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十七章节工业产权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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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产权的概念 工业产权,指的是人们依法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地区和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包括:专利权、商标专用权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工业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专有权表现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

2、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对专利的实施是专利权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在发生以下几种情况时,专利局可以对该专利发明实施强制许可:、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专利局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专利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以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上先进,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

3、实施的,专利局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上述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专利局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注:对外观设计专利不得申请实施强制许可。使用人对专利不享有独占权和许可权,并要缴纳使用费。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 (一)新颖性。标准是是否公开,对于书面公开,就以世界范围为准;而对于使用公开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的,则以国内为限(二)创造性。 创造性又叫先进性,是指一项发明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一项实用新型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

4、术相比,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三)实用性。重复、积极效果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专利申请原则:一、先申请原则 所谓先申请原则,即谁先申请就将专利权授予谁。我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人直接向专利局递交文件的,以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之日为申请日;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专利局收到的申请文件有欠缺的,以文件补齐之日为申请日。 二、一项发明一项专利原则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

5、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三、优先权原则国际范围的优先权(发明实用新型12个月;外观设计6个月)国内范围的优先权(发明实用新型12个月)。书面申请专利的审批程序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采用的是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其审批程序如下:、初步审查;、早期公开;、实质审查;、授予发明专利权。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专利权的期限、终止专利权在我国的期限,

6、发明专利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算。 专利权的终止有两种情况:、正常终止,即因专利权的期限届满而导致的终止。、提前终止,即在专利权的期限届满之前,由于专利权人不按期缴纳年费,或者是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而使专利权提前终止。专利权的撤消和无效: 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 6个月内,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局撤销该专利权。专利局对撤销专利权的请求进行审查,作出撤销或维持专利权的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6个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

7、专利权无效。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专利侵权 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触犯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即为侵犯专利权。依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有以下几个特征:、未经专利人同意;、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受法律保护的有效专利。 诉讼时效:2年我国专利法规定,下列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专利权人制造或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其依据是专利权用尽原则。 、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这属于主观上不知情。、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或使用相同方法,或已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8、,并且仅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这依据的是先用权原则。 、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定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商标的概念及特征 商标是商品的经营者和服务者用以标明自己所生产或销售的商品,或自己所提供的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生产或销售的同类商品或提供的同类服务相区别的标志。 特征:排他性、标志性、地域性和竞争性分类:1、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2、商品商标、服务商标3、注册商标、非注册商标 商标权的主体 商标权的主体是指可以申请商标注

9、册并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参加者。根据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者必须是依法登记并能独立承担经济责任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符合规定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商标权的客体商标权的客体是指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的特征,使人们便于识别。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

10、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此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商标权人的权利主要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转让权;、使用许可权;、商标投资权。 商标权人应尽的义务主要有:、依法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注册商标必须使用,对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可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使用必须正确,禁止自行改变、私自转让或租借注册商标。、保证商品或服务项目质量的义务。 、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标明注

11、册标记 。不便在商品上标明的,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及其他附着物上标明。、缴纳有关费用的义务。 注册商标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并刊登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称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与非注册商标的区别在于:非注册商标不享有法律赋予的商标专有权,当非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并用于相同或相近的产品上时,非注册商标应停止使用,从而使注册商标得到保护。 商标注册的审核:申请在先原则、使用在先原则在注册办法上,采用自愿注册原则。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有:人用药品、烟草制品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算。 续

12、展: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 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如果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可给予 6个月的宽展期。商标法规定每次续展的期限为10年,续展次数不受限制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法规定,下列行为均属商标侵权行为:、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案例1:1986年,某市第二纺织厂为了解决污水处理问题,到某大学寻找技术支持,该大学校长办公室的工

13、作人员将其介绍到环境保护系。环境保护系分管对外联络事务的副主任李建军接待了来访者。李建军到大学任职之前曾在一环境科研所工作,所以他就接受了第二纺织厂的邀请,协助其解决污水处理问题。1987年春节,李建军利用本系实验室和一些废旧原料,对纺织厂提供的污水进行试验和测试。1987年4月,李建军完成了“印染污水处理方法”的发明创造。1987年6月,李建军就该项发明创造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发明专利,1989年10月获得专利权。该大学得知李建军获取专利权以后,认为李建军研究污水问题是校方介绍的,应属单位交给的任务,而且李建军在学校的实验室进行研究,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条件,该发明创造属职务发明,故该专利权归属有

14、误,遂于1989年12月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理分析:李建军虽然在大学环境保护系工作,但是他只从事该系的对外联络事务,研究污水处理问题并不是他的本职工作,而且该大学既没有将污水处理问题作为研究任务交给李建军,也没有进行投资。李建军完成这一发明创造的构思和实验方法都比较简单,不需要复杂仪器,虽然使用了环境保护系的实验室及室内的废旧原料,但实验室及室内的这些废旧原料并不是完成该项发明创造必不可少的条件,不能以此认定李建军在完成发明创造时主要是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条件。因此,该发明创造属非职务发明,专利权应归李建军。 。 案例2: 一九八四年月,某研究所研制出一种新型节能器,该节能器由线圈、铁

15、芯、衔铁、自锁器和自由脱扣器等部件组成,它主要是利用电磁铁使制动、牵引电磁铁以及交直流接触器、电磁离合器等大功率电子器件只要瞬间激励使衔铁吸合或释放,而在正常工作期间线圈内不需要通电,从而达到节约电能的目的。该研究所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了授予专利权的申请。1986年3月,国家专利局授予了专利权。同年10月,某工厂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请求,该请求书提出:在该实用新型的申请日之前,公开发行的某杂志上曾介绍过本案实用新型的目的和技术方案。专利局接到该请求后,将请求书副本送达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 法理分析: 评价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应当以相关的法律规定为依据对该发明或实用

16、新型的技术方案作出判断。在本案中,某研究所研制的节能器的技术方案已经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由此可以判断该节能器已经丧失了新颖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因此不应该授予其专利权案例3:法国某公司于1990年9月3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一份名称为“爱肤指”的发明专利申请,该专利申请已经于1990年4月7日以同样主题的内容在法国提出了专利申请。在向中国专利局提交该专利申请的同时,该公司也提交了要求优先权书的面声明。1990年11月25日,该公司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第一次在法国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专利申请的“爱肤指套”能够有效地防止因长期使用电脑击打键盘所造成的对手指皮肤的损害。1988年6

17、月,中国某科研所研制成功用于减轻因长期击打键盘而对手指皮肤造成的损害的指套,这种指套和法国某公司的指套在结构、技术处理以及技术效果上都是相同的。1990年8月10日,该科研所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名为“保健指套”的发明专利申请。 法理分析: 法国某公司的“爱肤指套”在法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又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其间没有超过12个月,因此,根据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该专利申请享有优先权。由于该专利申请享有了优先权,因此我国在对该专利发明进行实质审查的过程中,应当将“爱肤指套”在中国的专利申请看作是在法国申请的申请日所提出,这就使得其在法国的首次申请日和在中国的后申请日之间,不因为中国某科研所提出

18、了相同主体的申请而丧失新颖性。相反,由于法国某公司爱肤指套的优先权的效力,使得在该优先权期间内,中国某科研所的相同主题的专利申请因为失去新颖性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案例4:1992年某工厂设计了一种装订活页纸的打孔机。这种打孔机在打孔时不需要花费很大的力气,只需用手轻轻的按动一下释放机构,就可依靠撞针的弹力达到装订活页纸的目的。这一设计可以减轻人们的劳动强度,提高工作效率。1993年1月,该工厂申报了实用新型专利,同年12月被授予专利权。住在工厂附近的村民王某见该产品十分畅销,就到邻村租了两间平房,并雇佣3人,大量仿造工厂设计的打孔机,以低于工厂产品的价格进行销售。1994年4月,专利权人向人

19、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80000元。 法理分析: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就获得了法律的保护,即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实施的权利。专利权有权许可他人实施,也有权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如果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擅自实施,就构成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当然这种行为应该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非生产经营为目的的,比如给用于个人、家庭和为科学实验而实施他人专利,不能视为侵权。在本案中,王某看到专利产品畅销,便不经专利权人许可而擅自雇人进行生产,并以低价销售,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因此,王某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专利权人的经济损失。 案例5: 某食品厂于1993年以其在第32类酒精

20、饮料商品上注册的“大力”商标,对同一地区的某化妆品厂在第3类化妆品商品上注册的“大力”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争议人认为,本厂的“大力”商标与化妆品厂的“大力”商标属同一地区,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厂商标所附着的商品-化妆品是本厂的系列产品。而“大力”注册商标属于本厂在全国首创的该类型(营养液)的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大力”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营养液虽然属于营养食品,但同时也具有美容效果,可以说,化妆品厂侵犯了本厂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损害了本厂的利益,同时也欺骗了消费者。被争议人(化妆品厂)则认为:本厂注册的“大力”商标的指定商品是第3类的化妆品。属于第32类的营养食品和本厂的化妆品在性能、用途、使用方法和制造技术上都截然不同,根本谈不上“类似商品”,更无所谓“侵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法理分析:哈利营养液是该食品厂在营养食品上开发的新产品。“大力”一词为该厂首创,并与1990年获准注册。近几年来,该商标在同类产品中享有较高的声誉,已成为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化妆品厂以自己的名义对这一商标进行注册,虽然不属于类似商品,但是从“大力”一词的显著性和消费者的熟知程度看,该商标应该属于食品厂独家所有。而且两个商标同处一个地区也容易使消费者造成产地方面的误认。因此化妆品厂注册“大力”商标的行为属于不当注册,应予以撤销。 42 结束语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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