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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水利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113号)文件精神,结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和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院每年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河南省教育厅和河南省财政厅下达学校后分配,学院按照年级专业人数比例
2、分配到各年级各专业。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第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满足下列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受校纪处分或治安、刑事处罚的记录;(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身心健康,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五)家庭经济困难,被我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六)学习勤奋、刻苦,热爱所学专业,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七)学年学习积分年级专业排名前10%,且综合积分年级专业排名前20%;(八)为鼓励更多的同学积极向上,本科四年期间国家励志奖学金最多获得一次;(九)按照
3、以上八条若该专业符合条件的人数小于分配的名额,多余名额分配给同年级其他专业;若该年级符合条件的人数小于分配的名额,多余名额分配给其他年级;若学院符合条件的人数小于分配的名额,多余名额给去掉限制条件八的综合积分靠前的同学。第三章 评审办法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是在校生中二年级(含)以上的学生。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第八条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小组负责评定工作。第四章 评审程序第九条 学院结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规定下达的国家励志奖
4、学金名额,结合我校实际,向各学院下达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第十条 学院分年级按专业将学生学习积分、综合积分排名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分配名额,按照学生学习积分年级专业排名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初评名单,同时审核该生综合积分是否同时满足年级专业排名前20%。第十二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及其它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书;(二)上一学年学习积分、综合积分排名证明材料;(三)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十三条 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
5、根据学校下达的指标等额评定,初评名单确定后在本学院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征求师生意见,无异议后将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总结报告等有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负责把获奖学生的数据按要求录入并上传至河南省高校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将推荐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送河南省教育厅。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十五条学校每年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河南省统一印制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6、。第十六条 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十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全校师生的社会的监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第十九条 对于在申请、推荐、评审、公示、发放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学校根据问题性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审查,做出相应处理。(一)学生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将取消其当学年评选资格;已经通过评审的,停止发放其奖学金;已经发放的,责令其交回。(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发放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纪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第二十条 学院对获奖学生表现和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监督。对于受助学生不能合理使用资助金者,学校将取消其下一学年各类资助资格。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水利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水利学院 2013年9月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