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人力资源劳动劳资纠纷如何处理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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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享知识分享快乐卑微如蝼蚁、坚强似大象人力资源劳资纠纷该如何处理案例一、连续工作十年应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核心重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同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例说明】张某于2001 年 6 月 18 日到某淀粉公司工作,双方于2001 至 2007 年每年的 6 月 18日均签订一次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张某先后担任过技工、操作员和磨刀工。双方又于2008 年 6 月18 日签订了自 2008 年 6 月 18 日至 2011 年 6 月 17 日止的劳动合同,张某担任工务组工作。2011 年 5月

2、 20 日,张某向公司提出在2011 年 6 月 17 日合期满后,续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要求。6 月 10 日,张某再次提出续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要求。6 月 14 日,公司书面通知张某,双方于2008 年 6 月 18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6 月 18 日起,张某即不被允许进入公司。6 月 24 日,张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 要求某淀粉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仲裁裁决某淀粉公司应于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满后,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淀粉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张某至2011年 6 月 17 日在某淀粉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

3、劳动合同的条件,只要张某提出,无需合意,某淀粉公司即应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处理思路】 为了倡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律设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规定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下,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既是对作出长期贡献职工的特别保护,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作为用人单位来说, 就不能通过诸如提前通知、缩短末期合同期限等不正当手段来规避这一义务。用人单位也不要认为这一义务是法律强加于自已身上的额外的责任,是“ 铁饭碗 ” 制度的重演,而应该多想想,对一个在自己单位工作了近十年、将青春最美好时光奉献给单位的老职

4、工,是不是更应该本着平等、 感恩、包容的心态来对待他们, 而不能只是因为害怕承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责任,而想方设法将他们推之门外。案例二、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条款无效【核心重点】 根据社会保险的性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条款费的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该条款无效。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案例说明】 2006 年 9 月 8 日,某客运公司与不二精机公司签订班车租赁合同,由不二精机公司向某客运公司租用客车, 租赁期为两年。 2006 年 9 月 15 日,李某与某客运公司签订了 驾驶员聘

5、用协议 ,合同期为三年, 某客运公司安排李某为不二精机公司开车。关于工资待遇及工作时间,聘用协议第十四条约定“ 工资待遇 3100 元(含五金 )包括加班费,工作时间按本公司规定” 。某客运公司按照约定每月支付李某工资人民币3100 元。李某在与某客运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聘用协议第十四条无效, 并基于该条款无效要求某客运公司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 培训费等。 仲裁裁决确认双方聘用协议第十四条“ 含五金 ” 部分内容无效,该条款的其余部分有效,并支持了李某部分请求。李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定期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向国家

6、履行的强制性义务, 具有强制保险的性质,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不能就是否缴纳及缴纳的金额和比例问题自行协商来规避法律的明文规定,故某客运公司与李某之间约定的工资待遇条款中含“ 五金” 的部分无效,但该部分无效不影响该条款中其他内容的效力,如工资待遇3100 元中包括加班工资的约定仍然有效。法院遂判决确认双方聘用协议第十四条关于工资待遇“ 含五金 ” 部分无效,支持了李某其他部分诉讼请求。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6 页 - - - - - - - -

7、 - 共享知识分享快乐卑微如蝼蚁、坚强似大象【处理思路】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 有权监督单位为其缴纳情况。因此,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强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的法定责任, 劳动关系的双方无权以合意的方式免除这一法定责任的承担。我们希望通过这则案例提醒劳动者,不要因为贪图一时的利益而同意或放纵用人单位不为自己缴纳社保费,否则会在患病、工伤、老迈无法享受相关社会保障待遇时追悔莫及。对于用人单位, 我们更要告诫你们, 不要以为将社会保险费支付给了劳动者就可以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既使是在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也不能与劳动者签订社会保

8、险费随工资发放的约定, 否则将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因为用人单位需为劳动者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保费的法定责任并不能因为已将社保费发放给劳动者而免除。案例三、劳动者在职期间应遵守竞业限制义务【裁判摘要】 劳动者私下经营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同类产品,违反员工基本忠诚义务和职业操守,属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合法,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案例说明】 赵某于 2009 年 11 月到南通某食品公司从事食品添加剂销售工作。2011 年 2 月 23 日,赵某在外购买了华泰公司(含公司所有设备、器具、原材料、包材、证件、资质手续及产品商标等),着手建立自己的公司。2011 年 3 月 8

9、日,该公司以赵某私自经营与公司产品相同的其他产品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2011 年 3 月 14 日,赵某成立了华泰公司,该公司从事的行业经营产品与南通公司相同。赵某诉至法院, 要求南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法院认为, 赵某在南通公司任职期间即已着手开办自己的华泰公司, 且经营与南通公司相同的产品,并已实际以华泰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该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司员工最基本的忠诚义务和职业操守,超出了用人单位的容忍限度,南通公司在获悉该情况后即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处理思路】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唇齿相依的关系,只有用人单位在市场经济

10、活动中良好的运行和发展,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才有保障的基础,所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保护、照顾的义务,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则有忠实履职的义务。 虽然法律对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普通劳动者没有明文规定必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但是基于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所应当遵守的忠诚义务,劳动者不得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也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兼职或任职,劳动者如果实施了这些行为,一方面说明其已丧失了最基本的诚实信用,为道德所不允许, 另一方面劳动者这样的做法一般也会给用人单位带来较大的损失。所以,用人单位辞退这样的劳动者是保护自己权益不被进一步侵害的正当行为

11、,而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也无权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案例四、工会主席的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任职期满【核心重点】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 如用人单位在工会主席任职期间解除劳动关系,应认定为违法解除, 需支付经济赔偿金。【案例说明】丁某自2004 年 4 月起到南通某钢铁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到2010 年 9 月 30日期满。丁某自2009 年 12 月 29 日开始担任单位工会主席,任期至2010 年 12 月 28 日。 2010 年 9 月2 日,公司向丁某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其合同到

12、期后不再续签。2010 年 10 月,丁某离开公司,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法院认为,丁某系公司工会主席,任期至2010 年 12 月28 日,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截止至2010 年 9 月 30 日,但根据工会法的规定,丁某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工会任职期间届满。因此公司在2010 年 9 月通知丁某自2010 年 9 月 30 日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公司应当支付丁某经济赔偿金。【处理思路】 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劳动者的权利,包括保障职工的民主管理权,支持劳动者与侵犯其权利的行为作斗争, 指导、帮助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13、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参加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在政府制定与劳动者利益相关的政策时,发表意见等等。由此,我国工会通过对劳动者的协助,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 对解决劳动纠纷的参与以及对各级政府的建议,起到了沟通劳动者和资方、政府之间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因此,为了保障工会能起到上述作用,保证工会主席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职责时不受到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6 页 - - - - - - - - - 共享知识分享快乐卑微如蝼蚁、坚强似大象干扰,工会法规定,基层工

14、会主席、委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至其任职期满。而作为用人单位,不仅要依照工会法的要求积极建立工会,更要按照工会法的要求保证工会的工作人员能够独立、高效地行使自己的职责, 而不能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将工会工作人员随意辞退。案例五、清算组不履行对劳动者的通知义务仍要承担责任【核心重点】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发生纠纷后,明知需向职工支付赔偿,仍故意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且在清算过程中不履行对劳动者的个别通知义务,致使劳动者未能及时申报债权, 即便公司完成注销手续,清算组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案例说明】顾某系原通州某门窗公司员工。2008 年 10 月 2 日,顾某上班时右手被

15、氢氟酸烧伤,后被认定工伤、九级伤残。事发后,公司仅支付顾某部分医疗费用,其余工伤保险待遇均未支付,公司未依法为顾某办理社会保险。某门窗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股东为王某。2010 年 7 月,该门窗公司注销工商登记。王某作为清算组负责人在向工商部门出具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上注明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顾某于 2010 年申请仲裁,仲裁委查明某门窗公司已核准注销,裁定撤销案件。顾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顾某在公司存续期间已被认定为因工负伤,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其工伤待遇。公司清算时, 清算组应当按照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

16、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但该公司注销时未书面通知债权人顾某,属于程序上违法。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三款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故公司清算组成员王某 (唯一股东)应对顾某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处理思路】 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时,清算组成立后, 清算组成员在办理清算事宜期间应当忠于职守,谨慎、勤勉地处理清算事务。 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通知全体债权人,包括未得到完全清偿的职工债权人。清算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没有通知职工,造成职工损失的,仍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用人单位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以为只要将企业

17、注销了, 就可以不用再对劳动者承担任何责任。只要在清算和注销的过程中, 清算组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或者故意不通知职工申报债权,即使企业被注销, 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案例六、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核心重点】 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合同付出劳动; 用人单位在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案例说明】郭某系江苏某大学药学专业2008 届毕业生,于2008 年 7 月毕业。 2007 年

18、10 月 26日,郭某在某医药公司进行求职登记,并在登记表中登记其为某大学2008 届毕业生, 2007 年是其实习年。2007 年 10 月 30 日郭某与某医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其中试用期为60 天。合同还约定,郭某从事营业员工作,试用期工资标准不低于同工种同岗位职工工资的80% 。2008 年 7 月 21 日,某医药公司申请仲裁, 请求确认与郭某之间劳动关系不成立。仲裁委以郭某系在校学生,其勤工助学或实习与用人单位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为由,终结了仲裁。 后郭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郭某与某医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已年满19 周岁,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郭某在登记求职

19、时,已完成了全部学业,明确向某医药公司表达了求职就业愿望,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此后,郭某按合同约定提供了劳务,某医药公司亦向郭某支付了劳动报酬,并对其进行了管理, 这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法院遂判决郭某与某医药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处理思路】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通常不视为就业,与实习单位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本案中的郭某不同, 郭某虽未毕业, 但已完成全部学业, 即将步入社会。 现在的大中专院校为了提高就业率, 也鼓励学生在最后的实习阶段寻找工作。郭某到某医药公司登记求职, 目的就是为了就业, 而非学习,医药公司对郭某的情况也完全知情,双方在此基础上也就应聘、 录用等事宜

20、达成一致, 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明确了岗位和报酬,所以,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合同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6 页 - - - - - - - - - 共享知识分享快乐卑微如蝼蚁、坚强似大象案例七、怀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受到特别保障【核心重点】 怀孕期间的女职工请假休息符合常理,用人单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劳动者请假时告知了其准假的期限, 事后却以女职工旷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21、。【案例说明】卓某于2009 年 6 月 9 日应聘于南京某保健器材营销服务中心,从事销售按摩椅工作,同年 8 月 1 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2009 年 12 月 10 日卓某向单位请假,内容为“ 因本人怀孕反应过大,不能正常上班,特请假休息,望领导批准” 。同日,单位副总同意卓某休假,卓某于是回家休息。2009 年 12 月 22 日, 卓某因妊娠剧吐到医院就诊,医院诊断证明书建议卓某休息治疗。2010年 2 月 24 日,营销中心以卓某旷工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营销中心才把批注 “ 同意休假半月 ” 的请假单交给卓某。卓某申请仲裁后,又诉至法

22、院,请求判令营销中心支付违法解除的经济赔偿金等。 法院认为, 营销中心未能举证证明卓某请假时告知了其准假期限,此后卓某的就诊证明也印证了其妊娠反应需要休假的事实,卓某因怀孕不适作相应的休息符合常理,营销中心以卓某2009年 12 月 22 日起旷工没有依据,并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遂判决支持了卓某的诉讼请求。【处理思路】 我国劳动法对怀孕期间的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孕期保护是保证女职工身体健康、胎儿正常发育、 优生优育的重要一环。 因此,给予怀孕期间女职工特殊保护不仅对于劳动者本人意义重大,对于用人单位甚至全社会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因为,每个人都有家庭, 每个人都有妻儿子女, 企业唯有以

23、“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 的心态来对待每一位员工, 才能获得员工将企业视为大家庭的回报。如此才能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共赢,企业的发展才更有可持继性。否则,企业若只一味地想压榨员工的劳动力,在员工怀孕时便想方设法地将员工辞退,其遭受的将不仅是员工的抗议,更会得到法律的制裁。案例八、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应当合理合法【核心重点】当企业的生产经营涉及公共安全时,可以对劳动者的工作行为高标准、严要求,当劳动者不服从该管理规定时, 法院首先衡量的是对公共利益的影响程度,其次是劳动者的人格权和就业权,在平衡两者权益的基础上做出综合评判。【案例说明】张某与某巴士公司签订了2008 年 11

24、月 1 日至 2012 年 10 月 31 日劳动合同。 2011 年1 月 5 日,张某接手苏A62957 公交车, 1 月 7 日,张某以两前轮刹车时异响等事由将该车报修。1 月 10日,该车又因同一事由报修。1 月 13 日 16 时 55 分,张某驾驶该车行至李府街与后标营路口时与前行的苏 A91D69 车发生追尾事故, 造成两车损失共计1525 元。事故现场痕迹照片显示该车两前轮车胎地面无拖痕,后轮有较长拖痕。当晚,该车以“ 两前轮不拖 ” 事由再次进厂修理。事故发生后,巴士公司对张某进行停班、停驾处理,并根据“ 四不放过 ” 精神及单位管理规定数次与张某谈话,要求其在事故中分析和查

25、找原因。张某认为在该事故中自身没有过错。2 月 25 日,巴士公司以张某拒不接受安全教育及不写书面检查为由,做出了给予张某辞退警告(三个月)的处理决定。2 月 28 日,巴士公司联系南京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驻公司处的交警再次对张某进行安全教育,张某仍坚持自己没有错误。4 月 12 日,巴士公司以张某经多次教育仍推卸责任拒不认错、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做出了解除与张某劳动合同的决定。该决定事前经过了公司工会批准。张某经仲裁后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本案事故原因不明,事故损失不大, 张某的过错主要在事后的态度上, 不构成对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巴士公司可以对张某提出批评、 警告,但不能将其辞退。 前

26、者是用人单位自主管理权,法院不宜过多干涉; 后者是劳动合同的解除, 涉及劳动者根本利益,法院有必要审查其合法性与合理性,故法院对张某要求撤销巴士公司辞退警告处理决定的主张不予支持,但判决撤销巴士公司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决定。【处理思路】张某作为公交车驾驶员,其工作性质特殊,涉及公共安全,南京市已经出现过公交车驾驶员泄私愤故意撞人的恶劣案例,如果不对驾驶员加强管理,有可能还会存在事故隐患。在交通事故原因未查明的情况下,驾驶员存在错误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其有必要进行反省。 并非每一起事故都能查明原因,如果驾驶员都将责任推给他人,是不利于安全管理的。 所以,我们想劝诫各位驾驶员,虽然法院没有判决公司

27、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但是方向盘掌握在你们手中,责任重于泰山, 对于公司高标准、 严要求的管理方式应当要服从, 切不可因一时的粗心或自负而酿成不应有的灾祸。作为巴士公司而言, 排除隐患的方式可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6 页 - - - - - - - - - 共享知识分享快乐卑微如蝼蚁、坚强似大象以是要求驾驶员认真地的对待每一起交通事故,将过于自信、 不服从安全管理的员工调离驾驶岗位,但不要随意地将员工辞退。 张某拒不认错应受到处罚,但所受处罚应当是有

28、限度的,张某不认错主要是因为事故原因不明,其过错主要在事后的态度上,不构成对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巴士公司可以对其提出批评、警告,但还不足以到达解除劳动合同的地步,所以,公司在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监督时,应当注意方式、方法的合理性,防止因处罚过当影响劳动者的基本生存和就业。案例九、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合理的工作安排【核心重点】 劳动者因管理人员指定的工作内容在岗位职责说明书中并未涉及而拒绝劳动,用人单位据此对其作出处罚。 对于用人单位处罚决定的正当性,法院应当审查指定的工作内容与劳动者平时所从事的工作有无关联, 是否超出劳动者的能力范围,发出工作指令的管理人员是否对劳动者存在恶意等因素进行分析,而

29、不是机械地只对照岗位职责说明书的条文进行判断。【案例说明】侯某于2007 年 4 月 7 日进入某塑胶公司工作,担任过钳工。2009 年双方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 年 12 月 1 日至 2011 年 11 月 30 日,侯某的岗位为技术课工程师。2011 年春节,侯某请假近一个月, 请假期间公司安排他人代替其工作。侯某返回时因工作交接耽搁时间过长,公司让其停止交接。侯某后虽正常上班,但只是坐在办公室看书。2011 年 4 月 27 日 8 时 30 分,侯某的上司罗某向其发出书面的 工作任务指令单 ,要求其将六套报废模具分解,并要求在 4 月 28 日 13 时之前完成。侯某以不属

30、于岗位职责说明书中所规定的自己的职责范围、限定完工时间过短为由予以拒绝。罗某 5 月 5日再次指示要其完成,但侯某仍拒绝。罗某后将该工作任务指派给邓某完成,邓某用一天即完成。该“ 分解报废模具 ” 的工作属于钳工的工作内容。2011 年 5 月 6 日,公司公示了处罚决定书,内容为:侯某于 2011 年 4 月 27 日、5 月 5 日两次不服从部门主管工作指示,拒绝部门课长合理安排的工作,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 决定给予其减薪降职处分。因对该处罚决定不服, 侯某申请劳动仲裁, 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仲裁裁决认为某塑胶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不应被撤销。侯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认为,

31、 公司员工在与自身主要工作任务不冲突的情况下,对于上司交办的其他与公司事务相关的工作任务,应当服从、配合,以保证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 而不应机械地解读岗位职责说明书的相关文字;罗某指派的工作任务虽不属于侯某的主要工作职责范围,但也与其平时的工作任务存在关联,且未超出侯某从业经历中所具备的能力范围,公司对侯某工作任务的安排具有合理性,侯某拒绝该工作指令构成员工手册中规定的违纪行为。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侯某的诉讼请求。【处理思路】岗位职责说明书是确定劳动者职责范围,进而判断劳动者是否适当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拒绝工作指令是否构成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重要依据。但在分工越来越细化的现代企业生产模式中,劳动者

32、的职责范围往往难以用文字作出精确界定,尤其对一些具有综合统领、指导、管理、监督职能的岗位进行职责描述则更为困难、复杂。即使是在此方面经验非常丰富的老牌大型企业,对岗位职责的描述亦难免挂一漏万, 更遑论开办时间不长, 管理水平一般的中小型企业。因此,我们判断用人单位发出的工作指令是否属于劳动者的职责范围,不是机械地对照岗位职责说明书的文字内容,而是结合工作指令的内容是否与劳动者平时的工作内容存在关联,其要求是否明显超出劳动者的能力水平,发出指令的管理人员对劳动者是否存在恶意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当然, 作为企业,也不能因此随意扩大劳动者的工作内容范围,以能够胜任为由任意发出指令,如果企业有该行为,

33、我们是要对其发出指令的合理性进行严格的审查的,并会对不合理甚至违法的行为进行制裁。而另一方面, 作为劳动者来说, 也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劳动合同,服从企业作出的合理的工作安排。案例十、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核心重点】 劳动者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各用人单位均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案例说明】 朱某原系某国有企业员工,由于企业改制, 朱某与该企业签订了保留劳动关系至退休的协议。之后,朱某被某投资公司聘用。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朱某于2011 年 4 月 7 日在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次日,投资公司作为甲方、朱某的丈夫陈某作为乙方签订了1 份赔偿协议书。协

34、议签订后,投资公司即向陈某支付了赔偿款8 万元。2011 年 6 月 30 日,工伤认定部门作出工伤认定:朱某在上述时间、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5 页,共 6 页 - - - - - - - - - 共享知识分享快乐卑微如蝼蚁、坚强似大象地点突发疾病造成的死亡,视同为工伤。2011 年 10 月 14 日,陈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投资公司支付急救费 410 元、医药费 1609 元、丧葬补助金21312 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82180 元。 12 月 1

35、6 日,仲裁委裁决支持陈某的仲裁请求。投资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朱某系国有企业内退人员,其在内退期间与投资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投资公司也应当为朱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投资公司没有为朱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朱某遭受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投资公司、 陈某签订赔偿协议的时间在事发后次日, 此时尚未进行工伤认定, 陈某在签订该协议时可能对朱某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伤存在认识上的不足,而且协议约定的8 万元赔偿款明显低于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故应当认定陈某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协议内容显失公平,投资公司应当依法给付工伤保险待遇。法院亦判决支持陈某的诉讼请求。【处理思路】 现实生活中, 劳动

36、者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越来越多,特别是国有企业改制分流带来的职工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或离岗退养后,再到新的用人单位就业的情况比较多见。本案就属于这类人员被其他单位聘用后产生的纠纷。我国劳动法并不禁止劳动者同时与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于劳动者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伤保险费缴纳问题,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 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 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 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情形下,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均应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未依法缴纳, 一旦发生工伤, 则发生工伤时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需承担赔偿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如果劳动者受工伤后用人单位私下与劳动者达成赔偿协议,之后劳动者又就工伤保险待遇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赔偿,人民法院则会综合衡量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对赔偿协议的效力作出具体判断。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6 页,共 6 页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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