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史名词解释word资料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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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中国行政史名词解释【精品文档】第 8 页 中国行政史名词解释 第一章 夏商西周1、禅让制:尧舜禹时代部落联盟推选领袖的制度。相传四岳推举舜为尧的继承人,尧对舜三年考核后让舜作自己的助手。尧死后舜继位。后四岳又举治水有功的禹。2、宗法制:从原始社会后期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西周时形成严密的政治制度。核心内容是维护父权的基础上,确保嫡长子继承的世袭特权。嫡长子为“大宗”,庶子分封为“小宗”,小服大,借以维护各级“宗子”为中心的宗法统治。3、西周分封制:西周初年,统治者把大规模的土地连同居民分赏给王室子弟和功臣,建立西周的属国。这些封地叫诸候,诸候在其封国内,又

2、将大部分土地分封给子弟卿大夫,作为“采邑”。卿大夫再分作为“食地”,此为大分封。利用血缘为纽带,以嫡长子继承制为原则。建立了天子、诸候、卿大夫之间的严格隶属关系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王权集中。它是我国从方国林立走向专制帝国的必经历史阶段。当然,也导致了长期的诸候争霸战争。4、乡遂制度:西周时期的地方基层社会组织。乡是国人居住之地,遂为野人居住之所。国的范围指国都及共近郊,划分为若干乡采用五家为比,五比为闾,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比、闾、族、党、州、乡)。边远农村地区衽遂制,即“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赞,五赞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邻、里、赞、鄙、县、遂)分别设“邻长、里胥、赞师、

3、鄙正、县长和遂大夫”。基层行政组织的蓝本。第二章 春秋战国1、家臣制:西周分封制下卿大夫所采用的人事组织管理制度。分封制中卿大夫是最底层,再往下便是同一血统但不具有贵族身份的国人“士”。卿大夫治国,国被称为“室家”,所以其官员被称为家臣,与卿大夫不同,无世袭,职位由卿大夫任命,并可随时免除,呈现雇拥关系和臣仆性质。食邑则相当于后世的官员俸禄,两者均不能世袭,家臣制已具备后世官僚制度的雏形。2、郡县制:战国时,各国推行一种中央集权的地方行政管理体制。萌芽于春秋。秦晋楚等国把兼并来的土地和小国改设为县,由群主直接控制。春秋晚期,晋国又在新得到的边地设郡。开始郡不如县,后来经济发展了,郡升于县之上。

4、特点:(1)郡县长官由国群直接任免,非分封世袭;(2)郡县以下的行政机构是以乡里为基层行政单位,国君权力可一直延伸到底层。3、上计制:战国时期考核官员的主要形式。仓库存粮、垦田数、户口数、赋税数及社会治安。做法是:年初,中央重要官员和地方长官将一年的各种预算字写在木卷上,呈报国君。国君将木卷一分为二,君执右,臣执左,年终由国君亲自考核以定政绩高下。第三章 秦汉1、中外朝制:汉武帝时形成的两套处理政务的官员系统。提拔一批中下层官员亲信大臣充任高级侍从,担任侍中、给事中、尚书等官职,组成私人秘书班子,帮助决策,此为中朝官。丞相为首的为外朝官。中朝议决,外朝执行,起到了削弱相权的作用。2、三公宰相制

5、:汉武帝时以中外朝制分割了相权,揭开了汉代宰相制度改革的序幕。汉成帝建立三公宰相制代替丞相制。丞相大司徒,太尉大司马,御史大夫大司空,此为三公官,三公分别对皇帝负责,互不统属,分散相权。3、察举制:察为考察,举为荐举,即在考察的基础上予以荐举。是汉武帝以后选拔官员的主要途径。方法:皇帝下诏指定举荐科目,公卿守相按科目要求考察和荐举人才,然后皇帝亲自策问,授官。和任子、赀选制相比,比较重视才能方面的素质。但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现象日益严重,最后导致变相成为官僚子弟世袭制,东汉末年衰落。4、征辟制:汉武帝时推行的一种自上而下选拔官吏制度,主要有皇帝征聘和府、州郡辟除两方面。前者多为名望高、品学兼优

6、的社会名流,被征召者多为以要职,称为“征君”,最尊的仕途。辟除制在汉武帝以前就已推行,直到隋朝被废。第四章 魏晋南北朝1、侨置郡县:东晋时在地方设置的特殊行政机构。东晋初年,北方大量依附人口南渡。东晋政权为了维护统治秩序和保护南迁士族的政治经济利益,便在南迁人中集中之地,按他们原籍的名称侨置州郡县。一方面控制人口变为合法,另一方面稳定了统治秩序。3、典签:魏晋时期,由于州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监察成为监察系统中的薄弱环节,地方势力强大对中央构成威胁,南朝时设置典签一职,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此职职微权重,凡州镇要事,须典签签署方能实行。典签每年数次回京述职,具有监察官员的性质,但终未形成制度

7、。4、军镇:十六国末在北方地区建立的军事管制式的地方行政管理方式。当时,北方各政权将军事要冲驻军及其家属和所管人口与一般平民分开,称为“镇民”,辖区称“军镇”,长官称“镇将”。镇将负责军镇内的军事和民政,实行军事化管理。北魏时期,南北边界均设军镇,同一级行政区,大约与州的行政级别相当。第五章 隋唐1、九寺五监:唐代的独立中央职能部门,和尚书六部在职级上基本平级,与六部没有法定隶属关系,但职权与六部重叠之多,实际存在分工和制约关系。六部主管政令,九寺五监分别负责某一方面的具体事务。2、九寺:太府(户部钱)、司农(户部粮)、宗正(礼部皇族)、太常(礼部祭祀)、光禄(礼部膳食)、鸿胪(礼部外交)、卫

8、尉(兵部军器储备)、太仆(兵部马政)、大理(刑部司法) 设卿一员,少卿二人,寺丞管理日常事务。3、五监:国子(设祭酒、司业)、军器(兵部军器制作,设监)、少府(工部手工业,设监、少监)、将作(工部建筑,设大匠、匠)、都水(工部水利,设使者、丞)4、羁縻府州:唐代周边少数民族地区设置的一种带有自治性质的地方行政机构。由少数民族首领充任刺史或都督,并允许世袭其职。还有财政上的自主权,但必须接受唐代在地方设置的最高行政机构都护府的监领。体现了唐代对少数民族采取笼络政策和松散管理方针,有利于民族之间的和平相处和自然融合。5、节度使:唐高宗武则天时开始在边境地区设置的军事长官,负责统领一个地区若干个州的

9、军事,加强对少数民族的防御。但后期节度使权力扩大,发动叛乱,形成唐代后期军阀割据。第六章 五代、宋1、二府三司制:宋代中央行政体制。二府指“中书门下”和“枢密院”。三司指“盐铁度支”和“户部”。中书门下是宰相机构,掌握人事权、副署权、监督权、谏诤权等。枢密院是最高军政机关,文官充任。三司总管国家财政事务。互不统属,宰相权力制衡。二府三司制起到了加强中央集权的作用,但过分集权于皇帝影响了国家机关整体职能的发挥。2、“内制”和“外制”:宋代皇帝最后裁决后诏敕的公布形式。区别依据是草诏人不同和所涉及的事务轻重缓急。中书舍人所举之诏为“外制”,多为常例之命,翰林学士草诏为“内制”,多发布十分突然和机密

10、,只要盖上皇帝印玺后才有法律效力。3、官、职、差遣:宋代官员为此分授。官员都不担任与其品级官职相符的职务。官名只是官员级别和享受俸禄的依据;职是加给文官学士、直阁一类的荣誉衔,常常也不实际担任馆阁之职;差遣才是官员实际担当的职务,一般在官职之前加“判、知、权知”字样,利于皇帝根据自己意志任用官员,但又造成官僚机构臃肿,各政府机构名不符实的弊端。第七章 辽金元1、南北面官制:辽朝统治者针对统治区域内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民族,采取“因俗而治”统治方法建立的两套行政体制。北面官为统治契丹和其它游牧民族面建立的一咱特殊制度,担任者一般均是契贵族,主要是宗室和外戚,终辽一代,始终是贵族政府。北面官系统是辽

11、政权重心所在。设置的北、南宰相府和北、南枢密院都是辽朝中央和权力核心机构,南面官是辽统治者模仿唐代制度而建立的一套管理汉人的机构。较重要的机构有汉人枢密院和尚书省,由于决策权掌握在北面官机构,所以南面官中书省、门下省都有名无实。2、投下州县制:是契州贵族为实现对所掠汉人、渤海人进行统治而设置的私人州县,实际上是契州贵族奴役外族人民的据点。投下军州贵族领地,军事大权归朝廷,行政权归领主,领主有权委任官吏治理军州,刺史的人选要报朝廷批准。3、勃极烈制:金朝贵族的会议制度。是金初官员称号。乌古乃时开始设官,称勃极烈,女真语治理众人之意。最高总治官为都勃极烈,下设置国相,称国论勃报烈,处于宰辅地位,再

12、下设诸勃极烈,完颜阿骨打继任都勃极烈后,把部落改造成国家机关,国相、诸勃极烈成为金代中央中枢决策官员,由出身宗室,地位尊贵,职务终身的数名勃烈组成贵族会议,决定国家大事。金太宗即位后,进行改革,将勃极烈定员为四人,使中央权力日益集中在少数人手里。带有明显的氏族制残余。金熙宗时废除,改用三省制,并进而用一省制代替三省制4、猛安谋克制:金朝在女真族聚居区建立的地方行政组织。始于古代出猎时的生产组织。随着金政权的建立,猛安谋克又演变为军政合一的地方行政组织,金太祖时,以300户为一谋克,十谋克为一猛安,猛安谋克就相当于领地、领户之长。金熙宗统一全国行政区划时,仍保留猛安谋克作为女真地方的地区政权组织

13、形式,使之成为军事、经济、行政三位一体的封建化基层组织,猛安相当于州,上隶所属各路都总管,谋克下有基层组织村寨。5、行台尚书省:金朝的一种地方行政机关。金太宗、金熙宗时,先后在燕京和汴京设行台尚书省。在行政体制上是一种具有一定独立性的特殊区域。金代末年,为抵御蒙古、西夏、南宋的军事需要,又设了许多。金末行台省的性质和元初行省基本相同,一是出于军事需要,二是集中了一个地区的军事政治一切权力,可以说已开元代行省制度的先河。6、行省制度:元朝地方行政制度。以中书省总理全国政务,称都省。腹内地区直接隶属于中书省和吐蕃地区由宣政院管辖外,在诸路重要都会设立了10个行中书省作为中书省的派出机构,简称行省。

14、最高长官一般称平章政事。行省长官统一掌握军事、行政、财政大权。是我国制改区划和政治制度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7、达鲁花赤:元朝官职名称,蒙古语是镇守者、制裁者、盖印者之意,它是蒙古地方、军队中官衔最大的监临官,位在当地官员之上,掌握最后裁定权,保障大汗统治元朝统一后,各路、府、州、县均设达鲁花赤,掌印办事实权大于地方官,有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性质。第八章 明1、乡老人制:明代为管理基层而采取的措施。1395年,朱元璋下令州县地方官吏在每一乡挑选取一句德高望重的老人担任“老人”,协助地方官吏统治乡村,负责教化公民和处理乡民诉讼事务,只有重大案件才诉诸官府。2、票拟与批红:是明代国家大事的决策处理程序

15、。明宣德年间,内阁开始有了票拟权,即内阁先对奏章拟出处理意见,然后进呈皇帝裁决。皇帝用红笔在奏章和票拟上批答,称为批红。对票拟内容不同意时,皇帝可以加以改动或发还内阁令其拟,称为“改票”。批红权后多交由司礼监秉笔太监。3、馆选:明代开始采取的一种考试制度。明代进士一甲三人被授翰林院修撰和编修之职。二、三甲进士可参加翰林院庶吉士考试,称馆选。馆选考取后称庶吉士,在翰林院学习三年,学成后授职。明叶中后形成非进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内阁的局面,凡经馆选而成为庶吉士的进士均被认为是储相。所以庶吉士虽晚三年授官,且学习期待遇微薄,但许多进士都乐于此道。4、考满:明代针对官员任职期限到一定期限进行的一般性

16、考核。三年一考,三考为满,经过考满,量其功过,分成上中下三等,以此为据决定其升降去留。四品以上以及监察御史、内阁官员则由本衙门长官主持考满,然后上报都察院和吏部复核。5、京察和大计:明代对官员定期进行的考察制度,后被清代沿用。考察内容:政绩、违法行径和渎职行为进行清理和处置。不称职行为分为八级。对京官的考察每六年一次,称为京察。四品以上皇帝主持,五品以下吏部和都察院共同主持。对地方官的考察实行大计制度。各县每月向府汇报,各府每年汇总各县情况上报布政司,布政司审核后交与按察司、巡抚,总督复核,最后汇总呈报吏部。吏部每三年进行一次总的检查,检查形式一是朝觐考察,二是巡视考察。第九章 清1、内三院:

17、清代初期的中央文书机构。1636年皇太极改文馆为内三院,包括中国史院(撰拟招令、编篡国史)、内秘书院(掌管起草敕谕和收录各政府机构的奏疏)、内弘文院(讲经注史,颁布开始),三院长官为八承政,三院共设大学士四人,学士五人。可参与机务,充当皇帝助手和顾问,初具了后来内阁的规模和职能。但此时仍以文书事务为主,还不能算是最高决策或挂靠机构。清军入关后,改内三院为内阁,到康熙后,将大学士品秩升为正二品,分兼殿阁衔,自是内阁基础基本奠立。2、军机处:清朝自雍正开始设置的中枢决策机构。为了当时用兵西北的军事需要,以达到办事密速的效果,一开始仅是临时性机构,但因为它便于皇帝对国家政务的独裁,初设时仅为军事方面

18、,后来发展成总揽军政大权的中枢决策机构。实权远远超过内阁。它的设置彻底清除了宰相制度的残余和影响。军机处不下属机构,所以权力虽大,但并不同于宰相,仍同皇帝的秘书班子。3、厅:清代设置的地方行政单位。厅本不是固定的行政单位。知府常派副职同知、通判分区管理所属州县政务,其办事处就叫厅。开始只是府的分防单位,到后来便逐渐成为固定的行政单位。一般的厅属知府管辖,也有少数布政司直接管辖,称直隶厅。相当于县,直隶厅相当于府。4、保、甲、牌制度:清代地方基层的人户编制,地丁合一之后,人口流动程度增大,为了强化封建治安和对基层的控制,雍正以后建立此制。以10户为一牌(牌头),10牌为一甲(甲长),10甲为一保

19、(保正),定居人口均设门牌和保甲册,保甲册以户为单位,按甲汇造。5、旗盟制度:清代在蒙古统聚居区实行管理体制。旗是行政单位,每旗设扎萨克一人掌管一旗事务,下设一班属官,若干旗组织成盟,设正副盟长,盟不是旗的上级行政单位,而是旗之上设立的监察机构。然后诸事上报理藩院,盟旗长官均由蒙古王公分别担任,职务世袭。第十章 晚清政府1、总理衙门:总署、译署。1861年设立负责外交的机构。由恭亲王奕诉等总理其事,它是一个既有买办性又有近代性的行政管理机构。存在了40年。2、南洋通商大臣:初为五口通商大臣,是在南京条约签订后设立的,1873年后改为现名。掌管长江流域和东南沿海各省中外交涉通商事务,各新旧口岸税

20、银,出入船只数目也由其稽核。3、总税务司:1861年清政府设立的全国性税务机构,并作命英人李泰国为总税务司,隶属总理衙门。掌管海关征收税课,综理全国总税务行政与关员任免之事。形式上是海关行政机构,实际是列强侵略中国的工具。4、同文馆:1862年学习外语和科技的学校,其负责人是管理大臣,教学人员中以洋人居多。它为各通商口岸与海关培养了不少翻译人才和买办与洋奴。1901年并入京师大学堂。5、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8月,共23条,分为“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和义务”两部分。以法律形式规定了皇帝总揽军事行政、司法等权。同时也限制了君主专制的权力。6、资政院:1910年10月在立宪派的推动下成立,

21、议员分钦定和民选两种,职权为议定国家预算、决算,修订或废除法令等,不是立法机关,也无最后决定权,仅为咨询协商作用。7、十九信条:武昌起义后清政府颁布,形式上缩小了皇帝权力,扩大了国会的权力。使内阁成为最高行政中枢。8、弼德院:晚清仿照英、日枢密院设立,目的是制约内阁,为皇帝咨询。正付院长各1人,顾问大臣32人,定期会议,为皇帝咨询。9、“皇族内阁”:1911年5月,为抵制和应付立宪派,颁布了“新内阁官制”,设立了“责任内阁”。以奕析为总理大臣,那桐、徐世昌为协理大臣。13名阁员中,满族贵族占8人,其中皇族有5人,故称为皇族内阁。它对封建专制体制有改良,但并非是近代内阁制国家的责任内阁。10、“

22、百日维新”:1898-6-11(光绪皇帝颁布“明定国是”诏书,宣布变法)9-21(慈喜太后发动政变)共103天。此间,光绪皇帝实施一系列改革措施。加强变法决策机构、废除八股、提倡上书言事,由于顽固派的反对,很快失败。第十一章 南京临时政府1、临时约法:1912年3月11日,临时参议院根据孙中山的建议,制定并颁布该法,是资产阶级宪法性质的文献,是临时政府立法建制方面最重要的成果。把总统制改成责任内阁制。2、南京府:临时政府在南京设立的地方行政机构。直属内务部。该府设府知事一人,直属内务总长指挥和监督。3、中华民国军务院:护国战争开始后,各省护国军于1916年5月成立,各省都督府与护国军各自为政,

23、无严格统属关系。袁世凯死后,军务院撤销。4、总裁会议制:中国民国军政府改组后,建立的一种行政体制。1917年9月,在护法运动中成立了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军政府,后来南方军阀为排挤孙中山,对军政府改组,总裁会议制军阀分赃的工具。第十二章 北洋军阀1、政事堂:袁世凯为加强自身的统治,于1914年5月,设立的机构。设国务卿一人,赞襄大统政务,政事堂议政以法治、政治、财政三种讨论会的方式进行,三个讨论会均要秉承袁世凯的旨意提出决策事实,供袁参考。政事堂实际上是一个咨询机构。2、超责任内阁:袁世凯死后,继任的总统黎元洪任命段祺瑞为国务总理,组成新内阁。表面上是新内阁采用的是责任内阁制,国务总理的行政权

24、力要受总统限制。但段凭借军事实力,有意将总理及内阁二权超出临时约法规定之范围,把内阁地位提高,故称.3、“府院之争”:以黎为首的总统府与以段为首的国务院的斗争。1917年3月在中国是否参战问题上,段在日本支下要参战,黎在美国支持不参战。后黎免去了段的职务,并请强勋调停,又引起了张勋复辟。4、“贿选宪法”:曹锟在1923年10月,成为“贿选总统”后,指使国会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人称.它赋予总统以极大的权力,便利了曹锟的专制独裁。5、中华民国军政府:面对北伐军的进攻,张作霖于1927年6月公布中华民国军政府组织令,组成中华民国军政府,自任陆海军大元帅,军政府实行大元帅独裁制。大元帅不对任何机关负责。

25、故该军政府是军事独裁政府。6、盟旗制度:是外蒙古的主要组织形式。旗是基本的编制单位,也是实际行政单位。其首长是世袭的扎萨。盟是数旗的合称。盟主要办理各旗不能决定的事务和蒙藏院及地方官交办事务。7、平政院:袁世凯于1914年设立的行政制裁机关。直属大总经,院长由总统特任,指挥监督全院事务。主要监督中央或地方政府对人民的行为是否有不当之处。8、肃政厅:1914年4月成立的行政弹劾机关,主官由总统任命,它可弹劾院总统之外的各级官吏,但从执行的结果看,被弹劾的多为地之官吏。第十三章 抗战前南京国民政府1、训政:1928年8月,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宣布,军政结束,训政开始。在国民党通过的训政纲领中规定:在

26、这一时期,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训政实际是一党专政。2、五院制:南京中央政府的一级机构。包括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各院院长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并向其负责。该五院分别是全国最高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机关。3、中政会:1924年成立的,全称是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1928年10月,国民党中常委确定它为全国实行训政之最高指导机关。它处于国民党和政府之间。第十四章 抗战期间国民政府1、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1938年3月在武昌召开该会。通过了抗战建国纲领,确定了抗战救国的总方针;决定改变领导体制,实行总裁制,选举蒋介石为国民党总裁,会议还作出关于国民参政会

27、的决议。这次会议对国民政府的行政管理产生了深刻的影响。2、国民参政会:1938年,根据国民党临全大会而成立的民意机关。参政员由国民政府选,条件是在各种机关团体中服务三年以上且有声望者。对内对外重要方针在实施前必须交国民参政会议决。初期确为各党派人士发表意见的场所。3、中央设计局:国防最高委员会设立的决策技术系统。由国防最高委员长兼任总裁。主持设计的机构是审议会。设计及审议的事项包括政治经济建设计划及预算,党政制度机构及重要法规的调整,重要政策的建议等。4、行政三联制:为提高行政效率,国防最高委员会从1940年开始推行行政三联制,即按照行政运行的顺序,把一切工作过程分为计划(中央设计局)、执行(

28、党政军原有机关)、考核(党政工作考核委员会)三个阶段。国防最高委员会是将三者统一起来的最高指挥机关。5、国防最高委会:抗战期间,中国最高国防领导机关。它是决策的发源机关,一切重大决策均由它发出,它集治权于一身,直接参与政府行政管理活动,它不仅有统辖一切政治军事机关的权力,而且操有国民党的最高权力,一切党的机构均受其指挥。可见,它实际上是抗战间统一党政军领导的最高权力机关。第十五章 战后南京政府1、中央非常委员会:1949年1月,国共和谈破裂后,蒋在广州设立的国民党的最高决策机关,他任主席。非常委员会代行中政会的职权,此后凡重大决策先由非常委员会决定,然后交政府执行。2、“以党透政”:国民党加强

29、行政监督的措施之一。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凡本党的政策,提交同级政治委员会决定后,命令从政党员于政府中制定方案,作为施政的依据。同时,在民意机关和群众党员挑选若干人,组成党团,指导执行党的决议和各项方针政策。 第十六章 工农民主政权1、苏维埃政权组织问题决议案:1928年6月中共六大作的一个决议,它确定以“工农兵代表会议(苏维埃)”作为红色政权的名称,并规定了苏维埃政权的任务,组建方式和机构设置。2、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1931年11月江西瑞金召开,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标志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诞生。3、人民委员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行政机关。主席、各人民委员、工农检查委员

30、会主席、国家政治保卫局领导人等组成。对中央执委会负责报告工作,在中执委会指定的范围内颁布各种法令和条例。4、苏区地方行政区划的四种类型:(1) 同中央政府关系密切,处于中央政府直接领导之下的,如中央苏区的江西和福建(2) 受中央政府指挥,但以当地党组织和军队的领导为主,如湘鄂西省;(3) 以党的领导为主,无省建制但直属中央政府的苏区,如琼崖特区;(4) 基本同中央政府无联系,由地方党组织和军队自行组建的地方政府,如陕北省。第十七章 抗日民主政权1、陕甘宁边区政府:抗日战争中中共中央1937年9月成立在陕北成立的特区政府。在中央领导下工作。它又赞成抗日又赞成民主,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和

31、反动派的民主政权。2、边区政府委员会:是边区最高行政机关,由边区参议会选举若干人组成,边区政府主席为边区最高行政长官,对边区参议区及边区政府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边区政府。3、专员公署:全称是行政监察专员公署,它不是一级政权组织,各地专员公署具体设置和组织机构因地而异。是边区政府的派出机关,在边区政府直接领导下督察和领导所辖各县的行政工作。4、“精兵简政”:1941年12月,中共中央根据党外人士李鼎铭的建议,发出该指示。本着少而精的原则,裁撤不急需的机构,合并性质相近的机构,缩小庞大的机构。精简了政府工作人员,改善领导作风,健全行政管理制度。第十八章 人民民主政权1、华北人民政府:由晋察冀和晋冀鲁豫两个边区政府组成,1948年5月组成华北联合行政委员会,8月召开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了华北人民政府。2、内蒙古自治政府:1947年5月,在中共领导下,内蒙人民成立的自治政府。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实行议行合一制。最高权力机关为内蒙古临时参议会,是我国少数民放区域第一个民主自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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