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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公司章程范本【精品文档】第 8 页江苏XXXXXXXX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宗旨第一条 为了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公司章程。第二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址第二条 公司的名称:江苏XXXXXXXX第三条 公司的住址:XXXXXXXX第三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冷冻设备、空调、中高频机电设备及附属设备、建筑材料研发、销售、安装、维修。第四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XXXXXXX万元人民币
2、第五章 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六条 股东姓各、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股东名称证件号码出资方式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出资时间合 计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1、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2、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 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和监事;4、 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5、 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6、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7、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8、 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 遵守公司章程;2、
3、 按时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3、 以其所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4、 在公司审核登记后,不得擅自抽回资金;第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另外股东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另外股东征求同意。另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另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另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它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
4、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公司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5、诉讼。第十二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三条 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章程行使下列职权: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4、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 修改公司章程。对前款所列
6、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第十四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两次,分别于每年6月、12月。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应当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特殊事项或紧急
7、事项可临时通知。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召开股东会由所有股东参加,如有特殊情况,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通过。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持有全部代表100%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九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产生及更换办法如下: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行使
8、下列职权:1、 召集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 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 拟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账务负责人以及其他人员及其报酬事项;10、 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11、 负责公司日常事务管理;12、 制定公司具体规章。本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2、 拟定公司内部管
9、理机构的设置方案;3、 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4、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5、 拟定公司的各类方案;第二十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行使以下职权:1、 检查公司的财务;2、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
10、、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三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1、 召集主持股东会议;2、 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3、 代表公司签署文件;4、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
11、害等紧急情况时,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5、 其他职权。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于第二年二月底前送交各股东。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 资产负债表;(二) 损益表;(三) 财务状况变动表;(四) 财务情况说明书;(五) 利润分配表。第二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12、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时,所留法定公积金不得低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十章 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六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对干部实行聘任制,对全体职工实行合同制,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 公可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13、;2、 股东会决议解散;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撇消;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二十八条 公司有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句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全体股东通过。第二十九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三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
14、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三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 通知、公告债权人;3、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 清理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 清理债权、债务;6、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人剩余财产;7、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三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15、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
16、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三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三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十二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第四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本章程所有条款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办理。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股东共同协商订立,自公司成产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股东各持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股东签字:江苏XXXXXXXX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章程 第 章 第 条:修改为:公司住所为XXXXXXXX法定代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