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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复习提纲第一章 房地产业1、房地产业是从事房地产投资、开发、经营、服务和管理(五类)的行业,属于第三产业,房地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性、先导性产业,也是我国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2、房地产业与建筑业的区别:房地产业是第三产业,建筑是物质生产部门,属第二产业。 联系:房地产业与建筑业是甲方与乙方的关系。3、房地产业可以分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主体地位)、房地产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和其他房地产活动。 房地产中介服务和物业管理合称房地产服务业。房地产服务业分为:咨询、估价、经纪(成熟的房地产市场中,经纪业是主体)。房地产开发具有单件性、投资大、周期长、风险高、回报率高、
2、附加值高、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等特点。房地产咨询业具体业务有:房地产市场调查研究,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房地产开发项目策划。4、房地产业的作用:可以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重要的物质条件;(七点) 房地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可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可改善人民的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可加快旧城改造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改善投资环境;可扩大就业;可增加政府财政收入。5、房地产业的历史沿革(五个时期):1949年以前以土地和房产私有制为基础的房地产业; 19491955年,确立产权,建立机构,改善生活条件;19561965年,国家经租与公私合营,确立了公有制在城市房地产中的主体地位
3、; 19661978年,房地产混乱停滞;1978今,进行了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房地产生产方式改革,确立了社会主义房地产市场的地位。6、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主要得益于三项改革: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房地产生产方式改革。我国传统的城镇住房制度是一种以国家统包、无偿分配、低租金、无限期使用为特点的实物福利性住房制度。 我国传统的城镇住房制度的根本问题:不能有效满足城镇居民的住房需求;以租无法养房;现在的目标是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市场化、社会化。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阶段(三阶段):探索和试点阶段提出走住房商品化道路;改革的全面推进和配套
4、改革阶段;改革的深化和全面实施阶段。新的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采取扶持政策,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住房金融;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主要包括:(三点) 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发放住房补贴。 现行城镇住房制度的基本框架:供应政策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普通商品房供应控制高档商品房建设; 房改推进公房出售,完善住房补
5、贴制度; 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建立完善廉租房制度。 经济适用房的性质:具有保障性的政策性商品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企业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7项。为了降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成本,计入房价的企业管理费原则上控制在2%以内,并以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等4项成本因素为基础计算。政府的优惠政策,通过土地划拨;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承担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控制开发贷款利率;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措施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成本。规
6、定: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 严格审定销售价格;实行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供应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成部分,但不得成为变相的实物分房或房地产开发经营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利润控制在3%以下。廉租房:廉租房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渠道; 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 标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廉租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维修费和管理费二项因素组成; 单位面积的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廉租住房房源:政府新建;收购;改建
7、; 鼓励社会捐赠。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地方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可适当提高;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予以支持。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有的地方的住房补贴。从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
8、的70%以上。对于土地供应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对于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住房建设规划要报建设部备案,其他城市的住房建设规划要报省建设厅备案。7、土地所有制(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 国有土地:其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建制镇的土地所有权问题区别对待。 集体土地:(三种形式)村农民集体;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一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有土地的范围: 城市市区的土地; 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
9、、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市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途径:行政划拨;出让;转让;租赁。关于国有建设用地的相关规定:使用权人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如需改变用途,必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集体所有土地的范围: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一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在农村和城市郊区,除了法律
10、明确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都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除了法律明确规定属于集体的以外,都属于国家所有。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四项)土地登记制度,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抵押权和承租权等)进行登记。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拥有或使用两宗以上土地应当分宗申请登记。两个以上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也要分别登记。跨县级使用土地的,也要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分别登记。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11、除了国家核准的划拨土地以外,凡新增土地和原使用的土地改变用途或使用条件、进行市场交易等,均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被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核心是不能随意改变农用地的用途。农用地转用须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核准。耕地保护制度。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原有的使用制度核心(两方面):土地实行行政划拨,无偿无期限使用;禁止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 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进程(五方面):征收土地使用费;开展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制定地方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法规;修改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制定全国性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现行城镇土地使用制度的基本框架:在不改
12、变城市土地国有的条件下,采取拍卖、招标、协议、挂牌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有偿、有限期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有偿有期限)。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使用权可入市)。 需要继续使用的,经批准,期限可以延长,按当时市场情况补交地价(可延期)。8、房地产法律体系(六类)法律:人大通过(四法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 城乡规划法、 物权法。行政法规:国务院令(七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特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3、、 物业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部长令;(办法和规定) 地方性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 书18页。第二章 建设用地制度与政策我国土地制度框架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1、集体土地概述: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2、征收与征用共同之处:都具有一定强制性;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 不同之处:征收所有权改变,由集体所有权转变为国家所有权
14、;征用是使用权改变,所有权不变而强制使用,情况结束后应返还原所有人。3、征收的特点:强制性(土地征收是国家行为);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和人员的生产和生活(要给予被征地单位经济补偿); 被征收的土地所有权发生转移、(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土地)。4、征收的原则:珍惜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能不征就不征,能少征就少征) 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原则;(该征就征,反对拒征和大幅度提高征地费用) 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原则;(对征收的土地要适当补偿、对农民造成的损失要适当补助、 对因征地造成的剩余农业劳动力要适当安排、妥善安置拆迁户) 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土地征收后,除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外,就应实
15、行有偿使用供应) 依法征地的原则;(必须有县级以上政府的批准文件、按照合法的程序和法定的审批权限依法办理手续、 限止以租代征)5、征收土地的范围: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要以征收集体土地;土地征收后,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 征收土地批准权限:征收土地实行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办理农地转用审批手续; 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审批; 其他用地由省级政府审批并报国务备案;听证制度: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听证。 申请征地不得化整为零:征收土地应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不得化整为零
16、; 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分期征地,不得先征待用; 铁路、公路、输油等管线工程可以分段申请批准并办理征地手续。 对被征地单位和农民进行安置、补偿和补助: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临时用地政策:由建设单位向批准工程项目用地的机关提出临时用地时申请并取得批准;由建设单位与集体土地所有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征用而非征收);临时用地期限最多不超过2年不得改变批准的用途;不得从事生产性、经营性活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期满后建设单位清理场地支付费用,土管部门注销登记;超期可再次提出申请,不退地又不申请的视为违章用地。 联营使用集体土地政策(两种方法):联营指全民或集体
17、所有制企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兴办联营企业;持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联营企业向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两种处理方式:批准后可以改变土地性质,实行征收;也可以不改变土地所有权,作价入股。 征收土地公告: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后10日内以书面或其它形式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四项):征收批准机关、文号、时间和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与地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被征地土地情况;土地补偿费标准、数量、支付对象和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量、支付对象和方式;地
18、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口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措施。未过行公告的,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办理手续。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按有关规定使用;耕地占用税用于土地开发和农业发展;菜田基金、土地复垦费、土地荒芜费、防洪费用于菜田开发建设和土地的调整和治理;征地管理费用于土地管理部门的各种业务开支。 特殊征地政策: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补偿国务院另行规定;征收林地、园林林业管理部门规定; 征收中发现文物、古迹、古树报相关部门处理后方可征地;烈士墓、华侨墓按主管部门办理;用地范围内有国防设施经协商后方可征收。6、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
19、费。还应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土地补偿费:是征地费的主要部分,为补偿被征地和原土地使用人的经济损失而向其支付的款项(对地) 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 标准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其他土地标准,由省级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为人均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在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还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
20、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标准由省规定。征用临时用地要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该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逐年进行补偿,但最高不超过按征收土地时计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8、征收集体土地的工作程序:申请用地受理申请并审查有关文件,县级土地局在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审查用地,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上报土地审批文件,征得有关部门意见后,实行土地管理部门内部会审制度审批土地。征地实施。征地公告,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安置农业
21、人口,协调征地争议。签发用地证书征地批准后的实施管理。建立征收土地档案。9、出让土地中的地下埋藏物归国家所有。集体土地不经征收不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有:拍卖、招标或双方协议。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用地必须采用拍卖、招标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挂牌开始日前20日内发布招标、拍卖或挂牌公告。招标是以书面投标形式,拍卖是竞报者轮番报价,当竞买人不足三人或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应当终止拍卖。协议出让主要用于公共福利事业和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机关单位用地和特殊用地。挂牌出让方式是在土地交易所进行挂牌公布,挂牌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只有一个人竞买人的但报价高于底价可以
22、成交。若报价相同的,先提交者为竞得人。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以上的要求报价的可以进行现场竞价,出价高者为竞得人。工业用地也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10、土地出让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当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对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要继续用地的在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出让金。未申请或续期未批准的由国家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依
23、法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因土地使用者不履行土地使用出让合同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有两种情况:未如期交付出让金,在签约时交一定比例定金,60日内应支付全部地价款。逾期未支付的将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和利用土地。土地使用权的终止情形有:因土地灭失而终止;因土地使用者的抛弃而终止。1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成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因转让、出租、抵押而补办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地动工开发上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
24、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用地单位改变土地利用条件及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并相应调整地价款。12、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是在用地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土地交付其使用,或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但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在国家没有法规以前,已使用的国有土地除出让土地以外的土地都是按划拨土地进行管理。划拨土地的范围: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其他用地(监狱、收容教育所)。划拨土地的转让有两种规定:准予转让
25、的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出让金,不办理出让手续但转让方应将获得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划拨土地的出租,房产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地上建筑物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用地单位因转让、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不宜办理土地出让的,可实行租赁。租赁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签订租赁合同。划拨土地抵押时,其抵押价值应当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下的市场价值,因抵押划拨土地造成使用权转移的,应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缴纳地价款后才能变更土地权属。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可以采取国有土地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处置。应当采用出让或租赁的
26、情形有: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国有企业租赁经营的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可以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继续作为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不改变用途的;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及国有企业合并后的企业仍为国有工业企业的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一方属于濒临破产企业的;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后3项保留期限不超过5年。凡上缴土地收益的仍按划拨土地进行管理。对无偿收回的划拨土地的,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应当依法给予补偿。13、闲置地的范围:建设用地自批准书颁发之日起1年内没有动工开发建设的。已动工
27、开发建设的但面积不足1/3或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闲置地的处置方式有:延长开发期限但最长不超过1年改变用途但要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安排临时使用由政府安排置换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进行开发建设,对原用地单位进行经济补偿政府收回土地签订回收协议。1年内未动工的要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三章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制度与政策1、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拆除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并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进行
28、补偿安置的行为。拆迁条例适用范围是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集体土地上的拆迁行为按土地管理法执行。自拆自建行为不需要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不包括被拆迁房屋的使用人,但对使用人的利益还要予以依法保护。2、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收到拆迁申请和规定文件后,应对文件进行审查并对拆迁范围进行现场调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29、在发放拆迁许可证同时,应当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的用途,不得租赁房屋。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就拆迁和补偿和安置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签订后是否公证由双方当事人自主选择,但对于拆除代管房屋必须公证。拆迁的实施方式有:自行拆迁和委托拆迁。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接受拆迁委托的单位必须取得拆迁资格。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拆迁委托。3、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货币补偿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但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
30、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拆迁货币补偿原则是等价有偿。对于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在确定被拆迁房屋市场价格时应考虑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于房屋用途的界定以是否依法征得规划等部门的同意,是否取得合法手续为依据。对于房屋内部装修由于会加大评估成本延长评估时间不利于拆迁工作的进行,对装修进行补偿主要应当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签订协议时协商确定。房地产是实物、权益和区位三者的结合物。评估时不但要考虑房屋本身及占用的土地还要考虑被拆迁人拥有的院落及附属设施。产权调换房屋差价的结算也是以等价为原则。差价结算要按差价多退少补处理。4、对于拆除租赁房屋,由拆迁人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由所有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
31、。对于出租人与承租人达不成协议的,为了保障承租人的权益不受损害,在实行产权调换时,被拆迁人与原房屋承租人就新调换房屋重新签订租赁协议。5、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是指无权属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定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因产权关系正在诉讼的房屋。产权不明确的房屋在被拆除前,拆迁人还应当就该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拆迁时,按以下程序进行补偿和安置:认定抵押的有效性,因为当事人以房地产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未进行抵押登记的视为无效抵押。及时通知抵押权人,一般是接受抵押的银行能解除抵押合同的,补偿款付给被拆迁人,付款前必须经抵押权人认可不能解除抵押关系的,按法律规定
32、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抵押权人按照法规向抵押人进行追偿。对于公益事业房屋的补偿一般由政府主管部门进行重新建设或进行补偿。评估时由于没有足够交易案例,通常无收益或收益较少,因此采用成本法评估。对于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使用期限的残存价值参考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违章建筑不予补偿,不过违章建筑的认定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由其出具证明,作为拆迁人和拆迁主管部门无权认定。对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并允许保留的,待补办手续后按合法建筑给予补偿。6、拆迁估价的价值标准是被拆迁房屋的公开房地产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房屋拆迁评
33、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内自行装修装饰补偿金额。前三项按省级政府规定执行,后者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调确定,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评估机构的确定可以由被拆迁投标、拆迁当事人抽签以及采用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接受的方式确定估价机构,受托估价机构不得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估价报告必须由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估价机构或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拆迁估价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拆迁房屋的房
34、地产状况进行。估价目的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估价方法一般采用市场比较法,采用其他的估价方法的,要在报告中充分说明原因。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做出相应说明。原则上同一拆迁范围的由一家估价机构评估,若由两家以上的估价机构应当进行技术协调执行共同的标准。7、拆迁当事人对被拆
35、迁房屋性质、面积的认定应当注意以下: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若双方当事人对性质和面积协调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若双方对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或者向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委托测算。8、估价机构应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向委托人提供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委托人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估
36、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也可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原估价机构收到估价课复核申请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没有改变的应出具书面通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拆迁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或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调不一致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或另行委托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进行技术鉴定。没有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有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改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专家委员会
37、应当指派3人以上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估价鉴定事宜。9、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应当受到处罚的情形: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的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以回扣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拆迁估价业务的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拆迁估价活动或者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拆迁估价业务的多次被申请鉴定,经查确实实在问题的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的法律法规其他情形的。10、房屋拆迁纠纷的类型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形成纠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拒绝搬迁形成纠纷。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受理。应当先向房屋拆迁管
38、理部门申请裁决。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被拆迁人已接受货币补偿或安置房的可以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若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出的裁决,没有在搬迁期限内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必须以裁决为前提。实施强制拆迁的,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执行或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法院执行。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又发生纠纷的,应当通过司法、仲裁途径来解决。如果双
39、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先予执行。若要采取仲裁方式,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在协议中有仲裁条款或在纠纷前后达成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采用一裁终局制(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若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不能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若达成仲裁协议的,则不能向法院起诉。必须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1、拆迁行政裁决的六项制度:行政调解制度、拆迁听证制度、集体决策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不服从行政裁决的救济制度(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回避制度。拆迁人和被拆迁人都可以提出申请行政裁决。申请行政裁决必须
40、提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出书面裁决。部分事项双方达成一致的,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能少于15日。若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拆迁前,也要进行听证。下达书面裁决书前,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拆迁的,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若需要估价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房屋价值的,鉴定时间(10日内)不计
41、入裁决时限(30日内)。12、中止裁决的事由有: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相关案件未结案的申请人死亡,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因不可抗拒力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情形。终结裁决的事由有:受理裁决申请后双方自行达成协议的发现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是裁决当事人的申请人死亡,15天内近亲属未表明或放弃裁决的申请人撤回裁决申请的。13、强制拆迁必须要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且要经行政裁决后才能申请,拆迁人必须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补偿资金或安置用房后,才能申请。要申请强制拆迁,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强制拆迁时,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
42、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第四节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制度与政策1、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依法设立,具有企业资格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特点有:高投入、高风险、回报周期长、综合性强、关联效应大等特征。房地产开发企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其种类有专营企业和兼营企业。2、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有符合公司法人登记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适应房地产开发经营需要的固定的办公用房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有4名专业技术人员和2名专职会计人员。其他法规条件。资质标准:一级 5000万,5年。二级 2000万,3年。三级 800万,2年,四级 100万,1年新设
43、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相应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的条件不低于四级资质的条件。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可延长但延长期不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有效期不得延长。一级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部审批,其他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批。3、房地产开发项目获得土地使用权主要以出让方式取得,也可以采用划拨方式取得情形有: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和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4、项目资本金类
44、似企业的资本金,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它不要偿还不计息也不能抽回。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不超过投资项目资本金总额的20%。投资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投资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0%。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含经济适用房)的资本金最低比例调整到35%。5、对不按期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处理原则与闲置土地的处理相同。时间的计算从自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计算起至次年同月同日止。动工开发必须有实质性投入,开工后必须不间断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在有拆迁的地段进行拆迁、三通一平即视为启动。一经启动,无特殊原因不应当停工,如稍作启动即停工无期,不应算作
45、停工。下列三种情形可以不算作闲置土地:因不可抗拒力造成开工延期因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不能如期开工或中断建设一年以上的因开工前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而延期开工的。6、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专门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的单位申请重新核验,其他单位的核验结果不能作为依据。经核验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可以要求退房并索赔。若不是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而是一般质量不合格只能要求保修解决而不是退房。索赔是只能是直接损失不能要求精神损失等间接性损失。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制度已经取消,但并不是不要竣工验收。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建设过程中主要事项记录于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7、房地产项目转让的条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只要合同成立才能转让,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一定开发规模后才允许转让,对于房屋建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