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022年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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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四十九条出厂随机文件要求锅炉在出厂时应附有至少包括下列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一)锅炉图样 (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二)受压元件强度和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选用说明书 )或计算结果汇总表。(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主要受压部件材质证明书、无损检测报告、 焊后热处理报告和水压试验报告等)。(四)锅炉安装和使用说明书。对于额定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 的锅炉还应包括:1热力计算、过热器壁温计算、烟风阻力计算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2热膨胀系统图。(五)对于额定压力大于或等于98MPa 的锅炉,除上述技术资料外,还应包括:1再热器壁温计算、锅炉

2、水循环计算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2汽水系统图。随文件是特种设备买卖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江阴市兴达染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江阴市变色龙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发布日期: 2009-05-07 文章来源:互联网裁判要旨特种设备买卖合同中,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文件是合同履行的重要部分,出卖人出售特种设备时应向客户交付上述文件,出卖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买受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案情2005 年 7 月 2 日, 江苏省江阴市兴达染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达公司)与江阴市变色龙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变色龙公司)签订订购合同。2005 年 7

3、月 22 日,兴达公司供给变色龙公司电加热染色机1 台,计价 7000 元;电加热试样机1 台,计价 7000元;常温常压试样机1 台,计价5000 元。变色龙公司收货后,支付货款10000 元,尚欠货款 9000 元。 2006 年 4月 7 日,兴达公司与变色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1 份。合同约定,由兴达公司供给变色龙公司500 公斤高温、高压染色机1 台,计价 19.8 万元; 300 公斤高温高压染色机1 台,计价 14.5 万元; 50 公斤高温高压染色机1 台,计价 6.5 万元; 35 公斤高温高压染色机1 台,计价4.8 万元; 20 公斤高温高压染色机1 台,计价 1.8 万元,

4、合计47.4万元。合同生效预付30% ; 发货付 40% ; 余款 6 个月内付清。 变色龙公司收货后已付款331800元给兴达公司,尚欠142200 元,并于 2006 年 5 月 11 日出具欠条1 份,载明“今欠江阴市兴达染整设备有限公司设备款142200 元”。兴达公司于2007 年 4 月 11 日起诉到法院,要求变色龙公司支付货款151200 元、逾期付款利息4762.80 元,合计人民币155962.80 元。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5、8 页 - - - - - - - - - 被告变色龙公司辩称:兴达公司提供的产品不合格,且至今未向变色龙公司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有关文件。兴达公司义务尚未履行完毕已构成违约,请求法院驳回兴达公司诉讼请求。兴达公司主张其已交付合格证给变色龙公司,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另查明: 无锡市江阴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7 年 1 月 29 日接举报对变色龙公司的设备进行检查,并于同日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澄) 质技监特令 (2007) 第 00123号 ,责令变色龙公司于2007 年 2 月 2 日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1. 五台染色机、 一台分汽包立即停止使用。2. 染色机分汽包办

6、理使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3. 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江阴质监局特设科。裁判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兴达公司与变色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特种设备出厂时, 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 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但兴达公司在特种设备交付变色龙公司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交付上述文件,致使变色龙公司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兴达公司有先履行义务而未履行。故对变色龙公司要求驳回兴达公司诉讼请求的抗辩,该院依法予以支持。兴达公司履行义务后,可再行主张权利。江阴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兴达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兴达公司

7、不服,以“兴达公司在交付买卖合同约定的设备时已附随交付了全套的相关文件、原审法院认定变色龙公司先履行抗辩权属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兴达公司称其在交付特种设备的同时已将相关文件正本交付给了变色龙公司,但其在起诉时又提供了上述文件资料的正本复印件并经原审法院核对与原本无异。兴达公司的说法存有矛盾之处,难以采信。 兴达公司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向变色龙公司交付了相关文件等资料,故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 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使用特种设备时,

8、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相应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使用登记。因兴达公司没有交付相关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致使变色龙公司未能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并影响了设备的正常使用,变色龙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综上,兴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 2007 年 11 月 8 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8 页

9、- - - - - - - - - 特种设备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一种,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 电梯、 起重机械、 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危险性很大,国家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买卖、安装、使用、维修制定了严格的标准。特种设备买卖合同,有着区别于其他合同的不同之处,具体到本案,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一、特种设备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文件是合同履行的重要部分,其重要性不亚于产品本身在一般的买卖中,说明书仅仅作为产品本身的附带部分,只要产品进行了交付,即使没有说明书或者说明书存在微小瑕疵

10、,也不影响买卖双方本身相关义务的履行。但对于涉及人身安全的特种设备,国家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根据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或者投入使用后30 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相应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使用登记。可见,特种设备附有的相关文件,对于买受人来说意义重大,不仅在特种设备的安装阶段需要说明书的指引,在使用前也需要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相应的文件进行使用登记,否则不能使用。所以, 没有附随文件的特种设备,在法律上来

11、说是没有使用价值的, 附随文件应当是特种设备买卖合同中的重要部分,出卖人对此应作为必要义务予以履行。二、出卖人应当对特种设备出厂时附有相关文件资料负举证责任本案中, 出卖人兴达公司诉称交付买卖合同约定的特种设备时已附随交付了全套的相关文件, 这些文件的正本全部交付给了变色龙公司,但相关的副本根据规定要求均留存在兴达公司处。 相关设备的产品铭牌现均在变色龙公司处,兴达公司没有理由只交付铭牌而不交付其他单证。变色龙公司答辩称:这不能证明兴达公司已经交付了特种设备相关技术文件资料。该案中, 法院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运用证据规则对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进

12、行了认定。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 变色龙公司主张兴达公司未按法律规定和交易习惯交付特种设备的合格证明、 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兴达公司则主张其已将相关资料交给变色龙公司,变色龙公司从未提出所谓文件单证未交的问题,相反还向兴达公司出具了确认结欠货款的欠条。变色龙公司虽然未提出文件资料未交付的问题,并且向兴达公司出具了确认结欠货款的欠条,但这并不能证明兴达公司已经履行了交付文件资料的义务,对该义务是否履行仍应由兴达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兴达公司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向变色龙公司交付了相关文件等资料,兴达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名师资

13、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8 页 - - - - - - - - - 三、出卖人未履行文件资料交付义务的,买受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 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案中, 兴达公司向变色龙公司交付文件资料是特种设备买卖中的一项重要义务,在兴达公司没有履行该义务的情况下,变色龙公司当然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有权拒绝支付相

14、应货款。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761 号上诉人 (原审原告 )无锡市兴麟染整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堰桥堰玉路17 号。法定代表人俞国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清晏,该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齐延军,广东金马波士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 )南海市西樵哥顿牛仔布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民乐南海市丝织三厂内。法定代表人程湛良,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华新,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无锡市兴麟染整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麟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南海市西樵哥顿牛仔布织造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哥顿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

15、海区人民法院(2002)南民二初字第25751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 年 11 月 5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 月 26日进行了法庭调查。上诉人兴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清晏、齐延军,被上诉人哥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华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02 年 1 月 24 日兴麟公司与哥顿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兴麟公司按哥顿公司的要求提供一套烧毛整斜烘干设备给哥顿公司,价款663000 元,合同生效付定金30,提货时付 30,调试后一星期付30,其余款项在半年内付完。兴麟公司已依约将设备运送至哥顿公司处安装,并进行了调试。哥顿公司已

16、支付了设备款410000 元。烧毛整斜烘干设备有40 个烘筒,属于压力容器。2003 年 6 月 3 日广东省南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南质技监 (安监 2003)字第 199 号锅炉压力容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以该一套40个烘筒无注册登记证明、未能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及没有压力容器出厂铭牌为由,责令哥顿公司停止使用该违章设备,于2003 年 6 月 4 日前改正并将处理结果书面上报。2003 年 8 月 12 日,广东省南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关于南海市西樵哥顿牛仔布织造有限公司申请监督检验烘筒的回复,结论该 40 个烘筒不能作为压力容器使用。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哥顿公

17、司尚欠兴麟公司设备货款253000 元,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何时交付设备中烘筒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同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材料,作为合同的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8 页 - - - - - - - - - 附随义务,兴麟公司应在交付货物同时交付有关材料,而因烧毛整斜烘干设备是一个整体,烘筒作为压力容器因没有兴麟公司提供的上述材料而被有关职能部门禁止使用,致使设备尚未达到可以运行的条件,即兴麟公司要求再支付30 款项的条件尚未成

18、立。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兴麟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816 元由兴麟公司承担。上诉人兴麟公司不服原判,上诉称: 2002 年 1 月 24 日兴麟公司与哥顿公司自愿订立的GF900101 号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兴麟公司向哥顿公司提供烧毛整斜烘干200 型设备一套,总金额66.3 万元,付款分四个阶段:即合同生效付定金30,提货时付30,调试后一星期付30,余款在半年内付清。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生效后,兴麟公司已将设备送至哥顿公司处安装,并已收到哥顿公司支付的60(

19、41 万元 )的设备款,合同已实际履行。一审期间哥顿公司答辩称设备尚在调试阶段,同时又向法庭出示了设备运行照片及牛仔布布样,并以函件的形式称设备一直以来运作不正常,结合兴麟公司一审期间提交的证人秦新国的证言及高敦浆染防缩厂胚布防缩工艺通知单,兴麟公司认为双方在一审期间所举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明该设备已投入运行,只是设备运作不正常。但一审法院却回避了哥顿公司提交的设备运行照片及牛仔布布样。兴麟公司提供的烧毛整斜烘干设备在投入运行后半年内有质量问题的,哥顿公司可以相应的从10 的质保金中予以扣减,因此造成损失的,还可以向兴麟公司索赔,但与设备款的支付性质不同,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一审法院本应在立案后

20、六个月内审结,但本案历时十个月,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审限。导致哥顿公司可以在2003 年 6 月 1 日后根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中取到对自己有利的 “ 证据 ” ,即南海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回复:“ 你司购买的烧毛整斜烘干设备不能在我局进行注册登记,你公司对此四十个烘筒不能作为压力容器使用” 。 但依该条例哥顿公司应向佛山市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其出示的南海区管理部门的回复因越权无效。且该证据不是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兴麟公司对此也没有质证,该回复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判决书根据该回复引申出有关职能部门禁止使用,从而认为兴麟公司诉讼请求条件未成立,并以此为由驳回了兴麟公司的诉讼请求。该论断

21、属主观推断。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兴麟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送货、安装、调试的义务,现设备已经投入运行,哥顿公司理应在调试后一星期内支付30 设备款,一审判决驳回兴麟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02)南民二初字第25751 号民事判决,依法判决哥顿公司支付设备款19.89 万元,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上诉人兴麟公司在二审期间未提供新证据。被上诉人哥顿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符合法律和事实依据,请二审维持原判。理由是兴麟公司交付的设备由于没有交付设备文件及其他国家规定的相关材料,导致哥顿公司至今为止无法使用该套设备,哥顿公司购买该套设备无法达到合同目的,责任在于

22、兴麟公司。被上诉人哥顿公司在二审期间未提供新证据。本院认为:兴麟公司与哥顿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兴麟公司虽已依约向哥顿公司交付了相应的设备,并进行了安装调试,但在交付设备的同时,未能交付设备中的烘筒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材料作为合同的附随义务,导致该设备中的40 个烘筒被广东省南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为不能作为压力容器使用。而压力容器涉及的是安全生产问题,因此哥顿公司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拒付设备款,理由充分,应受到支持。兴麟公司作为设备的供应商,应确保其供应的设备是合

23、格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5 页,共 8 页 - - - - - - - - - 有效的,并经得起时间和质量的检验,否则不能视为其已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其主张支付设备款的条件也就不成立。原审诉讼中兴麟公司还主张合同外的化料桶等附加材料的价款31500 元,但兴麟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其已交付了该附加材料。兴麟公司要求哥顿公司支付该附加材料的价款,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恰当,依法应予维持,兴麟公司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

24、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案件受理费5816 元由无锡市兴麟染整环保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黄烈生审判员许育平审判员张秀丽二 00 三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钟焕英购买安装特种设备相关文件必不可少2003年 4 月,北峰某工艺厂以5.6 万元的价格向某公司订购一台加热锅炉。合同签订当天, 工艺厂就交付定金1 万元。5 月 22 日,某公司将锅炉运抵厂区交货安装,工艺厂又支付了 2.8 万元,余款1.8 万元待安装检验合格后付款。然而,在此后的4 个月当中,由于在安装、试机过程中反复返工,锅炉始终没有正式投入使用。

25、当年9 月,锅炉更是被泉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查封,理由是工艺厂无法提供该锅炉的质量证明及相关资料,无法提供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相关手续,锅炉现场检查没有铭牌。 工艺厂认为是某公司提供的锅炉质量不合格,要求退货赔款。而某公司则认为是工艺厂有意赖账,反诉请求立即支付余款。双方为此闹上了法院。一审诉讼中, 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锅炉产品合格证、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等,以此证明自己的锅炉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一审法院认为, 工艺厂主张某公司的锅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及安装不合理,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锅炉之所以被查封,关键是工艺厂未能按照特种设备安装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安全监督部门登记,具有过

26、错。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工艺厂的诉讼请求,支持某公司支付余款 1.8 万元的反诉请求。一审判决后,工艺厂不服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艺厂主张,自己之所以一直未能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监督部门登记,完全是因为某公司将锅炉运抵工厂后,没有按照规定交付法律规定应当交付的相关文件,包括锅炉产品合格证、锅炉产品安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6 页,共 8 页 - - - - - - - - - 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等等。此外,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某公司必须负责锅炉的安装和试机

27、,但是, 由于锅炉在安装、试机过程反复返工,导致锅炉始终无法投入生产,这也是工厂一直没有向有关部门登记的客观原因。泉州中院认为,诉争的锅炉,作为一种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是一种特殊商品,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明确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某公司将其生产的锅炉运抵工艺厂,并不等于其已经履行完毕合同义务, 尚必须向工艺厂交付该锅炉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及相关技术资料,负责安装并检验合格后,办理相应的验收交接手续。泉州中院认为, 尽管在一审诉讼中,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该锅炉生产合格的证明材料,

28、但是,某公司未能提供其已将锅炉产品合格证书及相关资料交付给工艺厂的证据。很显然, 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等证据材料与是否将这些资料交付给工艺厂是两回事,二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而且,正是因为缺少这些证明资料,2003 年 9 月,尚在试机阶段的锅炉被泉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查封。因此,应当认定某公司在将该锅炉运抵工艺厂的时候,没有向工艺厂提供该锅炉质量合格证明,也未能将该锅炉安装并经验收合格,交付给工艺厂使用,锅炉被查封的主要责任在于某公司。据此,法院判决某公司应退还工艺厂已支付的货款3.8万元并赔偿损失,驳回某公司的反诉请求。泉州市中级法院泉州晚报编辑部兴业银行泉州分行点评:本案是一起特殊货物的买卖

29、合同纠纷。诉争标的物的锅炉, 作为一种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国家对锅炉的生产制造、安装、使用均有着严格的规定。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某锅炉公司生产的锅炉,由于无法提供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的相关手续,且无法提供质量证明和相关手续,被质量监督部门予以查封,这一事实足以证明该锅炉无法达到使用的法定质量要求,也使某工艺厂未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锅炉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规定,“ 因标的物不符合

30、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某工艺厂提出解除合同、退货并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锅炉公司的反诉请求,既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本案提醒我们,在购买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要根据国家对特种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7 页,共 8 页 - - - - - - - - - 设备的生产制造、安装、使用、维修等的严格的相关规定,审查生产者的生产资格、技术力量以及产品的相应技术资料、合格证明,对违反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行为和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终止合同的履行,并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相应的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黄哲明)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8 页,共 8 页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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