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022年关于规范农民建房的管理办法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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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xx 农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规范和加强我镇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提高土地利用率,指导城镇规划区外农民建房用地管理, 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一、农民建房应遵循的基本原则1、规划先行的原则。农民建房应遵循村庄规划的要求。2、节约集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量和增量;充分利用现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建房。3、一户一宅的原则。一户农民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一处符合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禁止“一户多宅”。4、先批后用的原则。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的宅基地,必须做到先批后用,持证动工,未经批准不得动工建设。二、申请审批条件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2、农户申请建房用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没有住房的农户;2、原有住房破旧需要改造或拆除建新;3、达到法定婚龄的农民分户后,没有住房的;4、原有住房破旧需另选址新建住房,本人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的;5、其它符合建住宅条件的。三、禁止条件和行为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5 页 - - - - - - - - - 2 (一)申请建房禁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建房用地: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2、 “一户多宅”

3、或原有宅基地不退而造成“一户多宅”的;3、将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后又申请建房用地的;4、原有宅基地面积确能解决分户需要的或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限额标准未经处理的;5、不按县规划局、县新村办提供的或自选的新户型建房的;6、国家政策规定其它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二)农民建房禁止行为1、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建房;2、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和“开天窗”建房;3、在公路红线范围内建房,即在省道两旁20 米以内、县道 15 米以内、乡道10 米以内、村道5 米以内建房;4、占用行洪河道建房,未经批准毁林建房;5、在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地段建房;6、城镇居民购

4、置宅基地或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7、不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的。四、审批程序和管理(一)镇国土中心所及农民建房理事会的有关职责:国土中心所具体承办本辖区内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工作,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5 页 - - - - - - - - - 3 各行政村和自然村应当成立农民建房理事会,协助镇国土中心所负责本辖区内农民建房的调查、建立台账和对申请、选址、户型等的初审工作,并公开每个建房户的基本情况,以便接受村民监督。(二)农民建房审批程序:1、农户向本

5、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建房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民建房申请表和农民建房审批表,经理事会签署意见,然后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到会签字同意。2、村(居)民委员会初审,并在本村、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夫妻双方)的姓名;家庭人口、原有房屋宅基地情况;申请建房的位置、四至界址,地类、面积和户型、层高;公示的期限;有异议的处理方法、途径。3、镇国土资源中心所派人会同镇规划管理人员到实地踏勘,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拟建房屋是否属于新户型等。4、镇人民政府在限期内审核把关。5、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由国土中心所邀请理事会有关人员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6、建房户开始动工建设。农民建房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每年分批次上报有农用地转用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5 页 - - - - - - - - - 4 6、住宅竣工后,由镇会同国土中心所、理事会有关人员到实地核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的范围、面积、户型和有关要求进行用地建设,报县国土资源部门核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三)农户建房面积限额标准(含附房和庭院等用地):1、占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7、2、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 平方米;3、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40 平方米。(四)农民建房保证金收取和管理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建房时必须按每户不低于5000 元标准交纳建房保证金,由镇人民政府、国土中心所和农民建房理事会共同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农民建房管理保证金退回、扣除和支配等有关问题由理事会制定管理办法。五、处理和问责1、农民建房户的责任:对农户违反本意见禁止性建房规定的,一律予以强制拆除。其他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2、村级组织及建房理事会的责任:(1)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不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不能签署同意建房的意见,违

8、者对主要责任人员按每宗地处以500 元罚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2)违规收取土地规费的,没收违规收取的土地规费,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5 页 - - - - - - - - - 5 并处所收规费50% 的罚款, 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予以处理。(3)本村范围内出现占用耕地的违法用地2 宗以内(含2 宗) ,或违法用地总数5 宗以内(含 5 宗)的,对该村(居)处以 5000 元罚款,并追究第一责任人员和直

9、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以及驻该村的乡镇干部,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4)本村范围内出现占用耕地的违法用地3 宗以上(含3 宗) ,或违法用地总数5 宗以上的, 土地管理秩序特别混乱的,对该村(居)处以10000 元罚款,并追究第一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及驻该村的镇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本暂行办法经镇人大会议批准后,自2012 年 3 月 15日起执行。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5 页,共 5 页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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