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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市本级政府补贴就业技能培训常规督导工作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政府补贴就业技能培训定点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培训单位”)的办学行为,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意见(大政发201144号)精神,按照大连市政府补贴就业技能培训定点单位协议书相关规定,参照辽宁省职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大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11月27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相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文所称常规督导是指市本级政府补贴就业技能培训日常教学督导、培训补贴资金申请初审和年度检查评估。第三条 市本级政府补贴
2、就业技能培训总体督导工作由市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推进办”)相关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常规督导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 负责。其中,日常教学督导主要由隶属于市人社局的大连市就业培训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为“市培训中心”)承担;培训补贴资金申请初审、年度检查评估主要由市人社局有关处室、单位及相关专家组成的联合检查组(以下简称“联检组”)承担。第四条 本文所称常规督导的督导对象为政府补贴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培训机构”)和政府补贴就业技能培训企业(以下简称“培训企业”),定点培训机构和培训企业统称为定点培训单位。第五条 督导形式包括教学现场
3、督导、远程监控督导、电话核实督导、教学地现场核查督导、书面资料审核督导等。第二章 督导内容及要求第六条 市培训中心对定点培训单位的备案班级,按照其提交的教学进度计划,将视具体情况进行一次以上的日常教学现场督导。主要督导内容及要求如下:(一)授课教师与备案教师一致。定点培训单位授课教师需要调整时,需提前向市培训中心备案管理部门提交调整教师申请。如为一次性临时调整,且调整的教师为金保系统中备案教师,需提前两个工作日向市培训中心督导部门提交调整教师情况说明。(二)实际教学进度与金保工程就业培训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金保系统”)中提交的教学进度计划一致。定点培训单位教学进度计划需要调整时,必须提前五个工
4、作日通知市培训中心备案管理部门,同时在金保系统中提交调整后的教学进度计划,经市培训中心审批后方可执行调整后的教学进度计划。如遇突发事件需临时调整教学进度计划的,需及时向市培训中心备案管理部门和督导部门报告,并将调整后的教学进度计划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到市培训中心备案管理部门。(三)办学地址与办学许可证(金保系统备案)地址一致。(四)保证学员出勤率。(五)授课教师上课时应有编写规范的教案。(六)使用国家指定的职业培训教材,并免费向所有参训学员发放(培训企业除外)。(七)授课教师应按培训情况认真填写教学日志;每位参训学员应按教学进度计划认真记录课堂培训内容。(八)招生培训简章或广告发布需经审批发证
5、机关审核。(九)不得混班混等级教学。(十)具有良好教学秩序、健全的教学运行管理机制。第七条 对定点培训机构的备案班级,除日常教学现场督导外,还要按照定点培训机构提交的教学进度计划,通过远程监控设备(含固定监控与移动监控)对其教学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督导人员如发现问题,留存督导检查视频图像。各定点培训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远程监控设备,并及时上报专管员情况及变更信息至市培训中心。务必做到专机专用,教学期间全程开机,不准存放其他数据,不准随意删除文件,不准做其他用途,不准恶意格式化电脑硬盘及重装系统,每天开课前要检查、调试远程监控设备,要确保远程监控设备运行正常且摄像头无杂物遮挡,保证摄像头正
6、对教学区域。远程监控设备如不能正常使用,应在开课前向市培训中心报告并向远程监控设备服务商报修。第八条 市培训中心通过不定期电话抽查学员形式对定点培训单位的教学管理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抽查范围:按每班次政府补贴培训备案人员的10%比例随机抽取。内容包括:学员是否参加定点培训单位组织的政府补贴培训;是否本人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定点培训单位是否违规收取培训费、职业技能鉴定费、教学耗材费等;定点培训单位是否免费向学员发放教材;定点培训单位教学管理情况等。第九条 联检组对提出政府补贴资金申请的定点培训单位,按季度进行教学地现场核查。主要核查内容及要求如下:(一)学员管理:学员的各种档案资料规范齐全,包括学
7、员就业技能培训身份证明、学员花名册、登记表、考勤表及定点培训单位与学员签订的培训协议书等。学员就业技能培训身份证明目前包括学员就业技能纸质培训券和e培训券(以下简称“培训券”)。纸质培训券应加盖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公章。大学生学员凭e培训券报名培训后,定点培训单位要留存学员学生证复印件(须证明学员在校信息),以备督导检查。培训协议应按规范签订,一式两份,学员和定点培训单位各执一份;单位印章、学员签字齐全;培训协议中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条款要符合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如果约定培训保证金的,定点培训单位向学员收取的培训保证金应不超过培训补贴费用的20%,学员达到规定培训课时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后保证金予以
8、全额返还。定点培训单位不得向学员收取培训费、职业技能鉴定费、教材费等其他费用。培训企业不需提供学员培训券。(二)教学管理:教学管理的各种档案资料规范齐全,包括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制定的教学大纲、根据教学大纲和标准课时制定的并经市培训中心审核通过的教学计划、按照培训情况记录的教学日志、授课教师编写规范的教案、参训学员按教学进度计划填写的课堂培训记录、与申请培训补贴资金名单(金保系统自动生成的)相符的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单等。(三)行政管理: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具有财务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实训教学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财务独立并
9、建账,政府补贴资金单独核算,使用合理,帐目清晰,凭证合规,有教材、教学用品购买发票、职业技能鉴定费支付发票、为参加一、二产类技能培训学员缴纳的意外伤害保险缴费凭证以及教师(与金保系统备案教师一致)讲课费领取记录;在培训现场显著位置张贴教学安全管理制度;向社会公示政府补贴培训相关政策、培训职种、等级、内容、课时等信息。培训企业可不为学员缴纳意外伤害保险。(四)设备设施:设备设施满足办公、教学要求,定点培训机构注册地及高校教学点安装并开通远程监控设备,并保持运行良好。第三章 对常见违规教学行为的处理第十条 日常教学现场督导检查赋分为60分及以上的为督导合格班次,按有关规定受理其结业班次的培训补贴资
10、金申请。第十一条 日常教学现场督导检查存在下述问题之一的为督导检查不合格班次,将给予相应的处理:(一)督导检查得分低于60分的。责令定点培训单位重新调整该班次当日教学进度计划。(二)授课教师与备案教师不一致且更换的教师未在金保系统中备案的,将视为该次课程未按教学进度计划进行。责令定点培训单位向市培训中心提交该班次补课申请,审核通过后按计划补课。(三)上课时间停课的。1.教学进度计划时间内无教学活动发现一个班次的,给予警告,责令其按照标准备案学时的5%增加课时进度计划,并给予1个月内不受理该单位新的政府补贴培训班次备案的处理。2.同一班次教学进度计划时间内无教学活动发现两次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
11、其按照标准备案学时的10%增加课时进度计划,并将视情节轻重,给予1-3个月内不受理该单位新的政府补贴培训班次备案的处理。3.仍未按整改计划组织教学的,给予通报批评,若课程进度未超过全部课程三分之一的,取消该班次,并将视情节轻重,给予3-6个月内不受理该单位新的政府补贴培训班次备案的处理;若课程进度超过三分之一的,责令其按照标准备案学时的30%以上(含30%)增加课时进度计划,并将视情节轻重,给予3-6个月内不受理该单位新的政府补贴培训班次备案的处理。4.上述第2种情况年度内连续出现2个批次及以上的,或累积出现3个批次及以上的;上述第3种情况年度内累积出现2个批次及以上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终(
12、中)止该单位部分或全部职业培训专业(工种)资质、缓拨、减拨、不予拨付补贴资金、撤销定点培训单位资质的处理。(四)擅自变更办学地址,即未按照办学许可证(金保系统备案)地址组织教学活动的,将视为检查当日未按照教学进度计划组织教学。按照本文第十一条第三款“上课时间停课”的有关规定处理。(五)创业培训班次学员出勤率低于50%(含50%)的,其它类别班次学员出勤率低于30%(含30%)的。责令定点培训单位重新调整该班次当日教学进度计划。第十二条 通过远程监控设备对定点培训机构督导过程中,以定点培训机构安装的监控点影像为依据,发现下述问题之一的,经市培训中心与定点培训机构和远程监控设备服务商沟通后,属于定
13、点培训机构主观故意的,该班次按照本文第十一条第三款“上课时间停课”的有关规定处理:(一)教学过程不打开远程监控设备的;(二)远程监控设备已打开,但无法清楚监控教学活动的;(三)远程监控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含市培训中心远程监查巡视平台看不到定点培训机构监控画面的),但未提前向市培训中心报告的;(四)市培训中心监控画面显示无人上课的。第十三条 在电话抽查中被学员反映存在下述问题之一,并经审核情况属实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定点培训单位限期整改、缓拨、减拨、不予拨付补贴资金、撤销定点培训单位资质等处理:(一)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包括学员在补贴资金名单上,却未参加政府补贴就业技能培训或职业技能鉴
14、定;(二)违规收取费用的,包括培训费、职业技能鉴定费、教材费、教学耗材费等;(三)未向学员免费发放教材的;(四)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的。第十四条 在培训补贴资金申请初审中,存在下述问题之一的为检查不合格班次:(一)学员培训券等学员档案资料不规范齐全的;(二)未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的;(三)培训协议签订不规范或协议中存在与政府补贴培训相关文件规定相悖条款的,包括超比例收取保证金或保证金不按时退还或违规收取培训费、职业技能鉴定费、教材费、教学耗材费等;(四)培训协议未加盖定点培训单位公章或学员未签字确认的;(五)教学管理的各种档案资料不规范齐全的;(六)财务未独立建账的,且无法提供不能独立建账
15、的合理情况说明的;(七)无法提供教材、鉴定费发票、一、二产类技能培训学员意外伤害保险缴费凭证的;(八)讲课费领取人与金保系统备案教师不一致的;(九)没有教学安全管理制度或未在教学场所张贴的;(十)政府补贴培训政策、培训职种、等级、内容、课时等信息未进行公示的;(十一)未按要求安装和使用远程监控设备的。第十五条 对培训补贴资金申请初审不合格的班次将要求定点培训单位限期改正违规行为或补齐申请材料。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或改正完成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当批不合格班次资金申请不予审核通过的处理。第四章 附则第十六条 定点培训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 给予取消下年度相关评优资格、限期
16、整改、终(中)止全部或部分职业培训专业(工种)资质、缓拨、减拨、不予拨付培训补贴资金、撤销定点培训单位资质等处理:(一)违反教学规定,受到通报批评、一段时间内被停止新的政府补贴培训班次备案或取消班次的;(二)违反有关规定受到学员投诉或新闻媒体曝光经审核符合事实的,或被有关部门查处的;(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的;(四)出租、出借办学资质或培训资质的;(五)经查实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的。第十七条 市本级定点培训机构的年度检查评估有关要求将另文下发。第十八条 此前常规督导有关要求与本细则有关要求不一致的,以本细则有关要求为准。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大连市推进就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