形式。1)托付代理托付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托付而产生的代理。如公民托付律师代理诉讼即属于托付代理。托付代理可采纳口头形式托付,也可采纳书面形式托付,假如法律明确规定必需采纳书面形式托付
16、的,则必需采纳书面形式,如代签工程建立合同就必需采纳书面形式留意:教材的例证。在实际生活中,托付代理应留意下列问题。被代理人应慎重选择代理人。因为代理活动要由代理人来施行,且施行结果要由被代理人承受,因此,假如代理人不能胜任工作,将会给被代理人带来不利的后果,甚至还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托付受权的范围要明确。由于托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托付受权而产生的,所以,被代理人的受权范围肯定要明确。假如由于受权不明确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被代理人要向第三人担当责任,代理人担当连带责任。托付代理的事项必需合法,被代理人自己不能亲自进展违法活动,也不能托付别人进展违法活动;同时,代理人也不能承受此类的托付
17、,否则,被代理人、代理人要担当连带责任案例:李某承受王某的托付从事违法活动时双方担当连带责任!。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干脆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如父母作为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进展民事活动就是属于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为了爱护元行为实力的人或限制行为实力的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代理形式,适用范围比拟窄。3)指定代理基于法律的干脆规定而产生!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这种代理也主要是为无行为实力的人和限制行为实力的人而设立的。如人民法院指定一名律师作为离婚诉讼中丧失行为实力而又无其他法定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就属于指定代理。(3)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应留意的
18、几个问题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展代理活动假如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范围或代理权终止后进展活动,即属于无权代理,倘如被代理人不予以追认的话,则由行为人担当法律责任。2)代理人应亲自进展代理活动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的托付受权,是基于对代理人的信任,托付代理就是建立在这种人身信任的根底上的。因此,代理人必需亲自进展代理活动,完成代理任务。3)代理人应仔细履行职责代理人承受了托付,就有义务尽职尽责地完成代理工作。假如不履行或不仔细履行代理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代理人应担当赔偿责任。4)不得滥用代理权留意与无权代理区分!1、代理人无代理权;2、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进展代理;3、代理权终
19、止后进展代理活动,都是无权代理。熟记类型与实例!()滥用代理权表现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施行法律行为。假如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订立合同,就属于此种情形。代理双方当事人施行同一个法律行为。例如,在同一诉讼中,律师既代理原告,又代理被告,这就很可能损害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此种情形为法律所制止。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例如,代理人与第三人互相勾结,在订立合同时给第三人以种种实惠,而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对此,代理人、第三人要担当连带责任。(4)代理权的终止留意区分!由于代理的种类不同,代理关系终止的缘由也不尽一样。1)托付代理的终止,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被代
20、理人取消托付或代理人辞去托付。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实力。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组织终止。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熟记并留意与托付代理的区分!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实力。被代理人获得或复原民事行为实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由于其他缘由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歼灭无权代理: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代理人超出代理权限;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活动。无权代理,假如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应有代理人担当法律责任。五、诉讼时效(1)时效的概念时效,是指肯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时效一般可分为获得时效和歼灭时效。关
21、于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作了特地规定。(2)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爱护其权利时,法律规定歼灭其胜诉权的制度。诉讼时效的种类熟记种类、各种类期限、各种类例证!:1)一般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恳求爱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2)短期诉讼时效 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损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存放财物被丧失或损毁的留意:造价、监理考点!。3)特殊诉讼时效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4年。4)权利的最长爱护期限 诉讼时效
22、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损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爱护。(3)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场,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开场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恳求权之日开场算起。(4)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时效进展中,因肯定法定事由的出现,阻碍权利人提起诉讼,法律规定短暂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待阻碍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逝后,诉讼时效接着进展,累计计算。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终六个月,因不行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恳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诉讼时效的缘由消退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接着计
23、算。(5)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时效进展中,因肯定法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的进展,致使以前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退后,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熟记“中止”和“中断”的区分。六、债权(1)债的概念债是根据合同约定或按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债权与物权的区分债权与物权都是与财产有亲密联络的法律关系,但它们却有着明显的不同。1)债权与物权的主体不同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是对人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
24、,义务主体则为不特定的,是对世权。2)债权与物权的内容不同债权的实现须要义务主体的主动行为的帮助,是相对权;物权的实现则不须要别人的帮助,是肯定权。3)债权与物权的客体不同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物权的客体则只能是物。(3)债的发生根据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以与相关的法律标准的规定,可以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即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以下几种:1)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损害别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别人而获得的利
25、益。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别人不应削减的财产削减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别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此,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别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与干脆损失的义务。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债的发生根据除前述几种外,遗赠、扶养、发觉埋藏物等,也是债的发生根据。(4)债的歼灭债因以下事实而歼灭熟记各事实的概念!:1)债因
26、履行而歼灭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实现,当事人间设立债的目的已到达,债的关系也就自然歼灭了。2)债因抵消而歼灭抵消,是指同类已到履行期限的对等债务,因当事人互相抵充其债务而同时歼灭。用抵消方法歼灭债务应符合下列的条件:必需是对等债务;必需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之债;同类的对等之债都已到履行期限。3)债因提存1、当事人可以将合同标的物提存,一般提存到公证处;2、合同标的物提存后,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将歼灭;3、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歼灭后,提存物归国家全部!4、提存缘由:债权人无正值理由回绝承受履行;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没有确定继承人;数人就同一债权主见权利
27、,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而歼灭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值理由回绝承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见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的行为。提存是债务履行的一种方式。假如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债权人仍不领取提存标的物的,应收归国库全部。4)债因混淆而歼灭混淆,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如两个互相订有合同的企业合并,则产生混淆的法律效果。5)债因免除而歼灭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免除债务人所担当的义务。债务人的债务一经债权人解除,债的关系自行解除。6)债因
28、当事人死亡而解除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仅指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因为人身关系是不行继承和转让的,所以,凡属托付合同的受托人、出版合同的约稿人等死亡时,其所签订的合同也随之终止。七、物权(1)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展管领支配,享有利益并解除别人干预的权利。(2)物权的种类物权可按如下划分:1)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的全部人划分。自物权,又称全部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全部物享有的占有、运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他物权,是指在别人的全部物上设定的权利区分他物权和用益物权,分来标准不同!。2)根据设立目的的不同划分。用益物权,是指对别人全部物运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
29、全民全部制企业经营权、国有土地运用权、采矿权等留意这几种权利!属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权利。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留意这几种权利!都是担保物权。3)按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划分。动产物权,是指以可以挪动的财产为客体的物权,如质押权、留置权。不动产物权,是指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如土地运用权。(3)物权的爱护l)恳求确认物权当物权归属不明或是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确认物权。恳求确认物权包括恳求确认全部权和恳求确认他物权。2)恳求解除阻碍当别人的行为非法阻碍物权人行使物权时,物权人可以恳求阻碍人解除
30、阻碍,也可恳求法院责令阻碍人解除阻碍。解除阻碍的恳求全部人、用益物权人都可行使。3)恳求复原原状当物权的标的物因别人的侵权行为而遭遇损坏时,假如可以修复,物权人可以恳求侵权行为人加以修理使之复原原状,复原原状的恳求全部人、合法运用人都可以行使。4)恳求返复原物当全部人的财产被别人非法占有时,财产全部人或合法占有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恳求不法占有人返复原物,或恳求法院责令不法占有人返复原物。5)恳求损失赔偿当别人损害物权的行为造成物权人的经济损失时,物权人可以干脆恳求损害人赔偿损失,也可恳求法院责令损害人赔偿损失。八、学问产权(1)学问产权的概念与爱护范围学问产权又称为才智财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
31、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第4条规定:“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开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探讨,进步房屋建筑设计程度,激励节约能源和爱护环境,提倡采纳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据此,在工程建立活动中将产生大量的学问产权。我国成认并以法律形式加以爱护的主要学问产权为:1)著作权;2)专利权;3)商标权;4)商业隐私;5)其他有关学问产权。(2)学问产权四大根本特征1)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2)专有性(独占性或排他性);3)地域性;4)时间性。(3)我国现行的学问产权法律制度1)著作权法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所
32、享有的权利。著作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学问产权的组成局部。著作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法律性质和特征既不同于作为一般财产权的物权和债权,也和作为学问产权的另一局部的工业产权有区分。著作权的主体:作者与著作权人;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职务作品著作权人;编辑作品的著作权人;托付作品的著作权人;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著作权的客体,是指著作权法的爱护对象,著作权是基于作品而发生的民事权利。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著作权法爱护的作品表现形式有: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与其说明;地
33、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计算机软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内容:熟记!著作人身权主要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爱护作品完好权。著作财产权主要有:复制权;表演权;播放权;展览权;发行权“发表权”是指确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属于著作人身权;“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予方式向公众供给作品的元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属于著作财产权。留意两者的区分!;改编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权;翻译权;注释权和整理权;编辑权。著作权的爱护:侵扰著作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未经著作权人答应,擅自运用其著作权的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施行侵扰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著作权法对
34、侵扰著作权行为规定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制度。2)专利法专利和专利权: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与其继承人在肯定期间内施行其独创创建的独占权。专利是指对于公开的独创制造所享有的独占权。专利法的概念:专利法就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因确认独创创建的全部权和因独创创建的利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专利制度的概念:专利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利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爱护和激励独创创建,推动技术进步的管理制度。专利权的主体:独创人或设计人;社会组织;合法受让人;外国人与外国组织。专利权的客体:独创;好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获得:获得的条件:独创、好用新型获得专利权的条件
35、是新奇性、创建性和好用性;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的条件是新奇性。留意比照!获得的原则:单一性原则;先申请原则;优先权原则。获得的程序:申请人递交申请文件;专利局对申请的审批。专利权的爱护:专利权爱护范围确实定:专利侵权行为确实定。专利纠纷的解决:恳求地方专利管理机关调解或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3)商标法商标,是指消费经营者在其消费、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效劳上采纳的,区分商品或者效劳来源的,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记。商标权的主体,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一般状况下,自然人不得成为商标权的主体;特殊状况下,自然人也可以成为商标权主体。商标权的客体,是指注
36、册商标商标运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未经注册的商标,其运用人不享有专用权,无权制止别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运用与其商标一样或相像的商标。所以,商标权的客体,是指注册商标。商标的构成要素:商标的名称;商标的图案;商标的颜色。商标的类型: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或文字与图形组合的商标;消费商标、商业商标与报刊商标;结合商标和防护商标;著名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和效劳商标。商标权的获得:获得的条件:获得商标权的条件是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注册的原则:自愿注册原则;先申请原则;单一性原则。获得的程序:申请;审核。商标侵权与其法律责任:非法运用别人注册商标的;销售明知是假冒别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伪造
37、、擅自制造别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的;给别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留意:“或”!而非“和”!严格按照商标法与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处理。第 3讲 建筑法关于建筑工程发承包的主要内容 课程名称建筑法规授课日期授课班级授课地点教学目的与要求驾驭建筑法关于建筑工程发承包的主要内容教学设计(方法、教具、手段、内容)一、制止肢解工程发包的有关规定; 二、承揽工程的有关规定;三、分包的有关规定; 重点难点与解决方法课外作业参考资料课后总结任课老师 贾宪涛 2011年3 月 16 日 教研室主任 年 月 日第三讲 驾驭建筑法关于建筑工程发承包的主要
38、内容一、制止肢解工程发包的有关规定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制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选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选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局部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二、承揽工程的有关规定(1)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获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答应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制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答应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制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
39、位或者个人运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大型建筑工程或者构造困难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结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担当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结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根据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答应范围承揽工程资质等级“就低不就高”!。三、分包的有关规定(1)制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别人,制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别人。(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局部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需经建立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
40、建筑工程主体构造的施工必需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立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立单位担当连带责任。制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制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第 4讲 招标投标法的根本原则 课程名称建筑法规授课日期授课班级授课地点教学目的与要求驾驭招标投标法的根本原则教学设计(方法、教具、手段、内容)一、必需招标的建立工程工程的规定; 二、招投标活动的根本原则;三、招标程序; 四、投标与评标重点难点与解决方法评标方法课外作业评标方法参考资料课后总结任课老师 贾宪涛 2
41、011年3 月 16 日 教研室主任 年 月 日第四讲 驾驭招标投标法的根本原则一、必需招标的建立工程工程的规定(1)工程建立工程招标范围l)大型根底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平安的工程;2)全部或者局部运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3)运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工程。(2)工程建立工程招标规模标准工程建立工程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立工程,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与与工程建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选购,到达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需进展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选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
42、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效劳的选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招投标活动的根本原则(1)公开原则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原则,首先要求进展招标活动的信息要公开。采纳公开招标方式,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需进展招标的工程的招标公告,必需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公共媒介发布。无论是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还是投标邀请书,都应当载明能大体满意潜在投标人确定是否参与投标竞争所须要的信息,另外开标的程序、评标的标准和程序、中标的结果等都应当公开。(2)公允原则招标投标活动的公
43、允原则,要求招标人严格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同等地对待每一个投标竞争者,不得对不同的投标竞争者采纳不同的标准。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投标。(3)公正原则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行为应当公正,对全部的投标竞争者都应同等对待,不能有特殊。特殊是在评标时,评标标准应当明确、严格,对全部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送到的投标书都应拒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都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地位同等,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4)诚恳信誉原则诚恳信誉是民事活动的一项根本原则,招标投标活动
44、是以订立选购合同为目的的民事活动,当然也适用这一原则。诚恳信誉原则要求招标投标各方都要诚恳守信,不得有欺瞒、背信的行为。三、招标程序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立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方法的规定,招标程序如下留意:国内通用“资格预审”在先!:1)成立招标组织,由招标人自行招标或托付招标:2)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假如有); 3)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4)对潜在投标人进展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潜在投标人;5)出售招标文件:6)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7)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须要的合理时间;8)承受投标书;9)开标:10)评标;11)定标、签发中标通知书;12)签订合同。四、招标
45、代理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托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实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其托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需进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视部门备案。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供给相关效劳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2)有可以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气:、3)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从事工程建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