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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安陆市饮用水源地应急预案【精品文档】第 47 页安陆市集中饮用水源地应急预案安陆市环境保护局编制二一六年十二月目 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切实做好安陆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工作,确保供水安全,建立健全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高效、有序地组织预防、控制和解除突发事件危机,特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1月1日实施;(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修
2、订;(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修订,2008年6月1日起施行;(4)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2014年12月29日起施行;(5)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2015年6月5日起施行;(6) 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环发2010146号,2010年12月20日起施行;(7)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2010年9月28日起施行;(8) 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12月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3、31次会议修改;(9)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市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130号;(10) 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2010-2020年)的通知,鄂环办20132号;(11) 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鄂政办发201072号;(12)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鄂环办2015297号;(13) 孝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孝感政办发201186号,2011年9月14日起实施。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安陆市行政区域内因环境污染威胁或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突发事件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1.4
4、.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及环境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危险源和潜在危险源的监测、监控、预警,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应急响应机制,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各政府职能部门的专业优势,及时、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加强基层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由于生产经营单位原因
5、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报告当地政府、环保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事发地政府应迅速采取措施,第一时间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处置,有效控制事态、减轻后果。(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要及时通报同级环保部门;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5)依靠科技,规范管理。坚持依靠科技,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环境应急科技应用水平,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
6、制度化、法制化。1.5. 事件分级依据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级)和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级)、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级)和一般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级)四级。(1)特别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级):指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环境事件;(2)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级):指因环境污染造成河流、湖泊、水库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环境事件;(3)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级):指因环境污染造成河流、湖泊、
7、水库水域较大面积污染,或乡镇(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事件;(4)一般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级):除特别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以上事件分级标准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适时进行修订。2. 组织机构与职责安陆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日常工作机构、现场指挥部、现场处置机构和专家组组成。2.1. 领导机构与成员职责安陆市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指挥安陆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安
8、陆市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成立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水环境应急指挥部”)和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水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水环境应急指挥部由相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组成,其日常工作由其办公室(以下简称“水环境应急办”)负责,水环境应急办挂靠在安陆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指挥部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作为办公室组成成员和联络员。安陆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在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总指挥并负责现场指挥工作,当发生特别重大的突发水环境事件时,市长担任总指挥。主要成员单位及职责如下:(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单
9、位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信息发布和应急宣传工作,准确把握舆论导向,及时做好突发事件舆论引导工作,做好新闻信息发布工作。(2)市建设局: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时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供水企业启动供水应急预案,通过采取各项应急处理措施,最大程度地保障城市饮用水安全。(3)市公安局:负责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依法对危害集中式饮用水源案件进行侦破,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当地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4)市环保局: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水质监测和污染源的监控,依法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实施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做好水质的应急监测工作;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工
10、作。(5)市水利局:对饮用水源地监控、水质的监测,依法发布水文预报,保障饮用水源地的水量供给;负责应急调度水利工程改善水源地水质;配合供水部门做好启用备用水源和应急水源的工作;参与相关善后处置等工作。(6)市农业局:负责开展流域内农业非点源污染调查,开展农业非点源污染预防知识和法律宣传,推广无污染农业技术。加强流域内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及时对受污染农作物、农产品污染损害程度、范围及经济损失做出鉴定并制定出补救措施;对受污染区域农药、化肥的使用等情况加强监控,减少排放量。(7)市卫生局:负责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进行出厂水、末梢水水质卫生监测;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
11、工作,提供涉及饮用水污染所致疾病防治等相关信息。(8)市消防中队:协助做好污染源控制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污染事件中污染源的转移和污染源的洗消工作。(9)市监察局:参与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工作;对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依据党政纪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10)市财政局: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市级经费以及市级工作机构日常运行经费保障。(1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龙津溪流域内船舶污染监管,调查处理流域内造成饮用水源突发事件的船舶污染事故;调动车辆优先安排应急物资和人员疏散的运送。(12)市安监局:加强对全市各类工商贸,重点是高危行业的安全
12、生产监管,督促企业采取措施,实现限水、停水期间的安全生产;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现场处置和负责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13)市气象局:负责卫星遥感分析和气象情况监测,分析气象条件对饮用水源地水质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出水源地水质污染的气象条件预警;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增加水量。(14)市民政局:负责储备、管理、分配应急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人员转移、安置和临时生活安排,负责死亡人数统计和尸体处理,报送转移安置信息,协助灾后恢复重建等相关环境污染事件善后工作。(15)市经贸局:负责协调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处置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为了便于饮用水源地日常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
13、该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机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2.2. 综合协调机构及其职责市水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是安陆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机构,按其职能负责有关安陆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2.3. 现场指挥部及其职责在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并在启动应急预案后,各级政府根据需要成立水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相关力量,按照预案实施应急状态处置工作。级、级由市政府成立水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成员由市政府相关部门、所在地的乡镇(区、办事处)及供水企业组成;及级由所在地的乡镇(区、办事处)或自备水厂企业分别成立相应水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发生次
14、生、衍生性水源污染事故,由法律规定的相关部门牵头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1)贯彻国家应急工作方针,根据市政府应急工作原则和方案,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事故发生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2)领导和协调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部署市水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有关工作;(3)及时了解掌握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市水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和提出应急措施的建议;(4)组织协调指挥部各职能组按照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5)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抢险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6
15、)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在事故处理后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和安抚工作;(7)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8)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及现场新闻报道的指导、审查工作。(9)其他有关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重要事项;(10)如已发生二次危害,立即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2.4. 现场处置机构及其职责水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根据事件类型及工作需要,设立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置组、饮水保障组、事故调查组、应急保障组、善后处置组、应急宣传组。(1)应急监测组
16、:由市环保局负责牵头,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和市气象局等部门联合组成。负责对现场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分析污染种类和数量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判断事件的变化趋势,向现场指挥部提出控制和消除影响的科学建议。其中市环保局负责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监测和水体污染情况监测,市水利局负责调水通道、饮用水源地的水量、流向情况的监测,市建设局负责取水口进出水水质监测,市卫生局负责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出厂水质和末梢水水质监测,市气象局负责气象要素的监测。(2)应急处置组:由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等部门联合组成,负责制订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方案,组织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应急救援处置方案开展应
17、急处置工作。其中市水利局负责调度水利工程调水引流、引清释污等措施;市环保局负责污染源的排查;市建设局会同市水利局启用应急和备用水源地,督促供水企业落实应急措施,改善饮用水原水水质;市卫生局负责应急供水水质监测,对饮用水污染所致疾病进行防治;市消防大队协助做好污染源控制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污染事件中污染源的转移和污染源的洗消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并落实相应的应急措施等。市农业局负责对受污染农作物、农产品污染损害程度、范围及经济损失做出鉴定并制定出补救措施;对受污染区域农药、化肥的使用等情况加强监控,减少排放量。(3)供水保障组:由市建设局负责牵头,督促供水企业落实应急物资和技
18、术储备,在应急期间采取各种应急处置措施,保证出厂水质质量,保障居民饮用水供应。必要时采取停水措施,由市经贸局和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净水的供应。(4)应急保障组:由市经贸局负责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等组成。市经贸委负责为应急处置提供物质保障,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保障道路交通畅通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调拨事件应急体系运行经费,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5)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修复、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治工作。(6)应急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民政局、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市环保局、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加,负责
19、协调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情况的新闻发布和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由市水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定新闻发言人通过媒体和舆论工具及时准确发布事件信息,安定民心,维护社会稳定。(7)事故调查组:由市水环境应急办牵头,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建设局、市卫生局等相关单位协助,对事件发生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对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为了便于各个工作组的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应该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机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由1名分管领导负责,并由分管领导兼任联络员。2.5. 专家组的组成和主要职责设立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根据需要聘请饮用水源安全
20、危机的应急处置专家,各专项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专家组。主要专家人员依托市环保局环境应急专家名单详见附件。其主要职责是:(1)为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安全提出中长期规划建议。(2)为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意见和建议。(3)为特别重大、重大以及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提出救灾方案、处置办法。(4)向市水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案。(5)对危机解决后的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2.6. 乡镇(区、办事处)应急机构及职责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乡镇(区、办事处
21、)成立相应的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编制地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市水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3.1. 预警信息监测与报告(1)市有关部门和乡镇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市内(外)集中式饮用水源预警信息、常规监测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2)监测工作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监测规范与标准方法、严格执行质量管理规定与要求,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3)加强环保、城乡规划建设、水利等相关部门的联动,在水源地取水口安装的水质(量)在线
22、监测仪器要实行联网,实现水质数据实时共享;进一步提高水质(量)监测自动化水平,增强水质污染变化预警能力和应急防范能力,实时监测部分水质指标,重点加强对原水的监测,并根据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加大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频率;发现饮用水源地水量、水质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时,应立即向政府报告,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影响的供水单位。3.2. 预警级别的确定和发布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级与事件分级共四级,分别用红色(级,特别重大)、橙色(级,重大)、黄色(级,较大)、蓝色(级,一般)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级预警由安陆市水环境应急指挥部报请省政府
23、确认后发布。级预警由安陆市水环境应急指挥部报请安陆市政府确认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发布。级预警由事发地水环境应急指挥部报请安陆市政府确认后发布。级预警由事发地水环境应急指挥部报请当地政府确认并发布。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3.3. 预防预警措施3.3.1预防措施安陆市政府统一部署协调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等各相关部门按照管理职能协同有关部门分别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质量进行
24、巡查与监管。(1)加强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及其生产设施设备的检验与检测,建立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质量监测信息网络共享体系,掌握水质动态。(2)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和风险评估,完善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并做好相关宣传工作,提高全民安全意识。(3)建立供水应急人才资料库和应急保障队伍,储备应急救援物资。(4)加强应急水源的建设和保护,定期组织应急供水演练。3.3.2预警措施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集中式饮用水源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措施。进入预警状态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预警预防措施:(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2)发布预警公
25、告。(3)组织对饮用水源的加密监测,密切注意水文、水质和气象条件的变化对水源的影响。(4)指令各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5)针对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6)根据事件情况迅速落实备用水源及自来水应急处理措施。(7)调集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8)消防部门在灭火过程中要做好消防废水的收集、围堵等工作,避免造成因消防废水引发的饮用水突发事件。4. 应急响应4.1. 信息报告与通报4.1.1主要成员单位及职责发现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时后,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同
26、级水环境应急办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水环境应急办和有关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同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速报机制要求,在接到报告后15 分钟内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水环境应急办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0分钟内向本级政府和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发生或研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越级向上报,同时报送水环境应急办。信息报告内容应涵盖以下内容:(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简要经过,初步判断事件原因。(2)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受影响的范
27、围,有无伤亡,事件发展趋势。(3)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4)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相关事宜及其它需上报的事项。应急处理过程中,要及时续报进展情况。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的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在发生突发水环境事件后,应立即向当地水环境应急办环保热线12369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事发地的群众一旦发现水环境事件时,有义务向水环境应急办环保热线12369和相关部门报告。4.2.2信息通报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
28、门,接到通报的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并向安陆市政府报告。各级环保部门在处理突发环境事件过程中,及时向同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通报应急处置情况。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应当在抢险、救援、处置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对环境造成危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及时向同级环保部门通报相关信息。4.2. 先期处置与分级响应4.2.1先期处置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水环境应急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在所在地乡镇(区、街道办事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有关预案迅速实施先期处置,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事
29、故发生。同时,要按规定程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4.2.2分级响应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指挥当地的环境应急工作,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接报后必须迅速调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动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抢救,防止事态扩大;严格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收集相关证据;及时将污染情况和应急工作情况上报。上级有关部门接报后应迅速了解污染情况,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4.2.3分级响应程序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根据突发事故的状况,初步确定事故响应
30、的级别,分别向上一级报告,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召集有关单位赶赴现场,根据现场状况采取有效措施,同时上报事故处置的最新进展情况。4.2.4分级响应机制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当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响应的级别,立即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其分级响应机制为:级、级响应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总指挥:分管副市长或安陆市政府办主任;当发生特别重大的突发水环境事件时,安陆市长担任总指挥。副总指挥: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安监局等主要领导;成员:根据突发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31、性质,分别由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经贸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市消防中队以及所在地乡镇(区、办事处)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等组成。级响应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总指挥:所在地乡镇(区、办事处)主要领导;副总指挥:建设、环保、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成员:根据突发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及发生地,分别由所在地的乡镇(区、办事处)及其相关部门和有关供水企业领导等组成。级响应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由事故发生地的乡镇(区、办事处)、建设、环保、水利主管部门、供水企业等领导成立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启动
32、应急预案并进行处置,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4.3. 响应措施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坚持分类、分级响应原则,各相关部门在本级水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级应急预案的要求,针对事件类型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主要包括:(1)环保、建设、水利、卫生、供水等部门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和供水水质监测力度,发挥联动监测和信息共享作用,根据需要确定监测点和监测频次,及时掌握事件产生的原因、危及的范围、影响的程度和发展趋势,为水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同时,采取有力措施,控制污染源头,改善受污染区域的水质。(2)各相关部门指令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应急状态;(3)加强
33、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对因饮用水污染可能导致的疾病、疫情进行应急处置。环保、建设、水利、供水等部门要建立先行应急行动组,在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时赴事故现场及重要生产场地,对受污染的水源进行实时监测,并将实测数据资料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时监测资料实行共享。4.3.1主要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基本措施(1)发生轻微油污染,在水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用拖船协助沿江各供水企业在取水口加装拦油索,防止油污进入水厂。各供水企业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在吸水井、沉淀池、滤池投放吸油棉并适时投加粉末活性炭,同时调整反冲洗周期,保障出厂水达标。(2)发生可吸附物质污
34、染时,可通过投加粉末活性炭的方法,保障出水水质。必要时水厂可根据龙津溪流速停产避污,有效避开受污染较重的河段,发挥其他水厂的调配作用、优化供水管网的调度。降压供水时,应优先保障居民的生活用水。(3)集中式饮用水源因工业企业排污突发环境事件的,有权部门应立即对排污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停止排放。同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4)发生“水华”事件时,应责令可能导致“水华”的污染源一律予以停产;根据专家咨询组的意见,及时采取打捞和生物处理方法,降低或消除“水华”对水环境的影响;组织专家评估生态破坏程度、对水资源利用的影响程度、造成的水生生物破坏程度,并提出生态系统修复方案和安全供水方案等。(5)发生集中
35、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启用备用水源。4.4. 应急指挥与协调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水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应组织成员单位和事发责任单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发生突发水环境事件的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卫生、水利、建设、安监、交通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相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应急指挥机构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4.4.1指挥协调主要内容(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3)协调各级、各
36、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4)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4.5. 应急监测4.5.1集中式饮用水源监测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由市环保局牵头,市气象局及水利局等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污染水域环境实时的应急监测;判定污染物的种类、性质、危害程度以及受影响的范围等,制定应急监测实施方案;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现场情况,根据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对短期内不能消除、降解的污染物进行跟踪监测;综合分析突发集中式饮用水源环境事件污染变化的趋势;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等方式,预测并报告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37、处置决策的依据。4.5.2城市供水水质监测城市供水水质的应急监测由市建设局、卫生局等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城市供水质量实时的应急监测。判定饮用水源环境事件发生后对其供水质量的危害程度以及受影响的范围,制定应急监测与保障实施方案;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现场情况,根据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5. 应急终止置5.1. 应急终止的条件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后,水环境应急办根据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结果及专家组意见等做出应急处置报告,报水环境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应急处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终止应急程序:(1)本次事件产生的条件已经消除,污染情况得到完全控制,发生事
38、件的水系水质基本得到恢复。(2)本次事件造成的对供水系统的影响已经消除,供水系统全面恢复正常。5.2. 应急终止的程序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专家组根据应急监测、监控快报,确认事件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依次报请水环境应急办、水环境应急指挥部和安陆市政府批准,由水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达应急终止通知。(2)水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接到水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应急终止通知后,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3)必要时,由水环境应急办向社会发布事件应急终止的公告。(4)应急终止后,有关部门应根据水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监控和评估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响
39、完全消除为止。5.3. 善后处置(1)水环境应急办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重大、特大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将重大、特大事件总结报告上报水环境应急指挥部,并抄送有关部门。(2)应急过程评价。由水环境应急办组织专家组,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3)根据实践经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应急预案。(4)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5.4. 保险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在第一时间对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款进行理赔。6. 应急保障6.1. 资金保障保障用于
40、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处置、工作机构日常运行以及生态修复的经费,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原则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6.2. 通讯与信息保障各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水环境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和现场各应急分队之间的联络畅通。6.3. 技术装备保障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先进技术、装备、物资的储备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应对。6.4. 资源保障各有关主管部门
41、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加强各级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形成应急网络。同时,加大应急物资及设施(备)的储备与管理,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监测、防控、抢险等现场处置工作。7. 演练与培训7.1. 预案演练全市定期或不定期选择重点集中式饮用水源开展应急综合演练,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7.2. 教育与培训通过授课、操作演练和模拟演习等学习、培训,使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专业人员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内容主要为有关预警和应急处置的法律、法规;国家和县的各类相关应急预案;预警和应急处置程序及其运
42、行;预警及应急处置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预警和应急处置报告的编制和上报程序等。7.3. 应急能力评价为保障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各乡镇(区、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在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对各乡镇(区、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应急机构的建立与运行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价。8. 奖惩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
43、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得力、不到位,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照法纪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 附则9.1预案制定、管理与更新水环境应急办负责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水环境的动态,及时组织修订、更新,并报市政府批准备案。9.2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水环境应急办负责解释。9.3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版本失效。附件:附件1 安陆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概况附件2 地理位置图附件3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附件4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指
44、挥部单位成员附件5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组成人员及联络人(县级)附件6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部门联系方式附件7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专家组名单附件8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事件应急常用物资表附件9 常见化学品引发水污染事故的简要处置方法附件10 饮用水源保护区风险应急措施附件11解放山水库水源保护区示意图附件1 安陆市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 (一)基本情况 1.水源地基本情况 安陆市共有15个饮用水源地,其中集中式供水水源地13个,分散式供水水源地2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包括解放山水库、塔山水库、红卫河、紫石河、赵冲水库、清水河水库、八里河、迎
45、水寺水库、漳河、叶家洼水库、观音冲水库、龙王寺水库、徐家河水库。解放山水库为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其他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解放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府河一级长度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至拦河大坝;其宽度为河道内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长度:一级保护区水域河长;宽度:沿岸纵深300米区域。二级长度:取水口上游3000米,下至拦河大坝;宽度:一级保护区外河道防洪堤以内水域。长度:二级保护区水域河长;宽度:沿岸纵深500米一级保护区陆域外的陆域。准保护区长度:从二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延伸3000米,下至二级保护区上游边界;宽度:河道防洪堤以内水域。长度:准保护区水域河长;宽度:防洪堤以内陆域
46、。 2.水质情况根据安陆市水功能区划,府河(安陆段)各监测断面需满足国家地表水功能类水质要求;漳河(安陆段)满足国家地表水功能区类水质标准;解放山水库、塔山水库、红卫河、赵冲水库、八里河、迎水寺水库、漳河、叶家洼水库、观音冲水库、清水河水库等饮用水源满足国家地表水功能区类水质标准;小(一)型水库满足国家地表水功能区类水质标准;海子河、护国河等城市内河满足国家地表水功能区类水质标准,小型水库未进行区划。根据安陆市监测站2015年1月-12月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测结果,清水河水库、赵冲水库、碧山冲水库、叶家洼水库各水质指标均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水质标准。根据漳河桑树断
47、面监测数据,漳河水质指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水质标准。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建设不足安陆市辖9镇4乡2个办事处1个经济技术开发区,多未设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主城区现有一座城市污水处理厂位于南城办事处杨林村,南三环路以南500米,规划日处理污水12万吨,分两期建设,服务人口约14万。目前建成了第一期,日处理污水量6万吨。污水经A/A/O除磷脱氮工艺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一级B排放标准后,排入府河。由于安陆市雨污分流系统建设滞后,部分城区生活污水雨污混排;河西新区城市管网建设落后,每年都有大量生活污水直排入河道,直接影响全市水质和安全。依据安陆市城市总体规划,河西新区拟新建一座生活污水处理厂,设计日处理污水能力为3万吨,采用二级生化处理。安陆市有安陆经济开发区及府城、南城、李店、洑水、陈店五个乡镇街道工业园。工业园内尚无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园区内工业废水经各企业厂内自行处理后,一部分重复循环利用,一部分经现状主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但因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足、管网建设滞后等原因,仍有部分污水经处理后直接排入附近的受纳水体。2、农村面源污染问题安陆市农业生产过程中农药、化肥、农用膜的使用总量不断增加,这些农用物质通过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等直排河流污染水环境。同时,安陆市农村生活垃圾乱扔乱堆的状况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