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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证借名买房协议和遗嘱内容产生冲突的,以借名买房协议为准李松律师专注于房地产法研究和应用,精通借名买房、房屋确权、二手房、商品房、央产房、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等各类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 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 只专注于房地产诉讼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李松郎 x1 在原审法院起诉称:1998 年 4 月之前,郎 x1 与母亲谢女士、女儿王女士一起,长期在北京市石景山区x1 号平房共同居住生活。后该房屋拆迁,女儿王女士与母亲谢女士填写的购买首钢公有住宅楼房申请表证明,女儿
2、王女士为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口。1998 年 4 月 7 日,母亲谢女士与北京首钢特殊钢有限公司签订的首钢出售公有住房合同约定,首钢将北京市石景山区15 栋 3 单元 x2 号出售给谢女士,建筑面积为54.89 平方米。按照标准价购房,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943 元,应付房价款为 33339.5元,加上其他款项,共计37028.81 元。1998 年 12月,由母亲谢女士盖章捺手印、 郎 x1 作为购房人签字, 证明人郎 x3、鲍 xx(由其夫郎 x3 代签)、郎 x5(由其妻王 xx 代签)、王 xx、郎x4 签字证明的购房证明公证书 证实:鉴于原住所地八十号于1998年 7 月 10 日拆迁至
3、15 栋 3 单元 x2 号,原房主谢女士和外孙女王女士为一户籍居住。 谢女士原本打算将此房产权买下,可一考虑自己岁数大了和其他多种因素,改变了原有的打算,与郎x1 商量,并做工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10 页 - - - - - - - - - 作动员女儿将此房产权买下, 日后老人不在或者其他, 自然房产权归于郎 x1 女儿所有,后经郎x1、王文林、王女士全家人商量,决定按母亲谢女士的意见,将此房由女儿郎x1 全部买下,包括房产权,一切购房款项、
4、手续及付款清单由郎x1 负责妥善保管。户籍、房本所属名的户主谢女士仍暂不变更。此购房款37028.81元,由郎 x1 分两次交纳给售房单位 -北京首钢特殊钢有限公司。2000 年,郎 x1 与母亲谢女士、女儿王女士一起搬入了涉案房屋。2008 年 9 月 25 日,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办到了母亲谢女士名下。 2012年 6 月 20 日,目前谢女士去世。按照购房证明公证书的约定,郎x1 与母亲谢女士形成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出名人为母亲谢女士,借名人为郎x1,郎 x1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为维护郎x1 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 1、判决郎 x2、郎 x3、郎 x4、郎 x5 配合郎 x
5、1将北京市石景山区栋 3 单元 x2 号房屋过户到郎x1 名下;2、案件诉讼费由郎 x2、郎 x3、郎 x4、郎 x5 负担。郎 x2、郎 x3、郎 x4、郎 x5 在原审法院共同答辩称 : 不同意郎 x1 的诉讼请求。涉诉房屋产权人为谢女士单独所有,谢女士已于 2012 年 6 月去世,涉案房屋没有进行继承事宜,我方没有权利将房屋过户其他人。目前,涉诉房屋遗产继承案件尚未审理,我方认为应该等我方继承涉诉房屋后,郎x1 再主张权利。即使本案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审理, 我方认为谢女士已经去世三年之久,如果有所谓的借名买房的事实,郎x1 理应在谢女士去世前或得知去世后起诉。 在已经生效的判决中, 郎
6、x1 的女儿王女士主张占有涉诉房屋90%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10 页 - - - - - - - - - 的份额,郎 x1 在庭审中予以认可,并未主张涉诉房屋为自己借名购买。郎 x1 已经自谢女士去世后,三年多的时间没有进入涉诉房屋。现在涉诉房屋已经被他人购买,不论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郎x1 三年多未以任何形式主张其借名买房的事实来维护自身权益。郎x1 现在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郎x1 在事实与理由中的陈述没有相关有效证
7、据予以支持其合理合法性。郎x1 及王女士目前均为已婚, 不可能向其陈述的那样在涉诉房屋内与谢女士一直共同生活多年。 所谓的购房公证书不具备借名买房购房合同应具备的要件,由于没有郎x1 交纳购房款的证据,该公证书即使是真实的也应视为未实际履行。原审法院审理查明 : 谢女士与郎先生系夫妻,二人共有子女为郎x1、郎 x2、郎 x3、郎 x4 及郎 x5。郎 x1 之女为王女士。 郎先生于 1996 年 8 月 3 日死亡。谢女士于 2012 年 6 月 20 日死亡。谢女士、王女士原居住在石景山区x1 号。后因该住房拆迁,二人于 2000 年 8 月搬至十五号楼 3-35 住宅。1998 年 4 月
8、 7 日,谢女士(乙方)与北京首钢特殊钢有限公司(甲方)签订首钢出售公有住房合同,其中载明:由甲方将坐落在石景山区 15 号楼 3 单元 x2 号的单元楼房 (以下简称: x2 号房)出售给乙方。1998 年 12 月,谢女士与郎凤云签订购房证明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鉴于原住所八十号于1998 年 7 月 10 日拆迁至 15 栋 3 单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10 页 - - - - - - - - - 元 x2 号,原房主谢女士和外孙女王女士
9、(郎 x1之女)为一户籍居住。谢女士原本打算将诉争房屋买下,可一考虑自己岁数大了, 和其他多种因素,改变了原有的打算,我与女儿郎x1 商量,并做工作动员女儿将此房产权买下,包括房产权,一切购房款项,手续,及付款清单由郎 x1 负责妥善保管。 户籍,房本所属名的户主谢女士暂时不变更。为避免日后发生没必要的争议,特有此事(购房一事)证明人做证。证明人:谢女士二子郎x3、儿媳鲍 xx、谢女士三子郎 x5、儿媳王 xx、谢女士次女郎x4,当事人谢女士、购房人郎x1”。针对公证书上的签字,郎 x3 虽认可其在公证书上签字,但表示公证书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鲍 xx(郎 x3 之妻)认可公证书上“郎x3
10、”、“鲍 xx”均由郎 x3 签署。郎 x5 不认可其在公证书上签字,王xx(郎 x5 之妻)认可公证书上“郎x5”、“王 xx”均由其签署。2008 年 9 月 25 日,谢女士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证书, 其中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谢女士单独所有。庭审中,郎 x1出示了购买 x2号房屋的交款书及房屋所有权证书。另查明,诉争房屋的首钢公有住宅楼房申请表载明:购房人为谢女士,同居一处家庭成员为王女士。填表说明注明:家庭成员栏应填写同居一处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口。2009 年 8 月 6 日,北京首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调管理部出具证明,其中载明:原石景山区x1 号住户谢女士(户主)、王女士(谢女士之外孙
11、女), 因该住房拆迁于 2000 年 8 月搬至十五号楼 3-35住宅(二居室)。按照首钢分调房规定,因谢女士与王女士拆迁前长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10 页 - - - - - - - - - 期居住一起,又是同一户口(石景山区x1 号),所以分给谢女士与王女士现所居住的十五号楼3-x2号住宅。2012 年 4 月 9 日,北京首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调管理部出具证明,其中载明: 2009 年 8 月 6 日我部对原石景山区x1 号住户谢女士与王
12、女士的拆迁安置的十五号楼3-35 问题作了证明。现作出如下说明:一、关于分房性质安置对象。1998 年首钢对石景山区x1 号平房住户的分房性质属于拆迁分房。原户口在石景山区x1 号平房的谢女士与王女士(谢女士大女儿郎x1之女)被安置在 15 号楼 2 层 3单元 x2 号住房(两居室),是因为谢女士与王女士均为安置对象。在拆迁前,谢女士的丈夫郎先生已于1996 年 8 月去世,所以郎先生不属于 15 号楼 2 层 3 单元 x2 号住房被安置对象。 二、关于同一居住符合购房条件人员的份额。1998 年着手拆迁时,石景山区x1号按户籍还居住着谢女士之二子郎x3、谢女士与之小女儿郎x4 各一家,首
13、钢分别将郎 x3 一家和郎 x4一家拆迁安置在了苹果园和模式口。按照首钢分调房规定,假如当时石景山区x1 号安置对象仅剩下谢女士,是不会给谢女士一人分两居室住房的,而是将谢女士(当时71 岁)安置在其子郎 x3 或者其女郎 x4 家中,亦或只分给谢女士一居室。由于当时考虑到王女士同样是被安置对象,拆迁前又与谢女士在石景山区 x1 号长期居住在一起, 才分给谢女士与王女士15 号楼 2 层 3 单元x2 号两居室住房。因此,谢女士与王女士两人均为同居一处符合购房条件人口, 在不考虑符合条件购房人的出资情况下,谢女士与王女士各占 15 号楼 2 层 3 单元 x2 号住房一半的份额。 三、关于使用
14、郎先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5 页,共 10 页 - - - - - - - - - 生工龄购房的问题。 在购买 15 号楼 2 层 3 单元 x2 号住房过程中, 谢女士与王女士使用了郎先生的工龄折扣优惠,年工龄折扣率为0.6%。由于分房前郎先生已经去世, 又由于谢女士与王女士均为符合条件购房人,所以这种工龄优惠仅对房款而言,与所分住房的份额无关。2012 年 4 月 13 日,谢女士由他人代书遗嘱,内容为:为防止遗产继承纠纷,特请赵xx、熊 xx、钮 xx
15、、荣 xx为见证人,并委托王xx代书遗嘱内容如下: 一、由于本人年纪较大且患有多种疾病为防止意外死亡和遗产继承纠纷特立本遗嘱;二、本人现有的主要财产如下:坐落于北京市石景山区15 号楼 2 层 3 单元 x2 号;三、对于上述财产本人处理如下:百年之后该房产由郎x2、郎 x3、郎 x4、郎 x5 继承,郎 x1 无权继承;四、希望大家遵守本人的意愿和平处理遗产继承事宜;五、本遗嘱一式五份由荣xx、钮 xx、赵 xx、熊 xx、谢女士、王xx各保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立遗嘱地点: 北京市石景山区; 立遗嘱人:王 xx代谢女士签;代书人:王xx;见证人:荣 xx、钮 xx、赵 xx、熊 xx。遗
16、嘱过程进行了录制。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郎x1 与谢女士之间是否构成借名买房的关系。借名买房指以他人(符合购买条件的人)名义购买房产,名义买房人和实际买房人签订合同,约定实际买房人以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人的名义买房, 等到政府允许转让时再将房产过户到实际买房人名下。 借名买房实质上是涉及购房资格的交易。借名购买的房屋仅是限制流通物, 并非禁止流通物。 根据 1998年 12 月,谢女士与郎 x1 签订购房证明公证书证实,谢女士放弃原有买房的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17、 - - 第 6 页,共 10 页 - - - - - - - - - 打算,动员郎 x1 出资将 x2号房屋买下,包括房屋产权,一切购房款项,手续及产权清单由郎x1 负责保管。该公证书语言表述准确、清晰,内容指向明确、具体,是谢女士与郎x1 的真实意思表示。综合x2 号房屋实际出资、购房票据及所有权证书持有状态等情况,可以认定郎 x1 与谢女士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且该借名买房的合同未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属有效。郎x2、郎 x3、郎 x4、郎 x5 作为谢女士的法定继承人应当配合郎x1 履行借名买房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即配合郎x1 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但双方在办理房屋
18、过户手续时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郎x1 自行缴纳。虽郎 x2、郎 x3、郎 x4、郎 x5 提出,x2 号房屋遗产继承案件尚未审理,应等该四人继承涉诉房屋后,郎 x1 再主张权利的答辩意见,因谢女士于 2012 年 4 月 13 日所立遗嘱, 是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能更改郎 x1 与谢女士之间形成的合同关系,故法院对郎x2、郎 x3、郎 x4、郎 x5 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关于郎x2、郎 x3、郎 x4、郎 x5提出,郎 x1 现在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的答辩意见。因购房证明公证书并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郎x1 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故郎x1 现提起的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
19、对该答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百零七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郎 x2、郎 x3、郎 x4、郎 x5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郎 x1 办理北京市石景山区15 号楼 2 层 3 单元 x2 号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将房屋过户给郎x1(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产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7 页,共 10 页 - - - - - - - - - 生的相关费用由郎x1 负担)。虽郎 x2、郎 x3
20、、郎 x4、郎 x5 提出,x2 号房屋遗产继承案件尚未审理,应等该四人继承涉诉房屋后,郎 x1 再主张权利的答辩意见,因谢女士于 2012 年 4 月 13 日所立遗嘱, 是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能更改郎 x1 与谢女士之间形成的合同关系,故法院对郎x2、郎 x3、郎 x4、郎 x5 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关于郎x2、郎 x3、郎 x4、郎 x5提出,郎 x1 现在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的答辩意见。因购房证明公证书并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郎x1 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故郎x1 现提起的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对该答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21、四十四条 、第一百零七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郎 x2、郎 x3、郎 x4、郎 x5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郎 x1 办理北京市石景山区15 号楼 2 层 3 单元 x2 号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将房屋过户给郎x1(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产生的相关费用由郎x1 负担)。郎 x2、郎 x3、郎 x4、郎 x5不服原审法院判决, 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是: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郎x1 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郎x1 承担。上诉理由是: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郎x1 的女儿王女士具备购房资格,可以以自己名义购买,不存在借名买房的需要。原审判决认定郎x1 和谢女士之间
22、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及我方负有合同义务违背事实及法律。原审法院对购房证明公证书的真实性认定错误,该文书第一页没有签名,第二页的签名是否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8 页,共 10 页 - - - - - - - - - 属实也没有查明;谢女士在2012 年另立的遗嘱也证明不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即使购房证明公证书是借名买房合同,郎x1 也没有支付房款的证据。郎 x1 服从原审法院判决,针对郎x2、郎 x3、郎 x4、郎 x5 的上诉理由答辩称: 购房证明公证书内容真
23、实,有谢女士的盖章、捺手印,郎 x3、郎 x4 签名为其亲笔所签,王xx 代其夫郎 x5 签字。本案解决的是郎x1 借名买房的问题,王女士是否有资格购房与本案没有关联性。郎x1 用自己的钱和女儿王女士给的钱全额出资购买涉案房屋,并拥有交款凭证原件,这与购房证明公证书中的约定相互印证。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法院予以确认。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13718881929)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谢女士与郎x1 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 谢女士与郎 x1于 1998年 12 月签订的购房证明公证书 中明确了郎 x1出资以
24、谢女士名义购买x2 号房屋的事实,该文件上除有郎x1 签字、谢女士盖章捺手印外,郎x3、郎 x4亦在其上亲笔签名,另有王xx 代其夫郎 x5 签字。郎 x2、郎 x3、郎x4、郎 x5 上诉对购房证明公证书及其上签名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信。郎x1 交付全部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9 页,共 10 页 - - - - - - - - - 购房款并持有x2 号房屋的交款书及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事实,亦能与购房证明公证书的内容相互
25、印证。郎x2、郎 x3、郎 x4、郎 x5 上诉不认可郎 x1 出资购房,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至于郎x2、郎 x3、郎 x4、 郎 x5 上诉所称王女士具备购房资格、 谢女士于 2012年另立遗嘱等理由,均不足以否定郎x1 与谢女士之间存在的借名买房关系,法院对该上诉理由亦不予认可。综合上述事实,法院对购房证明公证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郎x1借谢女士之名购买x2 号房屋的合同关系真实有效,因谢女士已故,其法定继承人郎x2、郎 x3、郎 x4、郎 x5 应当配合郎 x1 继续履行该合同。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0 页,共 10 页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