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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段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是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对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管理,适应铁路运输发展的需要,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铁道部令第32号)、某铁路局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哈铁机20087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某车辆段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办法。第二条 某车辆段辖区内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中断行车及其他影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实施应急救援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车间、科室要强化救援意识,严格遵循“以人为本,逐级负责、应急有备、处置
2、高效”的应急救援原则,做到信息传递准确,救援出动迅速,组织指挥严谨,责任分工明确,协调配合密切,迅速开通线路。第二章 救援组织机构第四条 段应急救援领导组组 长:段长、党委书记副组长:副段长、总会计师、段长助理组 员:调度科科长、安全质量科科长、技术科科长、信息技术科科长、验收室主任、质量检查室主任、劳动人事科科长、教育科科长、材料科科长、办公室主任,特运车间主任。第五条 段应急救援领导组负责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事故救援预案,组织、指挥、协调段管辖区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按照路局要求,组织参加其它行车事故、自然灾害等应急救援工作。第六条 救援工作日常管理由安全质量科负责,按照路局、段救
3、援工作要求,管理、检查、指导全段铁路交通事故救援工作;协助段领导对铁路交通事故救援的组织指挥工作;组织开展救援队事故救援演练活动;组织召开事故救援总结分析会。第七条 事故救援队管内共设事故救援队13个1.某队队 长:某运用车间主任副队长:某运用车间副主任队 员:安全质量科行车专职、事故调查组人员,列检值班主任、工长、检车员(人数视事故性质而定,以下同)2.某南上行队队 长:哈南上行运用车间主任副队长:哈南上行运用车间副主任队 员:安全质量科行车专职、事故调查组人员,列检值班主任、工长、检车员,所在站修抢修组(人数按事故性质而定,以下同)3.某南下行队队 长:哈南下行运用车间主任副队长:哈南下行
4、运用车间副主任队 员:安全质量科行车专职、事故调查组人员,列检值班主任、工长、检车员4.绥化队队 长:绥化运用车间主任副队长:绥化运用车间副主任队 员:列检值班主任、工长、检车员,所在站修抢修组5.南岔队队 长:南岔运用车间主任副队长:南岔运用车间副主任队 员:列检值班主任、工长、检车员,所在站修抢修组6.鹤岗队队 长:鹤岗运用车间主任副队长:鹤岗运用车间副主任、安全质量科驻车间安全员队 员:列检值班主任、工长、检车员,所在站修抢修组7.佳木斯队队 长:佳木斯运用车间主任副队长:佳木斯运用车间副主任、安全质量科驻车间安全员队 员:列检值班主任、工长、检车员,所在站修抢修组8.七台河队队 长:七
5、台河运用车间主任副队长:七台河运用车间副主任、安全质量科驻车间安全员队 员:列检值班主任、工长、检车员,所在站修抢修组9.牡丹江队队 长:牡丹江运用车间主任副队长:牡丹江运用车间副主任、安全质量科驻车间安全员队 员:列检值班主任、工长、检车员,所在站修抢修组10.鸡西队队 长:鸡西运用车间主任副队长:鸡西运用车间副主任、安全质量科驻车间安全员队 员:列检值班主任、工长、检车员,所在站修抢修组11.绥芬河队队 长:绥芬河运用车间主任副队长:绥芬河运用车间副主任队 员:列检值班主任、工长、检车员,所在站修抢修组12.特运车队队 长:特运车间主任副队长:特运车间各分队分队长队 员:各分队队员视事故性
6、质及损失情况,某、某上、下行事故救援队可随时赴各地参加救援,另外可临时成立现场抢修组及伤员救助组。13.红外线设备故障救援队:队 长:动态检测车间主任副队长:动态检测车间副主任队 员:红外线维修工长、维修工。第八条 应急救援班(一)路局救援列车所在地运用车间要选派思想好、身体健康、业务知识熟悉的中青年职工参加应急救援班,人数不少于2人。(二)应急救援班成员接到应急救援班长(由救援列车所在站主管站长或车务段主管领导担任)通知后,要迅速到救援列车报到,或直接前往事故现场,听从班长及救援列车主任指挥。(三)路局救援列车布局及相应参加应急救援班车间:某(哈站)-某运用车间;北安(北安机务车间)-绥化运
7、用车间(北安列检);牡丹江(牡站)-牡丹江运用车间;西鸡西(鸡西机务车间)-鸡西运用车间;佳木斯(佳站)-佳木斯运用车间;南岔(南岔机务车间)-南岔运用车间。第九条 运用车间事故救援负责区段划分(见附件1)。第十条 段在某、绥化、鸡西、南岔设置故障抢修车,负责管辖区段内发生车辆故障的抢修工作。(一)故障抢修车配属:办公室汽车队: 黑A-88489故障抢修车绥化检修车间: 黑M-02300故障抢修车鸡西运用车间: 黑C-03166故障抢修车南岔运用车间: 黑F-03118故障抢修车(二)配属车间(汽车队)管理职责:1.故障抢修车驾驶安全。2.故障抢修车配属设备、工具等的维修、养护、更新。3.故障
8、抢修车出车前的各项准备工作。4.救援中更换大型配件时汽车备用设备、工具的使用。5.汽车驾驶员、故障抢修车日常管理。(三)故障抢修车使用区段范围划分(见附件2)。(四)故障抢修车使用:1.某故障抢修车使用由安全质量科值班员负责通知,安全质量科组织、事故调查组负责现场救援和配件更换工作。2.在故障抢修车配属车间管辖区段内发生车辆故障,需使用故障抢修车时,配属车间直接调用并组织现场救援和配件更换工作,同时通知安全质量科值班员。3.未配备故障抢修车的异地运用车间管辖区段内发生车辆故障,需使用故障抢修车时,由车间报告安全质量科,安全质量科值班员通知故障抢修车配属车间调用汽车,由管辖区段运用车间组织现场救
9、援和配件更换工作。4.轮对等大型配件的选配工作由调度科安排,故障抢修车配属所在地检修车间完成,特殊情况由调度科另行组织安排。5.故障抢修车使用要按照汽车管理权限审批,严禁动用故障抢修车从事非事故救援、抢修事项。第三章 应急事故通报第十一条 事故应急救援实行逐级报告制度。(一)事故发生后,现场铁路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管辖车间,车间(列检)值班员、调度员接到通知后要在第一时间立即向车间主任(副主任)报告,同时向安全质量科值班员报告,由安全质量科值班员指导车间报告车站,由车站报告局行车调度员。(二)段管线内发生事故时,由段长或段值班干部直接报告局列车调度员,同时报告车辆调度员、辖区铁路办事处安全监察
10、室值班监察、局安全监察室值班监察。(三)安全质量科值班员接到路局车辆调度员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概况表(安监报1)或车间上报事故(设备故障)概况后,要立即报告科长(副科长)、安全副段长、段长,同时按职责分工报告主管副段长,并通知有关职能科科长、车间主任。做好事故救援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四)安全质量科值班员要认真核对、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掌握第一手材料,及时按管辖及分工范围通知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参加救援,并负责事故救援情况的收集汇总,形成救援报告上报辖区铁路办事处安全监察室值班监察、路局车辆调度员、路局安全监察室值班监察。第十二条 段班子成员,安全质量科长(副科长)、技术科长(副科长)、信息技术
11、科长及行车、运用、检修等专职,车间主任(副主任)等人员的手机及通讯设备必须保证24小时开机,做到信息传递畅通,召集迅速。第十三条 安全质量科值班电话:路电033-33374、33344、34444(传真),市电0451-86433374、86433344、86434444(传真)。第十四条 救援报告的主要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站名)、区间(线名、公里、米)、线路条件、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2.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机车型号、部位、牵引辆数、吨数、计长及运行速度。3.旅客人数,伤亡人数、性别、年龄以及救助情况,是否涉及境外人员伤亡。4.货物品名、装载情况,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情况。5
12、.机车车辆脱轨数量及型号、线路设备损坏程度等情况。6.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7.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8.需要应急救援其他事项。第四章 救援响应和现场救援第十五条 段接到事故救援报告后,应当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按照路局要求,作出应急救援响应,启动相应应急救援预案。1.发生事故,段事故救援领导组成员(根据事故性质确定人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救援。同时根据事故性质和救援需要,调集各种应急救援资源,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2.车间事故救援队按照管辖区段划分,组织救援队,携带应急救援工具、备品赶赴事故现场。3.凡在段管辖范围内发生事故
13、,无论是行车事故,还是人身伤亡事故,各级干部和职工无论在岗还是休息或休假,必须以事故调查、处理、救援为第一责任,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做到信息传递准确,救援出动迅速,组织指挥严谨,责任分工明确,协调配合密切,迅速开通线路。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段及车间救援人员必须根据事故性质、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交通工具,及时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救援。在没有确定责任之前,必须向路局报告,保护好现场,不得擅自进行处理,在取得路局同意后方可处理。第十七条 事故救援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要从大局出发,不管是谁的责任,都要全力投入救援工作,听从指挥,迅速开通线路,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损失和事故等级。第十八条 现场调查救
14、援人员,要迅速组织进行调查取证,搜寻散落配件和线路、通信、信号等行车设备被刮碰的痕迹,绘制车辆大部件散落示意图,对现场相关情况、现车情况、车辆故障和破损部位进行测量和检查,并组织拍照,破损部件保留,确定车辆破损程度,同时对事故(设备故障)原因进行初步分析和判断,并将有关资料和调查报告上传(上报)安全质量科。第十九条 出动救援列车时,段、车间负责人接到命令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随同救援列车前往事故地点。需要救援队伍时,安全质量科值班员要及时通知有关车间(科室),救援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第五章 事故救援失职的处罚第二十条 发生事故,安全质量科、车间必须按规定时间将事故信息传递给有关领导及有
15、关人员。如延误时间视情况给予待岗、行政记过、撤职处分;车间(科室)主任(科长)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处分。第二十一条 发生事故后谎报、误报、迟报、隐瞒不报的责任者,要视情节给予罚款、待岗、行政记过、撤职处分,车间主任(值班主任)分别给予警告、记过或撤职处分。第二十二条 由于主观因素接到通知后未按规定及时到达事故现场的干部和调查人员,视延误时间及情节,分别给予罚款、待岗、行政警告、记过、撤职处分。第二十三条 救援队携带工具不全、影响事故救援视情节给予责任者罚款或行政处分。第二十四条 对按规定时间和出动迅速,事故救援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段将给予表彰和一次性奖励。附件:1.运用车间事故救援负责区段划分2.故障抢修车使用区段范围划分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安全质量科负责解释。前发哈辆200693号文件某车辆段故障抢修车使用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