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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勤制度积分考勤制度范本考勤制度积分考勤制度范本 考勤即考查出勤,通过某种方式获得员工或者某些团体个人在某个特定场所及特定时间段内的出勤情况,包括上下班迟到早退病假婚假丧假公休工作时间加班情况等。考勤属于ERP办公系统,具有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办事效率严肃企业纪律等作用。xxxx分享的考勤制度范本。供大家参考考勤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强化全体职工的纪律观念,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考勤制度是加强公司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效率,搞好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全体员工要提高认识,自觉地认真地执行考勤制度。 第三条公司的考勤管理由
2、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 第四条各部门经理主管对本部门人员的考勤工作负有监督的义务。 第五条公司考勤实行打卡制度,员工上下班均需打卡(共计每日2次)。员工应亲自打卡,不得帮助他人打卡和接受他人帮助打卡。 第六条考勤记录作为年度个人工作考评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具体规定 第七条工作时间 1本企业全体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一律以八小时为标准。 2上午上班时间为8时30分,下班时间为12时下午上班时间为13时,下班时间为17时30分。 第八条迟到早退 1班15分钟以后到达,视为迟到,下班15分钟以前离开,视为早退。 2以月为计算单位,第一次迟到早退扣款10元,第二次迟到早退扣款20元第三次迟到早退扣款30元,累
3、计增加。 3迟到早退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将给予通报批评扣除绩效工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4遇到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属实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可不按迟到早退处理。 第九条请销假 1主管以下人员(含主管)请假一天的由部门经理批准,两天至三天的由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的由总裁批准部门经理总裁助理副总裁请假由总裁批准。所有请假人员都须在人力资源部备案。 2员工因公外出不能按时打考勤卡,应及时在考勤卡上注明原因,并由部门经理签字确认。 第十条病假 1员工本人确实因病,不能正常上班者,须经部门经理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月累计超过两个工作日者,必须取得区级以上医院开据的休假证明。 2患病员工请假须由
4、本人或由直系亲属于当日九点前向所在部门领导或公司主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3经公司领导批准,当月累计病假两日(含两日)以内的,每日扣绩效考核分值3分。 4患病员工如有区级以上医院开据病假条的,当月病假累计三日(含三日)以上者,每日扣绩效考核分值5分。全月病假者,扣除全部绩效工资连续病假超过三个月者试为自动辞职或按北京市相关政策执行。 5员工必须在病愈上班两日内将病假条主动交给人力资源部核查存档。 第十一条事假 1员工因合理原因须要本人请假处理,并按规定时间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的休假,称为事假。 2请事假的员工必须提前一天书面申请(如遇不可预测的紧急情况,必须由本人在早晨九点以前请示公司
5、领导),如实说明原因,经部门领导报经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3事假按照日工资标准扣除。 4事假可以用加班加点时间调休,但必须经过公司领导的批准,经批准的调休事假可不扣发。 5员工在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需要本人离开岗位处理的,也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年假 1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享受每年7个日历日的年假。工作每增加一年假期增加一日,但最长假期不超过14个日历日。 2年假需一次休完,当年未休年假者不得累计到第二年。 第十三条婚假 1员工请婚假时,必须本人持法定的结婚证填写婚假申请单,经部门经理批准,交人力资源部审核。 2婚假假期为三天,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为晚婚,晚
6、婚假期共计10天。 第十四条产假 1女员工正常生育时,给予90天(包括产前15天)产假,难产可增加15天。多胞胎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增加30天产假。 2女员工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2030天妊娠假,怀孕三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42天妊娠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90天产假。 3女员工休假前需要有医院证明,经所在部门经理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批准,方可休假。 4男员工产假的护理假为15天。 第十五条丧假 员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公婆岳父母夫妻及满周岁的子女)死亡,可办理丧假,员工的父母或配偶去世,可休假5天员工的子女以及在一起居住的祖父母岳父母公婆去世可休假2天。在外地的父母配偶或子女去世,需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员工办理丧假需在假前写出申请,部门经理签字后,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后,交考勤员考勤。 第十六条旷工 1未向部门和公司主管领导书面申请并经批准者,或未按规定时间请假,或违反病事假规定,或违反公司制度中其它有关规定等行为,均视为旷工。 2旷工一日(含累计)者,扣发当月全部薪金的20旷工二日(含累计)者,扣发当月全部薪金的50旷工三日(含累计)者,当月只发580元的工资旷工超过三日(含累计)者,公司视情况给予处理。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