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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产品买卖合同】北京市产品买卖合同范本-最新范本购货单位:_,(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_,(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_.(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部颁标准执行; (3)由甲乙双方商定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
2、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_.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3、:_.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_.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乙方负责供应.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_.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_.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
4、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
5、下列第( )项执行: (1)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格; (2)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3)按照国家定价履行.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
6、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 验收方法_. (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执行仲裁等等).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30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甲方怠于通知或者自标
7、的物收到之日起过两年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产品合乎规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
8、的_%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
9、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