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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长春市建筑间距和日照间距暂行规定【精品文档】第 3 页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加快现代化国际性城市建设,保证建筑物的合理建筑间距和日照间距,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我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新区开发多层(七层以下,下同)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2.旧区改造的居住小区和较大面积的街坊(组团)改造,多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插建的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第四条在下列情况下;不考虑建筑日照间距:(一)办公楼、写字楼、商店和工厂等各类公共建
2、筑。(二)保持原日照间距系数和原建筑高度翻建的建筑。(三)距离住宅6米以外的烟囱,12米以外的水塔,宽度不超过12米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突出墙面的楼梯间、封闭阳台等。(四)临时性建筑和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后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以及违章、非法建筑。(五)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在特殊地段和商业繁华区、主要道路交叉口建设的城市标志性高层建筑。前款第(五)项所列建筑确需考虑日照间距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五条在原有住宅后侧(非主要采光面,下同)建设住宅或需要考虑日照的其他建筑(以下简称住宅建筑),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原有建筑位置拟建建筑规划提高度的1.5倍。新建建筑的短边与原有需要考虑日照
3、建筑的建筑长边。第六条新建建筑对原有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及敬老院的住房等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2.在原有建筑后侧新建前款所列的各类建筑时,其间距不得小于原有建筑位置拟建建筑规划高度的1.5倍。第七条在道路红线28米以上的主次干道两侧布置多层建筑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在主次干道两侧布置多层建筑时,不考虑与道路对侧建筑的日照间距;沿道路同侧建筑的短边对短边应满足消防和管线布置要求,短边对长边及长边对短边的间距,不得小于短边的长度。(二)在南北向主次干道两侧布置多层建筑时,建筑长边对道路同侧后面主要采光面住宅建筑的长边,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三)在东
4、西向主次干道的北侧布置多层建筑时,建筑的长边对道路同侧后面住宅的长边,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不于1.5.第八条在道路红线小于28米的三级路布置多层建筑时,短边对短边,长边对短边不考虑日照间距,但应满足消防和管线布置要求。短边对长边,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0.75,并且不得小于6米,如短边超过12米时,短边增加1米,间距也相应增加1米。第九条沿主次干道两侧布置高层建筑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南北向的主次干道(具体街路名称列后,见附表一):沿道路红线外临街布置高层建筑时,不考虑建筑的日照间距,但间距不得小于20米。(二)东西向的主次干道(见附表二):沿道路南侧布置高层建筑不考虑与对侧建筑的日照间距,沿
5、道路北侧布置的高层建筑对后侧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按附件三规定执行。(三)两栋以上高层建筑主体山墙间距,按附件四执行。(四)高层建筑不超过24米的多层裙房的日照间距按本规定第三条执行。第十条对不符合本规定日照间距要求的住宅建筑的使用人应按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予以安置,原有建筑除经规划部门批准保留的以外,应一律拆除。第十一条在城市规划范围内布置任何建筑,均应符合消防、环保、人防、防灾、市政基础设施等专业规范对建筑间距的要求。第十二条本规定有关名词按附件五的解释执行。第十三条本规定由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定由长春市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一九八二年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的暂行规定同废止。【失效日期】1998-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