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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页工作动态网上服务厅业界观察业务指南下载中心信息公开政策法规公积金论坛按揭楼盘理论学习文明创建网上公积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 15 号)刊登时间: 2009-05-31阅读次数:23977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 15号)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由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4月29日通过,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5月2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2009年5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
2、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和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 条例。第二条本条例 适用于 本市行政区域内 住房公积金的 缴存、 提取、使用、 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条例所 称住房公积金, 是指在职职工个 人及其 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 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长期住房 储金。职工个 人缴存 的住房公积金 和职工 所在单位 为职工缴存 的住房公积金, 属于职工个 人所有。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 实行决策、运作、监督相对分离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 政府应当 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 工作 的领导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长沙住房公
3、积金 监督委员会( 以下分别简称 管委会 、管理中心和监 委会)和财政、审计、监察、 建设 、房产、劳动保障、 人民 银 行和银 行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 自职责做好 住房公积金管理 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管委会 是本市行 政区域内 住房公积金管理的 决策机构 。管委会 实行任期制 ,每 届任期5年。管委会的 成员中,市人民 政府负责 人和财政、 房产、 人民 银行驻本 市分支机构等 有关部门负责 人以及有关专家占 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 代表占三分之一, 单位代表 占三分之 一。成员总人数为 21人以上29人以下。管委会 主任从管委会 成 员中选举 产生。第七条管委会 应当定
4、期 召开会议,一年 不得少 于 两次。 必要时,由管委会 主任、五分之 一以上成员联名或 者管理中心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管委会的 决定 须经管委会 全体成员的三 分之二以上 人数通过。第八条管委会 职责:(一)根据国 家规定 , 拟订住房公积金的 具体缴存比 例,批准 单位 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 申请;(二) 确定住房公积金的 最高贷款额度;(三) 审批住房公积金 归集、使用计 划及执行情况 的报告;(四)审议住房公积金 增值收 益分配方案;(五)法律、 法规和政策规定 的其他职责 。管委会 在拟订 住房公积金的 缴存比 例等重大事项前 ,应当 采取座谈 会、听证会或者通过媒体
5、等形式广泛听 取单位和职工 的意见。拟订的住房公积金 缴存比 例应当 经市人民 政府审 核,报省人民 政府 批准, 并向社会公布 后执行。第九条按照 精简、效能 原则, 本市行政区域内 设 立一个管理中心 。管理中心是 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 为目的的独立事业 单位。管理中心根据 需要设立 的分支机构在 管理 中心授权 范围内履行职责 。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 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 统一核算。第十条管理 中心负责本 市行政区域内 住房公积金的日常管理 和运作 ,其职责是 :(一) 编制、 执行住房公积金的 归集、使用计 划;(二) 负责记载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缴存、 提取、使用等 情况
6、;(三)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 核算、保 值和归还;页码,1/4(W)w2011/9/16http:/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4 页 - - - - - - - - -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 取和使用 ;(五)编制住房公积金 归集、使用计 划执 行情况 的 报告;(六)拟订住房公积金 增值收 益分配方案;(七)检查单位 住房公积金的登 记和缴存 情况;(八) 受理违反 住房公积金管理 规定行为的
7、 投诉 和举报;(九)承办管委会 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监委会对市人民 政府和缴存 人负责,监督 管委会 和管理 中心的工作。监委会 实行任期制 ,每 届任期5年。监委会由市 监察、财政、审计、银行监管等部门 代表 和单位 代表、职工 代表及其他特邀社会人士组成。监委会 成员总人数为 13人以上17人以下 。监委会 主任从 监委会成员中选举 产生。监 委会和管委会 成员不得互相兼任。监委会 向市人民 政府提 交监督检查 报告和向社会公布 监督 检查结果以及决定其 他重 大事项,应当经监委会全体 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第十二条监委会职责 :(一) 组织对住房公积金 决策和运作等 情况的
8、监督 检查;(二) 对受委托银行承办 住房公积金金 融业务进行 监督检查 ;(三)公布住房公积金 监督情况;(四)督促有 关部门及 时处理违反 住房公积金管理 规定的投诉、举报;(五)协调其他住房公积金 监督部门对 住房公积金管理的 监督工作 。第三章缴存第十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 的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 家机关、 事业 单位;(二)国有 企业、外商投 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 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三)民 办非企 业单位 ;(四)社会团体。第十四条外地企 业和其 他组织 常驻本市的分支机构 或者代表 机构及其在职职工 ,应当缴存 住房公积金, 但在他处已缴存的除
9、外。第十五条管理 中心应当在 受委托银行设 立住房公积金 专户。每个职工 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 账户。第十六条单位应当 自设 立之日起 30日内,持单位 营业执 照或者设 立单位的批准(登 记)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 可证、经办人身份证到 管理中心和 受委托银行分别 办理住房公积金 缴存登记、职工 住房公积金 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七条单位 录用职工 的,应当 自录用之日起 30日内,持录用职工 的证明文件 、职工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 证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 缴存 登记、职工 住房公积金 账户 设立或 者转移手续 。职工与原单位 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关 系的,
10、原单位应当 自劳动关 系终止 或者解除之日起 30日内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职工 住房公积金 账户封 存或者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 于 每年6月30日前,按照规定 的住房公积金 缴存比 例和职工上 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个 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报管理 中心审 核后 作为下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 每月缴存依据。单位和职工缴存 住房公积金 额度不得低 于或者高于国 家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职工个 人缴存 的住房公积金,由所 在单位每 月从其工资中 代扣代缴。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 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 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 缴存 到住房公积金 专 户内,
11、由 受委托银行及时记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 账户。第二十条单位 确有困难 需要降低 缴存比 例或者缓 缴住房公积金的, 应当经本单位职工 代表大会 或者工会讨论 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 后,自 接到批准 文件之日起15日内 到管理 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单位 确有困难,是指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 发生严重亏损或 者处于停产、半停 产状态 的 ;(二) 经依法批准 缓缴 社会保险费 的;(三) 其他特殊困难 的。单位降低缴存比 例或者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 期限不得 超过1年, 超过1年需要继续降低 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在期 满之日前30日内按前款规定 重新办 理相关手续 。经批准
12、 降低缴存比 例或 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 单位 经 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原缴存比 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有条 件的可以补缴降低缴存比 例期间少缴 的住房公积金。第二十一条核定单位 补缴缓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数 额时, 职工年度月平均工资按照单位 或者职工提供的相关 证明材料 确定,住房公积金 缴存比 例不得低 于经 批准的 当年最低缴存比 例。 单位和职工 均无 法提供证明材料 的,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 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第二十二条缓缴住房公积金的 单位,在发生合并 、分立情形 时, 原单位应当 为职工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应当在 明确住房公积金 补缴
13、责任 主体后 ,方可办理合 并、分 立手续 。第二十三条单位名称、 地址、法定代表人 等信息 发生变更 的,单位应当 持有效证 明材料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职工 姓名、身份证号 码等信息 发生变更 的,单位 或者职工应当 持有效证明材料 自变更之日起 30日内到管理 中心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 四条住房公积金自 存入职工个 人住房公积金 账户 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管理中心应当在每 年规定的时间为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 存款结息, 结息后利 息转入本金。第四章提取和使用第二十 五条有下列情形 之一, 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 人住房公积金 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 购买、建
14、造、翻 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 偿还购买 自住住房 贷款本息的;(三) 租住本市廉租房的 ;(四)房租超过家庭工资 收入15% 的;(五)享受城镇居民 最低生 活保障 的;(六)因本人或者其配 偶、父母 、子女遭 受重大疾病 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七)与单位 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关 系,连续失业2年 以上的;(八)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 。有(一) 、(二) 项情形 的,应当在 管委会 规定 的时间 内提取。页码,2/4(W)w2011/9/16http:/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15、-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4 页 - - - - - - - - - 第二十 六条有下列情形 之一, 职工可以申请提取 或者转移 本人住房公积金 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该职工住房公积金 账户应同时注销:(一) 退休或者享受社 会养老保险的;(二) 出境定居的;(三) 完全丧失 劳动能 力,并与 单位依法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关 系的;(四)与单位 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关 系,且户口迁出 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第二十 七条职工死亡 或者被宣 告死亡的,职工 的 继承人、受遗赠 人可以提取职工 住房公积金 账户
16、内的存储 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 人的, 职工住房公积金 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 增值收 益。第二十八条职工申请 提取住房公积金 账户内的存储 余额,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 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管理中心应当对 申请人提 交的材料 进行审核,自 受 理申请 之日起2个工作 日内作 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 取的,由 受委托银行 办理支付手续。不准予提 取 的,管理 中心应当 说明理由;申请 人要求书面说 明理由的,管理 中心应当 提供。第二十 九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职工在本 市行政区域内 购买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 贷款的,应当符合
17、下列条件:(一) 申请贷款前 正常 缴存住房公积金 达到管委会 规定的年 限;(二) 购房首付 款不低 于管委会 规定的比例;(三) 信誉良 好,具有 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 能力;(四)具有合法有 效的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 同或者有关手续;(五)提供担保。还清首 次住房公积金 贷款后 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 贷款 的, 除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管委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 贷款 ,不得 超过管委会 规定 的 最高贷款 比例和最高贷款额度 。第三十条禁止向非住房公积金 缴存职工 发放住房公积金 贷款。禁止向住房公积金 缴存职工 发放 住房公积金 贷款 购买 办公
18、或者生产经营用房。第三十一条职工使用 住房公积金 贷款购买经济适用 住房 、普通商品房后,享受城镇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的, 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 贷款利 息补贴。具体 办法由管理 中心 拟订,报 管委会批准 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 贷款额度不能 满足个人购房需求的, 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 和 商业银行的 组合贷款。第三十三条申请住房公积金 贷款 的职工 ,应当 向 管理中心 提交贷款申请 书和相关 材料。管理中心应当对 申请人提 交的材料 进行审核,自 受 理贷款申请 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 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不准予的,管理 中心应当 说明理由 ;申请
19、人要求书面说 明理由的,管理 中心应当 提供。第三十 四条企业在预售 或者现 售商品房时不得 阻挠 或者拒绝购 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 贷款。对选择住房公积金 贷款或商业银行贷款的购房人, 企业应当实 行同 等销售价格 ,不得 以任何形式增 加不利于选择住房公积金 贷款购房人的 附带条件。第三十 五条管理中心应当在 办公场所、服务网站 公开住房公积金 贷款的条件、程序,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 贷款手续 应当简 便、快捷 。第三十 六条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审 核和发放相分离 的原则,建 立健全住房公积金提 取、贷款管理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提 取审核、贷款 审核、贷款发放 等工作 程序。具体
20、办法由管理 中心 拟订,报管委会批准 后执行。第三十 七条管理中心应当 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 风 险防范机制,完善住房公积金 贷款担保、贷后管理等制度,有效防范贷款风险。禁止挪用住房公积金, 禁止使用 住房公积金为 他人提 供担保。第三十八条管理中心应当 建立健全贷款申请 人信 用审查制度。审批住房公积金 贷款时,应当查验贷款申请 人信用情况,贷款后贷款人出现违约记录时,管理 中心应当及 时采取相应 防范 措施。第五章监督 检查第三十 九条监委会应当 采取听取工作 汇报、列席 相关会议 、定期 检查等方式,对住房公积金 相关管理工作每 半年进行一次 监督检查,并向社 会公开监督检查 情况。管委会
21、 、管理中心及其 他相关单位应当 配合监委会的 监督检查工作。对监督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监委会 可以向相关部门 提出处理建议。 办理建议的 部门应当及 时将办理情况书面 反馈给监委会。第四十条市财政部门应当 加强 对住房公积金 归集 、提取和使用 情况的监督,并向 管委会通 报。管理中心在 编制住房公积金 归集 、使用计 划时, 应当 征求市财政部门 的意见。第四十一条管理中心 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 度预算 、决算,应当经市财政部门审 核后,提交管委会审议。管理中心在 年度结算终 了后,应当及 时将有住房公积金 资产负 债、损益、增值收 益分配等内容的财务报告报 送市财政部门审 核后,再向管委
22、会 报送;财务报告经 市审计部门审计 后,应当在 新闻媒体上公布, 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二条市审计部门应当按照 法律和 有关规定 ,依照职责 加强 对住房公积金 缴存、提取、使用以及 增值收 益的取得、使用等 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三条管委会 、 管理中心及 受委托银行应当 接受人民 银行驻本市分支机构、银 行监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 账户设立、利率政策执行等相关 情况的监督。第四十四条管理中心应当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对住房公积金的 缴存、 提取、 贷款实行交叉复核、内部 稽核等制度。第四十五条管理中心 可以对单位缴存 住房公积金 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缴存单位 不得拒绝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按
23、 管理中心要求如实提供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 关的用人情况、工资 表、财 务报表等资料,不得谎报瞒报。管理中心可以记录、复 制与缴存 住房公积金有 关的 资料,但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信息应当保密。第四十六条职工有权 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 缴存、 提取情况,管理 中心、 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对住房公积金 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 可以申请 受委托 银行复核; 对复核结果有异 议的, 可以申请 管理中心重新复 核。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 日内给予书面 答 复。第四十七条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 规定 的行为, 单位和个 人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 、举报。管理中心应当 自接到投诉 、举
24、报之日起7个工作 日内进行调查 、提出 处理意见 ,并告知投诉、举报 人。管理中心违反 住房公积金管理 规定 的,单位和个 人 可以向管委会 、监委会或者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有关机构或部门应当 依法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 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 依法追回挪 用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 相关负责人以及管理中心 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 构成 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页码,3/4(W)w2011/9/16http:/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名师资料总结
25、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4 页 - - - - - - - - - 第四十九条管理中心 违反本条例 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 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 未按照规定 设立 住房公积金 专户的;(二) 未按照规定审 批 职工提取、使用 住房公积金的 ;(三) 未按照规定使用 住房公积金 增值收 益的;(四)未为缴存 住房公积金的 职工 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有 效凭证的;(五)使用住房公积金为 他人提 供担保的。第
26、五十条管理 中心没 有按照本 条例规定 建立住房公积金 相关管理 制度或者管理 中心工作 人员违反住房公积金 相关管理制度,导致住房公积金 发生重 大风险的,由市 监察部门对 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 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造成住房公积金 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 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 缴存 登记或 者不为单位职工 办理住房公积金 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 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 处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 罚 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 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 中心责 令限期缴存 ;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二条违反
27、本条例 规定,以欺骗手段提取本 人住房公积金 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或者取得住房公积金 贷款 的,由管理 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提取或者贷款 金额, 并记入个人不良信 用记录; 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 规定,企业在预售或者现 售商品房时阻挠 或者拒绝购房人 选择住房公积金 贷款的, 或者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 实行不同销售价格 的, 或者增加不利于选择住房公积金 贷款 购房人的 附带条件的,由管理 中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建设行 政管理 部门记入不良信 用记录,在企业信用信息 系 统中予以公示。第七章附 则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 、自由 职业者等缴存、 提 取和使用
28、 住房公积金的 具体办法,由管委会 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作 者:来源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C -版 权所有: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技术 支持 : 江苏富深 协 通数 码 技术 有 限公 司建议 使用 1024 X 768分辨率 ,IE6.0以上 版本浏览器浏览本站? 2004-2009 页码,4/4(W)w2011/9/16http:/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4 页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