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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高压供用电合同【精品文档】第 19 页高压供用电合同甲 方(供电方): 乙 方(用电方): 供电方(甲方): 营业执照号: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用电方(乙方): 营业执照号: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律师提示】标明基本信息,比如法定代表人、电话、住址等,可以快速确认当事人信息,避免日后争议因无法送达带来的法律风险。为明确甲乙双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
2、本合同。一、用电概况1、用电地址: 。乙方不得向上述用电地址外转供电力。2、用电性质(1)行业分类: 。(2)电价分类: 。 (3)负荷性质: (重要负荷/一般负荷)。(4)生产班次: ,周休日 。3、用电容量(1)根据乙方的申请,甲方确认用电方共有 个受电点。受电设备的总容量为 千瓦,保安容量 千瓦,自备发电容量 千瓦。其中:受电点受电变压器 台,共计 千瓦,(多台变压器时)运行方式为 。受电点受电高压电机 台,共计 千瓦,运行方式为 。(2)为保证安全用电,乙方的用电设备总容量不得超过报装批准的用电容量,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二、供电方式及时间1、甲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50
3、赫电源,采用 (单/双/多)电源, (单/双/多)回路向用电方供电。2、主供电源(1)甲方由 变(配)电站(所)以 千伏电压,经出口 开关送出的 (架空线/电缆)专线向乙方 受电点供电。供电容量为 千瓦。(2)甲方以 千伏电压,从 线路经 杆,向乙方 受电点供电。供电容量为 千瓦。(3)甲方由 发电厂以 千伏电压母线,经出口 开关向用电方 受电点直配供电。供电容量为 千瓦。3、备用电源(1)甲方由 变(配)电站(所)以 千伏电压,经出口 开关送出的 (架空线/电缆)专线向用电方 受电点供电,作为用电方生产备用电源。供电容量为 千瓦。(2)甲方以 伏电压,从 线路经 杆,向用电方 受电点供电,作
4、为生产备用电源。供电容量为 千瓦。4、保安电源甲方以 千伏电压 (专用/公用)线路作为用电方保安电源,保安容量为 千瓦,最小保安电力为 千瓦。5、多路供电电源的联络及闭锁电源联络方式: (高压联络/低压联络)。电源闭锁方式: (机械闭锁/电气闭锁)。6、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件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7、供电时间本合同生效,且乙方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甲方检验合格后,甲方即开始在合同有效期内依约向乙方供电。三、供电质量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甲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乙方供电。2、乙方用电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 以上。3、乙方谐波注入量、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对
5、供电质量产生影响,或对安全运行构成干扰和妨碍时,甲方无义务保证其电能质量,且乙方必须采取措施消除上述影响。如不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达不到国家标准GB12326-2000、GBT15543-1995和GB/T14549-1993(该标准被修订或替代时,按修订或替代的标准执行)的要求时,甲方可中止对其供电。4、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和用电方依法用电的情况下,甲方应向乙方连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用秩序,甲方依法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如检修停电或执行当地限区域供电政策,乙方应当予以配合;因自然灾害或事故导致停电时甲方应尽快抢修恢复供电。四、自备应急电源及非电保安措施乙方采取下
6、列电或非电的保安措施,防止电网断电对安全产生影响:1、自备应急电源乙方自备下列电源作为保安负荷的应急电源:(1)自备发电机 千瓦,安装 地点。(2)不间断电源(UPS/EPS) 千瓦,安装地点 。(3)自备应急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装设可靠的电气/机械闭锁装置。2、乙方按照行业性质采取以下非电保安措施: 五、 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1、乙方装设无功补偿装置总容量 千乏。其中:电容器 千乏,调相机 千乏。2、乙方功率因数在用电高峰时应达到 。3、甲方在乙方 处装设反向无功电能表(或双向无功表)。乙方应按无功补偿就地平衡原则,合理装设和投切无功补偿装置。乙方送人甲方的无功电量视为吸收甲方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
7、均功率因数。六、用电计量1、甲方按国家规定,在乙方每个受电点安装用电计量装置,包括计费电能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二次连接线、接线盒、失压断流记录仪、压降补偿仪等。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表计接线等,均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应予以配合。用电计量装置的产权属甲方。2、安装的有功电能表为 安,无功电能表为 安,电流互感器变比为 。3、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乙方计算电费的依据。4、用电计量装置原则上应安装在甲乙双方产权分界处。若产权分界处不宜装设,经协商供电方可采用 方式计量,另行装设在 。若计量点伸入了任何一方的设施内,则由产权所有者承担从产权分界点至计量点间电
8、力设施的损耗电量的电费。损耗电量的计算方式为: 。5、甲方根据乙方不同性质的用电,应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计量。无法分别计量时,经甲方认可同意,可安装总表计量,但对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按双方认可的比例分算或定量分算。按比例分算时,具体比例定为: 。该比例有变化时,双方应重新核定。按定量计算时,具体为: 。6、用电计量方式、计量装置参数如下:计量点名称供电电压/计量点电压(V)计量设备规格精度(级)计算倍率有功电表 无功电表 CT PT 7、一方认为用电计量装置失准,有权提出校验请求,对方不得拒绝。校验应由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实施。如校验结论为合格,检测费用由提出请求方承担;如不合格,则由表具提供方
9、承担,但能证明因对方使用、管理不善的除外。七、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1、计价依据与方式(1)甲方按照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乙方定期结算电费及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甲方应将调价情况通知乙方。(2)乙方的电费结执行 制电价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基本电费按 (变压器容量/最大需要)计算。变压器容量为: 千瓦。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 。按国家规定,甲方对乙方应执行 (分时电价)。2、电费结算方式(1)甲方应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乙方收取电费。(2)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交付电费的方式
10、为: 乙方直接向甲方交付电费,每月 次交付。即每月 日,预付 %; 日,预付 %; 日,预付 %; 并于 日多退少补结算全部电费。甲方委托 银行向乙方 (划拨/收取)电费。每月分 次 (划拨/收取),即每月 日,划拨 %; 日,划拨 %; 日,划拨 %;并于 日多退少补结清全部电费。其他方式: 。3、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乙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在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式解决纠纷。4、根据需要,甲方、乙方可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八、计量失准及争议处理规则1、一方认为用电计量装置失准,有权提出校验请求,对方不得拒绝。校验应由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实施。如校验结论为
11、合格,检测费用由提出请求方承担;如不合格,则由表具提供方承担,但能证明因对方使用、管理不善的除外。乙方在申请验表期间,其电费仍应按期交纳,验表结果确认后,再行退补电费。2、由于以下情形导致计量记录不准时,按如下约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1)互感器或电能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以“0”误差为基准,按验证后的误差值确定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入之日起至误差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2)计量回路连接线的电压降超出允许范围时,以允许电压降为基准,按验证后实际值与允许值之差确定补收电量。补收时间从连接线投入或负荷增加之日起至电压降更正之日止。(3)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以用
12、电人正常月份用电量为基准,退补电量,退补时间按抄表记录确定。发生以上情形,退补期间,乙方先按抄见电量如期交纳电费,误差确定后,再行退补。3、由于以下原因导致电能计量或计算出现差错时,按如下约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1)计费计量装置接线错误的,以其实际记录的电量为基数,按正确与错误接线的差额率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投入之日起至接线错误更正之日止。(2)电压互感器保险熔断的,按规定计算方法计算值补收相应电量的电费;无法计算的,以用电人正常月份用电量为基准,按正常月与故障月的差额补收相应电量的电费,补收时间按抄表记录或按失压自动记录仪记录确定。(3)计算电量的计费倍率或铭牌倍率与实际不符
13、的,以实际倍率为基准,按正确与错误倍率的差值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以抄表记录为准确定。发生如上情形,退补电量未正式确定前,乙方先按正常月用电量交付电费。4、主、副电能表所计电量有差值时,按以下原则处理:(1)主、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之差与主表所计电量的相对误差小于电能表准确等级值的1.5倍时,以主电能表所计电量作为贸易结算的电量。(2)主、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之差与主表所计电量的相对误差大于电能表准确等级值的1.5倍时,对主、副电能表进行现场校验,主电能表不超差,以其所计电量为准;主电能表超差而副电能表不超差,以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为准;主、副电能表均超差,以主电能表的误差计算退补电量。并及时更换超差表计。5
14、、抄表记录和失压、断流自动记录、用电信息采集等装置记录的数据作为双方处理有关计量争议的依据。6、按确定的退补电量和误差期间的电价标准计算退补电费。九、调度通讯1、甲方、乙方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双方约定,乙方 备由甲方调度,具体调度事宜由甲方、乙方另行签订电力调度协议。2、双方约定以下列方式保持相互之间通讯联系:甲方采用: 。乙方采用: 。十、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1、经甲方、乙方双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 处。 属于 。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甲方,由甲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乙方,由乙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2、乙方受电总开关继电保护装置应由甲
15、方整定、加封,乙方不得擅自更动。3、甲方、乙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4、在乙方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甲方维护管理,乙方负责保护并监视正常运行。如有异常,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5、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甲方、乙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十一、供用电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1、甲方权利义务(1)按国家规定,甲方应在乙方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乙方
16、应当予以配合。安装在乙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甲方维护管理。(2)甲方应不断改善供电可靠性,减少设备检修和电力系统事故对乙方的停电次数及每次停电持续时间。(3)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当予以配合。甲方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乙方出示用电检查证,乙方应派员工随同并配合检查,不得阻挠、拖延或拒绝。(4)甲方应在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5)甲方应履行停电通知送达义务。送达方式如下: 传真(号码: ) 电话(号码: ) 电子邮件(地址: ) 递交联系人(联系人姓名 : ) 挂号或特快专递邮寄(地址: ) 短信息(手机
17、: ) 公告 甲方可选以上乙方提供的任何一种方式向其送达停电通知书;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如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本合同中甲乙双方发生的业务联系通知均可采取以上联系方式送达。(6)乙方窃电的,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立即中止供电,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甲方将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应定期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重大设备及人身事故时,应及时向甲方用电检查部门报告。甲方应参与事故的分析并协助乙方制订防范措施。(2)乙方应按有关规定配备足
18、够的进网作业电工,进网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3)乙方在受电装置一次设备和保护控制装置进行改造或扩建时,应到甲方办理手续,并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4)乙方的自备发电机组应报甲方备案,需要并网运行的,必须经甲方、乙方签订协议后,方可并网运行。经甲方检查认定的接线方式不得自行变动。(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电力,否则,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6项处理。经甲方委托,乙方同意由其 变电站(线路)向 单位转供电。转供用电容量 千瓦,转供用电电力 千瓦。有关转供电事宜,由甲方、乙方及被转供电方另行签订转供电协议。(6)乙方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
19、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均应事先提出申请,并携带有关证明文件,到甲方营业场所办理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交付费用。(7) 乙方有权查阅自己的电价、用电电量及电费等资料,甲方应提供方便。(8)乙方应负责保护安装在用电处的用电计量装置,发现计量装置异常时,应及时报告甲方。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5条处理。(9)乙方自有的用电设施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电网运行规程。(10)乙方应依法用电,不得从事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实施窃电。(11)乙方应当按照不同时期的电力供应情况以及当地政府计划用电管理部门的要求,实行计划用电和错峰
20、用电。十二、违约责任1、甲方违约责任(1)甲方的电力运行事故,给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的;有自备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的;多电源供电只停其中一路电源,而其他电源仍可满足保安需求的。(2)甲方未能依法按规定程序事先通知乙方停电,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第1项承担赔偿责任。(3)甲方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九十七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4)甲方无正当理由违反本合同约定中止供电给乙方造成
21、损失的,应赔偿乙方实际损失,最高赔偿限额为乙方在中止供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该用电量的计算参照)电度电费的 倍。上述所称的可能用电量,按照停电前乙方在上月与停电时间对等的同一时间段的平均用电量乘以停电小时求得。(5)甲方未履行抢修义务而导致乙方损失扩大的,对扩大损失部分按本条第4款的原则给予赔偿。2、乙方违约责任(1)由于乙方的责任造成甲方对外停电,乙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甲方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2)由于乙方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对甲方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甲方
22、责任造成的扩大部分损害的赔偿责任。(3)乙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部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经甲方催交,乙方仍未付清电费的,甲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4)乙方违约用电或存在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乙方有权予以制止。乙方除补交有关费用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违约使用电费。补交费用和违约使用电费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的有关规定计算。(5)乙方窃电,除补交电费外,还应承担三倍的违约使用电
23、费。窃电量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三条的有关规定计算。(6)乙方因保护不善而造成用电计量装置损害,并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7)因乙方用电、受电设施不符合有关技术、安全标准或维护管理不当引起事故,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3、双方其他违约责任:(1)在电力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受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谁,就由谁承担责任。但产权所有者不承担因受害者违反安全或其他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受电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2)任何一方由其他违约行为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无规定的,则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元;违约金不能弥补
24、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损失。十三、不可抗力、免责事由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十四、争议的解决方式1、甲方和乙方应共同加强对电能质量的管理。因电能质量某项指标不合格而引起责任纠纷时,不合格的质量责任由电力管理部门认定的电能质量技术检测机构负责技术仲裁。2、双方(各方)就履行中产生的任何争议,都应由双方(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各方)一致同意将该争议提交至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
25、提示】仲裁或诉讼双方择一约定,如果合同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则该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十五、双方约定的补充条款(1) 。(2) 。(3) 。十六、合同效力1、本合同自甲方、乙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2、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3、本合同期满后,若乙方继续用电且双方对本合同条款均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情况下,本合同自动展期 年,展期不受次数限制。若任何一方有异议,须在合同期满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双方须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本合同废止。十七、其他约定1、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合同法、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
26、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有关规程的规定执行,或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3、合同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合同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合同继续有效。4、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用电设备清单。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5、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其内容相互冲突,以签订在后的文本内容为准。供电方(盖章): 用电方(盖章):代表人(签章): 代表人(签章):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律师提示】:协议需要注明签订时间,以证明该时间是合同生效时间,避免合同因没有签署时间而未生效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