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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对在校大学生结婚问题思考【精品文档】第 5 页对在校大学生结婚问题思考内容摘要:结婚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我国现行的法律保护大学生的结婚权。可是,大学生结婚缺乏现实基础,大学期间结婚不利于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从人的全面发展角度,应当对大学生的结婚权进行限制。关键词: 大学生、大学、结婚权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从婚姻法的角度说这不是个问题,大学生能不能结婚?只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说了算。婚姻法里明确规定: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2、。”也就是说,一对男女,不论是不是大学生,只要自愿,没有婚姻法所载明的禁止结婚的情况,且男已满二十二周岁,女已满二十周岁,就可以结婚,任何第三者不得加以干涉。这个“任何第三者”甚至包括自己的父母,当然也包括大学。那么为什么新婚姻登记条例出台后,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会成为问题呢?为什么山东大学、武汉大学改变校规,同意符合条件的在校本科大学生结婚成为新闻呢?主要是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在校本科大学生游离于婚姻法之外,教育主管部门和大学绝对不允许在校本科大学生结婚。还由于在校本科大学生结婚的确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我们认为,必须在充分考虑人的全面发展的前提下,充分尊重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充分尊重大学的办学自主权
3、。一、法律是否允许大学生结婚?法律上,大学生享有结婚的权利,这种主体的自由意志得到了国家的承认,它具有合法性,表现为一种普遍的权利,任何对于它的侵犯都不仅仅是对主体意志的侵犯,也将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回映。这一点在我国的法律中已经得到了体现。 作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婚姻法作为民事领域处理婚姻关系的基本法律,则对公民的结婚权作出了进一步地细化,规定男女双方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只要符合法定婚龄,没有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后就确立了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从立法的角度看,立法者在制定婚姻法时并没有考虑对大学生结婚作出任何限制。大学生可以自由地行使自己的结婚权,这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表现,如同当事
4、人之间签订的一份合同,只要不违背法律,国家即予以确认,任何第三方不得干涉。德国圣哲康德就曾经把婚姻比作是男女双方互相利用对方性器官的契约。当然,我们认为,婚姻也是男女双方建立在两性结合基础上的一种非常重要的社会关系。既然如此,为什么新婚姻登记条例出台后,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会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呢?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在原1994年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中,对于公民登记结婚时要求提交的文件主要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和单位介绍信等,而在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取消了对于单位介绍信的要求。这意味着什么?结婚提交介绍信,就是要求公民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居委会)出示公民婚姻情况的证明,身处异乡的大学生们,他们要结婚就必须
5、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得到所在学校出具的未婚证明后才能登记结婚。实践中,这就成为了大学生结婚的一个前置性程序,学校可以通过这个前置性程序来审查和控制学生的结婚权,并作为一种手段来禁止大学生结婚,这种制度设计,巧妙地将婚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主张兑变为毫无权力支持的程序请求,而权利的被规制实质上意味着权利的被蔑视或权利的消灭。对于打算结婚的大学生们来说,这一纸未婚证明就成为一道无形的限制,难以逾越。而介绍信这一法定要件一旦被取消,学校某种程度上就丧失了对于学生结婚权的控制,只能直接面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而无法挽回,这将给学校正常的管理和教学工作带来消极、负面的影响;而更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担忧的问题是
6、:大学生在各方面条件还不具备的情况下,一旦结合将难以承受两人世界所带来的种种难题,以至于不能很好地实现求知权而耽误学业,影响前程。因此,由于新婚姻登记条例的变化,学校实际上陷入了尴尬和两难的境地。一方面,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大学生结婚;另一方面,大学生结婚明显不利于其自身的发展,弊大于利,也会给学校工作带来消极影响。二、高校对大学生结婚的态度大学作为一个法人团体,它可以自由地治理自己的内部事务,最小程度地接受来自外界的干扰和支配.这种自主管理权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得到了具体的体现,教育法第28条第一项中指出高校有权按照规章进行自主管理,在第43条规定了受教育者应当遵守所在高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7、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11条也规定高等院校应当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高校作为公法人,既然手中握有自主管理权这一利剑,面对大学生结婚,校方所能做的就是通过事后惩处来予以控制。原国家教委在1990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30条曾对此作出具体地规定,指出“在校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将作退学处理,”并在第33条强调“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应当说,行政机关把如何处置大学生结婚问题的权力授权给了各高校,在这一问题上,校方可以自主规章、自主判断、自由裁量。对此,各高校管理层对大学生结婚的普遍心态是以限制大学生的结婚权为代价保障其教育权和求知权的实现。从我国
8、当前的社会发展和具体国情来看,这一做法也是合情合理的,是站在学生的利益角度来考虑问题,社会和家长对此基本上持赞同和默许态度。现在的问题在于,高校拥有了处置大学生结婚的法律权力,但是在以个人权利为原点的现代法治社会,这种权力同大学生享有的法定结婚权之间发生了冲突。从法律位阶的角度,高校禁止在校大学本科生结婚的法律依据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而规定本身只是原国家教委制定的一个部门规章,它的法律效力根本不足以对抗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公民婚姻关系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且,当我们重新审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立法主体时,不难发现,原国家教委(教育部)作为国务院下属的一个职能部门,在制定规定
9、时根本无权对大学生能否结婚作出任何形式的限制,规定第30条明显违背了法律保留原则。结婚权应属于宪法第二章中公民的基本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能对这一权利进行限制的立法主体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原国家教委的行为是属于典型的越权立法,该条款应视为无效。三、大学生是否应该结婚对于婚姻,马克思曾经做过非常形象的比喻,他指出,一个人干不了事,要想美好地渡过一生,就只有两个人结合,因为半个球是无法滚动的。所以每个成年人的重要任务就是找到和自己相配的另一半。的确,婚姻是人生的重要支柱,缺少它,就不算是完美的人生。但是,学生的天职是学习。大学生处于人生的最重要阶段,是成才的黄金季节,理
10、应好好把握,在青年时期扎扎实实地打好学业的基础,才能成就一番事业,成为一个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人。对大学生来说,奋斗才是根本;相反,婚姻爱情会冲击学习。在人生的宝贵时期,把美好的时光浪费在花前月下,沉溺在脉脉柔情之中,不仅浪费时间,劳民伤财,造成精神上的困扰,也丧失了大学生应有的责任,势必要影响学业。那么,大学生应如何正确处理学业和婚姻两者之间的关系?正确的答案只能是个人的情感应当服从于事业(学业),如果脱离了事业(学业),婚姻和爱情就会变得渺小和苍白,失去鲜活的力量。正如培根所说,“一切真正伟大的人物,无论古人、今人,只要是其英名永铭于人类记忆中的,没有一个是因为爱情而发狂的人,因为伟大的事业
11、抑制了这种软弱的感情。”人是唯一有理性的存在,但是理性并非人的一切,人类的情感、意志、欲望乃至群体的无意识等诸多非理性因素每时每刻都在驱动着人们的行为,导向得当,控制有方,它就会和人们的理性相辅相成,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强大力量。反之,它将如脱缰之马,决堤之河,造成意想不到的灾祸。婚姻作为人类情欲的体现,其本身的理性与否深刻地影响着作为历史主体的人的发展和活动,关系到人们是否可以能动地认识和改造自然、社会与自身,实现人的本质力量和全面发展。从以上论述中,我们得出了一个逻辑上相矛盾的结论,法律上不禁止大学生结婚,而高校禁止大学生结婚虽然违反了法律,却又合乎情理。在当代中国,面对社会的深刻变革,如何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最重要、最急需、最紧迫的就是通过提高人的素质来实现这一目标,进一步推动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前进。大学生作为社会发展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他们的成才与否、是否具备较高的素质是决定整个民族生死攸关的大事。大学生应通过不懈的努力,利用大学创造的育人和成材环境,为个人充分、自由、全面地发展创造条件。结婚作为一项复杂的社会活动,将从各个方面影响大学生的成材,不符合中国的国情。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也不利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那么,在当前提倡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历史背景下,面对学生权利和高校管理中因限制结婚而引发的冲突,我们应当如何应对呢?这又是一个引人深思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