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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TO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相同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人所享有的待遇。(内外平等)第1页/共68页WTO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包含三个要点:1)适用的对象是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2)只涉及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在进口成员方境内所享有的待遇3)不低于:其他成员方的待遇与进口成员方的待遇相比,不低于后者。至于进口成员方给予前者更高的待遇,并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第2页/共68页WTO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2、 GATT第3条 国内税和国内法规的国民待遇1、各缔约国认为: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兜售、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法令、条例和规定,以及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要求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在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实施时,不应用来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 第3页/共68页WTO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GATT第3条 国内税和国内法规的国民待遇2、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的国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同时,缔约国不应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采用其他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同时,缔约国不应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采用其他
3、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 第4页/共68页WTO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GATT第3.2条第一句:对相同进口产品征收国内税费的国民待遇要求第二句:对直接竞争或可替代进口产品征收国内税费的国民待遇要求第二句:对直接竞争或可替代进口产品征收国内税费的国民待遇要求第5页/共68页WTO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GATT1994第3.2条第一句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的国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不对进口产品征收超过对本国相同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
4、。 第6页/共68页WTO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判断成员某一措施是否违反了第3.2条第1句对相同进口产品征收国内税费的国民待遇要求对相同进口产品征收国内税费的国民待遇要求,需要考察三个条件:1.该种措施直接或间接规定了对进口产品征收国内税和国内费用国内税和国内费用2.被征收国内税费的进口产品与国产品必须是相同产品相同产品3.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国内税费高于高于国内相同产品。第7页/共68页WTO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国内税费的含义l仅针对产品所征收的税费,比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l不针对产品所征收的税费,如针对产品生产者征收的所得税不属于GATT第3条国民待遇的范畴第8页/共68页WTO基本原
5、则 国民待遇原则国内税费的含义l适用于包括国内税费在内的“国内措施”,不适用于包括关税在内的边境措施l如何确定对进口产品征收的税费措施是国内措施还是边境措施?中国影向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第9页/共68页中国影向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中国影向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 加入WTO后,中国积极调整国内产业政策,逐一兑现承诺,关税水平逐步下降。从2002年起,经过5次关税调整,中国进口车关税从2001年的70% (发动机排量在3升以下的轿车)和80% (发动机排量在3升以上的轿车)降到25%;零部件进口税率则降至10%。 第10页/共68页中国影向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中国影向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 由于进口零
6、部件的税率一直显著低于进口整车的税率,因此近年来在实际生产中,许多汽车制造商大量进口汽车零部件,在国内组装为成品车,而后进行销售。这样,通过进口零部件组装成汽车比直接进口整车可以变相规避高达15%的关税,制造商得以大幅降低成本,获取更为丰厚的利润。 第11页/共68页中国影向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中国影向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 因此,为了防止外国新车化整为零,避开高关税大规模涌入中国市场。我国先后于2004年5月、2005年2月和3月出台了汽车产业政策、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以及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三部法令以更好地规范和加强对汽车零部件的进口管理,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
7、 第12页/共68页中国影向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中国影向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 根据管理办法第28条,对经核定中心核定为构成整车特征的进口零部件,海关将按照整车归类,并按照整车税率计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依据第2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进口全散件(CKD)或半散件(SKD)组装汽车的;在办法第4条规定的认定范围内: 1.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发动机两大总成装车的; 2.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之一及其他3个总成(系统)(含)以上装车的; 3.进口除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以外其他5个总成(系统)(含)以上装车的;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车型整车
8、总价格的60%及以上的。 第13页/共68页中国影向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中国影向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 上述规定一出台便激起轩然大波,遭到来自欧美汽车大国的强烈反对。欧美认为中国的上述措施违反了多项WTO规则。其中,对构成整车特征的进口零部件征收的费用为“国内费用”,高于国内汽车零部件,违反GATT第3.2条第一句。中国则抗辩征收的是符合GATT第2.1条的“普通关税”。 第14页/共68页中国影向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中国影向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 “普通关税普通关税”是指在货物进入另一成员方的关税领土时所发生的付费义务。 支付普通关税的义务与产品进入另一个成员方领土的那一刻(时间)密切相关。正是
9、在那一刻,也仅仅是在那一刻,支付(普通关税)的义务才得以发生进口国现时或后续实施的执行、评估或再评估、施加或征收普通关税的法案(行为)必须建立在处于这个时刻的货物的基础之上与普通关税相反,“国国内税内税”的支付义务并不发生于产品进入另一成员方领土的那一刻,而是源于国内因素(例如,由于货物在国内被转售或由于货物在国内被使用),而这些国内因素发生在货物已经进入到另一成员方的领土之后 第15页/共68页中国影向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中国影向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 系争措施所征收的费用依据的是零部件进口到中国后加工成整车之后,而不是根据进口时产品的状况,支付主体不是进口商,而是汽车生产商。因此,中国征收的
10、是“国内税费”。第16页/共68页WTO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相同产品1.相同产品的判断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没有任何一种判断方法或标准适合于所有的案件2.构成第3.2条第1句中的“相同产品”的内涵和范围应当比较窄,因为该条将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的比较分成两类:第一句的相同产品和第2句的直接竞争和替代产品第17页/共68页WTO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相同产品3.产品是否相同的参考因素包括:产品的物理特征(产品的结构、性质和品质)、产品的最终用途、消费者的偏好和习惯4.产品的关税分类可作为确定产品是否相同的有用因素,但要谨慎,因为关税分类有时包括了很广的产品范围。第18页/共68页WTO基本原则
11、国民待遇原则国内税费高于相同国内产品1.严格的税费高低比较标准:只要超过就满足条件(哪怕只是细微超过);构成税收歧视不以差异的程度或对贸易的影响为条件2.对国内产品税费与进口产品税费的比较要基于实际的适用税率,而不是名义税率3.不允许进行“税费平衡”第19页/共68页中国影向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中国影向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 审查进口汽车零部件和国产汽车零部件是否属于相同产品。系争措施没有以原产地意外的任何其他标准区分进口汽车零部件,因此它们是相同产品。 审查进口汽车零部件是否被征收了高于国内产品的国内税费。 系争措施并征收的费用不适用于国内产品,因而构成GATT1994第3.2条意义上的高于国
12、内产品的国内费用。第20页/共68页WTO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GATT第3条 国内税和国内法规的国民待遇2、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的国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同时,缔约国不应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采用其他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同时,缔约国不应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采用其他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 第21页/共68页WTO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GATT第3.2条 缔约国不应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采用其他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缔约国不
13、应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采用其他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税或其他国内费用。 在国产品与进口产品具有直接竞争或可替代竞争关系时,不以保护国内生产的方式对两者不同征税。在国产品与进口产品具有直接竞争或可替代竞争关系时,不以保护国内生产的方式对两者不同征税。 第22页/共68页WTO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GATT第3.2条第一句:对相同进口产品征收国内税费的国民待遇要求第二句:对直接竞争或可替代进口产品征收国内税费的国民待遇要求第二句:对直接竞争或可替代进口产品征收国内税费的国民待遇要求第23页/共68页WTO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判断成员某一措施是否违反了第3.
14、2条第2句对直接竞争或可替代进口产品征收国内税费的国民待遇要对直接竞争或可替代进口产品征收国内税费的国民待遇要求求,需要考查三个条件:1.被征收国内税费的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虽不是相同产品,但构成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2.对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没有相同征税没有相同征税3.不相同征税为国内生产提供了保护提供了保护第24页/共68页WTO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 日本酒类税案:两种产品在相关市场中的竞争情况 第25页/共68页WTO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 智利酒类税案:替代性和竞争性1.消费者视产品为满足某一特定需求的替代品的倾向2.产品推销策略的性质
15、和内容表明它们为争取某一市场的部分潜在消费者的支出存在相互竞争3.与其他商品享有共同的经销渠道第26页/共68页WTO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没有相同征税l 对于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没有相同征税并不表明两种产品所征税必须相同,否则与第1句的要求没有任何差异。l 日本酒类税案中,上诉机构确立了没有相同征税的标准:进口产品的税负比国产品高,并且超过细微程度。第27页/共68页WTO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不同征税对国内生产提供了保护日本酒类税案:上诉机构指出,对一税收政策是否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的审查,是该争议措施如何适用的问题,应对税收政策的设计、结构标准和总的适用效果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至于管理
16、者或立法者的意图,则不是所要讨论的问题。 第28页/共68页WTO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税分类的纠纷第29页/共68页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税分类的纠纷 本案纠纷源于修改后的日本1953年酒税法。该法规定:在日本销售的酒精含量超过1度的酒都必须缴纳酒税。日本将酒分成10类:清酒、清酒混合酒、烧酒(分AB两组)、Mirin啤酒、葡萄酒、威士忌、白兰地、烈性酒、餐后酒、其他酒。对各类酒按每公升含酒精的浓度规定不同的税率,国产酒在出厂时纳税,进口酒在提货纳税。本案涉及的是其中的烧酒、威士忌、白兰地、烈性酒和餐后酒的税率。第30页/共68页欧共体、加
17、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税分类的纠纷 申诉方认为,日本对酒的分类实际上造成了进口酒比国产酒税率高。烧酒与其他酒是相同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日本对它们适用不同的税收待遇,违反了GATT第3条第2款。第31页/共68页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税分类的纠纷 日本则提出,其酒类税率的制度不违反GATT第3条第2款;修改后的酒税法不是为了保护国内产品,也没有起到保护国内生产的效果。第32页/共68页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税分类的纠纷类关税分类的纠纷 GATT第3条 国内税和国内法规的国民待遇2、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不应对它直
18、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的国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同时,缔约国不应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采用其他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同时,缔约国不应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采用其他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 第33页/共68页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税分类的纠纷 第3.2条第一句要求裁定:1)有关产品是否是相同产品;2)受控措施是否是国内税或其他国内收费;3)对外国产品的征税是否重于对国内相同产品的征税。 如果这三项裁定都是肯定的,该税收导致成员实施了违反第一句义务的措施。第34页/共68页欧共体、加拿大、美国
19、与日本关于酒类关税分类的纠纷 “相同产品”: 以前的专家组和工作组报告一致认为“相同产品”应据个案解释。以前的专家组并没有确立确定相同性应严格遵循的具体标准,而是使用了不同的标准来确定相同性,如产品的特征、性质和质量,最终用途,消费者的品味和习惯,以及关税表中的分类。相同产品并不必在所有的方面一致。第35页/共68页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税分类的纠纷 界定相同产品时以前的专家组都采取个案的方法,本案专家组对此不予否认。 相同产品表明,两个产品如属于一类别,除了最终用途的共同性外,还必须具有实质上相同的物理特征。 专家组认为,“相同产品”在第一句的意义上应从严解释。相同产品应视为直
20、接竞争或替代产品的一个分类。所有相同产品都是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而所有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不必然是相同产品。第36页/共68页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税分类的纠纷 伏特加和烧酒有最相近的物理特征,二者的关税相同。含酒度的物理差别并不排除得出相同性的结论,因为可以采取稀释的方法饮用。所以伏特加酒喝烧酒是相同产品。 争端中的其他类别的酒类与烧酒在物理特征上有明显的区别,不能被视为相同产品,需根据第二句审查是否是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第37页/共68页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税分类的纠纷 超出国内相同产品的税负征税 第3.2条第一句,WTO成员可以自由选择其视为适当的征税制度,只
21、要不对外国产品征收超过国内产品的税收。“不超过对国内产品的征税”应解释为至少意味着相同或更优惠的税收待遇。日本对伏特加的征税高于对烧酒的征税,违反了第3条第2款第一句。第38页/共68页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税分类的纠纷 第3.2条第2句要求裁定:1)有关产品是否是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2)如果是,授予外国产品的待遇是否与第3条第1款的规定的原则相违背。(对外国产品的征税方式对国内生产提供了保护)第39页/共68页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税分类的纠纷 界定直接竞争产品或替代产品时以前的专家组都采取个案的方法,本案专家组对此不予反对。 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独立于物理特征或关
22、税分类的相似性,更应强调替代弹性。 消费者对市场中提供的不同产品的反应。第40页/共68页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税分类的纠纷 专家组根据申诉方提供的证据,认为烧酒和其他几类存在高度价格替代性。所以烧酒和其他酒类是第3.2条第2句的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第41页/共68页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税分类的纠纷 对外国产品的征税方式对国内生产提供了保护1.专家组认为同样解释“超过”与“没有相同征税”将否认第一句和第二句之间的区别。2.不同征税额必须多于被视为“没有相同征税”的最小值。3.最小值必须根据个案确定。第42页/共68页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税分类的纠纷
23、 专家组结论:(1)烧酒和伏特加酒是相同产品。通过对进口产品的征税超过国内相同产品的征税,日本违反了GATT1994第3.2条第1句中的义务。(2)烧酒和其他酒类是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日本由于对它们没有相同征税,违反了总协定第3.2条第2句中的义务。第43页/共68页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税分类的纠纷 上诉机构: 对GATT的第3条的理解:其目的是避免国内税收方面的保护主义,成员方有义务为进口产品提供与国内产品平等的竞争条件,进口产品在进入国内市场后应得到与国内产品同样的待遇。第44页/共68页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税分类的纠纷 GATT第3.2条第一句话 上诉机构
24、认为,如果一个成员方对进口产品征收的税超过对国内产品征收的税,就构成对这一条款的违反。对其中的“相同产品”应作狭义理解,即需要根据各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其包括某个市场上产品的最终用户,因国家而异的消费者的喜好和习惯,产品的特点、性质和质量进行分析。第45页/共68页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税分类的纠纷 GATT第3.2条第一句话 “超过”:并不需要考虑税收差异对贸易的影响,也不受微小数量标准的限制,只要对进口产品征税超过对国产品的征税,就是违反了这项规定。第46页/共68页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税分类的纠纷 GATT第3.2条第2句1)进口产品与国产品是否“直接竞争或可
25、替代产品”2)对两种产品的税收待遇是否不同3)对进口和国产品不同的税收待遇是否“保护了国内生产”。第47页/共68页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税分类的纠纷 GATT第3.2条第2句1)进口产品与国产品是否“直接竞争或可替代产品”l 不仅要根据产品的物理特性、最终用途和关税分类,还要考虑市场竞争情况。l 直接竞争或可替代产品据其通常含义,应解释得比相同产品一词宽泛,独立于物理特征或关税分类的相似性,更应强调替代弹性。第48页/共68页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税分类的纠纷 GATT第3.2条第2句2)对两种产品的税收待遇是否不同 “不同的税收待遇”和“超过”的要求是不同的,前
26、者不仅要求对进口产品征收超过对国内产品的征税,而且其超过的差距不能是微小的。第49页/共68页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税分类的纠纷 GATT第3.2条第2句3)对进口和国产品不同的税收待遇是否“保护了国内生产”。 尽管措施的目标不可能轻易确定,但其保护性适用总能通过措施的设计、组织和表现出的结构探明。 关键的问题是不同征税方法实际上对进口产品是否有歧视性的或保护性效果。第50页/共68页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税分类的纠纷 上述机构除了确认专家组在某些法律分析上的错误并作出相应修改外,维持了专家组的结论,即确认烧酒与伏特加是相同产品,日本队伏特加征收比烧酒高的国内税违反
27、了GATT第3.2条第一句话;烧酒与编码为HS2208条所包括的所有蒸馏酒是“直接竞争或可替代产品”,日本在实施酒税法时没有给予相同的税收待遇,保护了国内生产,违反了GATT第3.2条第二句话。第51页/共68页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税分类的纠纷 1996年11月20日,日本通知DSB,它愿意执行专家组合上诉机构的决定,但需要一段合理的时间。由于各方对日本的执行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美国要求通过仲裁来确定合理期限。 1997年2月14日,仲裁员作出最终裁决:日本应当在15个月的时间内执行DSB关于日本酒类税收案的决定。1998年2月1日,日本提出了实施专家组报告的方案,申诉方表示接
28、受。第52页/共68页WTO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对影响产品的销售和使用的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要求 GATT1994第第3.4条:条:一成员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领土时,在有关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许诺销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不应低于相同的国内产品所享有的待遇。第53页/共68页WTO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对影响产品的销售和使用的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要求 目的:保障进口产品在进口国的经销过程中免遭政府管理措施的歧视待遇。国内管理措施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比国内税费更为复杂、隐蔽。 第54页/共68页WTO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判断成员某一措施是否违反了第3
29、.4条,需要考察三个条件:1.该措施系“影响产品国内销售和使用的法律、条例或规定”2.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是相同产品3.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低于给予国内相同产品的待遇第55页/共68页WTO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影响产品国内销售和使用的法规GATT1994第3.4条所指的法规范围较广泛,只要该种法规对产品的销售或使用产生影响,如1. 政府直接管理进口产品销售、运输、使用、购买等的法规 ;可能改变进口产品竞争状态或条件的法规2. 影响货物贸易的实体性法规、程序性法规3. 强制性法规;以某种优惠为条件的选择性的法规第56页/共68页WTO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相同产品: 欧共体石棉进口限制案: 第3
30、.2条 第第3.4条条 相同产品相同产品相同产品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第57页/共68页WTO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进口产品待遇低于国内相同产品 待遇低于国内产品是指有关产品销售使用的法规的适用造成了进口产品在竞争条件方面劣于国内产品。竞争条件的优劣、改变关键要从相关措施应用所引起的效果方面进行判断,而不能仅从国内管理措施表面或形式上进行判断。第58页/共68页WTO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韩国牛肉进口限制案 对进口产品待遇形式上的不同并不必然违反国民待遇要求。第59页/共68页WTO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多米尼加影响香烟销售措施案 对进口产品待遇形式上的相同并不必然符合国民待遇要求。第60页
31、/共68页WTO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国内数量管理措施 GATT1994第3.5条:成员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实施国内数量管理时,不能强制要求生产者必须使用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产品。 如:要求国内香烟制造商必须使用一定比例的国产烟叶,汽车生产商使用一定比例的国产零部件,国内生产人造黄油的厂家必须使用一定比例的国产天然黄油。 第61页/共68页WTO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的例外1. GATT第20条规定的一般例外2. GATT第21条规定的安全例外3. 政府采购的例外 GATT1994第3.8条(a)项规定:“国民待遇不得适用于政府机构购买供政府机构适用、不以商业转售为目的或不以生产
32、供商业销售为目的指产品采购的法律、条例或规定。”4. 对生产提供的补贴例外 GATT1994第3.8条(b)项规定:“国民待遇不得阻止仅给予国内生产者补贴的支付。” 第62页/共68页WTO基本原则 透明度原则 含义:WTO成员方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如修改、增补或废除等),没有公布的措施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世贸组织。此外,成员方所参加的有关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国际协定,也应及时公布和通知WTO。第63页/共68页WTO基本原则 透明度原则 关于贸易政策的公布、通知、评审 公布:最迟应在生效之时公开或公布,使WTO的其他成员方和贸易商及时得以知晓。
33、 通知:要求成员方通知WTO相应机构以保证其他成员方能够及时获得有关成员在贸易方面的信息。 评审:WTO的贸易政策评审机制要求WTO所有的成员都要定期接受评审。评审内容一般为世贸组织成员最新的贸易政策。它可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被评审成员方履行世贸组织协定义务的情况。第64页/共68页WTO基本原则 市场准入原则 指WTO一成员方允许另一成员方的货物、服务与资本参与本国市场的程度。 乌拉圭回合对市场准入达成了一个基本的共识:市场准入原则指导下的市场准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体现了时间的过渡和国别的差异。第65页/共68页WTO基本原则 市场准入原则 市场准入原则在货物贸易领域中的适用1)体现在关税减让方面2)体现在非关税壁垒削减方面3)体现在纺织品与服装、农产品贸易领域方面第66页/共68页WTO基本原则 公平贸易原则 又叫公平竞争原则。指WTO成员方应避免采取扭曲市场竞争的措施,努力纠正不公平贸易行为,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创造和维护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 公平贸易是市场经济顺利运行的重要保障。该原则不仅涉及成员方的政府行为,也涉及成员方的企业行为。第67页/共68页感谢您的观看。第68页/共6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