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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精品文档】第 33 页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设计文件技术深度及审查要点(试行)珠海市海绵城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中国生态城市研究院有限公司2017年12月前 言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国家建设海绵城市的相关要求,推动珠海市海绵城市的科学建设,指导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查工作,经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珠海市海绵城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中国生态城市研究院有限公司共同编制了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设计文件深度及技术审查要点(试行)(以下简称“要点”)。本
2、要点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珠海市地方标准)编写,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为根本依据,除将强制性条文作为必须审查的内容外,还从现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中摘录了部分与强制性条文关系密切、对安全和公众利益有较大影响的条款作为审查内容。本要点根据海绵城市建设工程专项内容编写,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建设标准;3.设计文件深度及审查要点;4.典型海绵设施审查要点;5.附件。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类型繁多,主要包含建筑与小区、公园与绿地、道路与广场、水务与水系,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中如遇到本要点未涉及的情况,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
3、理。大型建设项目,如大型防洪排涝工程、河道生态治理等,根据项目需求,需满足不同类型工程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工程现场调研、测绘及勘察注重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地区经验及工程师的综合判断。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作为施工图技术文件审查附属文件,可针对海绵城市建设设施提供相应勘察内容,可不涵盖工程勘察的全部内容。本要点用黑字体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审查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目录1 总则12 建设标准73 建设标准审查要点103.1海绵城市建筑与小区部分审查要点103.2海绵城市市政道路部分审查要点143.3海绵城市绿地与广场部分审查要点163.4海绵城市水系部分审查要点183.5海绵措施施工图审查要点20附件A 引
4、用标准名录30附件B 法规文件32附件C 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工程方案审查报告34附件D 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指导意见35附件E 珠海市横琴新区海绵城市试点建设试点区建设专项规划、珠海市西部中心城区海绵城市示范区建设规划1 总则1.1 为贯彻落实国家建设海绵城市的相关要求,推动珠海市海绵城市的科学建设,指导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内容,统一审查标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试行)(珠府函2015419号)等
5、相关文件,特编制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设计文件深度及技术审查要点(试行)。1.2 本要点适用于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区及中心城区内建筑与小区、公园与绿地、道路与广场、水务与水系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中海绵建设技术设计文件审查,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1.3 本要点供珠海市海绵办及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工程方案及施工图技术性审查时使用。1.4 技术性审查内容:1. 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要求;2. 是否符合系统性、功能性的要求;3. 审查除按本要点内容审查外,还需审查国家、广东省和珠海市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内容,所涉及标准内容以现行国家标准为准。1.5 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根据本要点的规定进行审查
6、,承担审查责任。审查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条文时,勘察单位必须进行修改,否则不予通过。对于强制性条文以外本要点的其他问题,如未能严格执行应有充分依据。1.6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应有海绵城市设计篇章,内容应包含且不限于以下规定所示,深度能落实方案设计且满足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要求,主要内容包含:1. 说明书内容:项目概况、技术指标、设计依据、方案设计落实情况、海绵设施设计、雨水防涝设计、主要材料设计、主要施工方法设计、其他注意事项。2. 图纸部分内容:(1) 项目位置示意图(2) 海绵设施平面设计图(含汇水单元
7、划分界限)(3) 海绵设施竖向设计平面图(如道路项目给定设施结构横断面图)(4) 项目区域涝水泄流通道设计平面图(5) 管线设计纵断面图(6) 主要节点设施大样图。3. 附件:(1) 计算书:包含各项指标达标性说明和计算,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物(仅对TSS)控制率、雨水排水标准复核计算等(2) 水文效益分析表(3) 水质效益分析表(4)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工程投资估算表。1.7 建设单位报请工程设计技术性审查的资料应满足本要点中设计内容规定,重点项目提供资料增加评审会议时的汇报文件(多媒体,格式不限)、模型模拟资料、成果性的水文水力报告书及海绵城市施工图建设效果自评估报告,施工图审查所
8、需提交材料中应同时附带方案审查合格报告、岩土勘察报告(详勘)、施工图设计任务委托书。2 建设标准序号项目审查内容2.1一般规定2.1.1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控制目标可选取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规划控制目标,综合实现径流污染和峰值控制及雨水资源化利用目标。2.1.2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和设计降雨量的对应关系应按表2.1执行。表2.1 珠海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与设计降雨量的关系年径流总控制率()606570758085设计降雨量(mm)20.724.628.53440.548.42.1.3 低影响开发的各类技术措施应与城镇雨水管渠系统合理衔接,不应降低城镇雨水管渠系统的设计标准。2.1.4 城镇内涝防治技术
9、规范(GB51222-2017)3.2.2:当地区整体改建时,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改建后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2.1.5 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51222-2017)4.1.7:源头减排设施可用于径流总量控制、降雨初期的污染防治、雨水利用和雨水径流峰值削减,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源头减排设施用于径流总量控制时,应按当地相关规划确定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目标计算设施规模,并宜采用数学模型进行连续模拟校核;当降雨小于规划确定的年径流总量控制要求时源头减排设施的设置应能保证不直接向市政雨水管渠排放未经控制的雨水;2)降雨初期的污染物削减要求,应根据汇水面积、降雨特征、地表状况和受纳
10、水体环境容量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3)雨水利用量应根据降雨特征、用水需求和经济效益等确定。2.2.1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应小于珠海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分区建设指引中分类项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标准,且不应低于项目规划用地选址意见书中给定的该指标。2.2技术指标2.2.2 满足所在水功能区水质标准,通过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5%,城区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序号功能区名称河流功能目标水质1磨刀门水道饮用水源区磨刀门水道饮用、渔业2涝涝溪斗门饮用水源区涝涝溪饮用、渔业3荷麻溪斗门饮用水源区荷麻溪饮用、渔业4螺洲溪斗门饮用水源区螺洲溪饮用、渔业5虎跳门水道饮用水源区虎跳门水道饮用、
11、渔业6崖门水道渔业用水区崖门水道渔业7黄杨河饮用水源区黄杨河饮用、渔业8鸡啼门水道饮用水源区鸡啼门水道饮用、渔业9前山河饮用水源区前山河饮用、渔业10前山河景观渔业用水区前山河饮用、渔业11横坑饮用水源区横坑水道饮用、渔业12赤粉水道饮用水源区赤粉水道饮用、渔业13幸福河金湾内河饮用、渔业14黄镜门斗门内河饮用、渔业2.2.3 各种汇水区域的设计重现期不应小于珠海市城区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142020)中的规定数值。表2.2 珠海市雨水管渠设计标准重现期(年)城镇类型分类设计重现期/ a大城市一般地区及非中心城区3重要地区5地下通道和下沉广场202.2.4 防洪排涝设施的设计重现期,
12、应按珠海市城区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142020)的规定取值,且数值应大于汇水区域设计重现期,如出现积水内涝点,应采取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调蓄、设置雨水行泄通道和内河整治等综合控制措施。表2.3 防洪排涝设计重现期区域范围重现期地面积水设计标准防洪标准内涝防治标准中心城区(香洲城区、南湾城区)和横琴新区100年一遇200年一遇水(潮)位校核50年一遇24小时降雨1 居民住宅和工商业建筑物的底层不进水;2 道路中一条车道的积水深度不超过15cm,积水时间不超过30min注:表中所列设计重现期适用于采用年最大值法确定的暴雨强度公式。2.2.5 改造后的地表综合径流系数不高于改造前的要求,同
13、时满足相关规划指标要求。2.2.6 新建项目绿地率不低于珠海市总体规划及珠海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1.7主要控规指标现状)要求。2.2.7海绵城市建设各工程类型的主要技术指标应满足规划及规范要求。3 建设标准审查要点3.1建筑与小区审查要点序号项目审查内容3.1.1规范性条文海绵城市设计文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广东省和珠海市相关标准强制性条文外,尚应满足以下条文要求:3.1.1.1 建筑与小区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导则:建筑与小区海绵城市建设设计内容包括场地设计、建筑设计、小区道路设计、小区绿地设计和雨水系统专项设计。规划设计标准应满足海绵城市相关规划所规定的指标要求。3.1.1.2 场地设计海绵城市
14、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4.3.1及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16)4.1.4:1)应充分结合现状地形地貌进行场地设计与建筑布局,保护并合理利用场地内原有的湿地、坑塘、沟渠等。 2)应优化不透水硬化面与绿地空间布局,建筑、广场、道路周边宜布置可消纳径流雨水的绿地。建筑、道路、绿地等竖向设计应有利于径流汇入低影响开发设施。3.1.1.3 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16)5.2.1:建设用地内平面及竖向设计应考虑地面雨水收集要求,硬化地面雨水应有组织地重力排向收集设施。3.1.1.4 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
15、范(GB 50400-2016)5.3.3:地面雨水收集系统宜采用渗透式弃流井或弃流池(*)。分散设置的弃流设施,其汇水面积应根据弃流能力确定。弃流的雨水须就近妥善净化后利用或排放,不得污染环境。3.1.1.5 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16)5.4.2:当绿地标高低于道路标高时,路面雨水应引入绿地,雨水口宜设在道路两边的绿地内,其顶面标高应高于绿地2050mm左右,且不应高于路面。3.1.1.6 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16)5.4.8:与市政管网连接的雨水检查井应满足雨水流量测试要求。3.1.1.7 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
16、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16)5.4.9:外排雨水管道的水力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规定。3.1.1.8 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16)5.1.4:屋面雨水收集系统应独立设置,严禁与建筑生活污水、废水排水连接。严禁在民用建筑室内设置敞开式检查口或检查井。3.1.1.9 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16)5.1.1:屋面应采用对雨水无污染或污染较小的材料,有条件时宜采用种植屋面。种植屋面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155的规定
17、。3.1.1.10 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16)6.1.4:地下建筑顶面覆土层设置透水铺装、下凹绿地等入渗设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建筑顶面与覆土之间应设疏水片材或疏水管等排水层;2)土壤渗透面至渗排设施间的土壤厚度不应小于300mm;3)当覆土层土壤厚度超过1.0m时,可设置下凹绿地或在土壤层内埋设入渗设施。3.1.1.11 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16)7.3.1: 雨水供水管道应与生活饮用水管道分开设置,严禁回用雨水进入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3.1.1.12 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
18、00-2016)7.3.4: 当采用生活饮用水补水时,应采取防止生活饮用水被污染的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1 清水池(箱)内的自来水补水管出水口应高于清水池(箱)内溢流水位,其间距不得小于25倍补水管管径,且不应小于150mm;2 向蓄水池(箱)补水时,补水管口应设在池外,且应高于室外地面。3.1.1.13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8)4.8.9:地下工程种植顶板的防排水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耐根穿刺防水层应铺设在普通防水层上面。2)耐根穿刺防水层表面应设置保护层,保护层与防水层之间应设置隔离层。3)排(蓄)水层应根据渗水性、储水量、稳定性、抗生物性和碳酸盐含量等因素进行
19、设计;排(蓄)水层应设置在保护层上面,并应结合排水沟分区设置。4)排(蓄)水层上应设置过滤层,过滤层材料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200mm。 5)种植土层与植被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155的有关规定。3.1.1.14 立体绿化技术规程(DGTJ08-75-2014)4.2.3:屋顶绿化构造层由下而上依次为:普通防水层、耐根穿刺防水层、排(蓄)水层、隔离过滤层、种植土层、植物材料层。3.1.1.15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8)4.8.13:原有建筑不能满足绿化防水要求时,应进行防水改造。加设的绿化工程不得破坏原有防水层及其保护层。3.1.1.16 种植
20、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155-2013)3.1.5:种植屋面使用的材料应符合有关建筑防火规范的规定。3.1.1.17 立体绿化技术规程(DGTJ08-75-2014)5.3.3:墙面攀爬或墙面贴植采用种植箱种植时,种植土深度以35cm55cm为宜。塑料种植箱应有蓄水盘,木质种植箱应铺过滤布。采用种植槽的,应在槽底部预留排水孔(孔径2cm3cm),排水孔应铺设过滤布。3.1.1.18 立体绿化技术规程(DGTJ08-75-2014)3.2.4:立体绿化设计应对所依附的载体进行荷载、支撑能力验算,确保安全性。3.1.1.19 立体绿化技术规程(DGTJ08-75-2014)6.2.2:种植箱位
21、置和规格应符合以下规定: 1)长度一般不宜大于60cm。沿口预留沟槽的,其宽度和深度按沟槽的实际规格取值。2)种植箱附于栏杆设置的,植物栽植后的高度应控制在栏杆顶部以下10cm;种植箱固定构件不应附着于栏杆扶手上。3)人行天桥宜采用两侧对称布置。单侧布置的,有效种植符合作用于栏杆水平方向的推力不得大于栏杆水平方向推力限值的50%。4)种植箱占用人通道的,必须保证安全疏散距离。3.1.1.2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8.0.7:居住区内的道路在满足路面路基强度和稳定性等道路的功能性要求前提下,路面宜满足透水要求。地面停车场应满足透水要求。3.1.1.21 小
22、区绿化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4.3.4:1)绿地在满足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公共空间、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等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应结合绿地规模与竖向设计,在绿地内设计可消纳屋面、路面、广场及停车场径流雨水的低影响开发设施,并通过溢流排放系统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有效衔接。 2)道路径流雨水进入绿地内的低影响开发设施前,应利用沉淀池、前置塘等对进入绿地内的径流雨水进行预处理,防止径流雨水对绿地环境造成破坏。3)低影响开发设施内植物宜根据水分条件、径流雨水水质等进行选择,宜选择耐盐、耐淹、耐污等能力较强的乡土植物。3.1.1.22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2006版)8
23、.1.3无护栏的水体在近岸2.0米范围内,水深不应大于0.5米。3.1.1.23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4.3.2硬底人工水体的近岸2.0米范围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7米,达不到此要求的设护栏,无护栏的园桥、汀步附近2.0米范围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5米。3.1.1.24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 4.1.5景观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3.1.2控制指标1.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60%-75%。2. 下沉式绿地率20%-70%。3. 透水铺装率40%-70%4. 年径流污染物削减率30%-38%。注:具体指标参见珠海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珠海市横琴新区海
24、绵城市试点建设示范区建设专项规划、珠海市西部中心城区海绵城市示范区建设规划及区域控规指标,且满足国标规定。3.2市政道路审查要点序号项目审查内容3.2.1规范性条文海绵城市设计文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广东省和珠海市相关标准强制性条文外,尚应满足以下条文要求:3.2.1.1 城市道路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导则6.2.6(1):城市道路应在满足道路基本功能的前提下达到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提出的海绵城市控制目标与指标要求。3.2.1.2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6版)3.2.2A:当地区整体改建时,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改建后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3.2.1.3 低影响开发雨水
25、控制与利用工程技术规程(DB22/JT 168-2017)4.4.1:城市道路低影响开发设施的选择应在满足城市道路基本功能的前提下,达到相关规划提出的海绵城市控制目标与指标要求。3.2.1.4 低影响开发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技术规程(DB22/JT 168-2017)4.4.3:城市道路绿化带内低影响开发设施,应采取必要的防渗措施,防止径流雨水下渗对道路路面及路基的强度和稳定性造成破坏。3.2.1.5 低影响开发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技术规程(DB22/JT 168-2017)4.4.7:道路红线内绿地高程应低于路面、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并通过在绿化带内设置植草沟、雨水花园、渗滤树池等滞留设施净化、
26、消纳雨水径流,并与道路景观设计紧密结合。3.2.1.6 低影响开发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技术规程(DB22/JT 168-2017)4.4.18:人行道采用透水铺装形式时,应采用以缝隙透水砖为主的铺装形式。无停车人行道缝隙透水砖抗压强度不小于Cc40,有停车人行道缝隙透水砖抗压强度强度要求达到Cc50,步行街缝隙透水砖抗压强度不小于Cc60。3.2.1.7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2016版)5.3.5:分隔带应采用立缘石围砌,需要考虑防撞要求时,应采用相应等级的防撞护栏。当道路设置低影响开发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时,应设置排水式立缘石。3.2.1.8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27、37-2012(2016版)5.4.2:单幅路应根据道路宽度采用单向或双向路拱横坡;多幅路应采用由路中线向两侧的双向路拱横坡、人行道宜采用单向横坡,坡向应朝向雨水设施设置位置的一侧。3.2.1.9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2016版)5.5.2:立缘石宜设置在中间分隔带、两侧分隔带及路侧带两侧。当设置在中间分隔带及两侧分隔带时,外露高度宜为15cm20cm;当设置在路侧带两侧时,外露高度宜为10cm15cm。排水式立缘石尺寸、开孔形状等应根据设计汇水量计算确定。3.2.1.10 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设计导则(试行)6.2.6(4):城镇易涝区域可选取部分道路可作为超标雨水
28、径流行泄通道的城市道路,其断面及竖向设计应满足相应的设计要求,并与区域整体内涝防治系统相衔接。3.2.1.11 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设计导则(试行)6.2.6(1):城市道路应在满足道路基本功能的前提下达到相关规划提出的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与指标要求。为保障城市交通安全,在低影响开发设施的建设区域,城市雨水管渠和泵站的设计重现期、径流系数等设计参数应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中的相关标准执行。3.2.2控制指标1.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50%-85%。2. 下沉式绿地率10%-40%。3. 透水铺装率10%-20%4. 年径流污染物削减率30%-38%。注:具体指标参见珠海市海绵城市专项
29、规划、珠海市横琴新区海绵城市试点建设示范区建设专项规划、珠海市西部中心城区海绵城市示范区建设规划及区域控规指标,且满足国标规定。3.3绿地与广场审查要点序号项目审查内容3.3.1规范性条文海绵城市设计文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广东省及珠海市相关标准强制性条文外,尚应满足以下条文要求:3.3.1.1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6版)3.2.2A:当地区整体改建时,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改建后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3.3.1.2 低影响开发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技术规程(DB22/JT 168-2017)4.4.18:人行道采用透水铺装形式时,应采用以缝隙透水砖为主的铺装形式
30、。无停车人行道缝隙透水砖抗压强度不小于Cc40,有停车人行道缝隙透水砖抗压强度强度要求达到Cc50,步行街缝隙透水砖抗压强度不小于Cc60。3.3.1.3 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4.1.5:公园设计不应填埋或侵占原有湿地、河湖水系、滞洪或泛洪区及行洪通道。3.3.1.4 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5.1.3:公园地形应按照自然安息角设计坡度,当超过土壤的自然安息角时,应采取护坡、固土或防冲刷的措施。3.3.1.5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2016版)3.0.12:城市绿地中涉及游人安全处必须设置相应警示标识。城市绿地中的大型湿塘、雨水湿地等设
31、施必须设置警示标识和预警系统,保证暴雨期间人员的安全。3.3.1.6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2016版)8.2.4:化工厂、传染病医院、油库、加油站、污水处理厂等附属绿地以及垃圾填埋场等其他绿地,不应采用雨水下渗减排的方式。3.3.1.7 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设计导则(试行)6.2.5(3):城市湿地公园、城市绿地中的景观水体等宜具有雨水调蓄功能,通过雨水湿地、湿塘等集中调蓄设施,消纳自身及周边区域的径流雨水,构建多功能调蓄水体/湿地公园,并通过调蓄设施的溢流排放系统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相衔接。3.3.1.8 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51222-2
32、017)4.1.5:绿地与广场等场所兼作雨水源头减排设施时,其标高应低于周围汇水地区,并应设置地表或地下雨水通道。3.3.1.9 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51222-2017)4.1.12:当人工景观水体兼做源头减排设施时,其设计水位应根据景观河内涝防治要求综合比较后确定,调蓄水深应根据安全性、水量平衡、竖向设计和景观设计要求等因素确定。3.3.1.10 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5.3.5:以雨水作为补给水的水体,在滨水区应设置水质净化及消能设施,防治径流冲刷和污染。3.3.1.11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2016版)6.1.5:城市绿地内的道路应优先采
33、用透水、透气型铺装材料及可再生材料。透水铺装除满足荷载、透水、防滑等使用功能和耐久性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透水铺装对道路路基强度和稳定性的潜在风险较大时,可采用半透水铺装结构;2)土壤透水能力有限时,应在透水铺装的透水基层内设置排水管或排水板。3.3.1.12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2016版)7.1.2A:城市绿地内的建筑应充分考虑雨水径流的控制与利用。屋面坡度小于等于15的单层或多层建筑宜采用屋顶绿化。3.3.1.13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2016版)8.2.2: 绿地排水宜采用雨水、污水分流制,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水体,必须经处理达标后
34、排入。3.3.1.14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2016版)7.1.2B:公园绿地应避免地下空间的过度开发,为雨水回补地下水提供渗透路径。3.3.1.15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 4.1.5景观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3.3.2控制指标1.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60%-85%。2. 下沉式绿地率20%-50%。3. 透水铺装率40%-60%4. 年径流污染物削减率30%-38%。注:具体指标参见珠海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珠海市横琴新区海绵城市试点建设示范区建设专项规划、珠海市西部中心城区海绵城市示范区建设规划及区域控规指标,且满足国标规定。3.4
35、城市水系审查要点序号项目审查内容3.4.1规范性条文海绵城市设计文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广东省及珠海市相关标准强制性条文外,尚应满足以下条文要求:3.4.1.1 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51222-2017)6.2.4:城镇河道应按当地的内涝防治设计标准统一规划,并与防洪标准相协调。城镇内河应具备区域内雨水调蓄、输送和排放的功能。3.4.1.2 城市水系规划规范(GB50513-2009(2016年版)5.1.3:城市水系利用规划应禁止填湖造地,避免盲目截弯取直和河道过度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3.4.1.3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6版)4.3.3A:管道基础应
36、根据管道材质、接口形式和地质条件确定,对地基松软或不均匀沉降地段,管道基础采取加固措施。3.4.1.4 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4.6:城市水系:滨水绿化控制线范围内的绿化带接纳相邻城市道路等不透水面的径流雨水时,应设计为植被缓冲带,以削减径流流速和污染负荷。3.4.1.5 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51222-2017)6.2.5:应对河道的过流能力进行校核。当河道不能满足城镇内涝防治设计标准中的雨水调蓄、输送和排放要求时,应采取提高其过流能力的工程措施。3.4.1.6 防洪标准(GB 50201-2014)11.8.3:堤防工程上的闸、涵、泵站等建筑物及其他构筑物的设计防
37、洪标准,不应低于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并应留有安全裕度。3.4.1.7 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4.4.7:排水泵站出水口的设置不得影响受纳水体的使用功能,并应按当地航运、水利、港务和市政等有关部门要求设置消能设施和警示标志。3.4.1.8 城市水系规划规范(GB50513-2009(2016年版)5.4.7:滨水区规划布局应有利于形成坡向水体的超标雨水径流行泄通道,并结合周边地势特点明确滨水规划区道路及滨水绿化控制线范围内的竖向控制要求。3.4.1.9 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51222-2017)6.2.7:城镇内河超高应考虑弯曲段水位壅高,并大于0.5m。3.4.
38、1.10 城市水系规划规范(GB50513-2009(2016年版)5.5.4:水系治理应保障城市河湖生态系统的生态基流量,拦水坝等构筑物的设置不应影响水系的连通性,应通过河道贯通、疏拓、拆除功能不强的闸坝等工程措施,加强水体整体的流动性。3.4.1.11 城市水系规划规范(GB50513-2009(2016年版)5.5.5:水系改造应有利于提高城市水系的综合利用价值,符合区域地形地貌、水系分布特征及水系综合利用要求。3.4.1.12 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导则(sl709-2015)6.3.1:对入河排污口以达标排放,但水体水质仍不能满足水功能区水质目标的规划河湖,应提出污水深度处理要求,可
39、因地制宜采取入河(湖)前的人工湿地等生态净化工程。3.4.1.13 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导则(sl709-2015)7.2.3:岸坡防护应兼顾防洪和生态保护要求,采用具有透水性和多孔型特征的生态型岸坡防护材料和结构,以易于水体入渗、植物生长和鱼类产卵。3.4.2控制指标1. 满足所在水功能区水质标准。注:具体指标参见珠海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珠海市横琴新区海绵城市试点建设示范区建设专项规划、珠海市西部中心城区海绵城市示范区建设规划及区域控规指标,且满足国标规定。3.5海绵措施施工图审查要点序号项目审查内容3.5.1规范性条文3.5.1.1 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
40、-2016)4.1.3:雨水控制及利用系统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入渗系统的土壤渗透系数应为10-6m/s10-3m/s之间,且渗透面距地下水位应大于1.0m,渗透面应从最低处计。 3.5.1.2 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16)4.1.5:雨水入渗场所应有详细的地质勘察资料,地质勘察资料应包括区域滞水层分布、土壤种类和相应的渗透系数、地下水动态等。3.5.1.3 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16)4.1.6:雨水入渗不应引起地质灾害及损害建筑物。下列场所不得采用雨水入渗系统:1)可能造成坍塌、滑坡灾害的场所;2)对居住环境以及自然
41、环境造成危害的场所;3)自重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和高含盐土等特殊土壤地质场所。3.5.1.4 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16)6.1.5:雨水渗透设施应保证其周围建(构)筑物的安全使用。埋在地下的雨水渗透设施距建筑物基础边缘不应小于5m,且不应对其他构筑物、管道基础产生影响。3.5.1.5 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16)6.1.6:雨水渗透系统不应对居民生活造成不便,不应对小区卫生环境产生危害。地面入渗场地上的植物配置应与入渗系统相协调。渗透管沟、入渗井、入渗池、渗透排放系统、生物滞留设施与生活饮用水储水池的间距不应小于10m。
42、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渗透设施应设置于建筑物防护距离以外,且不应影响小区道路路基。透水铺装路面:3.5.1.6 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4.7.2.1:透水铺装1)透水铺装对道路路基强度和稳定性的潜在风险较大时,可采用半透水铺装结构;2)土地透水能力有限时,应在透水铺装的透水基层内设置排水管或排水板。3.5.1.7 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16)6.2.2:透水铺装地面的透水性能应满足1h降雨45mm条件下,表面不产生径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透水铺装地面宜在土基上建造,自上而下设置透水面层、找平层、基层和底基层;2)透水面层的渗透系数应大
43、于110-4m/s;可采用硅砂透水砖等透水砖、透水混凝土、草坪砖等;透水面砖的有效孔隙率不应小于8%,透水混凝土的有效孔隙率不应小于10%;当面层采用透水砖和硅砂透水砖时,其抗压强度、抗折强度、抗磨长度及透水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3)找平层的渗透系数和有效孔隙率不应小于面层,宜采用细石透水混凝土、干砂、碎石或石屑等;4)基层和底基层的渗透系数应大于面层;底基层宜采用级配碎石、中、粗砂或天然级配砂砾料等,基层宜采用级配碎石或透水混凝土;透水混凝土的有效孔隙率应大于10%,砂砾料和砾石的有效孔隙率应大于20%;5)铺装地面应满足承载力要求,严寒、寒冷地区尚应满足抗冻要求。透水路面砖:
44、3.5.1.8 透水砖路面技术规程(CJJ/T188-2012)3.0.3:透水砖路面的设计应满足当地2年一遇的暴雨强度下,持续降雨60min,表面不应产生径流的透(排)水要求。合理使用年限宜为8年10年。3.5.1.9 透水砖路面技术规程(CJJ/T188-2012)3.0.5:透水砖路面下的土基应具有一定的透水性能,土壤透水系数不应小于1.010-3mm/s,且土基顶面距离地下水位宜大于1.0m。当土基、土壤透水系数及地下水位高程等条件不满足本要求时,宜增加路面排水设计内容。3.5.1.10 透水砖路面技术规程(CJJ/T188-2012)5.7.1:当土基、土壤透水系数及地下水位等条件不
45、满足本规程第3.0.5条的规定及降雨强度超过渗透量及单位储存量时,应增加透水砖路面的排水设计内容。3.5.1.11 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CJJ169-2012)8.1.1:在渗透系数小于1.010-5mm/s或膨胀土等不良土基、水源保护区、不宜修建透水人行道。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3.5.1.12 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技术规程(CJJ/T 135-2009)4.3.2:全透水结构设计时应考虑路面下排水,路面下的排水可设排水盲沟,排水盲沟应与道路设计时的市政排水系统相连,雨水口与基层、面层结合处应设置成透水形式,利于基层过量水分向雨水口汇集,雨水口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不透水土工布于路基表面。透水沥青路面:3.5.1.13 透水沥青路面技术规程(CJJ/T 190-2012)3.0.2:透水沥青路面的透水面层应采用高黏度改性沥青作为结合料,基层可采用高黏度改性沥青、改性沥青或普通道路石油沥青。3.5.1.14 透水沥青路面技术规程(CJJ/T 190-2012)3.0.3:高黏度改性沥青宜采用成品高黏度改性沥青,技术要求应符合表3.0.3的规定。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JTG E20的相关规定。3.5.1.15 透水沥青路面技术规程(CJJ/T 190-2012)4.1.3:透水基层的孔隙率应满足透水功能的要求。3.5.1.16 透水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