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试题4共1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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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试题4【精品文档】第 11 页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试题一、单选题: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制度被确立为促进我国建筑业发展的一项根本制度。2,建筑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筑活动的部门法律。3,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企业安全生产的准入制度。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5,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提前3个月办理。6,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3年。7,行业标准是.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规范。8,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是强制性行业标准。9,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

2、/T77-2003)是一部推荐性行业标准。10,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11,施工组织设计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12,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13,房屋拆除.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14,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15,建筑法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16,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17,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18,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19,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20,建筑工程安全生

3、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21,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22,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23,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24,有占用临时场地、停水电、中断交通、爆破等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26,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27,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28,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29,试块、试件.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

4、测。30,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不得使用.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3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33,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34,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

5、督。35,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36,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不得挪作他用。37,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8,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39,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40,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分包

6、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4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临时用电方案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4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名确认。43,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44,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办公、生活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45,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46,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的危害。47,根据建

7、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48,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防护用具、机械设备.专人管理.检查、维修、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49,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50,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5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8、5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53,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54,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5,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逾

9、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56,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57,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58,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冒险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59,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

10、,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60,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项目负责人.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6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6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封闭围挡。6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64,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6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

11、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不足的后果承担责任。66,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6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68,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69,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70,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71,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告知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应急措施。71,生产、经营、储蓄、

12、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保持安全距离。7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73,生产经营单位对.监督检查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7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75,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76,施工起重机械和.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

13、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77,为了加强安全管理,政府要求施工单位要缴纳工伤社会保险,正确的是:施工单位全额缴纳。78,在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度。79,某新设立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公司,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80,工程总承包单位.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该保险责任期限到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止。81,关于施工总承包与分包单位安全责任的划分,负总责、承担连带责任、不服从.承担主要责任。82,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应当立即

14、制止。83,关于安全施工技术交底,下面说法正确的是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向施工作业人员交底。84,地下暗挖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85,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86,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87,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88,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适用生产安

15、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89,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90,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91,事故发生后,如情况紧急,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92,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93,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94,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95,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96,重大

16、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97,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98,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9,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的罚款。100,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500万元的罚款。101,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罚款

17、。102,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以下的罚款。103,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104,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经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105,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分级负责。106,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每3年复审1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步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107,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需要延期或者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分办理延期或者复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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