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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山企业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1 目的:为规范矿区风险管理,辩识关键部位变化情况,警示人们对关键部位识别,避免或减少伤害,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适用于某县中坪磷化工有限公司所辖矿区范围内的安全警示标志管理。3 依据:安监管理部门要求标准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标准化的标准。4 职责:4.1 公司安全生产科负责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的制定与贯彻落实,并进行现场监管。4.2 各生产系统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所辖系统内安全警示标志进行跟踪管理。4.3 公共管辖区域安全警示标志,由公司安全生产科负责设置。4.4 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样式、地点、安装要求由安全生产科制定方案,报矿长批准后实施。5. 制定5.
2、1 矿区道路入口、矿区内道路交汇处、矿区显著位置都应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志,地表重要构筑物、高压变电室、地表塌陷区,滑坡地段等部位均应设置警示牌。5.2 井下平巷年50米设置巷道名称和距离警示标志,平巷内的分支巷与错车道应设置警示标志。5.3 井下行人天井、通风天井、切割上山的上下口应设置警示标志。5.4 采区的漏斗口和废石、砂石溜井上下口均应设置警示标志。5.5 井下变电室、空压机房、通风房、局扇、通风机安装位置应设置警示标志。5.6 井下避灾害线路与安全出口均应设置安装警示标志。5.7 采空区、报废巷道、盲巷均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5.8 井下供电、供水、供风、供气管线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5.9 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应指应专人管理,发现损坏丢失应及时补充安装到位。5.10 安全生产科应将所设置安全警示牌建档,未经许可擅自拆除或损坏应追究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