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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刑事诉讼法复习提纲【精品文档】第 15 页系统强化阶段刑事诉讼法复习提纲复习科目:刑事诉讼法主要知识点: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重点)一、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1、 公安机关: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人民法院没有侦查权)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监狱、军队内部的保卫部门、走私犯罪侦查机关2、检察机关:检察、批准逮捕、自侦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决定逮捕(自侦案件)3、法院:审判权、决定逮捕权。权力的行使具有专属性(其他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能行使);三机关分别行使;依法行使。二、审判公开原则:1、应
2、当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被告人为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2、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被告人为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三、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只能在侦查阶段】,或者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或者终止审理【审判阶段,终止审理用裁定】,或者宣告无罪【审判阶段,用判决】:(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没有犯罪,只有违法行为,只能做无罪判决,不能做终止审理】;(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5年、10年、15年
3、、20年,4个阶段,超过最长时效的,需要最高检批准】;(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签署】(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侵占罪(绝对告诉才处理)】(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诉讼主体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其他侦查机关刑事诉讼中的参与人: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公安司法机关以外的所有依法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并且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
4、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根据与诉讼结局的关系,诉讼参与人又分为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管辖一、立案管辖: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五类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举证;侵犯人身、财产权;向法院提交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侦案件(特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1)贪污贿赂犯罪。(行贿;介绍贿赂)(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5、。(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六部委48 条第 6 条) 交叉案件,原则上分别管辖;涉嫌主罪的机关管辖,另外机关配合三、 地区管辖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四、专门管辖1、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三类案件一律由军事法院管辖:1)涉及军事秘密;2)军人违反职责罪;3)现役军人(包括在编职工)在服役期间犯罪在服役期间发现的注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军队和
6、地方互涉案件的管辖权争议问题,视不同情况处理:(1)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管辖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2)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以下案件:A.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犯罪的;B.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C.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D.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2、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1)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以及违反铁路运输法规造成重大后果的案件;五、特殊案件的管辖1国际公约规定的罪行(抓获地中级法院)2
7、中国船舶(最初停靠地)3中国航空器(最初降落地)4国际列车(协议;没有协议,最初停靠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5驻外领使馆(主管单位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6领域外(离境前居住地或原户籍所在地)7外国人(入境地中级法院)8漏罪(原则上为原审法院;服刑地、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更为适宜的;由该地法院管辖)9新罪(服刑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脱逃的,在犯罪地抓获的,由犯罪地法院管辖;押解回监后发现的,罪犯服刑地法院)管辖不明的,由地方法院管辖。回避一、 回避适用对象:公安司法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二、 回避的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
8、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体现程序优先)6在本诉讼阶段以前曾参与办理本案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本案的审理(发回重审的情形、调职、同一阶段的前后程序)(程序只能参加一次)三、回避的决定权主体:谁聘请谁决定(针对翻译人员、鉴定人员、书记员)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与民事诉讼有别),只有院长的回避是审判委员会,其余的如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都有院长决定回避。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委员会(同级) (负
9、责人都是正职人员)辩护与代理一、辩护人的范围1可以担任辩护人的范围律师;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监护人或亲友注意:外国人、无国籍人只能委托中国律师。2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1、2、3为绝对排除)(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5)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注意:4、5、6、7 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是监护人,可以作为辩护人。】二、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拒绝辩
10、护权、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人身权利保障、庭审言论豁免权、保密义务、律师与其他辩护人的区别。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三、 辩护的种类
11、; 1自行辩护2委托辩护(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3指定辩护:指定辩护只发生在审判阶段;只能由人民法院指定;只能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指定辩护又可以分为应当指定辩护和可以指定辩护两种情况。(1)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是: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3款)(2)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是: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事诉
12、讼法第34条第1款)四、拒绝辩护的情形:1、被告人拒绝辩护A 强制辩护时,可以拒绝一次,但最终必须有辩护人参加(拒绝指定辩护的,要有理由)B 其他情形时,可以拒绝两次,但最终是不允许委托辩护人(不需要理由)2、律师拒绝辩护委托事项违法,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隐瞒事实五、刑事诉讼代理1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代理人产生的时间: 移送审查起诉之日、权利(不享有会见权)与辩护人基本相同)2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代理。(代理人产生时间:随时)3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4申诉案件的代理。刑事证据证据的法定形式1物证、书证物证和书证的区别: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
13、和痕迹,如作案工具、指纹、脚印等等;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二者的重要区别在于:书证以其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物证则以其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2 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精神病的鉴定问题 :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对犯罪嫌疑
14、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6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和物证的区别: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它是借助高科技手段,以其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而物证则是以物品的外部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不需要借助高科技手段。如果一个物品虽然表现为录音带、录像带、计算机磁盘等媒体,但不是以其储备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它就不属于视听资料,而是其他证据7勘验、检查笔录证据的分类:原始和传来证据、实物和言词证据、直接和间接证据、有罪和无罪证据证明对象:1、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1)被告人身份;(2)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3)被指控的行为是
15、否为被告人所实施;(4)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5)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6)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7)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8)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2、不需要证明的事实:(1)一般人共同知晓的事实;(2)已为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启动再审程序除外;(3)法律、法规;(外国法要证明)(4)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程序事实。(5)根据法律所推定的事实;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证明责任分为 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和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在不同的阶段是不同的 (立案,逮捕,侦
16、查终结,审查起诉)强制措施拘传:拘传与传唤:1、对象不同,拘传的对象是没有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传唤的对象是当事人;2、是否具有强制性不同,拘传具有强制性;传唤没有强制性; 3、二者的关系,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取保候审:1、取保候审适用情形(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对被拘留的,需要逮捕而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5)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6)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
17、的;(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8)持有效护照和出入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方法逃避侦查,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不适用取保候审。】【危害国家安全可以由国家安全机关取保候审。】 2、取保候审的方式(1)人保保证人的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没有被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外国人不能作为保证人因为不享有政治权力)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前提:协助逃匿、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提供;
18、民事连带;连带的范围:仅限于保证前被害人提供的诉讼赔偿数额以内。)(2)财产保注:不能同时适用3、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需要公安机关决定外,还需要决定机关(公安、法院、检察院)的同意】(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特意联系)(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监视居住:监视适用对象、监视程序、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监视居住人的义务有: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所谓“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的合法住所。2未经
19、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这里的他人是指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被监视居住人如果要会见他人,必须经过执行机关批准方能会见。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拘留:拘留适用的条件,拘留程序,拘留羁押期限拘留的适用条件:(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刑
20、事诉讼法第61条)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定拘留:(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1、有权逮捕的主体,(1)人民法院有权决定逮捕;(2)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有权决定逮捕;(3)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决定有权审查批准;(3)执行逮捕由公安机关负责2、逮捕的程序,1)决定期限(拘留的,7 天;未被拘留的,15 天,最长不超过20 天)2)检察机关审查后的处理:批准与不批准(没有退回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
21、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3)特殊的犯罪嫌疑人的逮捕程序(人大代表;涉及国家安全、政治外交的案件市级检察院层报最高检,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其他的案件,省检征求省级外事部门,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涉外案件、自侦案件向上级检察院备案,接受监督。)(规则第93、94 条)3、逮捕的变更1)逮捕变更为其他措施A 可以变更或解除的情形(严重疾病;哺乳;(患严重疾病、哺乳的可以继续羁押);超过法定羁押期限(不能继续羁押)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应
22、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B 应当变更或解除(一审判决为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羁押期限已到一审判处的刑期;不符合逮捕的条件)2)其他措施变更为逮捕对于被取保或者监视的人,如果有社会危险性;严重疾病、哺乳的情形消失之后,应变更为逮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1、以刑事诉讼成立为前提2、原告人符合法定条件3、有明确的被告人及具体的要求和事实依据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附带民诉的赔偿范围和赔偿责任人的范围赔偿范围:物质损失,且是直接损失,包括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必然遭受的损失。赔偿责任人的范围:(1) 刑事被告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没有
23、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3)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4)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5)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6)被告人被取保候审时的保证人。(7)其他侦查一、侦查行为:1、讯问犯罪嫌疑人2、询问证人和被害人(1)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2)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提供证言。侦查人员询问证人,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3)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4)为了保证证人如实提供证据,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24、。(5)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6)对证人的叙述,应当制作笔录,交证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证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证人请求自行书写证言的,应当允许3、勘验、检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如果有必要可以强制进行。但对于被害人的人身检查,应征求本人的同意。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和医师进行。 4、搜查(1)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2)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公安机关的搜查证,要由县级以
25、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人民检察院的搜查证,要由检察长签发。但是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3)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4)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5)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5、扣押物证、书证6、鉴定7、辨认8、通缉通缉对象为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对于超出其辖区范围的报其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由检察长批
26、准,可以作出通缉的决定。二、 侦查终结:侦查终结的条件,侦查终结后的处理,侦查羁押期限补充侦查:1、 审查起诉阶段 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由检察院自行侦查,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一次一个月,检察院自行侦查没有次数限制,但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变更管辖前后的总次数不得超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2、法庭审理阶段,补充侦查一般由检察机关主动提出,但合议庭发现被告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合议庭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但最终决定权在于检察机关。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应当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
27、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补充侦查限于两次,每次补充侦查的期限是一个月,期限届满,未移送人民法院的,视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在审查批捕阶段,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而没有补充侦查。审查起诉审查起诉的内容、步骤与方法、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如果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中止审查,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通缉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共同犯罪中的
28、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逃犯罪嫌疑人应当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中止审查应当由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中止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提起公诉:提起公诉的条件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1、不起诉的种类(1)绝对不起诉(刑诉15条)(2)相对不起诉(3)存疑不起诉2、不起诉的程序3、不起诉的救济程序审理中特殊情形的处理:1、延期审理:(新的证据(1个月,不算在办案期限内);补充侦查(重新计算计算);回避(暂停计算);变更辩护人(10天,不算在办案期限内);变更、追加起诉的(重新计算)文书:决定,需要向法院申请2、中
29、止审理(暂停计算)文书:裁定 中止审理的理由都不需要向法院申请;期限计算不同(1)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2)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3)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4)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文书:决定)期限:重新计算3、终止审理(刑事诉讼法15 条的2-6自诉:自诉案件的审理特点(1)审理程序 公诉转自诉不适用。(2)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公诉转自诉不适用。(3)可以自行和解。(4)可以撤回自诉。(5)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两类)(反诉的对象是自诉人
30、;与本案有关的行为;反诉的案件属于自诉;在自诉一审宣告前提出,否则另行起诉)注:与附带民事诉讼不同,附带民事诉讼在二审中提出时可以调解。(6)自诉案件具有可分性(被告人的可分性;自诉人的可分性)解释第193 条 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
31、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7)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两次合法传唤或中途退庭(部分撤诉,不影响其它的审理)(8)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的合并(可以)(9)自诉案件的强制措施(调解或和解,应立即解除)(10)审理期限(普通程序被告人没有被羁押的6个月,必要时可延长3个月;简易程序:20天)、被告人认罪案件:1 、适用的范围 下列案件不适用:(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2)可能判处死刑的;(3)外国人犯罪的;(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7)其他。2 、程序的提起:检察院建议、法院建
32、议(双方建议,三方决定(检、法、被)3 、审理的程序(程序可以简化,但不能省略;酌情从轻)简易程序: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基层法院、一审) 简易程序较之普通一审程序,体现为程序上简化的特点,包括:()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简化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期间和送达方式上更加灵活()一般当庭宣判。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在何种审判形式中,被告人必须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并作最后陈述。因此,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被告人也必须出庭。判决(有罪和无罪)、裁定(程序性和实体性)和决定( 回避;是否立案;有关强制措施;实施各种侦查行为;撤销案件;延长羁押期限;起诉或不起诉;开庭审判;延期审理
33、;抗诉;提起再审程序等 )第二审程序二审程序的提起主体:1、上诉的主体(1)独立的上诉主体: 除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其余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2)非独立上诉主体: 被告人的辩护人及其近 2、抗诉的主体(1)抗诉主体:提起抗诉的原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抗诉的是二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2)申请抗诉的主体:被害人(针对对象:只能是判决,对裁定只能等裁定生效后申诉;时间:5天,检察院5天内决定是否抗诉)二审程序的审理原则:1、全面审查原则1)既要审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又要审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无错误。(2)既要审查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又要审查没有上诉或者抗诉的
34、部分。(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4)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5)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6)既要审查实体问题,又要审查程序问题。2、上诉不加刑原则(1)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2)人民检察院
35、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既有被告人一方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同样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4)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5)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6)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7)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
36、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8)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9)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理由属于第一审人民法院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二审的审理结果1)维持原判;裁定2)改判(应当;可以)A、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只是量刑错误,这时没有发回重审的,应
37、当直接改判。B、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直接改判。3)发回重审(可以;应当)A、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直接改判。B、程序严重违法,可能引起案件的公正审判的,二审法院应当发回重审。(程序不公的四种情形:违反公开审判;回避;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程序优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审理附带民事上诉案件,如果发现刑事和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均有错误需依法改判的,应当一并改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上诉、抗诉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民事
38、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上诉案件,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指令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发回与刑事案件一并审理。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即不仅审查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还要审查刑事诉讼部分,以便正确确定民事责任。如果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处理。如果第一审判决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抗诉。死刑复核程序一、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程序1、不上诉
39、或抗诉的,层层上报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期满后3 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 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二、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复核结果的一般情形:1)裁定核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
40、(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2)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情形:A、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的;B、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注意:原合议庭成员不需要回避)C、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3、复核结果的特殊情形最大程度的减轻最高院负担1)数罪并罚案件两罪以上判处死刑(两个罪都是死罪)A、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B、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
41、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2)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A、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B、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三、 死缓的复核程序1、死缓案件的核准权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和高级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2、死缓案件的报请与复核程序(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
42、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2)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3)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者核准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必须提审被告人。(最高院不需要提审)(4)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A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B如果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人民法院复核后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重新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被告人可以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抗诉。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而改判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C认为原判过重的,应当依法
43、改判。死缓复核不加刑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包括申诉的主体)(一)有权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2、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检察院(二)申诉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当事人的申诉1、申诉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取保候审的申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律师辩护人。2、申诉的对象(生效的判决、裁定)3、申诉的理由(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原来的定罪量刑的证据不充分、主要证据之间有矛盾;适用法律有错误;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4、申
44、诉的效力5、申诉的时间(生效裁判执行完毕后的2年以内;不受2 年限制的:原审被告人可能无罪的;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受理的;重大、疑难、复杂的)6、人民法院对申诉的处理。(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申诉;维持原判的二审法院可以交一审法院;两级申诉为限)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1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这主要是指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主要事实或重大情节不清楚或者失实。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2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这主要是指没有正确地适用刑事实体法和执行刑事政策
45、,导致定罪不准,量刑显失公正。主要表现是:(1)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2)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量刑不当。(3)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定罪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4)免予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5)对具有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没有依法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使量刑显失公正的。3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了对案件的正确裁判。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包括: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公开审判的规定;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等等。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再审案件的审理方式:人民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
46、当依法开庭审理:(1)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2)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3)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4)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5)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同法第6条规定,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2)1979年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3)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4)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5
47、)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本规定第9条第4项“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7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的规定,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再审案件的审理方式需要了解)执行一、死刑的执行1、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的执行1)执行死刑令的签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2)执行的机关和期限,原审法院(原审是高院的,可以交给中院;收到死刑执行令7天内2、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的执行 被判处死刑缓期2 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死刑、死缓执行的变更1、死刑执行的变更停止执行死刑程序的启动条件有三个,分别是:判决可能有错误;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罪犯正在怀孕。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