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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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篇一: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最终版 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gt;的Www。CSpeNgbO。com 蓬勃范文网: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加强和规范我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作用,推动我市旅游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管理条例、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结合我市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专项资

2、金,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追踪问效、厉行节约、统筹兼顾”的原则,按照市委1 市政府的要求,统筹用于与旅游相关并符合全市旅游发展需要的项目。 第三条 符合北京市旅游整体规划及本办法支持范围的区县重点项目,可以申请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支持方式 第四条 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分为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和旅游行业发展促进资金。 第五条 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分为: (一)旅游产业功能区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重要旅游产业功能区域的整体促进; (二)重点旅游产业项目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我市旅游产业发展方向,在其所属领域内具有导向作用的重点产业项目; (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

3、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旅游产业发展方向的重要旅游公共服务设施; (四)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重点工作及其他符合旅游业发展的产业项目。 第六条 旅游行业发展促进资金分为: (一)宣传促销资金。指为开拓国内外旅游市场而进行宣传、促销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 1。国内外活动宣传促销资金。主要用于国内外举办重大主题促销活动、重要展会及会展等所发生的费用. 2 2.国内外广告宣传资金。主要用于我市旅游宣传推广平台、媒体推广平台、宣传推广网络的建设,以及为宣传我市旅游业整体形象在国内外媒体制作、刊登广告和开展宣传工作所支付的费用。 3。旅游宣传品制作资金。主要用于配合开展国内外宣传促销活动而发生的宣传品制作

4、费用。 4.重大旅游品牌活动资金。主要用于具有较大影响力、能够有效宣传北京旅游整体形象、有利于打造北京世界旅游 城市的品牌活动; (二)行业发展规划及政策研究资金.指用于旅游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标准的研究、编制及相关组织方面的费用,包括旅游资源调查、旅游数据统计、旅游法规、旅游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费用。 (三)旅游行业管理资金。旅游行业人员培训以及旅游产业项目研究、项目评审论证、监督检查及相关制度建设等相关管理费用。 (四)旅游市场治理资金。主要用于优化旅游市场环境、取缔非法旅游经营等方面的费用. (五)区域旅游合作资金。主要用于加强与国际、国内旅游资源的交流而开展的旅游合作等方面工作所需的经费。

5、 (六)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重点工作及其他符合旅游业发展的工作所需经费。 3 第七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主要有: (一)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方式分为项目补助、贷款贴息及政府奖励三种形式;企业申请项目或盈利性项目原则上采取贷款贴息、政府奖励的方式予以支持。 1. 项目补助资金。城区及近郊区县的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远郊区县及旅游集散镇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全市旅游规划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可以给予全额补助;补贴额度参考评审结 果,结合本市财力及旅游功能提升要求予以安排,项目补贴资金应单独核算并按照申报用途范围使用。 2.贷款贴息资金。项目单位从商业银行获

6、得信贷资金后,在本市地域范围内从事旅游产业建设及相关活动的,可以申请对发生的利息进行的全额或部分补贴,支持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项目实施阶段提交自评总结报告并通过北京市旅游委或区县旅游管理部门验收后予以支付;企业收到贷款贴息后需单独核算. 3。 政府奖励资金。对于具有全市示范性和带动性、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在推动北京市旅游产业发展、打造北京国际旅游城市等方面作用显著的旅游产业项目给予奖励,按照不超过符合旅游发展方向投资总额的30%给予奖励,最高额度2000万元。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后,北京市旅游委或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预拨部分4 资金,待项目通过市旅游委或区县旅游管理部门

7、验收后,拨付剩余资金;部分不能通过验收的,削减或取消本项目的政府奖励资金,预拨奖励资金由财政收回。 (二)旅游行业发展促进资金以项目补贴方式为主。按照北京市相关预算管理办法进行资金审批。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安排专项资金 (一)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二)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专项资金补 助的; (三)申请单位因为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四)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应由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一项目重复申请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申报本年度专项资金的资格,项目申报

8、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本专项资金。 第三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与旅游管理部门共同实施监管。 第十一条 北京市财政局职责 5 (一)负责统筹全市旅游发展资金需求,审核批复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依据北京市旅游业发展规划,按照项目预算编报要求,对市级及区县项目进行审核,结合财力状况,安排资金并批复预算,涉及区县转移支付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同时抄送市旅游委。 (二)按照批复预算及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拨付资金。 篇二: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大力发展北京市的文化创意产业,加强

9、和规范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北京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 20101956号)、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财文20062731号)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征集、诚实申请、集中受理、择优评选。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分为贷款贴息、项目补贴、政6 府重点采购、奖励、贷款担保、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一)贷款贴息。对于处于成长期文化创意企业的项目

10、,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鼓励企业或单位,通过银行信贷资金完成项目的技术改造、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开发、开拓国际市场等。贴息资金根据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项目执行期内的有效付息单据核定。贷款贴息补助按照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贷款贴息管理办法(京文创办字20085号)执行。 (二)项目补贴。对文化创意产业核心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具有导向意义的创意项目以及为中小型文化创意企业提供上市辅导、管理咨询等服务项目给予补贴,且补助的项目属于以自有资金投资为主的重点发展项目.申请额度原则上不超 过项目总投资的30。 (三)政府重点采购。对于政府确需购买的文化创意项目和服务,按照北京市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

11、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要求,实行集中采购。 (四)奖励。对于在优秀获奖文化产品、优秀文化出口项目、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出口、列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的北京市文化企业和项目以及在开展文化创意活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 7 (五)贷款担保.文化创意产业担保资金,用于担保机构对获得银行贷款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费用、担保业务的补助。贷款担保补助按照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文创发20093号)执行. (六)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专项资金中设立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符合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支持方向的处

12、于创业早期的文化创意产业,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具体按照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京文创办发20097号)执行. 专项资金除上述支持方式外,还包括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对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或跨区域整合给予的国家资本金补充;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文化产业发展项目;涉及文化创意产业的重大宣传活动经费以及文化创意产业项目评审、论证、监督检查和重点课题研究等相关管理费。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要符合公共财政和WTO的原 2 - 则,并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对于应由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支持。同一项目重复申请市财8 政资金的,一经发现

13、,取消其申报本年度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二章 申报流程及条件 第五条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二月份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公布下一年度项目指南,发布重点项目公告,公开征集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文促中心)受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受理项目申报。 第六条 项目申报途径,市属单位通过市主管委办局申报,区县属单位及其他单位通过注册地属地的区县项目受理部门申报。 第七条 市委办局和区县项目受理部门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将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报文促中心。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

14、规,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政策。 (二)项目原创性高,创新性强,知识产权明晰,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成长能力,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项目单位须在北京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组织形式为企业法人的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9 100万元。 第九条 项目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 3 - (一)项目申请报告 (二)项目申报书 (三)项目申报表 (四)项目可行性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 (五)申请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明细表 (六)其他相关附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

15、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及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3。自筹经费来源应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4。项目取得其他政府专项资金支持情况说明; 5。项目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6.依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及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7.申请贷款贴息和奖励的项目,按照项目申报公告要求提供其他必需材料。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区县和委办局的项目受理单位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及时与项目实施单位签署资金使用协议书和项目任务10 书,明确资金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等事项,以及各方在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过程中的责任。 第十一条 文化创意产业项目评审采取联合评

16、审的方式,即专家组评审和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同时进行,评审报告由专家评审 - 4 委员会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出具,其中包括财政投资资金评审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专家和财政评审意见,确定重点支持项目。 第十二条 重点支持项目报请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批准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下年度预算,于9月上旬报送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三条 次年经市人代会审核后,市财政局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将预算批复给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对项目进行“项目制管理”。须对项目资金(包括自筹资金和财政专项补贴资金)设臵独立的会计科目,并对其进行项目辅助帐核算,做好相应的项目财务档案管理工

17、作。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项目支出预算.因自筹经费不到位、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物质条件没有落实,致使项目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的,由项11 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调整或撤消的书面意见,经文促中心组织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报市财政局调整预算。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批复调整预算后,终止、撤销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市文促中心会同区县或委办局的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单位组成清算小组进行清查处理,对处理已购物资、材料、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及项目通过验收完成后形成的净结余资金须全额上缴财政。 5 - 篇三:旅游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市旅游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草

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快旅游业发展,是我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扩大就业、增加收入,促进我市经济复兴繁荣的必然要求,其意义重大。为规范市旅游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促进全市旅游业繁荣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旅游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市旅游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税务局共同监管,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仅用于旅游产业发展的财政扶持资金。此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主要包括:旅游营销资金(以下简称“营销资金”)、旅游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旅游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发12 展基金”)三个部分。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以“突出重点、注重效益、

19、扶持激励、透明公正”为原则。集中财力,对国内各省市组团前十名的大型旅行社、会议展览、赛事节事、自驾自助等各大组团机构(以下简称“组团机构”)和对我市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团队及个人实行以资金奖励为主要形式的激励政策。尤其是对“引客入鄂”贡献大、拉动经济增长明显的大型组团机构要给予重赏,鼓励其招徕更多的游客来*市旅游、观光、休闲、度假;加大* 市建设体现草原文化独具北疆特色旅游观光休闲度假基地规划纲要中确定的旅游项目建设、营销活动、产品研发、专业人才招徕和培养;扶持其他具有发展潜力的起步型或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新兴旅游休闲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是导向性、鼓励性、补贴性的资金,其目的是通过财政资

20、金的投入、扶持和带动各类资金对旅游业的投入,改善我市整体旅游产业现状,扩大我市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从而促进全市旅游经济及其它各类服务业的发展。 第二章 营销资金 第一条 营销资金的使用范围 营销资金财政预算总额为8000万元/年,由*市旅游委负责监管。主要用于在国内各省市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13 全方位、多角度、长时间的播发*市综合性旅游营销广告;在国内外举办或参加的各类旅游促销活动;宣传品制作;记者接待;举办大型旅游宣传节庆活动;投资以鄂尔多斯为背景的影视剧制作等.其中:旅游宣传推介会费用:800万元;平面媒体旅游广告:1500万元;网络媒体旅游广告:1000万元;电视媒体

21、旅游广告:4200万元;其他媒体旅游广告:500万元。 第二条 营销资金的使用形式为直接支付.由市旅游委根据实际情况直接支付. 第三条 营销资金的申报和拨付程序.每年年末市财政局确定下一年度营销资金支出预算规模后,由市旅游委编制全年的营销促销项目预算(参照行政公用经费支出标准编制明细预算)和 营销方案,向市财政局申报。对审批通过的营销项目,市财政局一次性将全年旅游营销资金拨付市旅游委,由市旅游委依据营销项目进度和用款计划等实际情况直接进行资金支付。 第三章 奖励资金 大型组团机构在招徕和输送游客、组合产业要素、带动旅游相关产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示范带动等方面发挥着关键性作用。因此,奖励资金的

22、使用要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对“引客入鄂”贡献大、拉动经济增长明显的组团机构给予重14 赏,充分调动其招徕游客来*市旅游、观光、休闲、度假的积极性,实现做大游客总量的目标,特制定本资金奖励办法. 第一条 奖励资金使用范围 奖励资金预算总额3。2亿元/年,奖励周期为13年,其中:旅游专列奖励资金2000万元;旅游包机奖励资金1亿元;旅游巴士奖励资金1亿元;旅游自驾自助及淡季旅游浮动奖励资金1亿元. 第二条 奖励对象 通过旅游专列、包机、巴士、自驾自助等形式(包括会展节事),组织游客来鄂旅游且停留过夜消费达到一定人数的国内各省市组团机构. 第三条 奖励的内容及标准 (一)旅游专列奖励资金 从*市境外

23、组织一趟国内旅游专列来鄂旅游;乘坐游客数量达到700人/每列;专列停靠在鄂市火车站;旅游团队在鄂停 留不少于3天2晚;游览不少于3处国家级旅游景区的国内各省市组团机构;每列奖励20万元。 (二)旅游包机奖励资金 从*市境外客源市场组织一架旅游包机来鄂旅游;乘坐人数达到130人/每架;飞机在鄂市机场降落;旅游团队在鄂15 停留不少于3天2晚;游览不少于3处国家级旅游景区的国内各省市组团机构;每架/次奖励10万元。 (三)旅游巴士奖励资金 从鄂市外境客源市场组织旅游巴士来鄂旅游;游客数量达到40人/每辆;旅游巴士停留在*市内指定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团队在鄂停留不少于3天2晚;游览不少于3处国家级旅游

24、景区的国内各省市组团机构;每辆奖励10000元. (四)自驾自助奖励资金 从*市境外客源市场通过各类俱乐部(包括:汽车、自驾、徒步)等形式组团来*市旅游;数量达到10辆以上(含10辆)且4人/每辆;团队停留在*市内指定自驾集散中心(汽车露营集散地);团队在我市停留不少于3天2晚;游览不少于3处国家级旅游景区的国内各省市组团机构;每辆奖励1000元。 第四条 奖励资金的申报 凡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和标准的国内各省市组团机构均可提出申请奖励,凭借下列所需材料,到联审办进行登记、审核,各职能部门对申报对象的提交材料、奖励金额等事项审核无异议后在票据上加盖公章,退回原件,进入付款程序。 所需材料: 1。

25、申请对象资质证明(如:组织机构代码证、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6 2.组团机构旅游计划书; 3。住宿酒店的住宿发票原件、复印件; 4.就餐饭店的餐费发票原件、复印件; 5.旅游景区门票(发票)原件、复印件; 6.旅游消费的购物发票原件、复印件; 7。申请包机奖励资金的组团机构除以上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与航空公司包机合同原件、复印件,旅客登机牌原件、复印件; 8。申请专列奖励资金的组团机构除以上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与铁路部门的包车合同原件、复印件,车票(大票)原件、复印件; 9。申请旅游巴士、自驾奖励资金的组团机构除以上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租车协议原件、复印件,过路费发票原件、复印件; 第五条 奖励资金兑现 财政局对于国内各省市组团机构(包括:旅行社、自驾自助俱乐部、会展会议公司等)提供的通过审核的付款申请,凭借公正过的合作协议、联审办出具的付款证明、收款单位的正规发票,直接向其兑付奖金。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组团机构,不予安排奖励资金。 1.申报机构未与营销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 2。申报机构未通过联审办审核的; 17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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