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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刑事案件代理合同范本(最新篇)【精品文档】第 10 页刑事案件代理合同范本刑事案件代理合同范本参考阅读!刑事案件代理合同甲方:_乙方:_律师事务所甲方因涉嫌_一案,聘请乙方的律师为委托代理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一、乙方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_为被告人_提供法律服务。二、乙方提供法律服务范围包括: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包括:1、提供法律咨询;2、代理申诉、控告;3、申请取保候审;4、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5、会见犯罪嫌疑人;6、 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审判阶段。包括
2、:1、一审出庭辩护或代理;2、二审上诉及辩护或代理。其他:_三、甲方应如实地向乙方承办律师介绍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不得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弄虚作假,否则,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所收律师费不予退回。四、根据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以下费用:1、律师费:_元2、办案费:_元3、备注: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发生的法院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等,由甲方支付。五、甲方须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天内付清全部费用。六、乙方收取律师服务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预收办案费必须出具书面确认单据,并严格按约定用途合理使用
3、。委托事项办结后,必须开列办案费使用清单,提供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与委托人结算,结余部分或不能提供票据的,已收取的办案费应相应予以退还。七、违约责任的承担: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1、甲方就已委托乙方代理的事项单方面另行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3、乙方接受委托并作好出庭准备后,侦察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不予起诉或者撤回案件的;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律师因过错导致甲方合法权益蒙受重大损失的
4、,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服务费或者办案费,或者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服务费及办案费,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正确履行义务为止。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期交纳律师费,经催告仍未履行的,乙方可单方面终止该合同。八、争议的解决:乙方就本合同条款向甲方作明确说明,甲方对该合同说明表示理解无异议。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一方可向佛山市律师协会请求调解,或由乙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九、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应另行协议。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自
5、乙方律师完成本法律服务或双方解除本合同时终止。十一、特别约定:_甲方:_ 乙方: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附送:刑事被害人过错的法律分析刑事被害人过错的法律分析传统的刑法理论在分析犯罪所导致的结果时,往往重点关注的是犯罪人的行为,犯罪的行为手段和造成的损害结果确定其最终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而很少关注作为与之联系紧密的对方一一被害人,被害人自身的因素也较少被纳入到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确定过程中。随着犯罪学的深入研究,在对很多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后可以看出,犯罪是在犯罪人与被害人的相互作用中完成的,某种程度上被害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往往起着刺激和推动的作用。在此种情况下,在对犯罪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的时候,是
6、否应当降低对犯罪人的谴责程度? 为了正确对犯罪人进行量刑并评价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司法者如何认定被害人过错就成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一、刑事被害人过错概念和特征刑事被害人, 是目前学界对被害人普遍接受的一种定义,有些学者也称之为 犯罪被害人 ,学界对被害人的界定往往从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 或承受危害结果,或正当权利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角度阐释刑事被害人的概念。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对于被害人的概念也做了潜意识里的定向,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往往将被害人用于刑事案件中。综合看来刑事被害人是指在刑事犯罪中,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和其他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公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而过错本身在民法学概念
7、中被广泛应用,直到1947年被尊称为 被害人学之父 的以色列法学家、律师门德尔松提出又 全新学说,他认为,在许多案件中被害人往往可能通过拦截、袭击、辱骂犯罪人等方式首先挑起冲突,激化矛盾,对犯罪的发生确实具有推波助澜的作用,甚至是犯罪发生的关键原因。在这些情节中,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作用相互交织,二者在客观上都存在过错,最终谁沦落为犯罪人,谁成为受害者,具有很大的偶然性。瓦西克还认为, 被害人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的行为,不论其是否应该受到谴责,只要该行为促使了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那么犯罪人主观上应受谴责性就应该从轻予以评价。尽管存在着对公民面对挑衅时应该保持自我克制的强烈的期待的愿望,但是一旦人们面
8、对这类行为而丧失自我控制时,在一定程度上说,这是可以理解与情有可原的 。这种理论,从情感和可行性上对刑事被害人过错与刑事责任进行了合理的联系。我们认为, 犯罪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由犯罪的客观危害结果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共同决定,当犯罪既成事实, 其客观危害结果已成定局,对行为人主观恶性的考量就显得至关重要, 应受谴责性降低理论揭示了被害人过错对犯罪人主观恶性的影响。在互动理论学说中, 分担责任说 的可行性与实际意义并不大, 相反的, 应受谴责性降低说 则更能够阐释被害人过错案件中,犯罪人刑事责任与被害人过错此消彼长的关系。 应受谴责性降低说 准确地反映出被害人过错影响刑事责任的原理。四、我国对刑事
9、被害人过错的法律规制现状及完善目前, 我国现行刑法并未对刑事被害人过错做出明确的有关规定,只零散的体现在总则的部分条款或分则的一些罪名当中。刑法总则将被害人过错作为影响犯罪人量刑的一个酌定情节。刑法分则中,特别是在互动性比较明显的暴力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杀人罪、过失伤害罪、交通肇事罪、强奸罪、绑架罪等等恶性极强的暴力犯罪中都有体现。但不难看出,我国刑事立法对于刑事被害人过错无明确表述或零星规定,尤其在分则中,仅仅将刑事被害人过错列为酌定量刑情节加以运用,缺乏对其系统性、明确性的阐释和类化处理,忽视了被害人在整个刑事案件中所处的特殊地位。同时.立法将刑事被害人过错作为了酌定量刑情节
10、,而我国法律又赋予了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之间、中级法院与高级法院之间、各基层法院之间、各中级法院之间、各高级法院之间存在各自的裁量标准,造成案情相似却审判结果却大相径庭的情况,使得被害人过错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在刑事审判中使用大打折扣。完善刑事被害人过错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认定标准笔者认为,作为影响量刑定刑的重要因素, 确定是否为被害人过错的标准是最重要的,只有标准达到统一,才能够对其加以更熟练的运用。学术界与司法实务对被害人过错的界定, 虽然存在着一定的分歧,但是有着基本的共同点,都认可被害人行为与犯罪案件产生之间的关联性。ll首先,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必须
11、达到足以导致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标准。从定义可以看出,被害人过错在整个刑事案件中的作用是刺激、激化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或因其过错使得犯罪结果扩大化。所以应就刑事被害人过错建立统一的确定标准,这样既可以在判断时对此类案件加以框架, 又可以在司法实践中,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加以限制,真正做到量刑与被害人过错之间产生最直接的联系。其次,确定被害人过错的严重程度。可以结合被害人过错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将其分为三种形式:其一是违背公序良俗或道德规范的行为,被害人先行实施的该行为激发了被告人的犯意并实施了犯罪; 其二是一般违法的行为,被害人先行的一般违法行为首先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
12、对被害人实施犯罪;其三是被害人本身实施的犯罪行为。立法模式从国外对刑事被害人过错的立法中,我们可以找到许多益于我国刑事被害人过错制度构建的启示。第一, 在刑法总则中, 将刑事被害人过错列为一种刑法原则。可在刑法第4条后加入:由于被害人的违反法律法规、违反道德规范、违反公序良俗的,在情感上对犯罪人做出了刺激、挑衅、侮辱人格等行为, 被害人应承担其过错责任。这样, 可以做到在总则中,有明确的原则性、指导性的规范。第二, 在刑法分则中,特定具体罪名加入因被害人过错而构成的酌定情节,并且在刑期上加以体现, 并根据被害人过错行为的性质、过错的程度和作用大小划分不同量刑档次并将其法定化,从而避免司法实践中
13、适用被害人过错量刑情节的随意性, 完善我国被害人过错制度的立法。m 这样一来, 总则和分则就构成了前后呼应,完整的刑事被害人过错制度体系。司法实践对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长期是 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的原则, 并追求客观真实反映。所以在刑事被害人过错制度上,更应如此。第一, 发布指导性案例。被害人过错在审判实践中常见多发、用语模糊、认识迥异,迫切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相关的指导性案例。刑事审判参考已经公布了一些涉及被害人过错的案例,但主要针对的是认定标准和死刑适用的问题。笔者建议, 以后发布案例可以更多地涉及争议情形的认定,例如,刑法意义上被害人过错、互殴中被害人过错等;判决书的撰写,包括
14、被害人过错证据的采信、被害人过错认定的说理; 对裁判影响的精确化,包括被害人过错的从宽幅度、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影响等。lls第二,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公、检、法机关在收集证据时, 不仅要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 同时也要收集其无罪、罪轻的证据,但是由于现阶段我国刑法对刑事被害人过错无相关规定,所以是否包括关于被害人有过错的证据就变得值得讨论。笔者认为, 刑法在做出修改的同时,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实施办法也应同步进行。公、检机关在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关证据的同时, 也应注重对刑事被害人过错证据的收集。这样,两方证据才能真正组成案件的全部证据体系,在维护国家、公众利益和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五、结束语研究的目的在于应用,我们探讨被害人过错在刑法学中的意义就是在于在实践中的正确认定,不是法律要对被害人进行责难, 而是准确评价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以维护司法公正, 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对被害人过错进行合理的界定是研究其对量刑影响的前提和基础,在人权保障受到高度重视的现代社会, 每一个人的权利都应受到应有的尊重, 每一个人的权利都应该有相应的法律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