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期末重点整理word精品文档11页.doc

上传人:1595****071 文档编号:33961721 上传时间:2022-08-12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301.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刑事诉讼期末重点整理word精品文档11页.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刑事诉讼期末重点整理word精品文档11页.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刑事诉讼期末重点整理word精品文档11页.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刑事诉讼期末重点整理word精品文档11页.doc(11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刑事诉讼期末重点整理【精品文档】第 11 页刑事诉讼期末重点整理1、 刑事诉讼的范围:P3(1)狭义:刑事诉讼法院的审判(2)广义:刑事诉讼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2、 三大诉讼形式的特点:P48-P51一、弹劾式刑事诉讼(奴隶制度社会)1、诉讼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2、控辩双方在诉讼中具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3、强调当事人的作用,法官只是消极的仲裁者4、审判实行公开的形式进行二、纠问式刑事诉讼(封建主义社会)1、不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而是实行主动追究,不告也理的制度2、当事人双方地位不平等,被告人无任何诉讼权利3、强调法官的作用,法官集侦查、起诉、审判权于一身

2、4、盛行刑讯逼供5、诉讼秘密进行三、混合式刑事诉讼(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诉讼分为两个阶段,即侦查起诉阶段(体现纠问式诉讼的特点)和审判阶段(体现弹劾式诉讼的特点)3、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p104-p118我国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一、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二、公民的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的诉讼原则P1171、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2、司法机关应当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进行翻译3、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四、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原则1、司法机关应当告知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

3、诉讼权利2、司法机关应当为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便利条件3、对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特殊保护我国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一、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职权原则)P1041、法律根据2、内容(1)公检法机关依法分别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对部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2)公检法机关只能依法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即不能越权,也不能互相推诿。(3)公检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司法独立原则)P1071

4、、法律依据(1)刑事诉讼法、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2、内容(1)该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整体独立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而不是指审判员、检察院个人行使审判权、检察权。(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并不是绝对的。三、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P108-P1101、含义及其体现2、如何理解三者的关系四、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依靠群众)五、法律监督原则六、未经法院审判不得定罪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P118七、审判公开原则八、有

5、权获得辩护原则依法不予追诉原则P119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 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4、 司法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公安机关:部-厅-局-局(分局)-派出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院,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法院:最高院-高院-中院-法院-法庭,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5、 检察院的主要职权:P1261、侦查权2、法律监督权3、审查权4、公诉权5、抗诉权6、 当事人的概念和范围:P129概念:当事人是指

6、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厉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范围:1、自诉人2、被害人3、犯罪嫌疑人4、被告人5、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7、 主要当事人的主要诉讼权利:P130-1321、被害人:P130(1)申请回避(2)控告权(3)参与诉讼权(4)委托诉讼代理人(5)请求抗诉权2、犯罪嫌疑人:P132(1)申请回避(2)辩护权(3)拒绝回答权(4)申请补偿或重新鉴定(5)申诉权3、被告人:P132(1)申请回避(2)辩护权(3)上诉权和申诉权(4)最后陈诉权(5)其他诉讼权利8、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P1461)、贪污受贿赂犯罪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3)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9、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P154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10、 刑诉法关于地区管辖的具体规定P1571、犯罪地与居住地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犯罪的预备地,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销赃地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学习地2、最初受理地与主要犯罪地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

8、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11、 申请回避的主体、对象与决定权一、申请回避的主体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二、回避的对象P167(一)直接承办本案的公检法人员(二)参与本案的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三)对本案处理有审查决定权的司法机关负责人(四)发回重审的原承办人员三、回避的决定权P171(一)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二)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三) 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委员会决定12、 辩护的种类P182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强制辩护和非强制辩护。律师辩护和

9、非律师辩护,多人辩护和一人辩护。共同辩护和个别辩护。(一)自行辩护(时间)(二)委托辩护(时间)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三)指定辩护(时间、情形、注意问题)1、因经济困难等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经申请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2、盲、聋、哑或者具有部分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人的,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3、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4、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13、 各种强制措施的期限P203、P209、P213、P215拘传: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特别重大复杂的,不超过24小时,不得连续拘传取保候审:期

10、限12个月监视居住:期限6个月拘留:(1)一般案件:10日(特殊情况14日);(2)特殊案件:37日14、 逮捕的条件P218(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三)有逮捕必要的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告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的4、可能对被告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逃跑的15、 适用拘留、逮捕的程序拘留的程序1、拘留的决定和执行2、拘留后在羁押拘留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3、通知(24小时)4、询问(24小时)5、拘留的期限(1)一般案件:24日(2)特殊案件:37

11、日6、县级人大代表拘留逮捕的程序P2201、公安机关决定逮捕的要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2、人民检察院除了批准公安机关报请逮捕的案件外,对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要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3、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应当将决定逮捕书送交同级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执行4、逮捕人大代表的特别程序16、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p227(一)以存在刑事诉讼为前提(二)被害人的损失必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直接造成的(三)被害人的损失必须是物质损失(四)必须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17、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p229一、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1、被害人(个人和单位)2、已死亡被害人的

12、近亲属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4、人民检察院二、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1、刑事被告人2、共同加害人3、负有赔偿责任的其他个人和单位18、 期间的计算标准与起算P2411、期间的计算标准(时、日、月)2、期间的起算1)期间的起算不包括开始的时和日2)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3)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3、期间的重新计算1)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2)因案件改变管辖19、 立案的条件P3901、认为有犯罪事实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20、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规定P392规定:公检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或者

13、犯罪分子自首的材料,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接受后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他们。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21、 不立案的监督P3981、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者直接起诉2、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子而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1程序:1)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后,可以要求

14、公安机关在7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2)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通知后7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送达人民检察院。3)人民检察院通过必要的调查、认真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时,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送达公安机关,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送达时,还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并且告诉公安机关应在15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4)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也应

15、当采取措施,依法对“通知立案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3、注意:对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不予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22、 讯问的程序和要求P407(一)讯问的人员:侦查人员不少于2人(二)讯问的地点:已羁押的: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讯问应在看守所进行未羁押的: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其住所处进行(三)讯问的步骤:应先讯问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诉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四)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义务和权利(关于沉默权)(五)讯问特殊对象的要求1、讯问

16、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女性未成年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2、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哑手势的人参加3、讯问共同犯罪嫌疑人,应当单独进行4、讯问时,可以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六)讯问中的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在被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辩护特别: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主要工作1、了解案件情况2、会见犯罪嫌疑人3、提供法律咨询4、代为申诉、控告5、申请取保候审(七)讯问应当制作笔录23、 侦查终结的条件P431(一)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二)证据确实充分(三)犯罪嫌疑人已经到案(四)

17、法律手续完备24、 侦查终结后的处理P432(一)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的处理1、撤销案件撤销案件决定书2、移送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告知(二)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的处理1、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撤销案件意见书)2、作出起诉的决定(起诉意见书)3、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不起诉意见书)25、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哪些帮助P410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一)有权申请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及有关的侦查人员回避;(二)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与诉讼;(三)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四)有权在接受讯问时,进行无罪、罪轻的辩解;(五)有权阅读讯问笔录,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六)有权向公

18、安机关了解鉴定结论,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不服的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七) 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八)对于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九)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聘请律师,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机关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有关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犯罪嫌疑人仅有聘请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

19、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26、 提起公诉的条件P449(一)犯罪事实已经全部查清(二)证据确实、充分(三)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27、 不起诉的种类、条件、程序P453(一)绝对不起诉,应当不起诉(法定不起诉)1、无犯罪事实或不构成犯罪2、有本法规定的不予追诉情形之一的(二)相对不起诉,可以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三)疑案不起诉,应当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四) 附条件不起诉三、不起诉决定(一)制作不起诉决定书(二)应当公开宣布1、送达被不起诉

20、人和他所在单位(申诉)2、送达公安机关(复议与复核)3、送达被害人(申诉与起诉)28、 出庭支持公诉的任务(一)根据事实和法律,揭露法律,证实犯罪(二)对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三)进行法制宣传教育29、 审判的组织形式P469一、独任庭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二、合议庭合议庭中院、庭长负责的案件,审判长由院、庭长担任1、基层法院、中院: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陪审员共3人组成2、高院、最高院:由审判员3-7人或审判员、陪审员共3-7人组成3、二审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院):由审判员3-5人组成4、复核死刑的法院:由审判员3人组成单数原则:少数服从多数三、审判委员

21、会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30、 不公开审理的几种情况1、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2、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经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3、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31、 开庭前4个准备P478一、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二、送达起诉书副本(10日前)三、送达开庭的通知(3日前)四、先期公告(公开审判的)(3日前)32、 法庭审判5个阶段P479(一)宣布开庭(二)法庭调查(三)法庭辩论(四)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五)评议、宣判(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33、 自诉案件的范围和特点P490自诉案件的范围: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

22、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或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自诉案件审理特点:1)一般可以进行调解2)自诉人与被告人自行和解3)允许自诉人撤回起诉4)被告人可以提起反诉34、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特点1、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但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法庭3、审理程序简单4、审理期限短(最长不超过20天)35、 提起主体和期限P4971、上诉人的范围自诉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被告人同意的被告人的辩护、近亲属,还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时人及其法定代理人。2、抗诉机关地方

23、各级人民检察院(同级人民检察院)36、 审理规定(原则)全面审查、全案审理P50237、 上诉不加刑理解不适用上诉不加刑的几种情形P5031、有被告人上诉也有检察院抗诉的案件2、只有抗诉而无上诉的案件3、有自诉人也有被告人上诉的案件4、只有自诉人而无被告人上诉的案件38、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和复核程序P516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程序:1)复核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3人组成的合议庭进行2)复核方式:A听取被告人的意见;B听取辩护人的意见;C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D审查、核实案卷材料3)复核内容:审查、核实原审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事实,制作复核审理报告4)复核期限:无5)复核结果:A裁定予以

24、核准;B裁定不予核准;39、 判处死缓案件的核准权高级人民法院40、 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区别P5221、共同点1)都是为了纠正错误2)都是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2、不同点1)审理对象不同2)提起主体不同3)提起条件(理由)不同4)提起期限不同(判决10日,裁定5日,再审无期限)5)审理法院不同(原审法院或原审上一级法院,再审不一定原审)6)适用的刑罚原则不同二审:上诉不加刑,再审不受限制可减刑或加刑。41、 执行的依据、各种裁判的执行机关P559-565一、宣告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

25、的执行程序1、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由核准死刑的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2、执行死刑的法院和时限: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执行3、执行死刑的指挥和监督执行死刑,由人民法院指派的审判人员指导,人民检察院指派的人员临场监督4、执行死刑的方法和场所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的执行三、判处死缓二年执行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判决的执行程序(监狱)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四、判处拘役的判决的执行程序由公安机关执行五、对未成年犯的执行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六、缓刑判决的执行程序由公安机关负责考察七、判处: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的执行程序由公安机关执行八、判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的执行程序执行机关都是原审人民法院42、 监外执行适用的对象和条件P5671)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2)监外执行的条件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限制性规定: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小学资料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