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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市汽车销售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商务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促进我市汽车销售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切实履行商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从2018年5月至7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汽车销售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检查重点1.经销商是否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是否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2.经销商是否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是否在经营场所明
2、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3.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是否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是否仍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4.供应商、经销商是否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是否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是否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5.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是否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发票。6.供应商、经销商是否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有
3、否在规定期限内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消费者投诉。7.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是否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是否予以提醒和说明。8.供应商、经销商是否在本企业网站或经营场所公示与其合作的售后服务商名单。9.供应商是否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是否违规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10.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时,是否将客户、车辆资料和维修历史记录在授权合同终止后及时移交给供应商;家用汽车产品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时,是否及时通知消费者变更
4、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11.供应商是否违规对经销商实施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相关行为。12.供应商制定或实施营销奖励等商务政策是否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13.除双方合同另有约定外,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汽车。14.供应商、经销商是否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是否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是否按规定及时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汽车销售数量、种类等信息。15.经销商是否建立销售汽车、用户等信息档案,准确、及时地反映销售动态、用户要求和其他相关信息
5、。是否按规定期限保存汽车销售、用户等信息档案。16.供应商、经销商是否存在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二、方法步骤(一)全面摸排和宣传阶段(2018年5月31日前)。各旗县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市局相关监管科室要集中时间,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对辖区内汽车销售企业进行全面摸排,真正掌握每一家汽车销售企业的基本信息,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同时,要通过召开会议、实地宣传等多种形式,加大对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和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宣传力度,推动企业自觉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规范经营行为,为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奠定基础。各地汽车销售企业汇总表(见附件)于2018年6月5日前报市商务局。(二)执法检查和整治
6、阶段(2018年6月至7月上旬)。各旗县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检查重点,依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对辖区内汽车供应商、经销商及其售后服务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市商务综合执法大队根据各旗县区(开发区)汽车销售企业摸排清单,按照一定比例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各旗县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市商务综合执法大队对在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督促经营者限期整改落实,对没有按期整改的经营者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三)总结提高阶段(2018年7月31日前)。认真总结汽车销售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经验,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执法机制,促进汽车销售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各旗县区(开发区)专项执法
7、检查总结、典型案例情况于2018年8月10日前报送市商务局。三、工作要求(一)强化责任,抓好落实。各旗县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市商务综合执法大队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细化工作计划,严格落实工作责任,与行业安全生产督促检查紧密结合,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内汽车销售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促进汽车销售市场规范安全运营。(二)严格执法,规范秩序。严格规范和惩治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执法到位、规范到位,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三)加强协调,合力执法。要加强与相关部门配合协调和衔接工作,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整合执法力量,不断把专项执法工作引向深入。 市商务局联系人:刘文敏 电话:4916232 附件:汽车销售企业信息汇总表附件:汽车销售企业信息汇总表序号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地址经营品牌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