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022年论环境权主体和客体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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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论环境权主体和客体?论环境权主体和客体王蓉摘要本文在对已有研究进行评述的基础上,提出了环境权主体和客体的界定标准,并根据界定标准将环境权的主体界定为社会,将环境权的客体界定为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需要的环境品质。关键词 环境权主体客体作者王蓉,女,年生,湖北钟祥市人,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对于社会的界定,我们在此引用孟德斯鸠的定义作为基本界定,即“社会是人的集合,而不是人”。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 ,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年版,第页。同时,在此基本界定上,我们作三个方面的拓展 :一是这一集合体是一种有机统一体,而非消纳体,即社会作为集合体的人与个体人之间是一种在各自具有不同功能价值基础

2、上的互动、合作与制约关系,而非取代关系;二是将人扩展为自然人和拟制的“人”;三是将社会的范围界定为一国内。上述三个拓展的理由,在下面论述中都将涉及。吴国贵: 环境权的概念、属性,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网, : ?,访问时间 :年月 日。权利主体和客体对于法律具有实质意义。一切法律规则皆因主体而设,环境法在权利配置时规定哪些社会存在为权利主体,以及他们在环境法上享有何种法律地位,是环境法能否具有独立性和价值性的核心。权利客体是权利主体的对应概念,是权利的支配力所涉及的范围,是权利主体利益的载体。 其作为权利的构成要素,在法律体系中具有划分权利类型、界定权利行使范围的逻辑作用,处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地

3、位。因此,理性地认知和确立环境权主体和客体是环境法必须认真思考和慎重抉择的基本问题。一、环境权主体应为社会(一)对已有研究的总结和反思至今,对于环境权主体的争论和探讨从未停止过,因环境权主体的确立对于环境权从应然走向实然,具有“在先于”其他权利要素的地位。纵观环境权主体的探讨,我们可以看到环境权主体范围遵循着一个由“自然人”到“公民、国家和人类”再到“自然人、组织团体、国家、人类(包括后代人)和自然体”的过程。有关环境权主体只包括公民的理解。吕忠梅先生在其年所著的 论公民环境权一文的注中指出:“本文所称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

4、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15 页 - - - - - - - - -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年第 期(总第 期)?6?吕忠梅:公民环境权, 法学研究年第 期,第 页。吕忠梅:再论公民环境权,载法学研究 年第 期,第 页。徐祥民 : 环境权论从人权发展的历史分期谈起,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论文集(青岛, 年) 。徐祥民 : 对公民环境权投反对票,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论文集。王曦:主权与环境 , 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第 期,第 页。的

5、权利”,并提出了代际的概念:“环境权的主体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因为地球并不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它属于我们的后代,环境权应由当代人和后代人共同享有。它既是一项个体权利又是一项具体权利”。对于吕先生将环境权的主体界定为个体性的公民具有以下值得商榷的地方:一是环境不具备界定个体性权利边界的可能。环境作为公共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不可能界定出个人占有的边界;二是上述公民环境权的定义应是个体公民享用一定环境品质的一种受益权,而非所有权。也就是说这种权利仅是一种个体受益权,而非所有权。 三从其提出的代际概念来看,混淆了集合性概念和个体性概念。当代人和后代人只能是一个类概念,而不能是一个个体性概念。四是

6、集合包容个体,但并不意味着集合权利就等同于个体权利,也不意味着个体权利就等同于集合权利。有关环境权主体是人类的理解。徐祥民先生认为,环境权的权利主体是人类,其义务主体是人类的分体及这些分体的各种形式的组合。其在另一篇文章中,对公民环境权投了反对票,进一步强调对人类环境权义务主体的设置,他认为:“除公民环境权自身存在难以克服的矛盾外,其整体性权利包含个体性权利这个基础性判断也是立不住脚的。人类环境权中的人类是集合概念,这种意义上的人类所享有的权利不必然地落实在作为人类的分子的自然人身上人类环境权不能靠公民主张权利来实现,对各种主体普遍设定义务是实现这种权利的唯一的出路”。环境从其公共品及人类相关

7、性来说,它应该事关人类的共同利益,但全人类共同利益的维护和实现是否一定要赋予全人类权利主体地位则是一个需要斟酌的事情。全人类作为权利主体,满足了环境作为人类共同利益要求的客观正当性和公共品属性,但在现有的国际社会无法找出一个可形成、表达和执行全人类意志的机构,也没有一个全人类作为一个社会存在的特定功能的实践。尽管联合国是作为一个全球性组织的社会存在,具有形成、表达和执行人类意愿的组织功能,但这一组织功能基本是以国家之间的契约化的合作作为人类意愿形成、表达和执行的基本运行机制。同时,我们可以看到近几十年来,国际环境协约的迅速发展充分表明这一运行机制在保护全人类环境利益的领域,仍然可以发挥实际功能

8、和取得实际效应。在这个过程中现代国际法的主权概念不是被抛弃, 而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和更高的层次上得到完善和提高。建立在“国家至上” 理论基础之上的互不干涉主权的理论逐渐演变为“共存至上” 的合作共赢的理论。因此, 以社会(包括所有自然人和拟制“人”)作为环境权主体,通过授予国家行使国家主权,将一国内形成的社会合意以国家主权形式与他国进行意志协商,从而形成全人类的共同意志,会比直接将全人类作为环境权主体更具有现实性、可操作性和民主性。这既体现了现代民主发展的要求,也反映了国家主权属性演变的必然。对于“人类环境权不能靠公民主张权利来实现,对各种主体普遍设定义务是权利实现的唯一出路”,我们同意徐先生

9、关于环境权不能靠个体公民主张权利来实现,但不完全认同 “对各种主体普遍设定义务是权利实现的唯一出路”。义务本质上是对义务主体的权利的范围和自由的一种限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15 页 - - - - - - - - - ?7?论环境权主体和客体?程杰:论环境权的宪法保障,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第 期,第 页程杰:论环境权的宪法保障,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第 期,第 页。张梓太: 国家环境权 , 政治与法律 年第 期,第 页。参见冯忠

10、秋、尤俊生:环境权探析及环境侵权的民事救济, 上海环境科学 年第 期,第 页。徐兴峰: 环境权环境法学的基石, 环境与开发 年第 期,第 、 页。制,其正当性来源必须建立在对应权利主体的利益正当性的基础上。没有对应权利主体的权利的法律确认,就没有义务主体义务设置的正当性来源。因此,我们在设置义务时,权利主体合理化和正当化确立是必不可少的。关于环境权主体包括公民和国家的理解。程杰先生认为, 环境权主体包括公民和国家。“公民环境权是指一个国家的公民享有在适宜健康的良好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国家环境权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环境而享有的权利,它更多的体现为对环境保护的职责和义务”。张梓太先生认为: “环

11、境问题的全球化提出了国家环境权问题,而当代国际经济与国际政治的发展趋向则迫切需要对全球范围内的环境与自然资源权属作进一步划分,对国家环境权做出明确界定。首先,在国际经济领域,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一些国家和地区为了保护本国或本地区的经济,把环境问题与经济利益直接挂钩。其次,在国际政治领域,现在环境问题已成为国际间开展环境合作或外交活动的重要内容,由于各国在环境问题上具有共同的利益和要求,因此,较容易开展合作,许多国家还借助环境问题,开展环境外交;同时,环境问题已成为国际政治斗争的一个重要侧面。在国际斗争过程中,以国家为主体的环境权概念逐渐形成。”我们同意环境权的主体包括公民和国家,但

12、不同意上述学者对公民环境权和国家环境权的理解:一是上述公民环境权和国家环境权是属于不同性质的权利。一个是权利概念,一个是权力概念,一个是主权概念,没有同质性,如何统一于环境权中?二是环境权主体包括公民和国家,是将它们作为一个共同共有集合主体下的个体权利主体而言,二者在性质上具有同质性和平等性。也就是说公民、国家作为环境权主体,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利,权利内容具有同质性。三是上述国家环境权是国家的职责和义务的定义,是混淆了权利主体和权利行使主体的区别。该定义下的国家作为法律主体,是作为公共受托人的法律主体身份,而非环境权的权利主体身份。上述公民环境权的定义是公民作为共同共有集合主体的一个成

13、员而享有的收益权,而非环境所有权。关于环境权主体包括公民、组织团体、国家的理解。冯忠秋和尤俊生两先生认为环境权包括公民环境权、法人及社会团体组织环境权、国家环境权、国际组织环境权。其环境权主体涉及公民、法人及社会团体组织、国家及国际组织。徐兴峰先生认为环境权包括:一是国家环境权,包括两个方面, 即在国际环境范围内国家环境权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在国内环境范围内,是指国家环境资源所有权和环境管理权、监督权;二是集体环境权包括法人和非法人单位,是指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在一定质量水平环境中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的权利,开发利用资源的权利;三是个人环境权,是指自然人对良好环境的享有并维护个体发展和种族繁衍

14、的权利。上述对环境权主体理解及相应权利的界定,我们认为有几下几点值得商榷:一是公民、组织团体、国家、法人、社会团体作为环境权主体,是作为一个共同共有集合主体下的个体成员,其拥有的权利具有同质性和平等性,不存在差异性和特殊性。二是混淆了环境权权利主体、行使主体和受益主体。上述对国家环境权的定义是将国家作为行使主体的权力,界定为所有权主体的权利;上述对集体和个人环境权的定义是将集体和个人作为环境权受益权(能)的主体的权利,界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15

15、 页 - - - - - - - - -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年第 期(总第 期)?8?蔡守 秋 : 评 析 主 客 观 二 分 法 的法学研究范式,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网站, : ?,访问时间: 年 月 日。蔡守 秋 : 评 析 主 客 观 二 分 法 的法学研究范式。定为所有权主体的权利;三是将国家主权意义上的环境权力等同于环境权;将国际组织作为国与国之间契约的执行机构所享有的权利等同于环境权;将国家的托管权等同于环境权。关于环境权主体包括自然体的理解。蔡守秋先生把环境权分为个体环境权、单位环境权、 国家环境权、人类环境权和自然体环境权。他认为,提出自然权利、生命体权利的主张,不但在法理上并不悖

16、理,在实践上也并无害处,而且在某种意义上对保护环境资源,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有积极意义。自然体权利既不是动物人权,也不是动物人格权,就是自然体的权利。为论证自己的观念,蔡守秋先生对主流法理学中“主客二分法”的弊端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主流法理学中“主体、客体二分法”的弊端不是它将世界划分为主体与客体或人与物或精神与物质或人与人的关系和物与物的关系等两大部分,而在于它将这种划分绝对化、僵化的态度和方法,由这种绝对化、僵化的“主、客二分法”产生了一系列脱离现实、违背常理、违反科学、不合逻辑、自相矛盾的弊病。 ()主流法理学对人与物、主体与客体、自然关系与社会关系的僵化与绝对的划分的弊病,在于忽视

17、了人与物之间存在着既非人亦非物的其他东西。()主流法学中主体、客体概念与人、 物概念的对应与矛盾导致主流法理学为维护人不能成为客体的“底线”,逐渐将人的身体、人的器官、人的行为、人的权利义务、人与人的关系、社会关系都排除去人的范围,结果导致人的抽象化。主流法理学为了维护除了人就是物的逻辑,开始了“物化世界”的进程,逐渐将人的身体、人的器官、人的行为、人的权利义务、人与人的关系、社会关系、克隆人都界定为物,结果导致物的泛化(所有权的泛化) 。 人的抽象化和物的泛化使法学中的人失去了自然人的本性和本意, 使物失去了自然物的本性和本意。将高等动物 (包括今后出现的人工人、克隆人等) 或规定为物,或规

18、定为人,结果使高等动物(包括今后出现的人工人、克隆人等)失去了其既不同于物又不同于人、既类似于人又有类似于物的本性和本意,属于人与物之间的中间状态出现。所以新修订的德国民法典修改了动物属于物的僵化概念,明确规定“动物不是物”,对动物必须既遵守有关物权法(民法) 的规定、 又必须遵守有关动物特别法的规定。瑞士于年通过的 瑞士民法典 修正案, 也明确承认动物不是物()而是 ,这里的 表示动物是一种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物,是一种既不同于物也不同于人的生命体。在法律上规定“动物不是物” ,但没有规定“动物是人”,这表明德国民法已经承认在人与物之间存在第三种状态。在此基础上,蔡先生提出了主客

19、一体化的观念,并提出了自然体作为环境权权利主体的主张。蔡先生将自然体作为权利主体,确实为我们反思主流法理学的主客二分法提供了新的视角。反思需要理清三个方面问题:()主流法理学的主客二分法的功能价值是什么?()主客二分法与主客一体化是一种对立关系还是一种承继关系?() 主客二分法是否具有足够的张力解决环境问题?对于第一个问题,我们认为主客二分法的功能价值不仅在于建立了人与人的法律关系,同时也通过将物、自然作为权利主体的客体,而构建了人与物、人与自然的法律关系。 “主客二分法”从其诞生之日起,就没有将权利主体与客体对立起来,而是一种分离,同时通过赋予主体和客体不同的法律地位和功能,构筑了主客联系的

20、前提和管道。由于“主客二分法” 产生的时期, 人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15 页 - - - - - - - - - ?9?论环境权主体和客体?陈泉生、郑艺群:论科学发展观与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 现代法学年第 期,第 页。杜赞齐:为什么历史是反理论的?,载黄宗智主编: 中国研究的范式问题讨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年版,第 页。蔡守 秋 : 评 析 主 客 观 二 分 法 的法学研究范式。卡尔?多伊奇著:国际关系分析,世界知识出版社年版,第 页。这种较

21、为抽象的一体化定义着重强调了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以及在这种联系中所产生的新的结构和功能。类正由农耕文明走向工业文明,机器、技术的发明创造逐渐将人从自然禁锢中摆脱出来,实证主义成为思想界流行的思潮,从而使机械论的世界观以及牛顿力学和笛卡尔“主客二分法”的哲学得以盛行,并成为法学方法论的哲学依据。在机械论的世界观看来,自然不是人类的家园,它与人类没有任何精神意义上的联系;人也不是自然的一部分,人类只有通过征服和控制自然才能确认自己的存在。这种二元论割裂了人与自然之间的价值联系,导致了人文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的隔离。机械论的这种世界观和价值论为工业文明时代广为流行的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奠定了哲学基础。人类

22、中心主义虽然看到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区别,但高扬了人的主体性的表现方式就是征服和控制自然,忽视了作为自然界一部分的人与自然之间的内在价值联系。在这种法哲学依据影响下, 传统“主客二分法”将人与物、 人与自然的关系界定为利用与被利用、改造与被改造、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目标在于追求物质财富的最大化。这种传统“主客二分法”中关于人与自然的改造与被改造,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界定,在带来人类物质财富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人类生存和发展环境的恶化。后工业化时期,人发现人作为主体,不能随心所欲地建构客体。主体离不开客体的支撑,正是客体为主体提供了认知的对象和材料, 这样客体也获得了一定的自主性。正如杜赞齐所指出的:

23、“客体同时作为主体构成了我们。 ”后现代哲学对传统哲学的二元论,以及机械论进行了质疑与解构,并重新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试图借此架构一种全新的“主客一体化”的研究范式,其哲学基础则是主体与客体的有机结合。这一研究范式的哲学基础对传统的“主客二分法”提出了挑战,而这一挑战的最显著特点是,“一度被认为彼此是对立关系,现在正日益演变成互补的,甚至是共生的关系。”传统“主客二分法”所认知和界定的人与自然的征服与被征服对立关系,正逐步被人与自然的互动、共存关系取代, 以求物质财富与人类生存和发展环境的协同共进。因此, 在这个意义上, “主客一体化”并没有取消主体和客体的分离,也没有否定主体和客体分离的合理

24、性、价值性和功能性,而是改进和深化了主体和客体关系的认知理性。从一体化本身的内涵来说,也印证了这一点。一体化 “”一词最早出现在本世纪年代末的西欧, 当时只是偶尔被使用,并没有什么特别的含义,进入 年代以后,一体化的概念才逐渐明确和规范起来。美国国际问题专家卡尔?多伊奇给一体化下了这样一个定义:“一体化通常意味着由部分组成整体,即将原来相互分离的单位转变成为一个紧密系统的复合体。” 他认为,一体化既可以指原来同一个单位之间不同部门或主体的一种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它们相互依存并共同产生出它们单独时所不具备的系统性能”,也可以“被用来描述原先相互分离的单位达到这种关系或状态的一体化过程”。这种较

25、为抽象的一体化定义着重强调了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以及在这种联系中所产生的新的结构和功能。从上述概念界定中,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同一单位内的一体化,还是相互分离的单位的一体化,都必须以存在不同的独立单位作为一体化的前提,没有不同的独立单位就没有一体化的内在需求和客观条件。因此,对于人与自然的关系认知,我们应避免在先设定“一体化的人与自然”而丧失构建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5 页,共 15 页 - - - - - - - - -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年第 期(总第 期)?

26、10?也许有人会说,自然体是由许多自然物种构成的,人只是物种之一,如果只是规范人的行为和利益,其他物种的行为和利益仍然会破坏自然体的平衡。因此,人的利益还是不能与自然体的利益统一。我们在此想说明的是,我们不能要求人充当上帝去约束其他物种的行为,否则我们又会犯下另一个人类中心主义的错误。我们应清晰地认知人自身的约束力和自然自身的约束力是构成自然体平衡不可或缺的两种力量。“人与自然共存、互助的一体化过程”的主客关系的理论和物质前提。这就要求对“主客二分法”与“主客一体化”的关系认知中,我们应避免将两者关系界定为对立关系,而应界定为承继关系。“主客一体化”作为“主客二分法”的承继,必然会对“主客二分

27、法”提出改进要求。这一改进要求不是立足于主体与客体的同一,而是如何将生态规律有机地引入到社会规律,通过构建权利主体和客体的良性互动、共存关系,构筑实现社会物质财富和人类生存和发展环境的协同共生(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激励机制。那么,以主客分离为基础特征的改进后的“主客二分法”,即“主客一体化”方法能否具有足够的张力来构建权利主体与客体的共存、互助关系?上述蔡先生关于“主客二分法”的权利主体人的不断抽象化,客体物的不断泛化的论述,已从另一个方面论证了“主客二分法”具有自我调整的张力和自觉。“人”的不断抽象化和“物”的不断“泛化”从另一个角度也可以理解为,“主客二分法”正是通过主体的抽象化和客体的泛化

28、使得更多不同形态的“人”的主体和更多承载“人”不同利益的客体在该体系得以消解和包纳,从而使该体系具有不断调整主客关系转化的张力。另外,蔡先生主张自然体作为权利主体的理由,除了对“主客二分法”和“主客一体化”不同与上述的理解外,还有一个理由就是认为环境作为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利益载体不足以维护自然体的和谐需要,因此,只有赋予自然体权利主体地位,才能以与人相同的权利主体身份制约人的行为对人类设置满足自然体和谐需要的义务,从而维护自然体的和谐。在此,蔡先生预设了一个前提,即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利益与自然体的需要是不统一的,因此,人的利益就不能反映自然体的需要。 但如果我们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理解这个问题,也可以

29、说人作为自然体的一个单位,只要人的行为和利益符合作为一个自然体一员应有的功能要求和利益诉求,人就完成了人作为一个自然体一员的职责,人的行为就有助于自然体的和谐。在此语境下, 我们可以认为人的利益、人的可持续发展的利益与自然体需要具有统一性,因人的可持续发展的利益的本质就在于,通过合理限制人类的环境损益行为、有效地激励人类的环境增益行为,使得人类行为符合自然体平衡的要求,符合作为自然体一员应有的行为规范。在这种认知下,我们认为,通过将自然体需要与人类利益统一,并将这种统一以人类利益的表现形态体现于权利客体之中,从而构筑人对自然体利益的自我维护和自我激励的法律机制,比通过将自然体作为权利主体以人代

30、理的方式维护自然体利益的法律机制,更具有自觉性、合理性、现实性和目的维护性。对于每个从事法学研究的学者,最重要的不是建构什么样的理论模式,而是要强调在真切的时代感受上的一种反思、批判,从而形成理论的自觉。这是蔡先生的调整论给我们最深切的感受和认知。(二)环境权主体的界定标准纵观上述,我们应认识到上述有关环境权主体的界定存在一些偏颇和非一致性,其根本原因在于缺乏合理的环境权权利主体的界定标准。而纵观权利主体界定标准的发展历史和论述,我们可以发现迄今没有一个共同认可的界定标准。就民事权利主体的界定标准来论,分别有六种界定标准,即传统民事主体判断标准、抽象人格论、 民事权利能力论、民事主体功能论、独

31、立意志论、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6 页,共 15 页 - - - - - - - - - ?11?论环境权主体和客体?拟制的人包括法人(包括社团和财团)和国家。其中对于国家作为拟制的人,可以引用凯尔森的界定,即国家只是一个因法律秩序拟制而成的人格化概念。参见凯尔森著: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年版,第 页以下。本文所涉及到的“人”包括了自然人和拟制人,而不是单纯自然人的概念。财产载体论。虽然各有差异,但都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的某类

32、需求。因此,权利主体的界定标准是顺应人类发展的实际需要而不断发展和变化的。我们在确立环境权主体的界定标准时,也应体现并尊重这一规律,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出发,突破传统的观念束缚,以开放的精神和发展的眼光来确立环境权主体的界定标准。由此,我们认为环境权主体的界定标准应为:符合人类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体现权利主体的客观正当性。法律规范确定什么人和社会组织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不是任意的,而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任何一类权利主体在法律上的确立都反映出不同时代的人们的要求,起到了调整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的作用。环境权主体的客观正当性应来自某类社会存在能满足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具有特定功能

33、和作用,体现权利主体的主观正当性。要发挥一些社会存在对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特定功能,就必须赋予该社会主体一定的权利主体地位,通过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构筑其功能发挥的法律制度空间。环境权主体的主观正当性应来自某类社会存在对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能动性和功能性。能够具有独立意志的能力,体现权利主体的主观可行性。利益既为主观之物,附于特定意志之上。利益若脱离意志便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同时,利益的取得要以行为为中介,而行为又是意志的表现形式。法律通过调整外在行为,而推定意志的正当性,从而赋予相应的法律效果。因此, 法实质上调整的是意志关系,唯有表达意志、交流意志、 执行意志, 才能实现利益。具有独立意志是成

34、为权利主体的本质要求。只有具有独立意志,才能成为其他主体的一个具体的交易对象,才能与其他的主体发生意志交流,安排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法律关系,实现共同利益。环境权主体的主观可行性体现为某类社会存在具有社会集合性的独立意志。符合利益所附“物” 的客观规律,体现权利主体的客观可行性。“物” 必须是利益应附和能附,才能成为客体的“物”。 “应附” 是指权利主体的利益应该或只能承载于某类“物” 中; “能附”是指权利主体的利益能够通过承载某类“物”而实现。比如人的生命利益,应该并能够承载于人的身体;人的经济利益,应该并能够承载于各类资源。同时,不同的”物”对其上所载的主体具有不同的要求。 比如人身

35、只能是自然人作为主体,财产则既可是自然人也可是非自然人作为主体。人身只适合个体性主体,而财产既可适合个体主体,又可适合集合主体。违背利益应附和能附“物”的客观规律,就丧失了确立主体的现实可行性。环境权主体的客观可行性应既体现环境品质应为和能为某类社会存在的利益所附,又体现为某类社会存在能满足环境的公共品属性。(三)环境权主体应是社会根据以上权利主体的界定标准,我们认为环境权主体应是社会,一个共同共有人的集合体。共同共有的人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拟制“人”。社会作为环境权主体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人类社会经历了农耕文明、工业文明、生态文明的不同历史阶段。不同历史阶段又体现了不同的要求。农耕文明的人类

36、,看重的是依靠土地实现财富增长,工业文明的人类,看中的是依靠财产(资金和设备)实现财富增长,生态文明的人类,依靠是将人类财富增长控制在环境容量允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7 页,共 15 页 - - - - - - - - -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年第 期(总第 期)?12?许范围内实现财富和环境的共同增进,是一种新型的财富增长和人类发展模式。不同的时代要求,需要不同的权利主体的确立。在农耕和工业文明社会,是以“经济人”的个体理性为激励点,通过个人财富的增进实现整个

37、社会财富的增进。因此,在权利主体的确立上,立足于以个体化权利主体作为相呼应的法律支撑。在生态文明社会中,是以社会的整体理性为出发点,通过整体环境利益的维护实现个人财富的持续增进。因此,在权利主体的确立上,需要在已有的个体化权利主体的基础上,增设整体性的社会权利主体,并形成个体性权利主体和整体性权利主体之间的相互支持、制约和共同促进的权利主体体系作为相呼应的法律支撑。社会作为环境权主体是自然人或拟制“人”发挥其维护和提升环境品质功能的需要社会的权利主体地位的确立使人格化达到特殊功能,真正维护了结合目的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对于个人的超越。社会作为权利主体的地位和责任不是成员个人地位和责任的简单相加,而

38、是在确定集合体是否符合其自身的标准后仍继续处理个人的地位与责任问题,不以拟制人格完全淹没个人的特性。社会作为一个集合体,满足了环境品质作为一种公共品必须建立在公共供给的基础上的要求。通过集体人格的确立,将集体人格与个体人格分离出来,构筑了环境品质作为公共品供给所需的集体性权利主体配置;社会作为个体的集合体,又满足了公共品的公共供给和个体生产的高效要求。通过集体人格的确立,将个体人格融合于集体人格之中,构筑了环境品质公共供给与个体生产所需的集体人格与个体人格的互动与合作。社会作为环境权主体能够具有独立的意志能力意志应该是自然人所特有的一种生理现象,是人基于理性和思考,做出的符合自己最佳利益判断,

39、而社会作为人的集合体,也同样具有自己的意志。但这一意志不是表现为所有组成人员意志的简单相加, 而是在互相尊重、遵守特定的程序并排除了个性绝对化基础上的一种合力意志,是法律上的拟制。这一意志的形成、表达、执行需要通过构筑国家公共权力和公民公权力的相互支持、制约机制而实现。具体体现为立法程序、执法程序和司法程序的合意性构建。社会作为环境权主体是环境品质这一特殊物的客观要求环境品质具有公共品属性,同时又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性物质基础,不能也不应属于任何个人或团体。只有共同共有才符合环境品质的客观规律。在共同共有的范围界定中,除了自然人因其对环境品质具有生存依赖性的自然本性而具有权利地位外,法人(包

40、括社团和财团)和国家作为拟制“人”因其在促进人的发展中具有与自然人不同的价值功能而具有作为一个社会存在参见德沃金著: 法律帝国 ,李常青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年版,第页。在他看来,社会人格化,有助于政治整体性原则的确立。在此,我们也可以借鉴民法对法人意思的同识,加深我们对社会作为一个权利主体的意思的理解。“作为自然人,它的有机性在于具有个人意思这一因素,而法人也有得以成为有机统一体的意思因素,即具有不同于个人意思的团体意思。这种团体意思的达成是以特定的程序为形成要件。这种法人有机体的观点,在现今世界有着十分众多的支持者。”转引自江平、龙卫球:法人本质及其基本构造研究为拟制说辩护, 中国法学

41、年第 期,第 页。法人制度考虑的不是法律视线中团体的统一形式,而是关注它的结合目的,认为正是这一结合目的,才带来了个人集团的某种程度的内部和外部的整体关系,例如,现代股份有限公司,便是因以股份联合的方式追求某一经营事业目的获得整体性的。江平、龙卫球:法人本质及其基本构造研究为拟制说辩护, 中国法学 年第 期,第 页。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8 页,共 15 页 - - - - - - - - - ?13?论环境权主体和客体?的正当性和必需性,以及该类社会存在自

42、身的存在和发展对环境品质具有“在先于”其他发展要素的需求的内在关联性,而应具有环境权利主体的地位。社会作为环境权主体的特征社会作为环境权主体具有以下特征:一是集合性。环境法的基础是公共性和不可或缺性。环境权主体的集合性是环境法最基础的特征,也是环境法构建的基本思路。但集合并不排斥个体,个体是构成集合的必要要素,因此,个体基础上的集合体是环境法赖以存在的基础,是环境法构建的两个基本层面。但必须明确团体是个体的集合,却又不是个体的简单混合或加总。二是平等性。平等性是指构成集体的个体,尽管具有不同的表现形态,比如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国家等,但在集合中的地位是平等的。三是意志独立性。意识独立性是

43、指尽管环境权主体是一个抽象的集合概念,但其仍可通过授权和设置意思形成、表达、执行机构来形成、表达、执行自身的独立意志。 四是抽象性。 无论是作为集合主体,还是集合体下的个体主体,都是抽象的而非具体的。二、环境权客体应为满足人生存和发展需要的环境品质(一)对已有研究的总结和反思总体来看,我国学者对环境权客体的观点大致可分为两种:一是一元论,即认为环境权的客体是指环境要素(环境资源)。持这种主张的主要是持狭义公民环境权观念的学者;二是多元论,即认为环境权客体的范围包括环境要素、防治对象和行为或者还有其他客体、其他权益等。多数学者持此观念。持一元论学者有的认为,环境权的客体是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有直接

44、或间接影响的各种环境要素,以及由这些要素构成的各圈层,如大气圈、水圈、土壤圈、生物圈和岩石圈。其中,环境要素又可分为两类:一是天然环境要素,如空气、 阳光、 水、原始森林等;二是人工环境要素,例如公园、人工湖泊。有的学者认为,环境权的客体是环境资源。在经济学上,环境资源又可分为物质性资源、环境容量资源、舒适性资源和自维持性资源。环境资源的功能归结为两种:一是经济功能,体现经济价值;二是环境功能,体现环境价值。尽管环境权的设置针对自然物的环境功能,但环境权的客体应该是自然物或环境资源,而不能表述为具有环境功能的自然物,因为权利的客体是客观的范畴,客体不应该承载价值,只有在与主体发生联系时客体的价

45、值才得以彰显,价值应在环境权的内容中反应。对于天然环境要素作为环境权的客体,我们认为有以下值得商榷的地方:一是水、原始森林已作为了民法的客体,其作为环境要素对环境品质的有限影响的控制,是可以通过限制这类权利家庭、国家、教会组织、公司等,明显是具有与个人成员不同功能的实在单位。黑格尔从哲学的立场,曾就家庭、同业工会、国家的实体性详加阐明。其中,家庭以伦理性的爱为目的,同业工会以一定的客观普遍性为共同目的,国家以绝对普遍性为普遍目的。参见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 ,第三篇“伦理”。环境品质是指环境能满足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功能形态。这种功能状态不是表现为实体性的价值与形态,而是脱离其实物载体的一种相对独立

46、的客观功能形态。徐祥民、田其云著:环境权环境法学的基本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第 页。吴国贵: 环境权的概念、属性,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网,:?,访问时间:年 月 日。胡静 : 论环境权的要素,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网,:?,访问时间: 年 月 日。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9 页,共 15 页 - - - - - - - - -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年第 期(总第 期)?14?的行使来实现。因此, 将环境要素界定为环境权的客体缺乏特定性。二是对于空气、阳光,环境权

47、主体没有能力对这种“不可量”物进行有效控制,具有不可控制性。因此,缺乏界定为环境权客体的可行性。三是对于人工环境要素,比如公园、人工湖泊,其本质就是财产权的客体,而不是环境权的客体。我们在此须明确,一种权利主体,可能是另一个权利的义务主体,尽管两者的权利义务的客体具有同一指向性,但客体内涵却有本质的不同。因此,我们在论述涉及到同一指向的客体时,必须加以理性的认知和区别。比如森林,作为财产权主体的客体指向,体现的是一种资源类的 “物”。但在环境法中,财产权主体变成了义务主体,需要将其对森林所有权的行使控制在许可范围内。尽管该义务主体的客体指向也是森林,但内涵却有本质的不同,体现的是一种将森林作为

48、影响因子的环境品质,而不是森林本身。四是关于客体不承载价值的说法。我们认为作为客体不承载价值就不成为客体,应将自然的物和法律上的客体的“物”区分开来。“物” 只所以能成为权利的客体,就在于它能体现和实现人的意志。因此,作为权利客体除应具备客观性外,还必须具备有益性、可控性、特定性和法律性。五是关于直接将自然物的生态功能作为环境权客体,应该来说比将环境要素作为环境权客体更具有正当性和功能性,但生态功能是一个过于宽泛的概念,同时也是一个依据不同的价值目标具有不同的品质体现的功能。由于我们设置环境权的目的在于协调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保证人类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追求的是相对性的人类环境利益,而非在先

49、性或绝对化的人类环境利益。这就内生出人类对生态功能的需求不是一个空泛的话语,而是一定品质的认可和追求。多元论学者认为环境权的客体包括环境法规的各种环境要素、防治对象和行为。因为环境问题最初根源于人类工业行为,作用于自然资源要素和自然环境,最终影响整个地球的生态平衡。所以,环境权的客体理应涵盖环境问题的各个环节。同时, 将各种防治对象和行为作为客体,以法律条文明令禁止各种破坏环境行为,保证环境的良性发展。有的多元论学者认为环境权的客体包括环境要素的特定状态及国家行为。环境权客体之所以是环境要素的特定状态而不是环境要素,一是因为环境要素已是已有权利的客体,比如土地、森林、草原等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在

50、其他部门法中得到明确规定,而作为环境权的客体所指向的并非自然资源本身,而是这些资源能够供其使用人使用的稳定状态。对于在良好舒适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内容,它对自然环境领导状态的要求是有限度的。这种舒适性只是要环境要素的状态能够满足环境权主体在生理上的要求,而不是精神上的舒适。毕竟这一要求对环境法来说太高了。作为环境权客体的行为主要指的是国家行为,因依托自然环境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享受良好舒适生活环境的权利都需要国家的积极行为。这一要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立法行为;二是执法行为。依托自然环境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享受良好舒适生活环境的权利所指向的客体既是环境要素的特定状态,又需要国家积极行为的保障。这不能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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