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采购协议,质量协议,环保协议,廉洁协议,保密协议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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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编号: XXXXXXXXXX 修订水平 XXX 第 1 页(共 27 页) 合同编号 :采购框架协议甲方(采购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日期:乙方(供货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日期: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27 页 - - - - - - - - - 文件编号: XXXXXXXXXX 修订水平 XXX 第 2 页(共 27 页) 甲 乙 双 方 本 着 长 期 合 作 、互 惠 互 利 、共 同 发 展 的 原 则 ,经 友好 协 商 ,

2、就 甲 方向 乙 方 采 购 物 料事 宜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1 定 义本 合 同 中 引 用 的 术 语 具 有 如 下 定 义 :1.1 本 合 同 : 是 指 本 合 同 及 附 件 , 以 及 双 方 正 式 签 署 的 补 充 和修 正 文 件 。1.2 产 品 :是 指 甲 方 根 据 本 合 同 向 乙 方 购 买 的 部 品 、部 件 以 及 其 他 商 品 。包 括 产品 的 更 新 或 改 进版 。1.3 服 务 : 指 本 合 同 附 件 及 订 单 等 中 所 列 的 服 务 。1.4 订 单 :是 指 甲 方 通 过 传 真 或 其 他 途 径 向 乙 方 发

3、 出 的 甲 方 统 一 格 式 的 包 含 产 品 型 号 、数 量 、价格 、 交 货 条 款 、 支 付 条 款 等 内 容 的 正 式 订 货 通 知 。1.5 生 效 订 单 : 指 经 甲 乙 双 方 共 同 确 认 后 的 订 单 。1.6 交 货 时 间 :指 经 乙 方 确 认 签 返 的 订 单 中 ,乙 方 承 诺 的 货 物到 达 甲 方 采 购 订 单 指 定 交 货 地 点 的时 间 。1.7 交 货 期 : 指 从 乙 方 收 到 订 单 到 将 货 物 交 到 甲 方 在 合 同 或 订单 中 指 定 的 交 货 地 点 所需 的 时 间 。1.8 技 术 文

4、件 :是 指 为 实 现 本 协 议 之 目 的 而 整 理 的 有 关 技 术 方 面 的 文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图 纸 、封样 样 品 以 及 其 他 必 要 的 技 术 资 料 及 文 件 。1.9 第 三 方 : 指 除 甲 、 乙 双 方 之 外 的 任 意 法 人 或 自 然 人 , 或 者 社 会 团 体 及组 织 。2 订 单2.1 订 单 确 认 : 乙 方 应 按 照 订 单 的 约 定 , 如 无 约 定 应 自 收 到 甲 方 订 单 之 日 起 1个 工 作 日 内 , 对 订单 进 行 确 认( 传 真 件 有 效 ); 如 乙 方 不 能 接 受 甲

5、方 订 单 ,则 应 自收 到 甲 方 订 单 之 日 起 1个 工 作 日 内告 知 甲 方 ,否 则 该 订 单 视 为 已 被 乙 方 接 受 。乙 方 未 按 约 定 方 式对 订 单 进 行 书 面 确认 或 通 知 而 直 接交 货 的 ,甲 方 有 权 选 择 是 否 接 收 , 但 即 使 甲 方 多 次 接 收 此 类 交 货 也不 应 认 为 接 收 此 类 交 货已 经 成为 甲 方 的 义 务 。2.2 订 单 的 更 改 和 终 止 :甲 方 有 权 更 改 生 效 订 单 中 的 品 种 、数 量 、交 货 日 期 、交 货 地 点 和 收 货 人等 项 目 , 但

6、 应 事 先 书 面 通 知 乙 方 ,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如 乙 方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未 有异 议 ,视 为 乙 方 接受 更 改 。 同 时 , 乙 方 应 积 极 响 应 甲 方 的 需 求 , 并 尽 力避 免 损 失 的 扩 大 。2.3 本 合 同 适 用 于 由 甲 方 向 乙 方 签 发 的 每 一 份 订 单 ,所 有 这 些订 单 应 视 为 同 时 包 含了 本 合 同 的 所有 条 款 及 条 件 。 如 果 订 单 与 本 合 同 内 容 产 生 冲 突 或 包 含 其 它 不 同 条款 , 应 以 订 单 条 款 为 准 。3 价 格 条 款

7、乙 方 按 照 双 方 确 认 的 书 面 约 定 ( 合 同 、 订 单 、 报 价 单 ) 的 价 格 向 甲方 提 供 产 品 。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27 页 - - - - - - - - - 文件编号: XXXXXXXXXX 修订水平 XXX 第 3 页(共 27 页) 4 包 装 与 标 识4.1 乙 方 应 保 证 严 格 按 照 甲 乙 双 方 确 认 的 包 装 规 范 要 求 进 行 物 料 的 包 装 和标 识 ,以 满

8、足 运 输 、产品 安 全 、物 料 接 收 的 要 求 。乙 方 应 采 用 合 适 的 安 全 措 施 ,妥 善 包 装 货 物 ,达 到 防 潮 、防 湿 、防 震 、防 尘 、 防 静 电 、 防 泄 漏 等 要 求 ; 双 方 对 包 装 方 式 另 有 约 定 的 , 应 遵守 双 方 约 定 。送 货 时 要 附 有 送 货 单 、装 箱 单 、出 货 检 验 报 告 、其 他 有 关 单证 和 甲 方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要 贴有 合 格 标 签 、环 保 标 签 ;相 关 单 证 、标 签 中 要 明 确 标 示 甲 方 订 单 号 、甲 方 物 料 号 、物 料 名

9、称 、型号 规 格 、 数 量 、 生 产 日 期 等 信 息 。4.2 因 产 品 包 装 不 符 合 本 合 同 规 定 ,甲 方 有 权 退 货 或 者 要求 乙 方 返 修 或 重 新 包 装,并 由乙 方 承 担相 关 费 用 ;因 包 装 、标 识 不 符 合 规 定 造 成 产 品 损 坏 、灭 失 、延 误 甲 方生 产 、无 法 送 检 、无 法 办 理入 库 或 其 他 损 失 的 , 责 任 由 乙 方 承 担 。5 交 货5.1 如 无 其 它 约 定 ,本 合 同 的 交 货 是 指 由 乙 方 或 乙 方 委 托 的 人员 或 机 构 将 产 品 交 到相 关 生

10、效 订 单中 规 定 的 交 货 地 点 ,与 甲 方 采 购 人 员 或 其 指 定 的 收 货 人 办 理 交 货 手 续 ,同 时 提 供 有 关 产 品 的 单 证和 资 料 , 运 输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5.2 乙 方 必 须 满 足 生 效 订 单 中 交 货 期 的 要 求 ,按 时 交 货 。当 甲 方要 求 乙 方 提 前 交 货 时 ,乙 方应 采取 适 当 的 措 施 以 满 足 交 货 要 求 。5.3 提 前 交 货 :除 非 甲 方 要 求 或 同 意 ,乙 方 不 得 提 前 交 货 ,否 则 视 为 不 按 时交 货 ;对 提 前 交 货 的 ,甲

11、方 有 权 拒 收 货 物 。5.4 延 期 交 货 或 不 能 交 货 : 参 见 以 下 12.3 款 规 定 。5.5 乙 方 供 货 必 须 保 证 数 量 ,不 得 短 装 、错 装 和 漏 装 ,乙 方 应 按订 单 要 求 提 供 适 当 送 货 免 费 的 备品 。5.6 乙 方 如 果 不 按 甲 方 要 求 的 方 式 、 地 点 交 货 而 产 生 的 附 加 费 用 由 乙 方 承担 。6 收 货 及 检 验6.1 乙 方 产 品 送 达 约 定 地 点 后 ,甲 方 应 在 1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理 收 货 确 认手 续 。双 方 一 致 同 意 并 承 认 :收

12、 货 确 认 不 意 味 着 甲 方 接 受 了 该 批 产 品 , 只 是 表 明 甲方 收 到 了 该 批 物 料 , 对 质 量和 数 量 不 作 认 可 ;只 有 经 甲 方 品 质 部 门 检 验 合 格 , 仓 管 人 员 办 理 入 库 后 , 甲 方 方 可 承认 该 批 物 料 。6.2 收 货 确 认 前 产 品 所 有 权 由 乙 方 保 留 ,但 对 于 已 送 达 产品 ,甲 方 具 有 妥 善保 管 的 义 务 。检 验 合格 入 库 后 产 品 所 有 权 及 相 关 产 品 风 险 转 由 甲 方 承 担 ,但 所 有权 和 风 险 责 任 转 移 并不 免 除

13、 乙 方 对 由于 其 自 身 原 因 或 产 品 固 有 缺 陷 导 致 的 产 品 故 障 、 损 坏 或 灭 失 所 应 承担 的 责 任 。6.3 甲 乙 双 方 应 按 双 方 签 订 的 质 量 保 证 协 议 及 相 关 标 准 对 产 品 进 行 检 验 。6.4 甲 方 在 品 质 部 门 检 验 合 格 后 开 具 入 库 单 ,或 产 品 经 甲 方 书 面 确认 合 格 ,并 不 意 味 着 甲 方对 产品 质 量 的 全 面 认 可 。 在 产 品 进 一 步 测 试 、 检 验 以 及 产 品 组 装 、 销 售、 以 及 最 终 用 户 使 用 过程 中 ,如 果

14、 发 现 可 归 责 于 乙 方 的( 1)产 品 不 符 合 约 定 的 数 量、规 格 、质 量标 准 的 情 况 ;或( 2)产 品 存在 设 计 、 制 造 、 保 管 、 运 输 等 原 因 导 致 的 缺 陷 ; 或 ( 3) 存 在 其 它 隐 蔽 的 或 固 有 的 瑕 疵 , 甲 方 有权 按 照 本 合 同 第 7款 “ 品 质 保 证 ”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7 品 质 保 证7.1 依 据 产 品 本 合 同 附 件 一 质 量 保 证 协 议 , 以 及 附 件 二 环 境 管 理 协 议 。7.2 检 验 标 准 : 除 非 另 有 约 定 , 乙 方 交 付

15、 的 产 品 应 符 合 :7.2.1 甲 方 物 料 检 验 规 范 、 包 装 规 范 及 质 量 保 证协 议 规 定 的 其 他 检 验标 准 。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27 页 - - - - - - - - - 文件编号: XXXXXXXXXX 修订水平 XXX 第 4 页(共 27 页) 7.2.2 双 方 确 认 的 图 纸 、 样 品 和 相 关 工 程 、 计 划 、规 格 变 更 通 知 等 。7.2.3 生 效 订 单 中

16、规 定 的 标 准 和 要 求 。上 述 标 准 之 间 如 有 冲 突 ,则 按 最 新 确 认 的 标 准 执 行;无 法 确 定 标准 确 认 时 间 的 ,按 较 高 标 准执 行 。除 非 双 方 在 商 务 条 款 或 其 附 件 或 补 充 件 中 明 确 排 除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品 质 保 证 ,否则 以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品 质 保 证 为 准 。7.3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提 供 第 三 方 认 证 证 书 或 进 行 例 行 试 验 ( 含 国 家 权 威机 构 的 第 三 方 试 验) ,乙 方 应 按 要 求 向 甲 方

17、免 费 提 供 产 品 的 认 证 证 书 或 例 行 试 验 报 告 。7.4 甲 方 可 在 必 要 时 要 求 拜 访 乙 方 工 厂 ,并 有 权 对 乙 方 工厂 进 行 调 查 审 核( 审 核 可 不 预 先 通 知 ),考 察 乙 方 的 质 量 体 系 运 行 和 产 品 质 量 控 制 情 况 。对 甲 方 提 出的 不 合 格 事 项 和 质 量 改 进 建 议 ,乙 方应 在 甲 方 要 求 的 期 限 内 积 极 制 定 改 进 措 施 , 并 将 实 施 结 果 提 交 甲 方确 认 。8 培 训 、 技 术 支 持 和 售 后 服 务8.1 培 训 和 技 术 支

18、 持 :乙 方 应 对 甲 方 必 要 的 人 员 免 费 给 予 合 适 的 培 训( 包 括 现 场 培 训 )和 生 产 使用 过 程 中 的 技 术 支 持 , 以 确 品 生 产 地 、 储 存 地 和 销 售 地 强 制 性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 标 准 ;8.2 对 于 甲 方 发 送 乙 方 的 质 量 、 交 期 、 服 务 等 的 投 诉, 依 据 本 合 同 附 件 质 量 保 证 协 议 执行 。9 其 他 保 证乙 方 承 诺 做 出 以 下 保 证 :9.1 合 作 期 间 内 乙 方 提 供 给 甲 方 的 所 有 信 息 均 真 实 有 效 ;9.2 乙 方

19、 对 其 提 供 的 产 品 享 有 合 法 的 所 有 权 ,同 时 没 有 索赔 、扣 押 、抵 押 或 其 它 行 为 存 在 或 威 胁到 乙 方 , 以 致 妨 碍 到 甲 方 对 产 品 的 使 用 和 销 售 ;9.3 乙 方 应 按 本 合 同 的 要 求 向 甲 方 提 供 生 效 订 单 中 的 产 品 ;9.4 对 本 合 同 的 执 行 不 会 违 反 与 其 相 关 的 任 何 合 同 条 款 、责 任 、法 律 、法 规 和 法 令 ,产 品 符 合 产品 生 产 地 、 储 存 地 和 销 售 地 强 制 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标 准 ;9.5 提 供

20、的 产 品 不 存 在 设 计 上( 甲 方 提 供 书 面 设 计 ,且 设 计 本 身不 是 完 全 基 于 乙 方 技 术规 范 的 除外 )、材 料 上 和 制 造 工 艺 上 的 缺 陷 ,符 合 本 合 同 的 保证 条 款 、技 术 标 准 和 规范 的 要 求 ,且 在 这 种要 求 下 使 用 是 安 全 的 ;9.6 产 品 是 原 厂 新 的 且 不 包 含 任 何 用 过 的 或 修 过 的 部 件 , 如 涉 及 进 口 环 节, 应 是 正 常 进 口 ;9.7 乙 方 产 品 及 其 产 品 技 术 文 件 不 侵 犯 任 何 第 三 方 的 知 识 产 权 ,甲

21、 方 不 会 因 使 用、销 售产 品 或 产品 的 任 何 部 分 侵 犯 任 何 第 三 方 的 知 识 产 权 ;否 则 ,乙 方 应 保 全 甲 方 免受 其 害 ,承 担 所 有 责 任 并 赔偿 甲 方 因 此 遭 受 的 一 切 损 失 ;9.8 对 于 根 据 甲 方 特 殊 要 求 或 设 计 所 生 产 的 产 品( 包 括 但 不限 于 含 有 甲 方 知 识 产权 的 产 品 ),未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乙 方 不 得 将 其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制 造 、出 售 、出 租 、转 让 ,也 不 得从 事 其 他 一 切 可能 损 害 甲 方 利 益 的 行

22、为 ;9.9 符 合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标 准 。10 付 款 保 证 实 现 甲 方 的 采 购 目 的 。10.1 产 品 经 甲 方 检 验 合 格 后 , 甲 方 应 在 双 方 约 定 的期 限 内 办 理 付 款 手 续 。10.2 每 月 26 30 日 为 甲 乙 双 方 对 账 日 期( 区 间 为 上 月 26 号 本 月 24号 ,25 日 为 盘 点 日 ,原 则 上 不接 收 送 货 ),乙 方 必 须 在 双 方 对 帐 后 ,于 次 月15 日 前将 发 票 送 达 甲 方采 购 部 门( 因 贵 司 所 处 城 市不 同 导 致 。发 票 金 额 的

23、开 具 应 以 双 方 对 账 单 确 认 的 合 格 产品 为 依 据 。对 于 预 付 货 款 的 物 料 ,乙 方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27 页 - - - - - - - - - 文件编号: XXXXXXXXXX 修订水平 XXX 第 5 页(共 27 页) 必 须 在 送 货 时 一 并 将 发 票 送 达 甲 方 。10.3 发 票 开 出 者 必 须 是 乙 方 本 身 。乙 方 发 票 上 的 销 货 单 位 名 称 、地 址 等

24、 信 息 须 与 本 合 同 中 乙 方 所提 供 信 息 相 一 致 , 乙 方 若 要 修 改 须 事 先 向 甲 方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 并 经甲 方 同 意 。10.4 甲 方 每 月 XX为 付 款 日 期 , 依 据 订 单 中 双 方 确 认 的 结 算 方 式 和 账 期 执 行。 账 期 说 明 如 下 :月 结 : 下 月 XX支 付 本 月 货 款月 结 30 天 : 第 三 个 月 月 XX日 支 付 本 月 货 款月 结 60 天 : 依 据 以 上 类 推月 结 90 天 : 依 据 以 上 类 推10.5 若 由 于 乙 方 未 能 及 时 开 具 正 确

25、 发 票 或 未 能 及 时 提 供 正 确 的 付 款 信 息而 导 致 延 期 付 款 ,甲 方 不承 担 责 任 。11 保 密下 述 内 容 如 与 双 方 签 订 的 保 密 协 议 发 生 冲 突 , 以 本 合 同 为 准 ; 未 尽事 宜 , 则 遵 从 保 密 协 议:11.1 未 经 甲 方 事 先 的 书 面 认 可 , 乙 方 不 得 以 广 告 或 其 它 方 式 泄 露 乙 方 已 经 或 已 经 同 意 根 据 本 合同 向 甲 方 提 供 产 品 的 信 息 。11.2 除 了 那 些 乙 方 可 从 公 开 渠 道 或 以 正 当 途 径 从 第 三 方 获

26、得 的 信 息 外 , 乙 方 对 任 何 从 甲 方 得 到的 与 本 合 同 相 关 的 保 密 信 息 或 甲 方 生 产 、经 营 、计 划 、市 场 、技 术 等 方 面 相 关 的信 息 ,以 及 甲 方在 交 易 谈 判 过 程 中 提 供 的 有 关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的 信 息 ,乙 方 在 任 何 时候 ,即 使 在 本 合 同 终 止 后 ,也不 得 透 露 给 任 何 人 。 当 甲 方 有 要 求 时 , 乙 方 应 将 包 含 这 些 信 息 的 所有 文 件 和 材 料 退 还 甲 方。11.3 如 乙 方 对 向 甲 方 披 露 的 任 何 信 息 ( 包

27、 括 手 册 、 图 纸 和 文 件 等 技 术 文 件 ) 有 明 确 保 密 标 志 和要 求 的 ,甲 方 应 在 约 定 的 范 围 和 期 限 内 为 乙 方 承 担 保 密 义 务。但 甲 方 可 以 在 符 合本 合 同 目 的 的 产品 组 装 、加 工 、生 产 、分 销 、销 售 等 过 程 中 ,在 合 理的 范 围 和 限 度 内 使 用 和披 露 这 些 信 息 ,包 括以 制 作 产 品 说 明 书 、 培 训 、 宣 传 材 料 等 方 式 公 开 必 要 的 信 息 。11.4 双 方 互 相 承 担 保 密 义 务 的 标 准 和 限 度 适 用 于 双 方

28、合 作 的 整 个 期 限 并 根 据 其 性 质 在 双 方 合 作结 束 后 继 续 有 效 , 而 不 受 本 合 同 及 本 合 同 任 何 部 分 及其 任 何 附 属 文 件 的 变 更、解除 或 终 止 的 影 响 。11.5 如 根 据 政 府 法 令 或 法 律 程 序 要 求 任 何 一 方 必 须向 政 府 、 裁 判 机 构 或 任何 第 三 方 提 供 上述 资 料 ,可 按 规 定 提 供 ,但 应 尽 快 将 此 项 事 实 通 知 对 方 ,并 应 采 取 合 理 措 施 将 需要 透 露 的 信 息 范围 控 制 在 最 小 。11.6 本 合 同 任 何 变

29、 更 、 解 除 或 终 止 均 不 影 响 本 条 款的 效 力 。12 违 约 责 任12.1 任 何 一 方 违 反 其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任 何 义 务 , 将 视 为 违 约 行 为 , 应 当 承 担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 支付 违 约 金 或 赔 偿 损 失 等 违 约 责 任 , 本 合 同 或 依 据 本 合 同 制定 的 文 件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12.2 实 质 性 违 约 : 任 何 一 方 不 履 行 或 不 完 全 履 行 本 合 同 及 其 它 相 关 协 议 项 下 有 关 交 货 、 品 质 标准 、陈 述 和 保 证 、保 密 、

30、等 条 款 规 定 的 义 务 ,且 因 该 违 约 行为 使 守 约 方 无 法 实 现合 同 目 的 或 实 现合 同 目 的 对 另 一 方 已 无 意 义 的 行 为 均 构 成 实 质 性 违 约 。12.3 如 果 乙 方 不 能 交 货 或 不 能 按 期 交 货 , 乙 方 应 将 不 能 交 货 的 情 况 或 更 改 后 的 交 货 日 期 和 交 货数 量 立 即 通 知 甲 方 , 并 且 在 不 损 害 甲 方 依 法 享 有 的 其 他 权 利 的 条 件下 , 甲 方 有 权 :12.3.1 向 第 三 方 采 购 , 并 由 乙 方 承 担 多 支 出 的 采

31、购差 价 及 为 此 而 支 出 的 额外 费 用 ;12.3.2 要 求 乙 方 采 用 更 快 捷 的 运 输 方 式 交 付 产 品 ,并 且 承 担 费 用 ;12.3.3 要 求 乙 方 支 付 甲 方 因 此 而 产 生 直 接 和 间 接 损失 ,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停 工 损 失 、产 品 延 迟 交 付 而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5 页,共 27 页 - - - - - - - - - 文件编号: XXXXXXXXXX 修订水平 XXX

32、第 6 页(共 27 页) 造 成 的 损 失 及 额 外 的 运 输 费 用 、 甲 方 客 户 因 此 而 要 求 的 赔 偿 等 ;12.3.4交 货 每 延 迟 1天 , 甲 方 将 扣 除 该 批 货 款 的 5 。12.3.5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或 取 消 当 期 订 单 , 且 不 承担 任 何 责 任 。12.4 对 于 甲 方 发 送 乙 方 的 质 量 、交 期 、服 务 等 的 投 诉 ,乙 方 不 按要 求 时 间 回 复 ,甲 方 将 按 照 每 次50元 扣 除 乙 方 违 约 金 。12.5 供 方 品 质 异 常 处 罚 规 定 :12.5.1乙

33、方 严 重 不 良 物 料 上 线 ,造 成 甲 方 产 线 重 工 、挑 选、停 线 ,作 业 效 率 降 低 ,按 照 作 业 员 工资 20元 / 小 时 , 由 乙 方 承 担 费 用 。12.5.2乙 方 物 料 不 良 率 高 , 造 成 甲 方 品 质 部 门 进 行 全 检 , 检 验 员 全 检费 用 按 照 20 元 / 小时 由 乙 方承 担 。12.5.3 乙 方 物 料 不 良 造 成 甲 方 客 户 抱 怨 、 退 货 及 重工 等 衍 生 费 用 全 部 由 乙方 承 担 。12.5.4 某 一 种 物 料 不 良 , 造 成 其 他 物 料 报 废 , 相 关费

34、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12.5.5 物 料 不 良 造 成 甲 方 出 货 交 期 延 迟 ,致 使 甲 方 对 其 客 户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承 担 的 相 应 赔 偿 额 的100%由 乙 方 承 担 。12.5.6 乙 方 所 供 物 料 不 符 合 甲 方 有 关 安 规 、 环 保 方 面 要 求 的 责 任 承 担 , 以 及 其 他 未 尽 事 项 参 见 质 量 保 证 协 议 和 环 境 保 护 协 议 . 12.6 乙 方 不 按 照 甲 方 要 求 对 物 料 进 行 包 装 和 标 识 , 除 依 据 4.2 执 行 以 外 , 甲 方 可 按 照 该 批

35、 货 款3 10 的 比 例 进 行 处 罚 。12.7 乙 方 送 货 出 现 短 装 、 漏 装 和 错 装 , 乙 方 要 在 甲 方 规 定 时 间 内 补 货 、 换 货 , 并 且 承 担 因 此 而产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 甲 方 同 时 对 乙 方 处 以 该 批 货 款 3 10 的处 罚 。12.8 甲 方 将 从 乙 方 供 货 品 质 、交 期 、价 格 、服 务 与 配 合 等 方 面 ,按 照 月 度 和 年 度 对 乙方 进 行 考 核 ,考 核 方 法 和 考 核 结 果 应 用 依 据 甲 方 “ 供 方 考 核 管 理 规 定 ”。以 上 所 述 乙

36、方 应 承 担 的 违 约 责 任 , 甲 方 有 权 从 其 应 付 乙 方 货 款 中 直接 予 以 扣 除 。13 合 同 解 除 及 终 止本 合 同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于 另 一 方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解 除 本 合 同 :13.1 一 方 不 履 行 或 推 迟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 经 守 约 方 催告 后 十 五 天 内 仍 不 履 行的 ;13.2 另 一 方 已 提 出 破 产 申 请 或 被 他 人 提 起 破 产 申 请, 或 进 入 其 他 类 似 的 法律 程 序 的 ;13.3 另 一 方 经 营 状 况 严 重 恶 化 ;13.4 另

37、一 方 有 转 移 财 产 、 抽 逃 资 金 , 逃 避 债 务 的 行为 。13.5 另 一 方 有 本 合 同 第 12.4 条 规 定 之 实 质 性 违 约 行 为 。13.6 在 履 行 期 限 届 满 之 前 , 另 一 方 明 确 表 示 或 以 自 己 的 行 为 表 明 不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的 行 为 。13.7 本 合 同 因 任 何 原 因 终 止 或 解 除 后 , 双 方 在 本 合 同 及 其 附 属 文 件 项 下 的 权 利 义 务 立 即 终 止 ,但 本 合 同 及 其 附 属 文 件 项 下 保 证 条 款 、违 约 责 任 条 款 、知 识 产

38、 权 及 保 密 条 款 、抗 辩条 款 、法 律 适用 条 款 、仲 裁 条 款 以 及 其 它 依 其 性 质 应 当 继 续 有 效 的 条 款 仍 然 有 效 。解 除 合 同 并不 影 响 任 何 一 方对 因 另 一 方 违 约 或 侵 权 行 为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索 赔 的 权 利 。14 不 可 抗 力14.1 不 可 抗 力 系 指 合 同 双 方 缔 结 合 同 时 不 能 预 见 、 它 的 发 生 及 后 果 不 能 克 服 和 不 能 避 免 的 客 观情 况 。一 方 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或 不 能 完 全 履 行 合 同 的 ,

39、根 据 不 可 抗 力 的 影响 ,可 以 部分 或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6 页,共 27 页 - - - - - - - - - 文件编号: XXXXXXXXXX 修订水平 XXX 第 7 页(共 27 页) 全 部 免 除 责 任 ,但 该 方 应 当 在 此 等 事 件 发 生 后 ,应 立 即 书 面 通 知 另 一 方 。如 另 一 方提 出 要 求 ,该方 应 在 事 件 发 生 后 十 天 内 用 特 快 专 递 向 对 方 发 出 事 件 发

40、 生 地 点 有 关权 威 机 构 出 具 的 证 明,以 证 实不 可 抗 力 的 存 在 。 当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清 除 后 , 发 生 不 可 抗 力事 件 的 一 方 如 果 能 够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的 ,应 当 立 即 书 面 通 知 另 一 方 。14.2 一 方 迟 延 履 行 或 履 行 不 能 后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的 ,不 得 免 除 其 责 任 。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7 页,共 27 页 - - - - - -

41、- - - 文件编号: XXXXXXXXXX 修订水平 XXX 第 8 页( 共 27 页) 15 法 律 适 用15.1 本 合 同 的 管 辖 及 解 释 概 遵 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16 争 议 解 决16.1 双 方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因 本 合 同 的 履 行 和 解 释 而 引 起 的 争 议 以 及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任 何其 它 争 议 。如 在 三 十 日 内 未 能 解 决 争 议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将 争 议 提 交 至 甲 方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予 以诉 讼 解 决17 期 限 和 终 止本 合 同 有

42、 效 期 为 一 年 。在 本 合 同 期 限 到 期 前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在 期 满 日 前 之 二 个 月 内 ,书 面通 知 对 方 终 止 合 同 。 否 则 本 合 同 自 动 延 续 一 年 , 依 此 类 推 。18 其 他 约 定18.1 如 乙 方 发 现 甲 方 员 工 有 任 何 索 贿 或 受 贿 行 为 , 应 立 即 通 过 甲 方 的 监 督 渠 道 将 情 况 如 实 举报 。明 知 而 不 举 报 的 ,一 经 发 现 ,比 照 前 款 规 定 处 理 。甲 方 承 诺 ,将 对 此 类 举 报 人 相 关 信息 予 以 保 密 。18.2 双 方

43、各 自 委 派 代 表 签 署 本 合 同 , 并 加 盖 双 方 有 效 印 章 , 自 签 字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执 行 。18.3 质 量 保 证 协 议 、环 境 保 护 协 议 、保 密 协 议 、廉 洁 协 议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四 个 附 件 ,与 本 合 同 具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18.4 甲 乙 双 方 签 订 的 其 他 协 议 和 采 购 订 单 的 有 关 条 款 , 均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18.5 本 合 同 一 式 两 份 ,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每 份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附 件 一

44、、 保 密 协 议 附 件 二 、 廉 洁 协 议 附 件 三 、 质 量 保 证 协 议 附 件四 、 环 保 品 质 协 议 甲 方 :( 盖 章 )乙 方 :( 盖 章 )签 约 人 :签 约 人 :日期 :日期 :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8 页,共 27 页 - - - - - - - - - 文件编号: XXXXXXXXXX 修订水平 XXX 第 9 页( 共 27 页) 附 件 一 :保密协议甲 乙 双 方 本 着 平 等 、 公 平 的 原 则

45、, 经 友 好 协 商 , 达 成 以 下 保 密 协 议 :1. 信 息 提 供 方 : 提 供 保 密 信 息 的 一 方 ; 信 息 接 受 方 : 接 受 此 保 密 信 息 的 另 一 方 。2. 保 密 信 息 的 内 容 : 本 协 议 涉 及 的 保 密 信 息 内 容 如 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口 头 提 供 、书 面 文 件 、任 何 样 本 、规 格 参 数 、或 视 觉 观 察 到 的 双 方 设 施 、建筑 、 产 品 、 设 计 技 术 和 流 程 、 颜 色 外 观 、 人 力 管 理 , 和 / 或 任 何 其 他 信 息 提 供 方 在 双 方 商 业

46、 活动 中 透 露 给 信 息 接 受 方 的 相 关 信 息 ( 包 括 本 协 议 签 订 之 前 或 之 时 信 息 提 供 方 已 透 露 的 信 息 ) ,无 论 是 否 以 有 形 或 无 形 、 口 头 或 书 面 形 式 提 供 , 或 者 是 否 注 明 “ 保 密 ” 或 “ 所 有 ” 字 样 。3. 保 密 信 息 的 使 用 : 信 息 接 受 方 不 得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以 任 何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方 式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提 供 或 销 售 包 含 或 涉 及 保 密 信 息 的 产 品 或 资 料 )透 露 或 提 供 保 密 信 息 ,

47、并 仅 限 于 在 协 议 双 方 之间 为 评 估 或 从 事 业 务 关 系 之 目 的 而 使 用 此 类 信 息 。 对 于 未 能 遵 守 本 协 议 规 定 而 造 成 的 任 何 损失 , 信 息 接 受 方 应 承 担 一 切 责 任 。如 双 方 经 探 讨 后 未 建 立 合 作 关 系 、 或 合 作 关 系 终 止 的 , 信息 接 受 方 应 立 即 停 止 使 用 信 息 提 供 方 提 供 的 保 密 信 息 ,同 时 ,无 论 信 息 提 供 方 有 无 要 求 ,信 息接 受 方 都 应 立 即 将 保 密 信 息 及 其 载 体 全 部 销 毁 或 返 还

48、给 信 息 提 供 方 。双 方 在 此 确 认 , 信 息 接受 方 违 反 上 述 保 密 义 务 的 ,将 会 给 信 息 提 供 方 造 成 无 法 挽 回 的 损 失 和 重 大 的 损 害 ,该 损 失 和 损害 可 能 难 以 或 无 法 计 量 。 此 种 情 况 下 , 信 息 提 供 方 有 权 寻 求 和 获 得 即 时 的 法 律 救 济 或 实 际 履 行 ,作 为 违 反 或 可 能 违 反 本 协 议 的 救 济 ,此 外 ,信 息 提 供 方 仍 有 权 获 得 法 律 规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权 利 和救 济 。4. 信 息 接 受 方 应 以 使 用 其

49、 自 身 内 部 保 密 信 息 之 相 同 标 准 来 保 守 信 息 提 供 方 透 露 的 保 密 信 息 ,并 应 以 合 理 方 式 防 止 保 密 信 息 的 公 开 、 传 播 或 未 获 授 权 的 使 用 。5. 例 外 情 况 : 下 列 信 息 信 息 接 受 方 可 免 于 保 密 义 务 :5.1 接 受 之 前 已 为 信 息 接 受 方 拥 有 , 且 无 保 密 义 务 的 ;5.2 非 因 信 息 接 受 方 的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而 为 公 众 认 知 的 ;5.3 信 息 接 受 方 从 无 保 密 义 务 的 第 三 方 处 善 意 取 得 的 ;

50、5.4 由 信 息 提 供 方 透 露 给 第 三 方 且 不 要 求 其 有 保 密 义务 的 ;5.5 已 由 信 息 接 受 方 独 立 开 发 并 能 提 供 书 面 证 明 的 ;5.6 信 息 提 供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信 息 接 受 方 透 露 的 ;5.7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之 运 作 或 法 庭 命 令 而 必 须 透 露 的 ,但 是 ,此 种 情 况 下 信 息 接 受 方 应 立 即 把 相关 情 况 告 知 信 息 提 供 方 , 并 合 理 协 助 信 息 提 供 方 以 防 止 该 保 密 信 息 透 露 范 围 扩 大 或 寻 求 其 它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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