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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精药品处方资格调剂资格管理标准操作规程一、目的规范麻精药品处方资格和调剂资格的管理,确保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的处方资格和调剂资格的管理符合相关规定。二、适用范围某市涉及麻精药品采购、使用、管理的医疗机构。三、职责1.医疗机构的医务部门:负责授予、调整医生处方资格、药师调剂资格。 留存相关人员的签字式样。2.医疗机构的药学部门:负责将相关人员名单报送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抄送属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留存相关人员的签字式样。四、流程图 五、细则1.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麻精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详见第二章。2.授予资格医疗机构对经过相关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授予麻精药品处方资格、药师授予麻精药品调剂资格,并以红头文件形式公布名单。3.签字留档取得麻精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调剂资格的药师的签字留样原件应留存在医务部门,复印件应留存在药学部门、麻精药品管理小组。4.复核、调整医疗机构应当每年复核本机构麻精药品处方医师、调剂药师的资格,如需调整应组织相关培训、考核,重新授予。5.报/抄送医疗机构应及时将本机构麻精药品处方医师资格授予、调整情况报送属地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属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