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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为建立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大额资金内部控制、监督体系,规范和约束项目资金的使用,强化责任意识,做到依法执业,特制定本制度。 一、在资金使用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操作违反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造成失误的;因操作不当,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并产生不良影响的,责任人有悔过表现并承担一定责任的,对项目责任人+予以批评、通报、警告处分;情节较为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且责任人拒不承认过失或不愿承担对等责任的,交予上级部门进行处置。二、在资金使用过程中玩忽职守,索贿受贿,致使大额资金无法追回或挽回经济损失造成恶劣影响的,报请上级部门追究相应责任。三、在大额资金使用过程中以权谋私的,主管责任人给予批评、诫勉处理或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应全部或部分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降级直至开除。四、工作人员违反会计法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在帐务处理、资金拨付、费用开支等方面弄虚作假的;有挪用、贪污等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应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降级或开除处理,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工作人员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大额资金遭受损失;或将大额资金据为已有的,经查证属实,应根据涉及数额大小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记过、降级或开除处理,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