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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 8 月 19 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4 年 6 月 26 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繁荣技术市场,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强技术市场管理, 规范技术交易行为, 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技术交易是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其他技术性经营活动第三条 凡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的技术,均可进入技术市场。
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进入技术市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禁止的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不得进入技术市场。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技术交易活动,不受地域、行业和经营范围的限制。第五条 技术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反对技术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培育、发展技术市场。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技术市场的职能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3、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技术市场的职责是:(一)宣传、组织实施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5 页 - - - - - - - - - (二)依法查处技术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三)管理、使用技术市场发展基金;(四)其他技术市场管理工作。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市场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技术市场日常管理工作。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应遵循管理与经营分离的原则,不得进行技术经营活动。第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与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
4、。各级财政、税务、审计、人事、公安、物价、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技术市场管理工作。第三章 技术中介机构和技术经纪人第九条 技术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场所;(三)有三人以上的技术经纪人;(四)有与业务相适应并能独立支配的财产和资金。第十条 成立技术中介机构,应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技术中介机构和技术经纪人不得隐瞒委托方或者第三方的真实情况;不得与委托方或者第三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所提供的技术、技术信息应
5、当真实可靠。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不侵害所在单位权益的前提下,可依法从事业余技术交易活动,并取得收入。鼓励离休、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法从事技术交易活动,并获得报酬。第四章 技术交易活动管理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5 页 - - - - - - - - - 第十三条 技术交易应当订立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采用书面形式。第十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技术交易会,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接受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和工商、
6、技术监督、 税务、公安等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五条 技术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夸大其技术性能和经济效益。申请刊播、设置、张贴技术公告,应当提交省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证明。对未提交证明的技术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第十六条 技术交易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规定,向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提供技术交易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第十七条 在技术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冒充专利技术;(二)发布虚假广告;(三)窃取他人技术秘密,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四)以欺诈、胁迫、贿赂等手段签订技术合同;(五)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
7、行为。第五章 奖励与优惠第十八条 对在技术市场管理和技术交易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九条 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技术合同,按下列规定提取奖励费用:(一)技术供方应从技术性纯收入中提取1030奖励对该项技术交易有贡献的科技人员。对向贫困地区开展技术交易的,上述比例可提高到20 40;(二)技术受方应从技术合同项目投产后三年内最高一年的新增利润中一次性提取 510,奖励实施该项技术的主要决策者和有贡献的科技人员;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8、- - - 第 3 页,共 5 页 - - - - - - - - - (三)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对本单位专职从事技术经营的人员,可从其经营取得的技术性纯收入中提取3 10给予奖励。第二十条 科技人员从事技术交易活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经省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核定并出具证明后,可以作为晋级和职称评定的主要依据之一。第二十一条凡从事技术交易活动取得技术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后,给予办理。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技术市场发展基金。技术市场发展基金用于:(一)组织技术交流、交易活动;(二)扶植技术项目开发;(三)技
9、术市场的基础性建设;(四)奖励。技术市场发展基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在技术市场活动中,有以下行为的,由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以虚假技术或者以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进行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二)技术中介机构、技术经纪人提供虚假技术信息的;隐瞒委托方或者第三方真实情况的;与委托方或者第三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 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三)侵害他人或者单位技术权益、擅自转让职务技术的,责令其停止侵害,
10、赔偿损失,并没收违法所得。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5 页 - - - - - - - - - 第二十四条在技术市场活动中,有以下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一)未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技术中介机构和技术经纪人从事技术经营活动的;(二)利用技术合同进行欺诈等违法活动的;(三)利用技术交易会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四)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第二十五条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下达行政
11、处罚通知书。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没款依法上缴财政。第二十六条技术市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5 页,共 5 页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