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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2)海伦市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发文)(2)海伦市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发文)海伦市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增强支农服务意识,规范农户互保和农户互保“一证通”贷款业务,根据黑龙江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黑龙江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和黑龙江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海伦联社实际情况,经联社贷审会研究决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
2、一章 借款人条件及贷款用途第一条 申请农户贷款(包括农户保证贷款、农户互保贷款、农场职工联保贷款、农户保证“一证通”贷款、农户互保“一证通”贷款、农场职工联保“一证通”贷款等)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60周岁(含)以内,特殊情况下经联社批准后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最高不得超过65周岁,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身份证件。(二)办理贷款的农户必须是经信用等级评定为2A级良好户及以上农户;1A级农户和B及农户不得发放互保及互保“一证通”贷款。 “一证通”贷款要与农户事先约定,信用社有权根据年度内农户家庭资产
3、、负债、用信及信用等级变化等情况,进行额度修正,或有权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收回贷款;“一证通”贷款每次申请提款时,须填写提款申请书,并由风险监管员对借款人本人进行影像声记录采集,并监督支付款项。(三)农户保证贷款的担保人必须为2A或3A级农户,借款人的借款额度不能超过借款人或担保人的授信额度。(四)农村家庭的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原则上每户家庭中只对一个自然人发放农户贷款。(五)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六)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七)借款人从事种植业的,必须拥有以土地承包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可耕种的土地,
4、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从事养殖业等生产经营的,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从事特种行业的,须具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八)遵纪守法,品行良好。(九)贷款发放前,贷款申请人应开立与贷款相关联的个人结算账户(卡),并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十)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条 互保“一证通”及互保贷款原则上用于农户从事生产经营、个人消费所必要的资金需求,具体用途包括:(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二)购买农机具、农用车辆、农业机械等资金需求。(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资金需求。(四)购置生
5、活用品、建房或购房、子女上学等资金需求。(五)从事小型农副产品代购代销、加工、运输等服务业资金需求。(六)农民外出务工、自主创业、职业技术培训等创业资金需求。(七)贷款人同意的其他用途。 第二章 贷款方式、期限、额度、权限、利率与还款方式第三条 贷款方式。(一)互保贷款采取互保形式,一次性签订互保合同,不能循环使用。(二)互保“一证通”贷款采取签订最高额互保合同,一次授信三年、循环使用、随贷随用的方式。(三) 红光、海农两家农场的农场职工贷款按贷户实际用款需求情况,采取互保、联保、互保“一证通”、联保“一证通”形式发放。第四条 贷款期限、额度、权限。一、贷款期限:互保“一证通”及互保贷款期限应
6、根据农户从事的生产经营周期、收入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3年(含),其中种植业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个月(含)(受灾重组贷款除外),养殖业贷款原则上不超过3年(含)。二、贷款额度:要根据借款人借款时的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贷款真实需求、信用状况、担保方式、自身资金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户贷款额度,农户贷款额度在授信额度标准下确定:(1)农户等级授信系数:AAA级1、AA级0.8、A级0.6。(2)基层社农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5万元;两家农场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8万元,两家农场平房没有房屋产权证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5万元。(3)涉及两家农场的林场贷款额度不得超过15万元(必须签订三方协议)。
7、1、海伦市周边地区农户额度的特别规定:前进乡的民众村、东兴村、自新村、永安村、同心村;海伦镇的城建村、护城村、连城村;长发乡的长丰村;东风镇的南兴村、勤劳村;以上村屯农户的贷款额度在授信额度内按实际需求发放,同时新增农户贷款额度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6万元。2、农场(林场)职工采用互保“一证通”、“三至五户联保”加房产抵押组合方式放款。(1)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能提供房产证或存在以下情形:买卖协议;房票(全额交款收据);房屋所有权姓名不是本人且有买卖协议;手写房照;农场或林场有权部门开具的房屋登记证明。 (2)农场职工贷款额度应小于(每平方米房屋价格面积农户等级授信系数)。房屋参考价值:两家农场自
8、建房屋平房按市场价值1000元/平方米计算;住宅楼按市场价值1600元/平方米计算,黄金地段(住宅楼)按市场价值1800元/平方米计算,商服用房按市场价值按3500元/平方米计算。三、审批权限:按照海伦市农村信用社贷款审批权限表执行。第五条 贷款利率。利率按海伦市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调整表执行。第六条 还款方式。农户贷款采取利随本清的还款方式。对于约期跨年度的,采取按年结息方式。对期限在15个月以内的农户贷款,采取按年结息,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对期限超过15个月的农户贷款,每一年度偿还贷款本金不得少于一次,偿还贷款金额不得少于贷款本金贷款年限80%,最后一年全部还清。第七条 对确因自然灾害和疫病
9、等不可抗力导致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予以合理展期或“借新还旧”。第三章 贷款业务流程第八条 贷款申请。农户书面提出互保贷款、互保“一证通”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自愿组成互保小组,互保组成员之间授信额度、经营规模、家庭状况要相近。第九条 贷款受理。信用社收到申请资料后,初步认定农户是否具备办理贷款业务的基本条件,并在收到农户贷款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该笔业务,对于不予受理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对同意受理的农户贷款,信用社客户经理(信贷人员)进行尽职调查。 第十条 贷款调查。客户经理是贷款调查人,负责农户贷款的尽职调查。对农户提供的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一致,由调查人员在复
10、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调查人员将调查具体内容,填写在农户贷款贷前调查报告中并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初步意见。 第十一条 贷款审查。调查人以外另一名客户经理是贷款的审查人(人员不足的由基层主任兼职),根据审查情况,是否同意贷款提出意见(包括信贷业务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对调查人员移交的信贷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的信贷业务,可要求调查人员补充完善;对不符合国家政策、信用社信贷政策的信贷业务,信用社负责人批准后,可终止信贷业务办理程序,将有关材料退回调查人员。同意签字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二条 贷款审批。信用社主任为贷款的审批人,根据审批情况,是否同意
11、贷款提出意见,对审批同意的贷款,在借款申请书上签署审批意见后,进入贷款发放程序。对审批不同意的贷款退回信贷客户经理。第十三条 放款操作。根据审批意见客户经理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落实相应条款,进入信管系统进行放款操作。第十四条 风险监管员进行重要环节操作。审核贷款合同要素、资料是否齐全;放款前确认借款人及其配偶在贷款申请审批表及合同上签字加盖手印;直接完成与借款人影像声记录工作;负责打印放款通知书;对柜员进行授权发放贷款,并确认柜员向借款人本人以转账方式将贷款划入借款人本人结算账户。第十五条 农户贷款、农场职工、农场涉及林场的贷款额度在授信额度内按实际贷款需求发放。信用社负责人、客户经理要对贷
12、户的资产等情况严格把关并负全责,杜绝贷款风险。第四章 贷后管理第十六条 客户经理负责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一)客户经理对所发放的贷款每年至少检查两次,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农户贷款贷后检查报告。第一次检查在放款后一个季度内完成,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还须检查一次。信用社主任应及时审阅检查报告,并对存在的风险提出处置意见。(二)风险分类及日常管理。及时进行资产风险预分类;利息及本金的收回等。客户经理应根据借款真实风险程度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录入贷款状况、风险分类分析报告和认定表。(三)档案管理。整理、收集客户档案有关资料。(四)风险预警。发现风险信号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告。客户经理应及时查看各类预警信息,及时进行预警处理;(五)定期报告。定期向基层信用社负责人汇报农户贷贷后管理情况。第十七条 到期处理回收管理。农户贷款业务到期前20天,下发贷款到期通知书,或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及时通知客户办理相关还款手续。对到期尚未归还的农户贷款,应按规定列入逾期催收管理,及时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需诉讼的,按规定及时提起诉讼。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海伦市农村信用社负责修订、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与上级管理机关文件出现不一致,以上级文件为准,未尽事宜按黑龙江省农户贷款管理办法执行。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